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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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采购合同供应商资格要求

2024年采购合同供应商资格要求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采购合同供应商资格要求本合同目录一览1. 供应商基本信息1.1 供应商名称1.2 供应商地址1.3 供应商联系方式1.4 供应商法人代表2. 供应商资质要求2.1 企业法人资格2.2 税务登记证2.3 组织机构代码证2.4 生产许可证2.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 供应商业绩要求3.1 近三年销售额3.2 近三年主要客户3.3 近三年在类似项目中的经验4. 供应商财务要求4.1 资产总额4.2 负债总额4.3 净利润4.4 银行信用等级5. 供应商技术要求5.1 技术研发能力5.2 产品研发投入5.3 专利和技术成果6. 供应商质量要求6.1 产品质量标准6.2 质量控制流程6.3 售后服务体系7. 供应商价格要求7.1 产品报价7.2 运输费用7.3 保险费用8. 供应商交货要求8.1 交货期限8.2 交货方式8.3 交货地点9. 供应商服务要求9.1 技术支持9.2 培训服务9.3 售后服务10. 供应商违约责任10.1 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的违约金10.2 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10.3 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赔偿责任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双方协商解决11.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11.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 合同的签订、生效和终止12.1 合同签订12.2 合同生效12.3 合同终止13. 保密条款13.1 双方对合同内容和谈判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14. 其他条款14.1 法律适用14.2 合同修改和补充14.3 合同解除14.4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4.5 通知和送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供应商基本信息1.1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应当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且该名称应与供应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

1.2 供应商地址:供应商应当在其注册登记所在地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提供该场所的详细地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人)CA证书办理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人)CA证书办理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人)证书办理操作流程、会员注册注:登陆系统请使用浏览器,可直接在百度搜索后点击下载安装(流程如以下截图):供应商(即投标人)需要先在网上进行注册临时账号百度搜索“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首页中间的的“网上交易服务大厅”弹出新窗口如下:再点击“政府采购”这四个字点击政府采购弹出新窗口如下:再点击“企业注册”(如图)点击企业注册后弹出界面如下:输入以上内容后点击下一步,弹出新窗口如下:将此页面的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必须填写完整),至此点击“提交”,即可成为临时会员,但临时会员不可参加投标.、现场审核接下来可以携带所需资料到中心进行办理注册审核,所需资料详见下列表,审核完成即可发放证书(已办理过其他城市的广东证书的供应商携带该证书到中心进行绑定,则可减免元的工本费用,只收取新增应用费用)。

注:以下所有复印件及申请表必须加盖清晰的公司公章,一式一份携带的证书类型备注法人身份证1、如需企业法人参与现场开标活动的,则必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现场审核。

2、如不需企业法人参与现场开标活动的,则可不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审核,但企业需另附一份说明函(内容为因法人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则视为放弃法人参与现场开标签到的权利。

格式自拟)。

开标现场签到方式是刷个人身份证原件,所以在办理审核时需提供身份原件刷二代身份证机以备案,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企业,在开标当天签刷提供身份证原件是无效签到。

交易员资料交易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个人证书申请表一份,近三个月社保记录,如入职未满三个月,则需提供最近一个月社保记录即可(社保局现场加盖的红色公章,公司名称及交易员名字)。

注:、在企业法人不参与现场开标的情况下,由企业法人授权交易员作为企业的代表参与现场开标活动,则企业必须办理至少一个交易员。

、如企业法人可到现场参与开标活动,企业可选择不办理交易员。

营业执照证书审核时携带原件(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正本或副本,必须清晰)三证合一如已完成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更新的供应商,应携带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供应商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投标人不是生产厂家的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产品的授权以及售后服务承诺。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1.项目概述德阳市农业局设备设施采购2.项目清单及要求2.1.项目名称、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数量。

2.1.2技术要求。

投标人除了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部分为实质性响应,为必须满足条件。

2.1.3商务要求:(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供应商须将设备安装在采购单位指定地点,运行正常后交采购单位验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包括设备安装正常运行验收前的全部费用。

(2)中标供应商免费负责设备的安装、系统调试和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3)所提供设备需提供整机免费保修2年。

在产品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保证在接到通知工作日的2小时内作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工作日的2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处理问题,则视为供应商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保修期间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质保期后供应商仍需提供维护服务,只能收取维护设备的成本费。

培训要求:1.现场培训,安装验收期间,在用户所在地对用户进行仪器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现场培训,包括仪器原理、使用方法和维护方法等,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集中培训。

进行培训前应提前至少两周告知用户集中培训时间、地点及计划安排等,并需得到用户认可后统一进行培训。

2.厂商应设有专业的维修站,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专职的维修工程师及应用工程师有效保证售后维修的及时、快捷,并终身负责技术服务支持,保证仪器的正常操作,并协助用户进行方法开发。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深财购[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9〕20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8〕19号)的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完成对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预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告)。

为切实做好项目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的实施期暂定为一年。

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在实施期内对名录库作适当调整。

通过公开招标入围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预选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为入围产品的品牌厂商。

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每季度组织预选供应商中的品牌厂商对入围机型进行统一竞价,并统一更新预选供应商库中的品牌机型及价格。

当品牌厂商或其政府采购代理商主动降价,或项目竞价产生新的价格时,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对预选供应商库中当季中标机型的价格进行动态更新。

二、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预选供应商适用的采购项目(一)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预选供应商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别产品的采购:1.计算机,含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2.打印机,含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3.服务器,含服务器、小型机和数据工作站。

(二)属于上述类别项目且年度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采购。

年度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深财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就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一)遵守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尽早启动采购程序,严格遵守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按进度支付项目款项。

(二)规范需求管理。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细化采购需求,扩大市场竞争,避免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程。

(三)善用快采渠道。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快速采购渠道,解决公开招标周期长,一事一招效率低的问题。

(四)提高决策效率。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专职机构,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效率。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五)强化专业化管理。

招标机构应当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促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努力实现物有所值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朝着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努力。

(一)合理设定招标限价。

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深财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程序,未能有效解决,依法向财政部门反映,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要求,现将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如下:一、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投诉的主体,以下简称为投诉人。

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有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政府采购投诉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2.政府采购投诉对象仅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3.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事由;4.投诉事项经过质疑程序;5.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供应商投诉,不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相关时限的要求处理:1.属于人大、政协、纪检、市政府监察、信访等部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转办件;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3.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群众来信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5.不属于供应商投诉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深财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二)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

需求制定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不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三)合同签订及公告主体。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1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四)项目验收及付款主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1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2报价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3、本次采购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报价应包括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采购需求中没有分包的,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已经分包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分包报价,也可以选择多个或全部分包报价。

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且报价产品属于小企业制造的,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

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章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其标准如下: 所有技术及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接受负偏离。

第三章产品名称和数量及参数要求:、货物技术参数及需求清单:1质保期2、交货期5、付款条件6、其他要求第五章供应商特定条件要求第六章其他部分要求书;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中文);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含软件)完整正确,图纸、数据和资料准确无误,在未验收前,货物保管、安全均由供应商负责,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办理运输和装卸,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采购人使用该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当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投诉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5、所有设备须提交详细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并注明品牌产地和生产厂地。

6、要求提供的备件: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标准配置的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包含在谈判最终报价中,并应将其数量和单价单列,供谈判时使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深财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实施日期】201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和投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财购[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9〕1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我局《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8〕19号)的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完成对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告)。

为切实做好会计中介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的实施期暂定为一年。

其中A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所有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B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C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

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在实施期内对名录库作适当调整。

当有预选供应商被取消或放弃预选时,按照“空缺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的原则更新供应商库。

二、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适用的采购项目(一)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中标供应商家数由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前自行确定,在一个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中标的情况下,预算金额须按中标供应商家数进行平均分配。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减少人为指定会计中介的行为,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非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亦应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三)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注册供应商常见问题集

政府注册供应商常见问题集

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集汇总一.供应商操作指南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及密钥办理”,按要求办理即可(如图一所示)。

图一关于交纳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方法: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供应商页面,点击“交纳投标保证金”及“退还投标保证金”下的操作指南,按交纳及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求办理即可(如图二所示)。

图二如何查看深圳市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供应商页面,通过点击“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公告”等相关功能点,查看深圳市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如图三所示)。

图三1供应商投标所需软件下载方法: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通过点击技术支持下的“相关软件下载”功能点,下载并安装投标所需软件。

(如图四所示)。

图四2如何下载招标文件:(1)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通过点击“请使用证书登录”功能点,进入政府采购系统。

(如图五所示)。

图五(2)进入政府采购系统后,点击导航栏下的应标管理功能点的“下载招标文件”节点(如图六所示);图六(3)通过输入项目编号查找到要下载的招标后,右键点击“下载”功能点,选择“目标文件另存为”即可(如图七所示)。

(备注:采购中心网站不支持所有下载软件)图七提示:(1)如导航栏中没有任何菜单,请用机构管理员密钥登录政府采购系统,点击系统维护修改用户权限功能点,给操作员授权即可。

(2)非公开招标项目下载招标文件:①用操作员密钥登录;②点击导航栏下的应标管理功能点的“确认邀请函”节点,接受邀请;③查找该项目,并右键点击“下载”功能点,选择“目标文件另存为”即可下载该招标文件。

3如何查看文件后缀名为“.zbs”的招标文件?在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导入该文件后查看招标书。

图八图九4在招标文件中有疑问怎么办?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均应按招标公告中的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逾期的疑问不予受理。

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采用适当方式对供应商的疑问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或答复的内容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

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深财购[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7日深财购[2004]13号)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二)依照有关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三)对区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范围及内容第六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资格预审信息;(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录;(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的考核结果;(八)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咨询专家等违规情况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1、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2、报价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3、本次采购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报价应包括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采购需求中没有分包的,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已经分包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分包报价,也可以选择多个或全部分包报价。

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且报价产品属于小企业制造的,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

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章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其标准如下:所有技术及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接受负偏离。

第三章产品名称和数量及参数要求:第四章商务部分要求1、质保期2、交货期、交货地点35、付款条件6、其他要求第五章供应商特定条件要求第六章其他部分要求第七章本项目相关附件第八章合同主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服务内容详见乙方响应性文件等。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见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览表。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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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办理须知
本人所在企业想办理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已知需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是我去办理.则需要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要企业的检察院证明该企业无受贿犯罪记录证明.(请问是需要法人的还是企业的???) 这是本人以上所知办理采购供应商需要的证件.然后在网上注册了再去办事大厅确认办理缴费
希望有办事经历的人为我解答疑问.谢谢.
本人在深圳
1 参考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会员办理提供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最基本的3证注册账户和缴纳会员保证金就好了,
2 不会给予证书
3 参与协议供货的话需要得到厂商的授权,让厂商添加代理商信息,不然看不到协议采购信息,一般中标的都是生产厂商,或者软件开发商,需要由他们授权
基本就这3点,
想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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