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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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方的房屋地基在地下延伸到他方宅基地范围内构成侵害宅基地使用权”案

——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介绍】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月,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但在地表并没有越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解决纠纷,被告不同意。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并未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故并非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在我国,农村的农户尽管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权利是用益物权,农民享有这个权利,就可以在集体的土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居住,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农民,都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都依法受到平等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予以侵犯,包括相邻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明确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界限,从平面上说是四至,即以土地东、南、西、北所达到的位置为限,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界限。此外,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权利一样,存在一个立体的空间界限问题。从原则上说,土地的权利立体空间界限为,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当然,在当代的土地权利上,还受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但在没有设置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在地表之上和之下的空间另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的空间进行分割,地表的土地权利的立体界限就会受到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界限,当然也是如此。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当然侵害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构成侵权。被告提出的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在地表并未越界,并且未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对抗原告的权利主张。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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