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包括所有学科门类。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坚持全日制研究生与学院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政策,招收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录取标准,综合考虑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学术背景、科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学校要及时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并通知录取的学生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籍等。
第三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明确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学术报告、学术论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展示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制度管理,建立良好的指导关系,确保硕士研究生得到充分的学术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进展监督,定期组织学术评审,评估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培养期满,经学校审核合格,达到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程序,明确学位授予的流程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授予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审,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其他教学环节。
第二章课程开设及调整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按课程性质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按开课范围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第四条公共课指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和学科基础课中的共享课程(如工科学科基础课中的数学、力学类等课程);专业课指面向本学院或特定学科研究生的课程,包括学科专业课、学科选修课等。
第五条课程设置根据学科培养方案确定。
学科培养方案一般每3年进行修订,学科每学年可对课程设置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院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组织任课教师撰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学科、学院审核后执行,并向研究生公开。
第七条课程调整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0教学周前进行。
学科提出调整方案并充分论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院每学期第15教学周前,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下达下学期教学计划。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的分班与排课,其余课程的排课由开课学院负责,研究生院汇总学期课表后发布。
第十条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30人且选课人数<10人的课程,或同一培养方案下研究生人数<30人且选课人数<30%的课程,原则上暂停开设。
第三章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每学期初参加网上选课。
未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及网上选课的,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的学习,确因课题研究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整的,由本人在拟调整课程开课前提交申请,经导师及学科同意后,报所在学院批准。
第四章任课教师及课程教学第十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为我校教师或外聘教师,由开课学院聘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三)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博士学位。
南京农业大学课程(群)教学团队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文件校教发〔2016〕465号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课程(群)教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研究制订《南京农业大学课程(群)教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课程(群)教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农业大学2016年10月24日附件南京农业大学课程(群)教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课程(群)教学团队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战略目标引领和指导下,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以专业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为主组成的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二章课程(群)教学团队设立与工作职责第三条课程(群)教学团队设立条件(一)课程(群)教学团队原则上应以3门及以上专业核心课程为主,结合专业基础课、本专业推荐选修课、拓展教育选修课;或以1门及以上通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为主干,结合本专业推荐选修课、拓展教育选修课;或以3门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通识或大类必修课程为主,结合相关选修课程;或以同时面向全校10个及以上平行班的通识或大类必修课程(群)为主,结合相关选修课程设立课程(群)教学团队。
(二)课程(群)教学团队应有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研究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教授-副教授-讲师梯队)、积极承担团队任务和参加团队活动且人数不少于5人的核心成员。
关于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函件南农大研培字[2008]14号关于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学院及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从2003年起全面启动了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2003年第一批31门、2004年第二批25门、2005年第三批39门),根据校研字(2003)455号《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学校决定对立项在建的95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在评估验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40门有特色的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以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研究生教学思想、教学组织、教学方式方法的全面改革,切实推进研究生课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现就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一、评估验收程序1、各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评估验收材料。
2、研究生院组织成立项目评估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评估验收的组织工作。
3、根据建设情况,评估验收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类。
二、评估验收内容所有项目负责人,围绕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的预期课程改革与建设总体规划及所要达到的目标等进行认真总结,对通过建设所形成的研究成果进行全面汇总,并请项目负责人参照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内容(附件1)填写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文字版一份及相应的电子版。
三、时间安排请各学院将上述材料(含电子版)统一收齐后于2008年6月10日前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联系人:宋华明、武晓维;联系电话:84395392;E-mail:wxw@)。
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内容附件2、南京农业大学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申请表附件3、南京农业大学2003年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表附件4、南京农业大学2004年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表附件5、南京农业大学2005年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表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二OO八年四月八日南京农业大学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内容南京农业大学百门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申请表南京农业大学2003年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表南京农业大学2004年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表附件5南京农业大学2005年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表1112。
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德育为先,全面发展;2. 注重基础,培养创新能力;3. 严格规范,科学管理;4. 保障权益,服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研究生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教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教学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3. 指导各学院开展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4. 监督检查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5. 处理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学院设立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日常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2. 组织开展研究生日常教学活动;3. 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4. 负责研究生日常教学档案的管理;5. 协助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教学计划与实施第九条研究生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环节。
第十条课程学习方面:1.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2.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提高自身专业素养;3. 研究生应参加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拓宽学术视野。
第十一条科研训练方面:1. 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提高科研能力;2. 研究生应撰写科研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提升学术影响力;3.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类科研竞赛,培养创新意识。
第十二条学术交流方面:1.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学术素养;2. 研究生应积极申请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展示研究成果;3. 研究生应加强与国内外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高级专门化知识和工程实践能力的科研人才,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科学工程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超过3年的需要经批准。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和研究,达到规定的学术要求和课程要求。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等环节。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学生由导师负责指导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学习第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制定,并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内容包括学术课程、实验、实习、学术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修满一定学分,并顺利通过考核。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学习和考核活动。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是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密切关注学术动态,参加学术讲座和研讨会,提高学术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应当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并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且经导师指导和审核后方可提交。
第四章实践能力培养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包括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实习和实训活动。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环节,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要着眼于对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坚持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并重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处理好博士生课程与硕士生课程、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
第二章课程开设第三条必须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由主讲教师制定或牵头制定完成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注明在学习期间要求研究生完成的必读文献。
授课教师原则上必须按照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总学时、学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范围及对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情况、预修课程、参考文献、主讲与协讲教师(两名以上)等。
第四条增设新课需由开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学科点点长召集该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3-5名教师论证会议,形成书面材料,经学科点点长签字后,交校学位委员会分委会讨论通过,经该学科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连同撰写好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参考文献和必读文献),在课程开出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现有课程的修改、修订参照“增设新课”程序执行。
第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第七条对于选修课程,如果选课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可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上课。
如连续两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课程目录中取消该课程。
第八条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要补修相关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
其补修课程硕士生应为本专业大学本科必修课程。
博士生应为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程。
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九条我校研究生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选修研究生院确认的其它高校课程,学校承认校外学分。
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基础环节,根据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保证课程教学水平,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以及公共课程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各学院(部)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归口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三条研究生课程设置和理论体系构建应充分体现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以及学位点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注重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
第四条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进行课程管理和教学安排,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
支持与鼓励研究生精品课程、案例库、具有培养的校本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五条明确课程设置标准。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结构和专业课程的开设应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学科专业特点,根据基础性、方向性和前沿性需要进行科学设置,避免重复开课(或部分内容重复),以有利于研究生专业理论知识体系的系统构建和能力的培养。
全校性公共课和所有列入培养方案中的研究生专业课均需具备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应定期更新教学大纲,规范管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研究生院定期组织全校各学院(部)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优化。
在培养方案正常执行期间,各学院(部)需要变更和新增课程,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和试讲考察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变更和新增课程应提交教学大纲并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添加。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课程设置(一)课程设置应遵循教育部有关指导原则,体现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学科发展需求,符合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二)课程设置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基础,体现系统性、层次性、前沿性和创新性,适应各学科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要求。
(三)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学位课程由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组成。
(四)课程设置由培养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学分学时(一)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博士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3学分(第一外语非英语的博士生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硕士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
(二)研究生课程学分一般按课堂讲授每16-18学时计1学分(外国语和部分公共选修课每30学时计1学分),讨论课每20学时计1学分,实验实习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第三条课程学习(一)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开课目录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导师应根据研究生知识结构和专业需要提出选课计划。
研究生应合理安排选课,每学期选学的课程一般不超过20学分。
研究生必须在中期考核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二)研究生课程实行按学期网上选课。
研究生必须在第一周内选定课程,开课两次后不允许改、退选。
凡有可选择的学位课,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门数选定学位课。
原则上学位课5人以上、选修课15人以上方可开课。
(三)研究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内只允许选一门课程(免修除外),选一门以上者所选课程均不记成绩。
(四)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必须学习而本院又没有开设的课程,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跨校选修的课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培养处批准,可到有关院校修读。
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须将加盖选课学校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和课程考试试卷(复印件、加盖公章)送交培养处,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登录成绩和学分。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解释细则
附件5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解释细则为贯彻落实《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特制定本解释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培养研究生。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办法按照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条直博生、本硕博及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可以申请学费缓交,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须在入学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办理“绿色通道”时,应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各学院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研究生人数不应超过学院研究生新生总人数的5%。
第四条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入学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当年的12月20日之前缴清学费。
第五条研究生正式入学以后退学者,入学30天以内,退还全部学费;入学60天以内,退还50%学费;入学超过60天,学费不退。
入学后因个人原因被取消学籍者不退学费。
第六条因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正式入学后,按照入学当年标准缴纳学费;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学制内正常交纳学费;休学研究生复学后按照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实际学习阶段缴纳学费;直博生按照博士标准缴纳学费并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七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条例
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研究生课程的增设与取消第二条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为研究生课程。
未列入的课程不属研究生课程,修课者不计学分。
第三条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按照学科培养方案统筹规划。
(二)应有利于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或能反映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发展、新动向。
(三)需提交详细的教学大纲,并说明课程特点及增设的必要性。
第四条新增设研究生课程应在本学科专家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五条凡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因选课人数过少连续三年不开的课程,取消该课程。
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第六条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负责安排全校性公共课程,各学院负责安排本学院课程。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错开全校性公共课授课时间,科学合理安排本学院课程。
对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学院之间要充分协调落实授课任务。
课程安排结束后应及时将教学任务书、成绩登记表交给任课教师,并将本学院教学安排汇总表报培养办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选课人数低于10人的研究生课程,可由任课教师与研究生共同协商授课时间、地点,各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5人、博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3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一经开出必须按教学计划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授课时间、地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报批。
第十条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
Czxipre农学院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与管理工作细则
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农学院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与管理工作细则教学实践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
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研究生专业学习的质量,培养研究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技能和表达能力,提高研究生对大学本专科教学的认识;通过研究生在教学实践中的表现,发现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不足,以促进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水平的提高。
一、教学实践的内容和要求1、研究生进行教学实践的内容是:承担本专科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协助主讲教师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组织并主持课堂讨论;协助指导本专科学生的实验、实习及论文写作等。
2、每个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教学实践活动。
3、研究生进行教学实践,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教材,写出教案或讲稿,于上课前两周交指导教师审阅,然后进行试讲,取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课堂教学。
二、教学实践的时间与组织领导1、教学实践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
2、教学实践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统一安排,科研秘书协助指导教师拟订教学实践计划,并组织实施。
3、教学实践的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导师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指导教师须具体指导研究生备课、审查教案、听试讲、随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帮助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并根据教学实践情况写出评语。
三、教学实践成绩的评定1、研究生教学实践结束后,由分管院长、指导教师、科研秘书组成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成绩及格及以上者记1学分。
2、研究生完成教学实践后,须填写“农学院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评定小组审定成绩并签署评定意见。
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实践或教学实践成绩不及格者,须补修或重修教学实践。
高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
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对标“四有”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崇德修身,以德施教。
第四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此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经学院研究同意也可担任任课教师。
第三章课程开设第五条开设研究生课程,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
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和学位专业课。
第六条开设的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2学分,非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1学分,1学分不低于18学时。
新开设研究生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高校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
开课学院应从课程的目标设定、适用对象、教学大纲、考核方式、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开课学院审查通过,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设。
第七条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公共课选课人数在10人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公共课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上方可开课。
第八条连续3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连续2年不开的课程,则停开该门课程。
若需重新开设,须由学院审批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办理开课手续。
第四章课程编排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下达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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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环节,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要着眼于对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坚持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并重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处理好博士生课程与硕士生课程、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
第二章课程开设第三条必须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由主讲教师制定或牵头制定完成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注明在学习期间要求研究生完成的必读文献。
授课教师原则上必须按照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总学时、学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范围及对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情况、预修课程、参考文献、主讲与协讲教师(两名以上)等。
第四条增设新课需由开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学科点点长召集该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3-5名教师论证会议,形成书面材料,经学科点点长签字后,交校学位委员会分委会讨论通过,经该学科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连同撰写好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参考文献和必读文献),在课程开出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现有课程的修改、修订参照“增设新课”程序执行。
第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第七条对于选修课程,如果选课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可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上课。
如连续两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课程目录中取消该课程。
第八条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要补修相关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
其补修课程硕士生应为本专业大学本科必修课程。
博士生应为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程。
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九条我校研究生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选修研究生院确认的其它高校课程,学校承认校外学分。
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如对方需要交纳旁听费等费用,由导师或研究生本人支付。
第十条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各学科下学期将要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培养处,统一编排研究生课程表,于学期结束前送至各任课教师。
第三章任课教师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
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应拒聘。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由相关学院、学科负责安排,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三门以下。
第十四条在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讲授的同时,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对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使用开放式、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增加研究生与任课教师的课堂交流,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研究生院安排的课表进行,按照确定的时间、教室履行教学任务,不得任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
若需变更教学地点或时间,必须预先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到每一位听课学生。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计划学时授课,但根据课程性质,某些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安排部分自学内容,但自学学时不得多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3,且自学必须是有指导、有任务、有检查地进行。
第十七条如因出国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更换教师的课程,必须提前20天向各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该院院长签字,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同意、备案。
第十八条如因师资力量限制不能开出的课程,学院可以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
由学院将聘任教师报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研究生院负责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倡使用外语或双语教学,鼓励引进、使用国外原版教材。
第二十条每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义务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
研究生学术论坛由各学院协助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差,致使实到听课人数低于应到听课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学院、系应及时更换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第四章课程学习第二十二条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均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具体学分要求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服务平台》,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
已正式选课但未参加考试的,以零分计算;未正式选课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对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课及考核,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均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合格者,应到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办理重修手续,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重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和记分要求与同时上课的其他研究生相同,重修该课程仅限一次,若考试仍不合格,根据《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必须中断某课程的学习,或通过学习认为自己尚未掌握课程内容,可在该课程考核之前书面申请暂不跟班考核,而随下年级重修该课程后再考核。
该申请需经导师、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上课如缺课达到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
第五章课程考核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必须事先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同意,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方可跟随下一次此课程考试时进行考试,未经批准的缺考,作零分处理。
第三十条课程考核的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原则上应按教学大纲制定的考试或考核办法执行。
必修课程一般应进行考试(专题讲座课、研究班讨论课和以实验为主的课程可以考查方式进行);选修课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进行考试或考查。
专业课考试提倡用英语出卷、答题,每个二级学科至少应有一门博士生课程用英语出卷考试。
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验操作等测试方式或几种方式兼用;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撰写论文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一条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评分要严格、公正、准确、宽严适度,反映实际存在的差距,掌握好各分数段的比例;考查按五级制记,即A、B、C、D、E(相当于百分制的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59分以下)。
第三十二条考试其它事宜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纪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成绩管理第三十三条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按规定及时完成对试卷或课程论文的评分和网上登分工作。
教学日历、试卷或课程论文与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从网上直接打印并有任课教师签名)一并交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各学院最迟于下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将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汇总。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者进行查卷,应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处理,如属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经核查有误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研究生院培养处进行更正。
第三十五条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试题、试卷,均由各相关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统一保存。
如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试卷可在课程结束五年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院培养处在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及总学分等重要环节、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第七章课程教学评估第三十七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实行教学协查制度,由协查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以加强各级、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所有研究生任课教师须按时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日历》(以下简称教学日历)。
每学期开学前由各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教学日历》分发到该学期有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手中。
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人员对《教学日历》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为协助教师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术需求,研究生院培养处于每学期分别定期召开修读各学科课程的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并发放无记名“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院培养处不定期会同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对考试试题、试卷成绩、课程论文成绩及其他各类成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第四十二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研究生教学方法,及时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根据各种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各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院培养处对检查、抽查和评估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并将作为任课教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以及扶持重点课程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并申报教育部的优秀研究生教学用书评选,凡评选上的优秀教学用书,学校给予奖励和出版资助。
第八章教学实践第四十五条为培养研究生的独立教学能力,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教学实践。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教学实践工作由所在学院、系负责安排,科研室(所)及兼职导师所招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协调安排。
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或以后进行。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四十八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参加的课程进修及考核,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我校相应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新增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课程学习计划)南京农业大学跨专业或同等学力研究生补修课程计划表南京农业大学新增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学院学科注:课程主要内容填不下时,请另加附页。
南京农业大学硕(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课程学习安排)学院: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入学时间: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计划系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
2、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同等学力、跨学科学生需补修)三类,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填写。
3、修读时间填写××年春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