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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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 成本(商品流通企业)、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 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不征税收入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 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 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 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 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 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 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 的直接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 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四)扣除原则和范围
1.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
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 发生;合法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 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 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 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企业所得税(第一、二、三讲,完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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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
基本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共管税种,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本期主讲人张海川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税收基本要素、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收入总额、税前扣除、资产处理、税收优惠)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税种的基本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地点等。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惯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注册登记地。
二是实际管理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也就是企业取得的收益。
一般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全球所得。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包括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但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仅包括,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税率税率是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是税制的核心。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20%。
但在实际执行中仅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仅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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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政策图示
居民企业
非居民 企业
有机构场所 无机构场所
收入例题
【计算题】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 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13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 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 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50万元、进项税金万元,取得国债利息 收入30万元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例题
【单选】下列项目收入中,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 A.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B.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收益. C.债务重组收入 D.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
【答案】B 【多选】下列项目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对外捐赠的自产货物. B.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 D.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答案】ABD
【答案】C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三种:不动产所在地、动产企业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
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例题
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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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 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 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是如果“乙公司”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能够同时具备在银行开 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如果“乙公司”不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则甲公司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 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 为新的企业。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 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 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 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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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2010年11月26日更新)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名词解释:1、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3、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哪些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各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B、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C、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林场、学校、医院、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A.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B。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例如: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一处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投资所得的收益、存款取得的利息等外国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图纸.药厂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 名词解释:1、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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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第一讲纳税人纳税人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法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条列:第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税法:第3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4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讲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一)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⑴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⑵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对其他具体问题的规定(5条)(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⑵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⑶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⑷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⑸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会计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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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包括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销售退回的会计 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情况 如: 会计:如果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冲减报告年度收入 税法: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二)扣除类的差异(P250-260)
差异类型 会计计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扣除,纳税调增 会计未计成本费用,税法可扣除,纳税调减 三种情况 超过税法标准的 未实际发生或不合理的 扣除时间不一致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会计一律是权责发生制,税法一般是权责发生制,但某些 情况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则与会计有差异 (1)跨年度租金收入:会计按直线法分摊每一年的收入, 税法按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交税 (2)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一次性确认收入,税法按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交税 (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会计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一 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非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源泉扣缴:无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人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设立机构场所:境内所得+境外所得(有实际联系) ——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内所得
贷:营业外收入 税法:无营业外收入,直接按实际投资计成本,不调整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会计:交易费用冲投资收益 税法:全部计成本,无投资损失
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例: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在持有期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利润 税法: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暂不交税
7、不征税收入(P236) 例: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会计:计递延收益,以后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当期损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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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
• 特殊事项的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 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 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 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 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 益的控制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 相关性原则 • 合理性原则 •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 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 • 真实性原则 • 税法优先原则
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 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 针对不同投资主体分设企业所得税,不符 合国际税收惯例,也不符合现代所得税制 发展的方向。
• 内、外资税法差异很大,不利于企业公平 竞争。
•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设计存在较大漏洞, 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 失。
•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 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 资金,准予扣除。
•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 得扣除。
租赁费
• 经营租赁: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 融资租赁: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
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准予扣除。
计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 • 引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 • 增加了反避税内容 • 对一些具体问题采取授权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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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企业所得的一种税收,由法律对其征收和管理。
下面将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详细讲解。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税率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所得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的。
企业所得额是指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三档:20%、25%和30%。
不同类型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率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总额计算法和分项计算法。
总额计算法是将企业的全部所得加总后,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分项计算法是将企业的各项所得分别计算税额后再加总。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还需要考虑一些税前扣除的项目,比如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扣除的费用项。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是企业必须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的。
企业需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一般分为按月和按季两种方式。
对于税负较大或者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季缴纳税款。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研发费用的支出、技术创新的投入等,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此外,对于某些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企业,国家也会推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和发展。
结语: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讲解,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税率及计算方法,同时也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相关要求,以及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也可以根据政策规定,合理利用减免和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所得税讲义(全)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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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201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本章在2010年有较多的变化:1.增加非营利组织受赠免税规定;2.补充了扣除项目中广告费、佣金等的具体规定;3.增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一节的内容;4.增加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一节的内容;5.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节的内容;6.补充增加境外所得抵扣税款的具体规定;7.补充税收优惠的内容;8.补充增加源泉扣缴一节中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9.补充完善了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管理、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法律责任等内容;10.补充完善了清算所得的内容。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了解)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三个: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是直接意义的会计利润,也不是收入总额)。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三、各国对企业所得征税的一般性做法对法人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四个因素:纳税人——各国在规定纳税义务人上大致上是相同的。
税基——在税基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准确核算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特别是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等。
因而,各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折旧及损失等的处理上。
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绝大多数国家使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收优惠——各国普遍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不仅采用直接的减免税,更注意应用间接的优惠政策。
主要方法有税收抵免、税收豁免、加速折旧。
各国所得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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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2010年11月26日更新)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名词解释:1、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哪些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各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B、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C、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林场、学校、医院、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A.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B.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例如: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一处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投资所得的收益、存款取得的利息等外国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图纸。
药厂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
名词解释:1、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提示: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一、应税所得: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5、利息所得、6、租金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判定原则:(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原则:(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报得税司游有旺讲课时讲:本法体现五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现原则;纳税调整原则;A、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B、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
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2)调整的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弥补亏损的确定《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例1:企业经营收入10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发生招待费发生50万元.。
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为220万元(招待费调增20万元)。
例2:企业经营收入1000万元,成本及各项扣除1200万元。
投资收益300万元,当年亏损仍然是200万元。
(投资收益300万元属于免税所得)1000+300-300-1200=200※弥补亏损注意的事项:1、可弥补的亏损额与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都需要重新确认。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设有:“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其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6、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7、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比如:查2009年帐,假如以前可以弥补额130万元,企业当年盈利30万元(已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有100万元待弥补。
如果汇算期内纳税人发现调增20万元。
可让企业调整再弥补20万元。
还有80万元待弥补。
对税务检查调增的就不好操作了——“根据其情节”(又是一个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然后是——“处理或处罚”——“处理”应该是是两种情况:A、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税务检查时,调增额——(不是有意逃税的情况下)或者税务人员辅导发现——应当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亏损,B、如果汇算期过了,就不应当弥补了,(不是有意逃税的情况下)要进行补税处理。
C、如果判定是“有意逃税”无论是否是在汇算期——都要处罚。
8、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亏损的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表说明:1、第2至6栏“可继续结转亏损额”是指企业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的实际亏损额情况,当年盈利的,可填写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