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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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

(2010年11月26日更新)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名词解释:

1、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哪些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A、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各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

B、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C、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林场、学校、医院、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

A.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B.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

例如: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一处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投资所得的收益、存款取得的利息等

外国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图纸。药厂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

名词解释:

1、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提示: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税所得: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判定原则: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原则:

(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报得税司游有旺讲课时讲:本法体现五个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现原则;纳税调整原则;

A、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B、真实性原则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

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

(2)调整的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弥补亏损的确定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例1:企业经营收入10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发生招待费发生5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为220万元(招待费调增20万元)。

例2:企业经营收入1000万元,成本及各项扣除1200万元。投资收益300万元,当年亏损仍然是200万元。(投资收益300万元属于免税所得)1000+300-300-1200=200

※弥补亏损注意的事项:

1、可弥补的亏损额与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都需要重新确认。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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