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笔记62页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1)对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主动)的公务员 (2)期限:原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 3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2 年内 (3)情形: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员工证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后果:双罚制: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 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
宪法、组织法
(1)事业单位(两会两句、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但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法律、法规、规章 委托机关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行为名义 责任承担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委托者 委托者
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省规章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市规章
③地方法规(省政府、地级市政府)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
专题五 三类组织比较
名称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
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
类型
权力来源
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专题一 基本原则
背
行政诉讼法笔记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有法,法已规定不可违背) •法律保留(无法,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本人对行政法的读书笔记和总结。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1. 行政法的公法性质
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2.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任何违法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3. 行政法的公正原则
行政法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歧视。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决策,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法的透明原则
行政法的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以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三、行政法的主要制度
1. 行政行为制度
行政行为制度是行政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等。
2.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制度。
3. 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者实施的惩罚
措施。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法学分支,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衡量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规范中反映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基础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活动,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只能依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和限制来实施行政行为。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公正、公平和正义为准绳,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原则体现了行政公正的价值追求,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平等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公开透明,公开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
4.约束原则:约束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约束原则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
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它通过规范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政行为的结果负责。
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原则,通过建立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性和效力。
以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行政法学》读后感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
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
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
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
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
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
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
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
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
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
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
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完整)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推荐文档
(完整)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推荐文档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1.(1(2A.B.C.D.(3A.B.(4ABC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1.(1(22.(1A.a.b.c.B.(2A.B.C.1.2.3.(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2015行政法笔记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笔记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有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一)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二)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三)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和规范。
(四)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五)而且在一定的政法英杰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三、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1、法律创制原则。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产生、运作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法律优越原则。
指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规制和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二)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政法英杰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但是,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范围有广有窄。
有的国家如比利时将越权仅解释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职权,而英国对越权的解释则十分宽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违法情形,具体包括:(1)违反管辖条件;(2)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3)不正当的委托;(4)不合理;(5)不相关的考虑;(6)不适当的动机;(7)违反自然正义。
英国行政法学权威韦德教授对越权无效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有很高的评价,他认为该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行政法教材重点知识内容整理Word文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代表中央在特定地方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地方居民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地方行政机关。
公共行政是国家或者授权组织进行的管理活动,而私行政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
1、法定正式称呼: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学理用词: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作行政相对人)3、口语:政府——老百姓1、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可以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复议)2、司法机关也进行立法和行政活动;3、立法机关也行政活动。
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数量多、分散、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交织,难以制定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8、国际条约有待研究的有:1、习惯法2、判例法3、一般法律原则内部行政法调整国家内部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外部行政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针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即有老百姓参与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职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而形成的权力机关(国家)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互相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行政机关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或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客体:1、权力2、物3、智力财富4、行为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
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
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
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
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
行政法笔记邹荣教授
绪论行政法——行政关系——|权利形式(渊源)|义务行政是一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凡是有人群存在的地方,就有组织、管理、指挥、协调。
组织管理:分为团体、组织、国家对社会(公共)管理行政法是一种组织管理的法,但不是所有组织管理都是行政法。
只有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才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特点:1)内容涉及非常广泛。
2)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原则概述一、概念、功能(作用)意义: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法律未必有法治。
1、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起指导作用。
2、对行政法的制定起补充作用,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二、原则研究与探索的阶段1、行政法没有基本原则阶段。
2、探索行政法原则的内容,首先要确立基本原则的共性,需符合三项标准:1)应当具有针对性,反映行政法的特殊问题。
2)应当具有涵盖性,能贯穿立法,制定实施所有的环节,而不仅是一个阶段一个环节的原则。
3)应当有一定的阶段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一个国家追求的立法目标应符合当时的要求,保障公民权利,达到平衡状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认为是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行政适当性原则)三、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即法无规定不干涉,立法者对自己的保留。
具有层级性,按照立法的规定,在法律给予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形式。
法律优位:即法有规定必遵守,不能与法律冲突。
1)没有法的效力规范不能与有法的效力规范相冲突。
2)在有法的效力规范时,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一、涵义1、定义:一切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据法律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2、因素:1)管理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其他。
2)行政管理方法、程序、手段法律化。
3)要把法律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管理者的工具。
二、内容1、一切行政职权的存在要有法律根据(职权依法存在)。
行政权:一种国家权力,抽象笼统,是对社会事物组织、控制、管理的权力。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来源差不多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本质行政国度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情势行政一、行政非国度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差别1、性质不合→公:代表国度本能机能活动,公共性质;私:集团自身好处2、目标不合→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好处3、手段不合→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履行司法、治理国度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度→国度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力(3)行政权与行政权柄(4)行政权与公平易近权力→公平易近权力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差不多;行政权是公平易近权力保证。
2、行政权的双重感化: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法律;侵犯公平易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自力部分,因调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柄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司法规范的总称。
(二)调剂的司法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治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点内涵丰富、范畴广、技巧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专门强的敕令性、屈从性(不平等)行政司法规范内轻易于更换2、在情势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同一法典;实体律例和法度榜样律例交错在一路。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剂行政关系的司法规范。
2、特点: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纰谬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力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司法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司法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泉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制造、著作权行动─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三、行政司法关系的更换─产生、变革、祛除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必定权力和义务关系2、变革:主体变革、客体变革、内容变革3、祛除:一方或两边当事人消掉;行政司法关系被撤销或实施完毕(刊出)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魂魄法理理念中2、特点:法制性、专门性、广泛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司法至上:司法大年夜于权力,权力来源于司法2、司法储存:有些事项只能由司法规定犯法和科罚;剥夺公平易近政治权力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轨制3、司法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权柄拥有合法3、行政权柄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克不及迁延、不克不及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权柄应当承担司法义务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客不雅、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动应相符司法的合法目标行政法的一样目标→为人平易近办事;特定的司法目标→爱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动具有合法的念头(仁慈、诚实)3、应当推敲相干身分而不推敲无关身分4、行政行动应当相符人之常理→相符事物成长的客不雅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动应当相符公平要求→一致情形一致对待;不合情形不合对待6、行政行动公布化→行政活动依照和政策公布;活动过程公布;行政信息、谍报公布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专门的紧急情形下,出于国度安稳、社会秩序或公共好处的须要,行政机关能够采取没有司法依照的或与司法相抵触的方法。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行政法学学习笔记壹.行政法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二、行政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三、行政法的特征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行政合同除外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分类(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行为过程——行政听证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1.行政法渊源见前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4)最终裁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2)反面论证(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貳.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1.定义:见前2.特征:有行政权——职权;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3.各个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委内设司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①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②事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交警支队、大队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足协依体育法授权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地位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调解、仲裁、申诉处理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③行政权限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4)其他法律问题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②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③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二、行政组织法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2.行政机关组织法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央地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国务院总理、地方“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员和机关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3.行政机关编制法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经费核定问题的总称..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级别、审批程序..人员配备:人员数额、职位、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副职、职级、职种经费:国家预算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宏观管理、具体执法、监督检查..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编外机构无效;超编人员退回;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4.公务员法概念: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公务员法:宪法、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11条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12条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法13条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务中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审判、检察、军事、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划分职位类别、设置职务序列、确定级别管理机制:更新、激励、监督公务员的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回避公务员的处分及复核、申诉5.公物法概念:为满足公务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參.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示于外的行为..二、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1.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是否具有运用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权处于动态3.法律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三、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构成的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越权无效3.行为内容合法:事实根据、法律依据4.行为程序合法:不得跳过5.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指法定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四、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法规范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相对人申请就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申请..4.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积极的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益的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五、效力1.先定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体现在行政行为上的效力;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力..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2.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任何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对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要求其他所有机关、组织、个人遵守..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3.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废止..实质确定力:未经国家有权机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4.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拘束、限制的法律效力..5.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自行执行力:相对人自行履行强制执行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六、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宪法89条规定的职权立法事项依立法法56条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组织法一般授权;法律法规特别授权2.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规则的总称..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创制性: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解释性:统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行政指导..效力等级:法规性行政规范、规章性行政规范、其他行政规范七、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2条特征:内容上是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应申请须审查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上是外部行政行为..原则:行政许可法4—10条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信赖利益;例外情况见法律术语比较2.行政许可法存在的价值: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就在于对这一限制的审核..3.行政许可的性质:赋权、解禁、确认4.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法12条;13条排除性规5.(1)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22—24条(2)方式: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见前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三检”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28条(3)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①申请与受理:29条申请、32条处理②审查与决定:34、38条决定识别:行政许可法39条许可证书、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检测三检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贴盖标签印章..注意:产权、婚姻、身份登记属于确认;并非许可..行政许可法40条行政许可机关的公示、说明:许可信息公开、解释说明义务③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42—44条④听证的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46、47、48条;行政处罚法42条;其他证据排除6.法律术语比较(1)行政许可的撤回:对合法有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并无过错、违法.. 行政许可法8条补偿条款(2)行政许可的撤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69条赔偿、利益保护条款(3)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事项无法实施、许可无法律效力后的资料处理.. 行政许可法70条(4)行政许可的吊销: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法49、50条八、行政处罚1.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2.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人身罚:行政拘留行政许可法78条禁止申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24条禁止进入可操作性差取缔:自始违法;是停止违法侵害的行政命令.. 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原则:行政处罚法4、5条4.(1)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20条例外:由最先查处的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乡镇政府行政处罚属于委托或授权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21条管辖移送:行政处罚法22条(2)一事不再罚的适用概念:行政主体不得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4条;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一事”之认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理论:违法相对人出于同一主观恶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数次违法行为如果某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违法经营时;应视为新发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3)行政处罚之间的并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以避免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理: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重复给予处罚;如果第一次作出的有效行政处罚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主动予以撤销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重新给予处罚..无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不影响有权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有包容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应当适用等级效力较高者;等同时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4)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并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互不影响;行政处罚不免除行政征收义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强制不是权利的转移;是暂时限制..(5)行政处罚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并罚;另有规定除外..5.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证据;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发决定书、事后备案简易程序采用处罚决定书形式;可由一个公务人员作出;罚缴分离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3)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和听证、审查决定:立案阶段启动:举报、监督检查等审批:政府部门领导承办:两个或以上公务人员具体办理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处罚决定阶段。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精简行政法笔记背诵版
精简行政法笔记总结(背诵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法的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子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性质地位:行政法首要准则;是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形式合法2、合理行政原则正当性请理性合理性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性)性质地位:要求在合法基础上合理使用自有裁量权;实质合理;注意:明显不合理=不合法;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告知理由依据、重要规定听取意见、不利决定听取陈述申辩);公务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撤销按程序权限,法定撤回造成损失补偿)6、全责统一原则有权有责,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不造行使职权造成损失要赔偿第二章行政主体一、中央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基本行政管理职能(部委、人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主管特定业务(二)国务院机构的设置二、编制管理编制方案的内容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应当由省级编办报中编办审批。
应试国务院各个机构编制、地方政府编制总额都由国务院批准。
同一行政区不同层级调配编制,由中编办批。
二、地方行政区划变更全国人大:批准省的设置(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省区域划分‘市、县’、区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省政府: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市县区区域限界的变更口诀:最高省设找全大;最低乡找省;中间归国务院垂直领导部门:国安、海关、外汇管理、金融、税务三、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部门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编制办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对变更无须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一、为何要有行政法?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益的活动。
权益:能够强迫别人听从的力量。
权益双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益,绝对的腐败” 。
二、行政的特色1、与立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拥有宽泛性。
“从摇蓝到墓地”。
三、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履行权益的组织、履行权益的活动以及对权益履行结果的挽救。
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成立行政法律次序。
四、行政法的特色(一)、形式上的特色:1、行政法没有一致、完好的法典。
2、行政法例范数目多。
(二)、内容上的特色:1、行政法内容宽泛。
2、行政法例范易于改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叉在一同。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督查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拥有行政法上的权益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因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色:1、一方是行政主体;2、拥有非平等性;3、主体的权益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益义务是重合的;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办理,司法程序是最后的解决争议体制。
(二)行政督查法律关系六、行政法的基来源则行政法的基来源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履行一定依照法律,切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反抗。
详细内容:1、行政职权一定鉴于法律的授与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一定依照法律履行,不得违纪。
行政法读书笔记(一)
行政法读书笔记(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行为、行政权利、行政责任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含了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于第三人的公告效力。
•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了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则。
•行政程序规则的遵循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程序包括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行政程序、行政司法程序等。
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行政权利是指行政机关具有在法律范围内变更客观事实、制定行政法规、作出行政行为等权利。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利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等。
行政监督和行政诉讼•行政监督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所进行的一种法律诉讼行为。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指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
•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责包括了审理上诉案件、统一解释适用行政法律、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等。
行政监管和行政监察•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业、领域等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行政监管包括了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是指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一种制度。
•行政监察的实践中包括了对官员的财产公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监督。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的行为人做出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警告、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给予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一特定的权利或者准予从事某一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行政总务-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精品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
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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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
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
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
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
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
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
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
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
“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
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则。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则,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
因我国也以使用依法行政原则,在此不再累述。
一般认为,广泛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
性三个子原则。
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
而这个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
必要性原则指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
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现实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总体上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志行政措施。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英国法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原则上政府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
其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模式,但其通过普通法中“法的统治”原理、“自然主义原则”等
对英国行政法起着支配作用。
英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原则主要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证原则。
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
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来源于美国法深受“程序法治”思想的影响。
通过此书对比两大法系的对比,我认为英美法系过于注重程序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容易形成,但却很难确认是否能够真实达到维护和保证实质正义的目的。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础原则则充满着智慧合理性,即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又有实质上对待公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是比较符合现代人性化管理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学者的公开意见均认可的就是程序法治原则、程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时效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适当原则。
基本上都是从程序意义的角度出发,力图从程序公平达到监督目的,乃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周佑勇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了新的认识。
周佑勇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具体话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我却觉得该观点不能是错误,而是提的稍微有些多余。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当知道,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宪法精神将具体指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那么宪法精神可谓是所有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则了。
周佑勇结合两大法系的对比分析,确立了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作者将行政法定原则细化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
则、法律保留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很好理解,无非就是权力来源、权力界限等。
法律优先的法律基本内涵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规章的优越地位。
法律优先其实就表现在“根据法律”和“不抵触法律”这两个方面。
法律保留严格的区分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要求行政立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尚无规定,根据提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做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二)行政均衡原则
现代行政行为既有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分,还有干预行政、给付行政和计划行政等,体现了多元化利益元素。
行政均衡原则主要调整的关系有两类,第一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权衡和比较不同的个人利益关系。
在平衡的过程中要保持平等对待、禁止过度、信赖保护的原则来均衡各个利益关系。
(三)行政正当原则
行政正当原则即权利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
公正标准,其所包含的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这三项要求,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最低限度,也是最基本要求。
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通过避免偏私、行政参与、行政公开这些更加细微的原则来体现行政正当原则。
对比有些学者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结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行政统一原则的粗犷式总结,周佑勇对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总结是相对细致全面的。
其在行政法律运作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也很强。
所以我比较赞同周佑勇对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