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转让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宅基地转让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较为常见,但转让后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宅基地转让的合法性、转让合同效力、转让后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征收与补偿等方面,探讨宅基地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二、宅基地转让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内容。
因此,宅基地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2. 转让条件宅基地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转让合同依法签订,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3)转让后的宅基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转让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转让合同效力1. 合同生效宅基地转让合同依法签订,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 合同解除(1)一方违约: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3)法律、法规变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四、转让后土地用途变更1. 土地用途变更的条件转让后的宅基地,土地用途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3)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2. 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1)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公示;(3)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审批;(4)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转让后的宅基地,如遇国家征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一、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是不可以的,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一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一)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二)两者的土地权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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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三权分别是哪三权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 the luckier they will b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宅基地所有权三权分别是哪三权导读:土地宅基地的三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宅基地所有权三权分别是哪三权土地宅基地的三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
二、三权分置对农民有哪些影响?1、农村闲置土地利好将有效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让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是得民心的举措。
2、农房可抵押贷款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改革时特别提出要完善农房抵押处置相关规定,希望能借此次改革契机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
3、有利于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
既维护了农村图底关系的稳定性,又满足了一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想法。
4、有利于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
既维护了农村图底关系的稳定性,又满足了一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想法。
5、有利于构建城乡土地市场“三权分置”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可显著提升宅基地流转价值,扩大宅基地流转需求,从而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农民视为祖传财产,收益主要依赖于种植和养殖。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改革,宅基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一种,它可以为农村社会带来很多好处。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或家庭居住或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对于农民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经使用者登记备案并取得确权证书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合法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无偿的、世代相传的农民自用土地使用权。
在不影响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者有权通过土地的改良和利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财富。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也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唯一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和责任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对建设在上面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但必须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并必须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受损害。
同时,使用者还要保证土地的产出量,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者商业开发等用途。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有力保护,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具有很强的⾝份属性,且按户计算。
当⼀户出现⼈⼝减少,宅基地使⽤权并不发⽣继承,是由⼀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
宅基地使⽤权的设⽴是为保障农民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势必会背离“⼀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对于独居⽼⼈去世后,村集体组织不得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借⼝,强⾏收回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使⽤权⼈死亡后,其继承⼈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
原国有⼟地管理局《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地建设⽤地使⽤权。
继承⼈可以根据“地随房⾛”的原则,通过对坐落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进⽽取得对宅基地的“继承”,但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所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继承⼈也就丧失对宅基地的使⽤权。
⽼⼈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三、⽼⼈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般分为宅基地使⽤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权补偿应当区分被继承⼈有共居⼦⼥与⽆共居⼦⼥分别对待。
共居⼦⼥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与⽗母共同居住⽣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分配其他宅基地。
(⼀)⽆共居⼦⼥的,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和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有共居⼦⼥的,原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共居⼦⼥作为宅基地使⽤权⼈之⼀,有权单独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对于因“地上物”⽽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则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各继承⼈之间予以分割。
(三)参与出资出⼒的⽆其他宅基地的农村共居⼦⼥与⽼⼈作为⼀户,是宅基地使⽤权⼈之⼀,按照所翻建的房屋情况,可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在分割地上物补偿款时应当⾸先析出其相应的份额,再分割继承部分;其他城镇⼦⼥及⾮共居农村⼦⼥,仅能就⽼⼈所有的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进⾏继承,如果在翻建房屋中出资出⼒的,应认定为帮助⾏为,并不能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在继承法律关系下适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地,⽽村民申请使⽤宅基地的,村民取得宅基地使⽤权,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
⽽⼀户村民只能拥有⼀处宅基地,那么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的定义】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三条【宅基地使⽤权取得、⾏使和转让的法律适⽤】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起的,在⼀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宅基地使⽤权具有以下⼏个特点:第⼀,宅基地使⽤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个成员都有权以个⼈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份变化⽽改变。
第⼆,宅基地使⽤权的⽤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权后,只能在该⼟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活资料使⽤的⾃⽤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权具有福利性和⽆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活条件,从⽽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的⼀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
宅基地使⽤权是指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流程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流程今天咱们来唠唠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流程呀。
一、了解相关政策。
咱得先搞清楚当地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政策是啥样儿的。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旅游,得先知道当地的风土人情一样。
你可以去村里的公告栏瞅瞅,或者问问村里的干部。
现在网络也很发达呀,有些地方政府的网站上也会有详细的政策解读呢。
可别小瞧这一步哦,要是政策都没搞明白,后面的事儿可能就会像没头的苍蝇一样乱撞啦。
二、准备材料。
这一步可是很关键的呢。
通常来说,你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这些基本的身份证明材料。
毕竟这是要证明你是谁呀,对吧?然后呢,要是你的宅基地有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像以前的土地使用证之类的,也一定要找出来带上。
如果没有这些证,也别慌,有些老房子可能有一些早期的协议或者村里的证明啥的,也能派上用场呢。
还有哦,要是宅基地上有房子,房子的相关证明材料也不能少,像建房许可证之类的。
把这些材料都准备得妥妥当当的,就像出门前把行李都收拾好一样。
三、提出申请。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向村里提出申请啦。
你可以大大方方地走到村干部的办公室,把你的材料交上去,然后诚恳地说:“叔或者姨呀,我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啦。
”村里呢,会对咱们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核。
这个过程就像是一场小考验,不过只要咱们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一般都不会有啥大问题的。
如果村里发现你的材料有问题,比如说少了某个重要的证明,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再按照要求去补齐就好啦。
四、实地勘查。
要是村里的初步审核通过了,那就会有相关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实地勘查啦。
这时候,你就带着工作人员到你的宅基地那儿去。
他们会查看宅基地的面积呀、四至范围呀之类的。
你就像个小导游一样,给他们介绍介绍,比如说:“这是我家宅基地的边界,这边靠着路,那边挨着邻居家的园子。
”工作人员会把这些情况都详细地记录下来,这个记录可是很重要的呢,就像给你的宅基地画了一幅精确的画像一样。
五、公示。
勘查完了之后,村里会进行公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案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处分其宅基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利,但也明确规定了法律对于这一权利的限制。
本文将通过一个宅基地使用权案例,探讨该条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
在某地,村民王某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某本人,他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已经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了一栋房屋。
由于王某工作需要,他需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王某决定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自己的朋友张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不久后,王某的兄弟张三发现此事后表示反对,认为王某没有权利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后并未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备,因此转让行为可能存在违法之嫌。
在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其他权益相关方的意见,如王某的兄弟张三。
张三作为亲属,对于王某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定继承权,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可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范和审查。
如果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通过,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可能需要重新调整转让方案,以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条款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处分其宅基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相关权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在日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第二篇示例:在中国宪法规定了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地球人都有宅基地应用权。
而在中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也对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条款,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
(一)典型案例 (二)法律依据 (三)法理分析 (四)本案的处理
(一)典型案例
【案例3—10】“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
2.《物权法》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基于以上,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兰是居 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 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合同 无效会造成购房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个损失 应由卖方承担。购房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是, 如果此合同有效,其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计 算方法是,如现在出卖房屋增值部分,或如遇 拆迁补偿款高于其原购房款部分。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பைடு நூலகம்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 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 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 施,例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 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转让吗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是不允许转让宅基地的,因为⼟地是分为公有和国有的,所以宅基地只能是国家的,我们对宅基地只是有所⽤权,并没有所属权,下⾯来和店铺⼩编了解⼀下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转让吗?⼀、民法典宅基地使⽤权可以转让吗农村宅基地的使⽤权可以进⾏转让,但需满⾜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与受让⼈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并转让。
另外,转让⼈户⼝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户⼀宅,须明确表⽰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失。
⼆、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
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2、房屋升值,卖⽅毁约。
现在的⼟地价值与⽇俱增,很多房屋出卖⼈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纠纷;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更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地使⽤证。
”这些禁⽌购买的政策为出卖⼈要求确认合同⽆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撑,从⽽使购买宅基地的⼈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反悔的⽓焰。
通过以上的⽂章内容我们就知道在办理宅基地使⽤权转让的时候是可以进⾏转让的,但是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要满⾜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条件才可以,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合同上的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编。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就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也和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很大的差别,宅基地不属于民众的私人财产,对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
▲一、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宅基地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二、宅基地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
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吗1、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继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农村的房屋可以继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5、对于规划新农村的楼房,从法律上讲儿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供农民居住、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基本农田的土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解析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交换、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和承包等方式进行变更。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
70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使用期限,能够满足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老年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三、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为了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中国政府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宅基地上建设农舍、农田、农业设施等。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可以用于兴办农村旅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活动。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
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宅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权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监管,防止乱占乱用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宅基地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制约和处罚规定。
五、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
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避免宅基地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宅基地,政府还要组织相应的修复工作,保障宅基地的可持续利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子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以下是一些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子:
1. 农民甲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他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用于自己和家人居住。
甲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依法转让、继承或抵押该房屋。
2. 农民乙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但由于他长期在外打工,该宅基地一直闲置。
乙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以获得租金收益。
3. 农民丙的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他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超出宅基地的面积等。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或农民建房安家的基地。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或租赁宅基地的使用者有法定权利,但不得调换、转让或出租。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在农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宅基地自用权,即宅基地的使用者为自家盖房居住;二是宅基地租赁权,即宅基地使用者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并公示相关信息。
使用者在依法登记之后,有权利要求领取宅基地使用证。
3.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农村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如人口分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
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需求,选择自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
在建设宅基地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法规,保证建筑安全和质量。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或迁移宅基地,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听取相关村民的意见。
5. 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宅基地的环境和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破坏环境或资源。
如发生环境污染或者设施破损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6. 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使用者有权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解决。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 宅基地转让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宅基地转让宅基地怎么转让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宅基地(3张)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较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较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国家法律规定: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
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住房和生活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规范,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我国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设住房和生活设施的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借助宅基地,农民可以建设自己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
二、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用途应以住房和生活设施建设为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等。
同时,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规划的科学发展。
三、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
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应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以及抵押。
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可以选择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0年。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民可以通过租赁、购买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宅基地的农民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确保权属清晰,方便享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为了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责任。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实施范围、用途、面积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防止非法侵占和滥用。
六、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当宅基地不再符合使用条件时,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问题便变得重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返还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促进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
民法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通过规定,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建设用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土地用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概念1、使用范围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征收之后才能成为建设用地。
2、使用主体与使用目的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主体,仅限于村民、、乡村集体企业单位和公益事业单位。
从使用目的看,则是仅限于乡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四种目的。
3、使用权设定方式及使用者权能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层面上,法律禁止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以出让和出租的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2)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层面上,禁止土地使用者以转让的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和以出租的方式在其土地使用权上为他人设定承租权,对土地使用者的权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例外规定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为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限制二、主要类型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它是:自然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四个条文)2020年11月20日18:19(1)《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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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方的房屋地基在地下延伸到他方宅基地范围内构成侵害宅基地使用权”案
——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介绍】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宅院南北相邻。
2001年8月,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但在地表并没有越界。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解决纠纷,被告不同意。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并未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故并非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在我国,农村的农户尽管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这种权利是用益物权,农民享有这个权利,就可以在集体的土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居住,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农民,都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都依法受到平等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予以侵犯,包括相邻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应当明确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界限,从平面上说是四至,即以土地东、南、西、北所达到的位置为限,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界限。
此外,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权利一样,存在一个立体的空间界限问题。
从原则上说,土地的权利立体空间界限为,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
当然,在当代的土地权利上,还受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但在没有设置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可以这样认为。
如果在地表之上和之下的空间另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的空间进行分割,地表的土地权利的立体界限就会受到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界限,当然也是如此。
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当然侵害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构成侵权。
被告提出的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在地表并未越界,并且未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对抗原告的权利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