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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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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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随义务产生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 参《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 [例]甲出卖二手车给乙。甲的义务有: ❖ 主给付义务: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 ❖ 从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过户相关手续; ❖ 附随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
思是乙仍旧欠款30000元,只还了10000元。
乙则辩称, “还”字应读“huan”音,意
思是乙已经还了30000元,现只欠I0000元。
2020两/12/1人1 均固执己见,直到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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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历史解释 ❖ 目的解释 ❖ 习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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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格式合同
买房者购买新家具后,公司派车免费接送回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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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甲借了40000元钱给乙,由乙出具了欠条。一
段时间后,乙还了甲一笔借款,并由甲出具
给乙一字条,上写“还欠款30000元”,乙当
时接纳且无异议。孰料,就这一字条日后滋
生争端,争点在于“还”字存在两种读法。
甲称,字条上的“还”字应读“hai”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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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在双务契约上,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他方的给 付是否立于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能否发生同 时履行抗辩?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能否 解除契约?
❖
[观点]应视其对契约目的之达成是否必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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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说
❖ 甲向乙购买系出名门的A马,准备参加比赛,价 金一百万元。乙已移转该马之所有权于甲,但 血统证明书迄未交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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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契约义务
❖ 1、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 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 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契约终了的善后事务。
❖ 2、对于后契约义务,债权人亦得请求履行。
❖ 3、债务人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 义务同,应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负其责任。
❖ 例如:发给服务证书、病历摘要、悬挂迁移 启事等。
纳了保险费。保险单正面记载:号牌号码为待
领,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行驶区域为国内行驶,保险期间为2000年10
月11日零时起至2001年10月10日二十四时止。
2001年1月23日投保车辆在山西省太原市某
202高0/12/1速1 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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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投保人支付了车辆修理费及拖车、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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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合同的无效(40条) ❖三、格式合同的解释(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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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说
❖ [案情] 2000年10月8日,秦某购置宝马轿车
一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向其核发了
临时行驶车号牌,此号牌备注栏中记载:此
号牌只限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同年10月10
日,秦某与华泰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交
❖ 一、法律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
附和契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 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 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 任何变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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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合同条款单方事先拟订性 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 4、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 等性
❖ (1)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
❖ (2)甲得否以乙未交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而 拒绝支付价金?
❖ (3)甲得否以乙迟延给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 而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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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随义务
❖ [林诚二]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 可或缺的给付义务。
❖ [史尚宽,王泽鉴]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 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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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
❖ 1、基于法律之规定; 《合同法》第399条、401条:报告义务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136条
例如甲出卖其经营的企业于乙,约定甲应提 供全省经销商的名单;甲医院雇用乙医生, 约定夜间不得自行营业(不作为义务)。
❖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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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为了促销其商品房,
在广告宣传单上称,如购买其公司的一套商
品房,将“送车位”一个、“送家具”一套。
许多市民看到宣传单后踊跃购买。可买房后
发现,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兑现,便去询问。
房地产公司解释道,所谓“送车位”是送自
行车位,楼下到处可停放;“送家具”是指
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
分”。这里所指的保险条款系附在保险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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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监发[2000] 16号文件——《机动车辆 保险条款》。其中第5条载明:“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 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该条第11项为:
❖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 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 合格。”
车等费用。后来,秦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只持有临时行
驶证号牌而没有正式的行驶证,且该号牌注
明只限在北京范围内使用,故根据保险条款
第5条第11项应予拒赔。需要说明的是,保险
单正面有一栏名为“明示告知”的内容,其
中第3条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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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的第 内四 容章 和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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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契约上的义务群
❖ 义务——责任
❖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 1、主给付义务:指契约关系上固有、必备, 并用以决定契约类型的基本义务。
❖ 2、从给付义务:不在于决定契约类型,而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 具有补充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从给付义务亦 可依诉请求之。
❖ [费安玲]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
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
2的020/1实2/11现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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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特征
❖ 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 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
❖ 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 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 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