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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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川教[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6]118号)各高校:为进一步切实加强高校食堂的管理,预防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等通知要求,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维护高校的稳定。
第三条各高校应建立学校--饮食中心--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
学校应设置校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
饮食中心应设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高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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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发[2005]第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1.07【实施日期】2005.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5年1月7日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发〔2005〕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有错必纠、依法追究;(三)过错与责任相当;(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的认定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二)无法定依据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五)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案;(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卫生行政处罚;(七)对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法定程序及时开展调查处理的;(八)对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九)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导致技术秘密泄露。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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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川卫监发[1999]第016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川卫监发(1999)第016号1999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建筑设计及卫生设施第四条餐饮业建筑应当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设备布局合理,并修建或划定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面点加工间、配餐间、凉菜间、餐具洗涤消毒间及库房,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厨房建筑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厨房与餐厅的使用之比不小于1:2;经营单一面食的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其他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不吸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铺设易于冲洗的水泥、水磨石或防滑地砖,具有一定坡度,最低点处应设置排水沟和地漏;(四)屋顶天花板应选用表面平整、光洁、耐腐蚀、不易霉变的材料建造,有适当坡度;(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和废弃物排放设施。
第六条凡供应凉菜的餐饮生产经营者,应有专用、封闭的凉菜间。
凉菜间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同时还应设置专用冷藏、洗涤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加工制作凉菜必须使用专用工用具,并置放密闭的盛装废弃物容器,应有降温设施。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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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9440706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36.png)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食品追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安全信息的公布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当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食品安全,强化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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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及时救治、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定义第四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摄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污染的食物,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紧急处理第九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中毒自救第十一条公众在发现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停止进食可疑食物,并尽快就医。
第十二条在等待医疗救助过程中,可以通过催吐、洗胃等自救措施减少毒物吸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草案,实际执行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急性食物中毒病人的抢救应急预案及程序
![急性食物中毒病人的抢救应急预案及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db221d75aa00b52acec7caa5.png)
各乡镇卫生办(院)、卫生督察室、中心卫生院、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区红十字医院、民营医院:为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将《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食物中毒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食物中毒处理暂行规定》、《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反应迅速、分工负责、依靠科学、措施有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减轻食物中毒事件后果。
二、组织分工(一)成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巴州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应急办、卫生法制监督科、医政科、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巴州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程序和相关制度。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及时组织现场调查人员分析事件原因,布置控制措施,负责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通报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按规定汇总报送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必要时按程序依法向社会通报。
(三)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接报制度,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况进行记录、核实,填报《食物中毒登记报告表》,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对可疑食品、食品工(用)具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工作人员,责令其暂时调离工作岗位,根据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并监督其整改,责令生产经营者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29c1af50242a8956bece4bb.png)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了解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导致中毒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探索应对措施。
方法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对收集的2006-2009年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结果四川省2006-2009年共发生7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2634例,死亡51例;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以2、3季度为主,占63.38%;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比重大,占82.08%;化学性、植物性食物中毒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死亡数占78.43%;发生场所以家庭为主,占39.44%,危害程度高,死亡数占70.59%。
结论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提高公众防范食物中毒发生的意识与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食物中毒处置能力建设,减少和降低危害。
食物中毒是威害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为进一步了解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导致中毒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探索应对措施,并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切实减少和降低其危害,本文对四川省2006-2009年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了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1.1 资料来源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1.2 方法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对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区、人群等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选取结案报告完整的案例进行食物中毒发生原因和中毒因子分析。
所纳入统计和分析的食物中毒事件均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2 结果2.1 全省2006-2009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情况四川省2006-2009年共报告食物中毒事件71起,累计报告病例数2634例,死亡51人,年平均病死率为1.94%(表1)。
2.2 事件的分级情况2006-2009年四川省无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仅发生1起,为2009年发生的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占事件总数的1.41%;共报告41起较大事件,占事件总数的57.75%;共报告一般事件29起,占事件总数的40.84%(表2)。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9a80c7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b.png)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397e1937cfc789eb172dc899.png)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物中毒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的经常秩序,促进经济正常发展,制定本中心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二、预案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食物中毒定义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四、食物中毒应急组织食物中毒应急队队长:副队长:负责食物中毒第一线指挥工作。
现场调查组组长:成员:检验组组长:成员:后勤保障组组长:成员:重特大食物中毒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五、食物中毒的应急准备现场调查组:备好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等;检验组:做好食物中毒检测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有关试剂的准备;后勤保障组:做好宣传资料和各项物质准备,保证车辆车况良好;接到指令后,应急队必须在10分钟内备好物品器材,尽快赶赴中毒现场,到达现场后10分钟内向指挥部作信息反馈报告。
六、食物中毒的报告各级医疗单位或中毒发生单位,遇有食物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执法所报告,报告内容如下:1、发生中毒的地址、单位和时间;2、中毒人数、危重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中毒表现;3、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4、中毒发展的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七、食物中毒的控制1、立即急救中毒的病人发生中毒的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之前,应对中毒患者积极进行急救治疗,食物中毒的急救治疗原则如下:(1)排除食物:尽快催吐、洗胃;(2)保护胃肠黏膜;(3)确诊后使用特效药物或解毒剂;(4)根据病情,对症治疗;(5)急救中毒病人的重点应是老、弱、幼和重症患者。
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00012a59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0b.png)
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事故分级1.5 合用范围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2.4 专家组3、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系统3.2 预警系统3.3 报告制度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指挥和协调4.3 紧急处置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4.5 应急响应终结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责任追究5.3 总结报告6、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6.3 物资、经费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练6.5 有关部门职责7、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制订与解释部门7.3 预案的实施时间7.4 名词术语8、附录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1、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四川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川府发〔2004〕30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307dec39ec3d5bbfd0a7402.png)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91224【实施日期】 20000101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章名】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校园安全-适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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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国务院2004.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1.1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六十四至六十八条所有部门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2001.4.21 第十、二十一条所有部门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12届第2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1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卫生部令第17号卫生部1991.12.6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施办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1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7.1第一、二、三、四、十一章所有部门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3.1第八、十、十一、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条所有部门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5.15第七、九、十、十三、十九条,第三、四、八章所有部门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1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1990.6.4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2006.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3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办发〔2007〕9号国务院办公厅2007.2.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24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2002.1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5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0.1.1第五、七、十三、十六、十七条所有部门26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4]5号四川省卫生厅2004.7.1第四、五、六、九、十、十三条所有部门27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行规卫监督发【2005】431号令卫生部2006.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2010.8.2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9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0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8.2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1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号教育部2014.2.2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2 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令第10号教育部2000.9.2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3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国务院1994.3.14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教委/国家体委1990.3.1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5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2.16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4.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7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国家教委1998.3.6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27号38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国家教委1992.6.10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9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5]13号国家教委1995.9.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0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电【199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7.14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1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1998.4.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2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2002.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3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9.12.30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4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9.9.1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5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国家教委1996.4.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6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3.7.1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7 中小学校安全岗位工作指南——教育部2013.3.25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8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9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3.6.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0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2014.7.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1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川府发〔2007〕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2007.5.30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52 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川教[2004]331号四川省教育厅2004.12.3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3 四川省消防条例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8.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4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2007.6.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7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3.3.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0.9.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9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7.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3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2012.3.28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4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国家教委1990.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号65 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国家教委1996.6.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6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4-20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7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 9005-20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9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8.22 所有条款食堂70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卫生部2010.5.1 所有条款食堂7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卫生部2010.5.1 所有条款食堂7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2009.7.20 第四、五、七、九章食堂73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业部、卫生部1990.1.1 所有条款食堂74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2012.10.1 所有条款食堂75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20号气象局2011.09.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6 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8.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9 安全色GB 289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2009.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80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8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2011.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82 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GB25894-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7.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国家标准局1987.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b62aad0d844769eae009edfe.png)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了有效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和及时消除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中心服务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控制事态发展。
2、收集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
3、制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效果评价。
4、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
职责分工:1.院长为总指挥,书记负责工作协调和监督。
2.业务副院长具体分管。
3.后勤院长负责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管理、运输及后勤保障。
4.医务科、护理部全面负责医疗救治管理工作。
5.院感科负责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6.临床科主任负责本科室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实施1.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各部门各级医务人员立即按岗位职责组织实施《院内急救手册》,坚持对急、危、重病人按“先抢救后办手续”的原则进行救治,共同做好现场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不得延误、推诿、拒收伤病员,也不得不顾中心条件强收、强留、强治伤病员。
2.接诊医师发现1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者,应在积极救治同时立即通知科主任和防保科,并向青羊区疾控中心和分管院领导报告,请求对事件的进一步处理。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能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3.对人数超过30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于2小时以内由预防保健科上报青羊区疾病控制中心,并连续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cc24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88.png)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政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川海螺沟食物中毒事件危机分析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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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的中毒事件,不禁让人担忧,外出旅游怎样 才能吃得放心?
海螺沟景区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旅游餐饮 市场出事是早晚的事,此次中毒事件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重 视。”
一方面,是商家只顾追求利益,不负责任的黑心行为;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缺失也是这次中毒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六、对策建议
危机前的对策 危机中的对策 危机后的对策
NO.3
协调游客与相关部门,处理赔偿事宜
关于死者家属以及中毒人员的赔偿情况,该事件 的赔偿全部由海螺沟明珠花园酒店承担,由于死者家 属明确表示过不愿公开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不便向 社会公布,而其他中毒人员,明珠花园酒店按照法律 规定与其中36名病员达成了赔偿协议,每人赔付6000 元整,报括交通、误工等费用,而成都的6名自驾游散 客由于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提出10万元/人的赔偿要 求。
四、造成影响
游客 酒店 景区 旅游业
第一,造成 了人身的伤亡, 造成游客身体和 精神上的损失。 本来是一次放松 开心的旅游,却 发生如此严重的 事故,给游客留 下了抹不去的阴 影。
第二,对酒 店造成影响,最 直接的影响就是 事发酒店停止营 业了,而且也将 影响以后的营业 。影响整个酒店 行业的声誉。
NO.2
积极展开调查,弄清事故发生原因
省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出具的一份编号为川疾(应 急)检(2010)0012号检验结果报告中显示,在送检的由 明珠花园酒店提供的多种食物中均含有不同含量的亚 硝酸盐。
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公安分局立即正式立案侦查, 负责本案公安分局负责人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需要的时候我们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川海螺沟食物中毒事件危 机分析及处理
对策建议 问题思考 造成影响 处理对策 各方态度 事件回放
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86c9f8c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5.png)
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1事故风险描述1.1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酒店食物未熟或使用了三无产品,过期食物,从而导致食物中毒。
1.2事故发生的地点或装置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酒店餐厅、厨房、员工食堂。
1.3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和事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可能发生在每个季节,危害程度:危险。
1.4事故前可能出现的预兆餐厅食材产生异味等。
1.5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及衍生事故食物中毒可引发窒息、休克等次生伤害或衍生事故。
2应急工作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天然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事故部门经理副组长:餐厅主管成员:现场人员(事故发生时,如组长不在,由副组长任组长)2.2人员职责(1)组长职责:全面指挥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并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2)副组长职责:汇报有关领导,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具体负责食物中毒事故处理中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小组成员分工合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3)现场工作人员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组织将不适者送往医院治疗,安抚情绪,平息事态发展。
组织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抽样检验,鉴定和调查取证。
3应急处置3.1 应急处置程序3.1.1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程序(1)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当班主管立即向经理汇报,经理收到报警信息后成立现场应急小组,并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2)报警方式采用喊话或其它方式疏散人员,并采用电话向外界报警。
(3)当事故有扩大趋势时,现场应急组长向酒店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医院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等。
(4)现场应急自救领导小组通过上述联络方式向有关部门报警,报警的内容主要是: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数量),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需要救助的内容。
食物中毒调查指南
![食物中毒调查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e3ad0d284868762caaed59b.png)
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录入:qiuhong2011-11-2人气:2254总则(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与控制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反应迅速,统一方法,流调完善。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等等。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定义:1.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属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食源性疾病。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凡是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病原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的疾病,统称为食源性疾病”。
因此,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摄入食物中含有致病因子引起的以急性病理过程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中毒性或感染性的疾病。
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经食物和水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疾病。
3. 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的区别。
食源性疾病包含了食物中毒的内容,是比食物中毒更广泛的概念,与食物中毒不同之处:有些食源性疾病有人与人之间的传染过程,如甲肝、痢疾;潜伏期较长,如旋毛虫病;不一定出现明显的消化道症状,如部分寄生虫病、甲肝等。
食源性疾病有暴发和散发两种形式,群体性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形式。
三、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特点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2.潜伏期短,发病急骤,短时间内可能有多人同时发病;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类似,病程短;4.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5.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6.有一定的季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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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4]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报告程序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互相通报,并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立即分别向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
第五条中毒人数不足30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
机构,按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的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于1月内(每月的最后一日)汇总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汇总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卫生厅。
第六条中毒人数30—99人之间的,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所写出食品卫生中毒事件书面报告,于6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疾控中心(防疫站)对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进行直接报告。
第九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址、中毒人数、简要经过、可疑食物、初步原因分析等有关内容,并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
第十条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种。
阶段报告应根据中毒事故的进展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章职责与控制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救治。
(一)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违法证据的收集、食物中毒事故的控制,参与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情况的报告、汇总、分析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检查缓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以值班报告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向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负责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诊断时限:普通食物中毒事故7日内诊断,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及时诊断),及时将食物中毒诊断报告通报同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制定食物中毒救治应急预案,成立食物中毒应急救护组,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供应,积极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食物中毒进行抢救与处理。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由事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控制及相关处理工作。
(二)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控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专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跨省、跨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
(四)当地检测条件有限可将样品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检测,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积极协助开展检测,结果及时交送检单位。
第四章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