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模式案例分享【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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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共同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三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在科技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市场环境良好,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三位合伙人之间关系融洽,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努力。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1. 管理权争议: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合伙人对于公司的管理权产生了分歧。

张三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应当拥有更多的管理权;而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团队的力量,管理权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2. 利润分配不均:由于公司业绩增长,利润分配问题成为合伙人之间矛盾的焦点。

张三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应当根据各合伙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3. 决策机制冲突:在公司重大决策方面,三位合伙人意见不一,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张三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应当充分听取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三、纠纷过程由于矛盾激化,三位合伙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瘫痪。

李四和王五决定起诉张三,要求解除与张三的合伙关系,并要求张三返还其出资款项。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四和王五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事实查明: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科技公司成立、经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事实。

2. 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合伙关系已无意义。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张三返还其出资款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共同合伙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三位合伙人未能充分认识到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导致纠纷的产生。

合伙人模式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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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模式案例一、小米:创始合伙制二、阿里巴巴:事业合伙制三、华为:利润分享合伙制四、万科:分层合伙制五、温氏:管理合伙制一、【小米】1、模式:创始合伙制小米创始阶段拥有8位合伙人,“5个海龟+3个土鳖”据公开资料显示:雷军:小米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持股31.41%;林斌:联合创始人、总裁,持股13.33%;黎万强:联合创始人、品牌战略官,持股3.24%。

黄江吉持股3.2375%、洪锋持股3.2207%、刘德持股1.5494%、周光平持股1.4317%、王川持股1.1149%。

2、合伙人性质:²普通有限合伙人,投资主体为本企业职工,企业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对实施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实施参股,既出钱也出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享受企业利润收益,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²股本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其中,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也就是说,通过双重股权架构,雷军31.41%的股权却能享受比例超过50%的表决权,是小米集团控股股东。

3、特点:雷军只找熟人,靠谱的熟人,或者由靠谱熟人介绍的靠谱熟人。

后来的事实证明,小米创业七年来,这几个联合创始人都在各自分管的领域做出了非常出色的表现,尽管黄江吉和周光平离职了,但其余几个仍然是最核心的中坚力量!一层产品、一层营销、一层硬件、一层电商,每层由一名创始人坐镇,能一竿子插到底地执行。

扁平式的组织架构对于创始合伙人提出了非常高的管理要求,但这样的架构相应速度非常快,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少了层级之间相互汇报浪费的时间。

²第一:初期员工的股份合伙。

小米拥有8位合伙人。

²第二、充分授权的扁平化组织。

小米合伙人班子各管一块,充分授权,各自全权负责自己负责的一块业务或职能,而其组织架构基本是只有三级:合伙人-核心主管-员工。

²第三、一流人才的保障。

合伙人意味着共同的使命远景、共同努力、达成组织目标,因此对于合伙人的选择、员工的选择一定是找到最一流的人才,小米赖以成功的核心在于其合伙人队伍、人才队伍,靠的是有创新心态的靠谱的技能高超的人才。

适合中小企业套用的合伙人模式(案例分享)

适合中小企业套用的合伙人模式(案例分享)

适合中小企业套用的合伙人模式(案例分享)2013年,电影《中国合伙人》红遍大江南北,它以极强的代入感、逼真的情节吸引了大量影迷,也从侧面向我们展示了在公司创建初期,合伙人制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不是这四类企业,不要学阿里一样的合伙人制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在明确创业目标之后,拉上几个志趣相投的合伙人一起奋斗,通常是大多数人的选择。

实行合伙人制最为成功的当属阿里巴巴,从创业初期就开始实行合伙人制的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最初的那些合伙人也成就了业界的一段佳话。

事实上,釆用合伙人制并取得巨大成功的企业并非只有阿里巴巴,万科、华为、小米等也都是合伙人制的青睐者。

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开始采用合伙人制,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体系, 但即便如此,合伙人制也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拿来就用的,如在一些家族式企业中就很难推行。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不是这四类企业,不要学阿里一样的合伙人制★目标:保持公司经营团队控制能力。

★对象:随着每年新加入的成员而动态变化,对企业文化高度认可,通常是那些为企业效力了至少5年的高管。

★模式:建立一个对董事会成员具有提名权的合伙人团体,使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避免发生因股权减少而控制权降低的局面.合伙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力资本的优势,但也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合伙人制,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究竟什么样的企业适用合伙人制,如图1-1 所示:适合合伙人的四类企业(1) 知识型企业知识型企业要不断进行有价值的创新,因此其对员工的学习能力、责任感、合作能力、创造能力等要求很高。

合伙人制可以有效地协调资本投入与智力投入的关系,合伙人采用有限合伙模式对企业进行持股,突破了传统的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使得资本投入和智力投入能够共享企业利润,能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并能提高其积极性。

(2) 处于初创期或战略转型期的企业处于初创期或战略转型期的企业通常要面对合作、创新、风险、授权等一系列问题,这时就需要一套合理的奖励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采用合伙人制可以加强员工对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的认可度,增加股东、投资人的信心,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模式案例分享

合伙人模式案例分享

点门店合伙人项目,2013年
6月开始在大区内全面推行, 经过试行,在调动员工工作 积极主动性增加员工收入、
促进门店业绩提升等方面取
得了显著成效。现门店合伙 人项目已经走过试行阶段, 通过总结、修正试行阶段存 在的问题,公司人力资源中 心正式发布《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门店合伙人 方案》
的经营目标,践行融合共享、
海尔产品孵化平台——海立方
海尔为了充分激发企业内部个体活力,转变原先被动执行的员工共身份 为创业之和动态合伙人,搭建了内部创业孵化平台。
创客链接前端用户需求,以自组织、自管理的方式形成“小微单元”同时通过与各平台主的 合作协调各类优质资源,进而演进成一个打破了企业边界的由各个共同满足用户需求的利同 体组成的生态圈。 目前海尔拥有8万多名员工共分成了2000多个自主经营体。
创客链接前端用户需求以自组织自管理的方式形成创客链接前端用户需求以自组织自管理的方式形成小微单元小微单元同时通过与各平台主的同时通过与各平台主的合作协调各类优质资源进而演进成一个打破了企业边界的由各个共同满足用户需求的利同合作协调各类优质资源进而演进成一个打破了企业边界的由各个共同满足用户需求的利同体组成的生态圈
得到更高的排名,这使小组自动自然的完成了更新。相对自由的人员流动也有相对
制约,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裂变和保证集团整体的人文氛围,韩都有规定,新小组需 要向原小组贡献提成为10%的“培养费”。
职能部门激励机制
关于对职能部门的激励,韩都衣舍有很充分的投诉机制,只要小组对职能部门 不满,直接投诉到运营管理组,马上开始追究,投诉和职能部门的利益挂钩,一下 子就解决了很多公司不知道如何管理激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等让众多老 总头痛的问题。这种“让听得见炮火的人指挥战斗”的做法,彻底颠覆了传统科层 制效率低下反应迟缓又难以考核的情况。

合伙人制案例

合伙人制案例

麦肯锡选择合伙人制度,没有选择上市公司,主要为了确保咨询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只需对客户和自身负责,不受制于其他因素。

一投资银行:高盛高盛合伙人制度的优势:1、吸引优秀人才并长期稳定。

高盛全球有2万余名员工,但只有300名合伙人。

合伙人年薪达百万美元以上,拥有丰厚的福利待遇,并持有公司股份。

因此,有利于吸纳优秀人才并保持长期稳定。

2、高风险意识与强责任意识。

在这100多年承销股票和债券的过程中,合伙制的投行意味着合伙人承担了由于业务失误或是公司业绩下滑、业绩虚假带来的全部连带责任,这种沉重的压力使得合伙人更重视产品的质量的控制和风险的把握,也使得证券投资人对这些投行推荐的证券质量产生信心,进而对投行本身产生信任。

3、避免薪酬攀比过高。

长期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将从公司利润中分享利益,所以不会带来薪酬的相互攀比过高。

三、合伙人制度与高盛上市包括高盛在内的美国投资银行的轨迹是从合伙制企业转到公众公司,主要因为以下原因:1、扩充资本金的压力。

2、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和压力。

3、激励机制的掣肘与人才竞争的压力。

上市后高盛的合伙人数量一直保持在300人左右,每两年更新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高盛每两年会进行一次“合伙人才库”的选拔。

选拔将以员工的商业贡献与文化适应性来作为主要评选标准。

成为合伙人才库的会员不但享有优越的红利,而且还能把获得的报酬投资于公司私营交易,并以低于市价的折扣买进高盛股票。

第二部分:激励与约束机制一、薪酬体系员工薪酬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年终红利与长期福利。

高盛的薪酬还要加上股东回报率(股东回报率=总效益÷总股本),基本工资的确定主要依据市场供需量、岗位对公司效益产生的重要性、员工从业经验和学历水平,当然还要考虑员工的技能水平。

普通员工工资一般由部门经理在给定的范围内划定。

为了达到吸引和保留人才的目的,高盛等公司将自己公司员工的定位置于不低于75%的同业公司水平。

二、激励措施高盛公司的激励措施主要有股票激励计划、特定捐献计划和合伙人薪酬计划。

合伙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好友,自2010年起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双方约定,张三负责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负责财务和采购。

在经营初期,两人合作默契,生意蒸蒸日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破裂。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8年,张三提出希望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新的菜品和饮品,以吸引更多顾客。

然而,李四认为当前经营状况良好,无需盲目扩张。

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张三遂独自做出决定,增加部分菜品和饮品。

2. 财务管理问题李四对张三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张三没有遵守合伙协议,私自改变经营方向。

同时,李四发现张三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入不入账、支出不合理等。

李四多次提醒张三,但张三置若罔闻。

3. 矛盾激化2019年,张三和李四的合作关系彻底破裂。

张三以李四管理不善为由,要求李四退出合伙,并赔偿其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双方协商不成,张三和李四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账本、证人证言等。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三认为李四管理不善,导致店铺经营状况恶化,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擅自改变经营方向,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2)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构成违约。

(3)李四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合伙经营的总体效益。

综上,法院判决:(1)张三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四损失人民币5万元。

(2)李四退出合伙,不再享有合伙权益。

(3)店铺资产由张三和李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因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导致合作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

合伙案例1--4

合伙案例1--4

【案例1】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2万元,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要求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1.分析:(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立。

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制度案例参考1通用

合伙人制度案例参考1通用

合伙人制度案例参考1合伙人制度案例参考第一:马云合伙人制度围绕阿里上市而吵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在今天淘宝14周年的时候终于得到马云的确认.马云表示,其实从2014年开始,(更多请关注)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运行“合伙人"制度,每一年选拔新合伙人加入。

对于合伙人的选拔标准,马云表示,合伙人必须“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此前有消息称,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管理层,仅持有阿里巴巴的约10%股权,而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36% 和24% 的股权。

而马云为了确保自己上市后的控股权,向港交所提出了“双轨制及合伙人方案”.不过**XX似乎并不愿意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开绿灯,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阿里登陆港交所,那么马云将有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不过在邮件中,马云表示“不一定会关心谁去控制这家公司,但我们关心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并希望掌控阿里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伙人”.同样马云表示“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而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阿里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的文化。

以下为马云邮件全文**位阿里人:最近大家一定从媒体那里,听了不少关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以及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的报道。

今天是阿里巴巴的14 年周年庆,正好在这个有意义的日子,向大家汇报一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情况。

14 年前的今天,阿里巴巴18 名创始人正式走上了创业之路.4 年前,也就是阿里巴巴十周年庆的时候,我们宣布18 名集团的创始人辞去“创始人”身份,从零开始,面向未来。

人总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

阿里巴巴的创始人有**种原因会离开这家公司。

我们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不是18 个创始人的功劳,而是他们创建的文化让这家公司与众不同。

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远。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20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商定,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案例事实2021年3月,甲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一家名为“某市YY公司”的企业。

甲与YY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在收到款项后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为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显然是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乙、丙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因交易造成的损失。

甲认为,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甲拒绝停止交易,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享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甲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在本案中,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50万元的设备,显然超出了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损害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伙干餐饮法律案例分享(3篇)

合伙干餐饮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进入餐饮行业,希望通过合伙经营实现共赢。

然而,在合伙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善等原因,合伙餐饮企业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合伙干餐饮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合伙餐饮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餐饮企业,约定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后因经营不善,企业陷入困境。

甲提出股权转让给丁,乙、丙表示反对。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股权转让。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餐饮企业的合伙人,其股权转让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乙、丙作为其他合伙人,对甲的股权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甲未履行通知义务,故其股权转让无效。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未履行股权转让通知义务,导致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这提示我们,在合伙餐饮企业中,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对转让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2. 通知义务:转让股权的合伙人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 约定优先:合伙协议中对股权转让有约定的,应优先适用约定。

三、案例二:合伙餐饮企业债务承担纠纷(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餐饮企业。

后企业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为合伙餐饮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判决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提示我们,在合伙餐饮企业中,合伙人应充分了解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合伙人制度及案例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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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及案例分享1合伙人制度及案例分享合伙人制度定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组织形式。

合伙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

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分享企业收益,对企业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可以由一些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和损失;合作伙伴的组成可以是大的,也可以是小的。

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是:1。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出资方式不一样,合伙可以由劳动出资,而公司不能。

3、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合伙企业没有设立的条件。

合伙人区分(重点):●普通企业: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以自身专业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该也包括咨询机构适用于特殊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相关案例咨询公司国内案例和君创业模式1999年,首创国内券商成立行业研究机构的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王明夫带领一般兄弟离开君安,不满于中国股市寻找“黑马”的老套炒股手法,立志通过产业整合和资本运作为中国股市制造“黑马”。

王明夫邀请李肃、包政、彭剑峰三人加盟,成立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第一个在业内提出“投行+管理咨询”双重业务能力发展模式,致力于帮助国内领袖级企业引入跨国大资本,实现国内产业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使命。

不过,让王明夫省心的日子并不长久。

分掉2002年红利,进入2003年的时候担任了4年总裁的彭剑峰离开了和君。

普通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普通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初期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逐渐出现亏损。

2015年,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达到200万元。

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在解散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二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二人则认为甲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2. 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比例,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关于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对各自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因此,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2. 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合伙人责任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合伙企业的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事由。

2. 合伙人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连锁企业最好的扩张方式——合伙人模式(内附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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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最好的扩张方式——合伙人模式(内附合伙人协议)连锁企业经过三次的浪潮,中国的民营企业不断地进行模式创新,从传统的直营复制,到加盟的快速扩张,到联营的管控扩张,到最终的全民合伙时代。

那又为什么采用门店合伙人体系呢?对于老板来说:•可以激活人才•可以裂变门店•可以聚合资源•可以简化管理•可以解放自己对于人才来说:•相对于做职业经理人,钱更多、权更多、名更好。

•相对于创业来说,起点更高、风险更低、成功率更高。

案例:喜家德的358合伙人模式喜家德水饺,从小品类的水饺迅速杀出一条血路,扩张几百家门店,而且90%的门店都是盈利的,扩张和发展非常的良性。

做餐饮的大部分都听过他的核心模式就是358合伙人的模式。

如图所示:简单来分析一下喜家德358-20模式:•“3”就是3%,即所有店长考核成绩排名靠前的,可以获得干股(身股)收益,这部分不用投资,是完完全全的分红。

•“5”就是5%,如果店长培养出新店长,并符合考评标准,就有机会接新店,成为小区经理,可以在新店“投资入股5%”。

•“8”就是8%,如果一名店长培养出了5名店长,成为区域经理,并符合考评标准,在开新店时可以在新店“投资入股8%”。

•“20”,就是20%,如果店长成为片区经理,可以独立负责选址经营,此时就可以获得新店“投资入股20%”的权利。

这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店长培养人的积极性,并且店长与新店长之间利益无关,沟通成本极低。

这样一看,感觉好像没什么特别奥妙之处,其实内部产生的价值非常之大,他推动了很多人愿意培养店长,就是打破了师傅带徒弟就会饿死师傅的传统,因为师傅和徒弟没有利益关系。

这个358模式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一般餐饮门店的店长年收入是10-20万,因此老板都想控制成本,因此优秀的店长很难找到,但是喜家德的店长可以是100万每年,因为喜家德的店长除了工资外,还有分工和裂变的收入。

思考一下,假如一个优秀的区域经理,他管理30多家门店,一家门店中他有8%的股权,他一年可以收入4万,这样子30家门店就有120万的收入(不算其他门店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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