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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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4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二章补贴申报和审核第三章补贴发放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晋工商合字[2007]83号

晋工商合字[2007]83号

晋工商合字[2007]83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使用《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二手车行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二手车买卖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二手车行纪合同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4月 15 日起,在全省二手车交易活动中,推行使用《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
二手车行纪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二手车行纪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二手车行纪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公布。

四、《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二手车行纪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

附件:《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二手车行纪合同示范文本》
主题词:工商合同使用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运政办发[2010]124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及《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商建2007第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运城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和《运城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09-2020)》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和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在我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各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为了推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流通经营秩序,我们将按照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的有关规定在商务部“全国汽车信息流通管理平台”开展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凡是没有在该平台录入信息并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都应当按照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

我们根据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省商务厅《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商建[2012]327号)有关强化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的要求,编制了《太原市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是我市开展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的重要指引和服务指导,请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各入驻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依照《办事指南》尽快向我局申请办理备案,其他二手车经营主体接到通知后请尽快前来我局申请办理,该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同时在太原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今后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太原市商务局2017年4月17日太原市二手车流通主体备案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2、《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3、《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4、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5、山西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商建[2012]327号)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按照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备案申请书;(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三)企业在“全国汽车信息流通管理”统一平台(网址:)内完成“企业注册”,打印的注册页面;(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六)检测维修设备清单(二手车拍卖、经纪企业可不提交)(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二手车市场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的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二手车市场存在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市场竞争程度也较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办法明确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固定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条件等。

同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2. 二手车交易的信息公开与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公开二手车交易的价格、质量、历史记录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

同时,办法还鼓励竞拍、拍卖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的推广,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3. 二手车检测与质量保障:办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将检测结果向消费者公示。

同时,对于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二手车的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管理与在线交易:办法对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管理和在线交易平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通过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以及加强对在线交易平台的监管,将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这对于提升交易效率,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在多个方面对二手车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升市场信誉度:通过规范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办法将有助于筛选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提升市场整体信誉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晋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推动全省流通创新发展,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扩大商品和生活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推动“互联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发展壮大,培育线上零售、在线教育、网络培训、居家办公、虚拟会务、直播带货等功能性服务平台,鼓励商业模式创新。

对引入的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组织管理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网络零售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创新经营模式,大力推行窗口售卖、外卖、网上订餐、网络订房等无接触服务,推行分餐制,扩大餐饮消费。

支持云计算服务商与电商平台深入合作,组织“企业上云”行动,鼓励发展定制化、智能化、信息化、时尚化等新消费模式,推进商旅文体融合发展。

大力培育品质生活、体育用品、康养医疗、文化教育、住房改善、信息消费等新兴消费增长点。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分解、销售网点建设,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回收方式,促进循环消费。

坚持依法管理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电子商务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引导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
服务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3.15
•【字号】晋价服字[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
费的批复
(晋价服字[2010]49号)
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晋旧办发[2009]第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的二手车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以收抵支,合理盈利”的原则,对进入你公司交易的二手车,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的服务费。

三、你公司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四、本批复从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国内贸易部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晋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农村流通网络,促进农村消费(一)启动实施“双三十”农产品市场工程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从2009年到2011年,支持30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30个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升级改造,加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检验检测系统、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吞吐规模大的农产品营销网络。

积极推动“农超对接”,依托三大优势农业经济区,培育十大优势农产品直采基地,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产销衔接机制。

完善落实鲜活农产品和季节性化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

(二)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继续扩大农村便利店覆盖面,在已建设改造13000个农村便利店的基础上,2009年和2010年,每年再发展5000个农村便利店,形成辐射全省81.6%行政村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

重点建设改造120个配送中心,支持配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

大力推动“一网多用”,进一步促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放心粮油工程”与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在药品经营、文化娱乐、邮电通信等方面丰富经营品种,提高农村便利店综合服务功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晋政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流通业的发展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现代流通发达程度是衡量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省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既面临着加快发展的难得机遇,又遇到了传统产业弱化的突出挑战。

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为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供支撑,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山西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重大任务;是抓住新机遇、寻求新动力、开拓新空间的迫切要求;是扩大消费,拉动生产,增加就业,保障消费安全,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我省经济运行环境,促进经济运行速度、质量、效益提高的关键举措;是推进经济国际化、工业新型化、城市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提高综合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山西流通业有了较大发展,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增长,增速居全国前列,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就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流通业发展仍存在总量不大、结构不优、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尤其是现代流通发展明显滞后,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

当前,山西流通业进入了必须也有条件加速发展的关键阶段,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推进、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城市化步伐的明显加快、人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都为流通业的加速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和现实可能。

面对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步伐加快的新机遇,面对全国现代流通加速发展的新趋势,面对区域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加速发展山西流通业,尽快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考Word)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考Word)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1.22•【文号】商建字[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的二手车交易活动及相关服务行为。

二、市场准入管理(一)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1、进入本市场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严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车辆准入条件1、进入市场交易的二手车应当来源合法,手续齐全,无抵押、查封、扣押等法律纠纷。

2、车辆的技术状况应当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环保等标准。

三、交易流程管理(一)车辆查验1、二手车进入市场交易前,应当进行车辆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发动机、底盘等进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并填写车辆查验记录表。

(二)交易合同签订1、交易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

2、交易合同应当明确交易车辆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条款。

(三)车辆过户1、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市场提供过户相关的咨询和协助服务,指导买卖双方准备过户所需的材料,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市场经营管理(一)摊位管理1、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不得擅自变更摊位位置或扩大经营面积。

2、经营户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

(二)价格管理1、二手车交易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市场内禁止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广告宣传管理1、经营户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五、售后服务管理(一)质量保证1、出售的二手车应当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限和范围由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

谭玉芳与王云生、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玉芳与王云生、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玉芳与王云生、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0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雷晨孙广金米青山【审理法官】雷晨孙广金米青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玉芳;王云生;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谭玉芳王云生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玉芳王云生【当事人-公司】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琳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张世科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琳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张世科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琳娜张世科【代理律所】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玉芳【被告】王云生;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谭玉芳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保险单、购车还款记录、机动车注册登记表等,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属其合法所有。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谭玉芳与被告王云生系男女朋友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玉芳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保险单、购车还款记录、机动车注册登记表等,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属其合法所有。

被上诉人王云生将该车辆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但不能提供谭玉芳对此同意、知情或双方有买卖、赠与合意,证明其行为具备合法性的事实依据,无疑已构成对谭玉芳合法财产的侵犯;所谓车辆系由其实际出资购买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且王云生认可双方原为同居男女朋友,故仅以持有谭玉芳身份证原件即代表谭玉芳同意或授权的辩解更不具说服力。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审查核实卖双方身份及车辆所有权、处置权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9•【字号】晋政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流通产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流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和扩大社会就业,用足用好转型综改试验区政策,完善流通产业发展机制,推进流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流通效率,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全面提升我省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化增强活力。

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流通领域。

坚持以城镇化拓展空间。

依据我省“一核一圈三群”城镇化建设形成的消费需求,以中心城市为重要载体,辐射和带动大中小城镇流通产业发展。

坚持以产业化提供支撑。

适应我省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要求,鼓励流通企业大力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以信息化提升水平。

加快流通领域信息技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企业经营管理和组织形式创新,提升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覆盖城乡的各类零售网点为基础、以各类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为骨干、以各类流通企业为主体的现代流通网络。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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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二手车经销第十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取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开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置换手续。

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应当按《车辆信息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

第十四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

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

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的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二)客户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三)维修保养记录。

主要包括维修保养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章二手车拍卖第十八条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应于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

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表》。

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二十四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表》,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3)。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章二手车经纪第二十八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买卖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应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

第三十三条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三十四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

第三十五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六章二手车鉴定评估第三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书》的程序开展鉴定二手车评估业务,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立二手车评估报告存档制度,评估档案要保存到评估车辆法定报废年限为止。

第七章二手车直接交易第四十三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四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合法凭证交付买方。

第四十七条车辆法定证明齐全合法,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

第八章二手车验证、过户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车辆所有人到场,《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原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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