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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作为此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法人制度的完善备受关注。

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一直有着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

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在民法总则草案出炉之后仍在持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会更合理。

草案的这种分类方式不够清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很难照顾到,例如,合作社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这个就说不清楚。

争议围绕两种分类方式展开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正是因为法人制度的重要性,其分类方式备受关注。

而围绕法人分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对草案的分类方式给予了肯定。

王涌指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是我国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分类。

这样分类将非营利性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现有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纳入其中。

如果民法典采取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并对各自的法律特点特别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特点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澄清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和做法将大有裨益。

王涌说。

同样有观点认为,由于存在中间法人等原因,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更为恰当。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左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立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左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泄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立,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怎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左范I期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左、变更、消火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都是啥呀?》我呀,在学校里经常听到一些奇奇怪怪的词,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就是其中两个。

今天呢,我就想和大家唠唠这两个概念。

咱先来说说社团法人吧。

社团法人啊,就像是一群小伙伴凑在一起组成的一个大团体,这个团体是有自己的目的的呢。

比如说咱们学校的书法社团,大家都喜欢书法,就聚到一块儿了。

社团法人也是这样,是由很多成员组成的,这些成员呢,他们有着共同的想法或者目标。

你看啊,要是把社团法人比作一个大家庭,那里面的成员就是家庭成员啦。

每个成员都能在这个家庭里发挥作用,一起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说有个环保社团法人,里面的成员就会一起想办法保护环境,可能会组织种树活动,也会向大家宣传环保知识呢。

我有个同学,他参加了一个科技社团法人。

这个社团法人就经常搞一些科技小发明的活动。

我就问他:“你们社团法人咋这么厉害呢?”他就特别自豪地说:“那是因为我们社团里的人都对科技感兴趣呀,大家一起想办法,就像一群小蚂蚁搬东西一样,力量可大了。

”你想啊,要是只有一个人,能做出那些超酷的科技小发明吗?肯定很难呀。

但是这么多人凑在一起,就像好多小水滴汇聚成了大海,就有了强大的力量。

这就是社团法人的魅力所在啦。

再说说财团法人吧。

财团法人可就有点不一样喽。

财团法人就像是一个大宝藏箱,这个宝藏箱是专门为了做一些特定的事情而存在的。

比如说有个财团法人是为了资助贫困地区的小朋友上学的。

这个财团法人的钱啊,可不是某一个人随便花的,而是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把钱用在那些需要帮助的小朋友身上。

我就想啊,财团法人就像是一个慈善天使,默默地做着好事呢。

我邻居家的叔叔在一个财团法人工作。

有一次我好奇地问他:“叔叔,你们财团法人每天都做啥呀?”叔叔笑着说:“我们就是把钱合理地分配给那些需要的地方呀。

就像把种子撒到合适的土地里,让它们长成大树一样。

我们的钱就是种子,那些需要帮助的项目就是土地。

”你看,财团法人是不是很有意义呢?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第五节法人

第五节法人
承担民事义无务的资格。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
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
2020/12/29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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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特征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不同,受到许多限制。
公法人是依据宪法、行政法为依据所设置的法人; 而私法人则是依据私法所设置的法人。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2)能否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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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成员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其成立的 基础在人。社团法人既可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也 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前者如各种协会等,后者如 各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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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是指经法 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由法律、 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 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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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教学要求
了解:法人设立程序和原则;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法 人机关的种类及职能。
理解:法人的本质;各种法人分类的意义;法人与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终止和清算;非法人组织与法 人的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后 果。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点如下: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

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

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

财团法人则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如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如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

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

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

综上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基础、设立行为、设立人地位、有无意思机关以及法人目的等方面。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随着20世纪的过去,21世纪向我们走来,这是一个竞争激烈,快速发展的时代,各行各业都日趋发展成熟,市场机制更加完善,国家日趋稳定,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很多旧的问题,矛盾等得以解决,同时又会有更多新的问题凸现,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组织或者行业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那就是非盈利组织,而且日趋热门,他们的地位也日渐递升。

本文将从两个大的方面:即非盈利组织的基本状况和中国的非盈利组织,八个小的方面即非盈利组织的概念,出现原因,组织分类,组织的作用,我国的非盈利组织等简单介绍非盈利组织的发展状况。

一非盈利组织的基本状况1、概念介绍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

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

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

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

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譬如:《税法》中规定:个人对国家西部地区的教育的捐款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的捐款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限额扣除等。

慈善团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而非政府组织(NGO)也可能同时是非营利组织。

2 、兴起的原因非盈利组织的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非盈利组织兴起的主要原因源于第一和第二部门职能和力量的欠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社会问题的多重性、复杂性是市场机制难以招架的,更谈不上合理地解决。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法人的特征
独立性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性法人是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组成的组织体,具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财产等组织要素。法定性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经过登记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有限责任法人的债务以其财产为限,不涉及自然人的个人财产,股东或投资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缴纳税费的义务法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不得偷税漏税。
保护环境的义务法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义务法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能力责任承担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而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的个体。自然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需要通过其代理人来实现。
主体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都有权利能力,但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成立,终于终止。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法人则通过其代表人或代理人来承担责任。
权利能力
法人与合伙
合伙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体。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责任承担
合伙与法人都具有权利能力,但合伙的权利能力受限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与法人的行为能力都通过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来实现。
合伙中的每个合伙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而法人则通过其代表人或代理人来承担责任。
法人与公司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主体资格
公司和法人的行为能力都通过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来实现。公司和法人都具有权利能力,但公司的权利能力受限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的责任由其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而法人的责任则由其代表人或代理人承担。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

(4)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普通法人:根据民商的普通法(民法)而设立的法人。 特殊法人:依据民事特别法而设立的法人。 (eg银行法、保险法而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 (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为本国法人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为外国法人。 问题: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
标准多样:有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住所 地说等观点。 我国采用的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依据中国法律,且在中 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以此标准,请思考: ①外资企业是属于中国还是外国企业? ②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呢?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 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 家机关。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 的身份出现。 (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如 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以法人的 资格进行活动的,这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 (3)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 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企业法人必须具有归其所有的独立财产 – 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 公益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 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依照 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 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 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答: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外国公 司应该对于其分支机构活动承担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总结(希望能给点鼓励)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就是高度抽象化的、最通常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推论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普遍认为的公平观念专门从事民事活动,以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构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就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确权所构成的、满足用户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就是所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容拆分、为满足用户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就是所指与权利人相对应当的义务人就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就是所指与权利人相对应当的义务人就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就是所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展开监督和维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

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在新的民法总则中,我国新增加了非盈利法人这一概念。

新接触的人可能有所不解。

但是,非盈利法人在民法总则中确实存在。

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呢?带着这一疑问,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新的民法总则中,我国新增加了非盈利法人这一概念。

新接触的人可能有所不解。

但是,非盈利法人在民法总则中确实存在。

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呢?带着这一疑问,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年3月,《民法总则》通过,将在10月1日正式施行,法人制度有了重大调整,“非营利法人”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到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法人的类型如何划分?为什么是“非营利法人”这一称呼?关于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其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但是《民法总则》采用的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为了方便了解,首先要明白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年,我所在的中国商法学会向全国法工委提交了一份立法建议书,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建议,就是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作为《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基本分类。

之所以这样建议,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和当下的需要。

在《民法总则》之前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是采用了另外四种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所以在当代中国的立法传统中,就没有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分类。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要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

其中还指出要大力扶持社会服务机构,非常重要的一个落脚点就在于《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

过去二十年里,已经出现了四种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在立法层面上,需要对它们进行合理的总结,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就是一个比较好采纳的途径。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法人基础理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

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

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

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

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

民总中的不同类型民法典编纂的不同体例类型罗马式(法学阶梯式)三编,法国民法典,智利(4编)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共5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以上+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16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的不同类型: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无法通过协议决定----1.由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公职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村委会与居委会遗嘱监护:被监护人(无论成年或未成年)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有意担任自己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的顺序----父母、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法人的类型:\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1.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宗教活动场所2.3.事业单位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4.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足球协会、法学会、医学会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代理的类型: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的类型:共同代理:多个代理人同时就同一代理事项行使代理权【复代理:代理人将其代理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再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交易相对人也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外观,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

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

大类型
小类型 文化与艺术
国际性组织举例 世界文化 论坛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际狮子会 沃尔多夫教 育组织 国际大学 协会 国际成人教 育协会 国际第三部门 研究学会 无国界医生组织 国际高龄人联合总会 世界心理卫 生联盟 红十字国际 委员会 儿童解放 组织 国际灾难志 工组织 国际关怀 协会 国际绿色和 平组织 国际珍妮 . 吉尔多协会
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
程 玥 马庆钰
内容提要: 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分类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改进和规范我国专业管理, 有 必要对我国各界从实证角度和规范角度提出的分类进行归纳和比较 。 实证角度的方 法 , 是根据各类组织的功能 , 在观照可操作性基础上进行的分类。 规范角度的方法 , 是 根据各类社会组织构成与宗旨, 在理性考量基础上进行的分类 。两者的结合与互补对 于促进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的科学化 、 合理化具有启发性。 关键词 : NGO 分类方法; 非政府组织分类比较; 非营利组织分类评价 ; 民间非营利组织 分类
文化与娱乐
娱乐 服务性俱乐部 包括中小学教育 高等教育
教育与研究 其他教育 研究 医院与康复 护理 卫生 精神卫生与危病防范 其他健康服务 社会服务提供 社会服务 紧急情况救援 社会贫困帮助 环境保护 环境 动物保护
参阅石 小玉 : 主要国 际标准统计分类 简介 . h ttp : / / old . i w ep. org. cn / pd f /200 3 / guo jib iaozhunch anyefen le. i 系为莱斯特 萨拉蒙和赫尔穆特 安海尔于 1997 年根据对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 瑞典、 英国、 美国、 巴 西、 埃及、 加 纳、 印度、 泰国以及匈牙利等 13国的跨国研究提出。

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

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

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 市场的法律关系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授 权性行政主体、 第三方管理主体 ( third party govern ment) 或者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有时它可能相当于 准 政府 提供部分公共管理职能, 如公立学校对学生的管 理, 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管理, 学术协会对学术机构 和个人的管理等; 而有时非营利组织又是行政机关管 理的对象, 从而成为行政相对人, 同时也成为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的监督者。当前, 中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 关系最突出的问题便是政府转换职能与事业单位改 革。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确强调, 为了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 设, 必须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推进政企分开、 [ 史际春( 1952 张 扬( 1977
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是将慈善捐赠解释为 第三次分配 。这 种 观点强调慈善捐赠所具有的 资源配置 意义。笔者 认为 , 从配 置 资源的角度看 , 捐赠和志愿服务 的确提供 了一种不 同于税收 和 市场交换而 在于超越基于私益的市场关系之外的社会公益。
学术月刊
2006
9
过所谓的 义演 、有奖募捐 、公益广告 、手机短信 募捐 甚至 行乞 等形式骗取捐赠人钱财和非法集资, 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最后, 在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上, 公益事业捐赠 法 仅对捐赠人的所得税抵扣和增值税减免作了原则 性规定, 而对于各种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的法 律规定则比较零散, 分散于各种所得税、 财产税和流转 税的暂行条例中。另外, 对不同非营利组织给予税收 优惠和财政补贴资格确定的标准也存在不公平性。按 照财税法上的税收公平原则, 财税优惠应当给予那些 受益主体广泛而不特定、 资金使用独立于出资人、 支出 的回报性低、 外部经济性强的组织。 而中国的实际做 法往往以主管机关、 资金来源、 组织形式和从事行业等 形式标准来判断, 不是以实质上其 公益性 的强弱来 判断。这样很容易造成非营利组织之间以及非营利组 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税负不公, 甚至造成市场扭曲, 导致垄断性非营利组织因缺乏竞争而运行效益低下, 而草根性公益组织的经营却难以为继等恶果。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以下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一)便利参与交易一方面,如果组织活动需要成员共同为之,并且交易效果最后属于成员担当,组织体越大,卷入成员越多,这种操作就越麻烦。

一个大规模的组织体,现实中往往无法实施行为。

另一方面,不赋予组织体以主体地位,也会使相对人缺乏交易安全感,因而畏惧不前。

(二)责任限制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人都需要去遵纪守法,同时法律也会给每一个人赋予应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不仅个人每一个企业单位、组织等都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也就是其法律代表法人要遵守一切法律规定,那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人都需要去遵纪守法,同时法律也会给每一个人赋予应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不仅个人每一个企业单位、组织等都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也就是其法律代表法人要遵守一切法律规定,那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类是什么?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法人分类中的营利法人。

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创设得为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其中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传统民法将法人依其目的的不同,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所谓营利,是指积极的营利并将其所的利益分配给其成员。

其一,此处营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结果。

例如,股东设立公司,连续亏损,但仍然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此处所说的“营利”,不是指法人本身营利,而是指法人为其成员营利,仅法人本身营利,如果不将所获得利益分配给成员,而是作为自身积累,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以投资人是否以取得经济上的回报为判断标准的(史尚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例如基金会等财团,虽有投资保值增值之盈利,但没有股东出资人,也不可能分配利润,当然属于非营利法人。

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意义在于其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规制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的依据不同。

营利法人通常要依据特别法而设立,如根据《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营利法人大多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

特别法人制度的理论分析与体系构建——以《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为基本背景

特别法人制度的理论分析与体系构建——以《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为基本背景

经济与法特别法人制度的理论分析与体系构建——以《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为基本背景吴宜男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民法总则》在第三章第四节单独设置了“特别法人”,这一种新型法人类别不仅有利于规范与促进特殊法人组织更好地参与民事活动,而且对于保护组织成员以及相对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意义重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仅仅第96-101条的六条规定实乃“雾里看花”,难以清晰揭示这类法人的特殊性及现实层面的操作性。

鉴于此,在理论上亟待跟进厘清,在法律关系与体系构建上需要进一步优化设计,藉此建立起理念融贯、逻辑周延,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法人分类序列。

关键词:法人分类;特别法人;《民法总则》中图分类号:D91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307-02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从起草到颁布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尤其是备受各界瞩目的主体制度部分讨论最多,争议也最大。

其中,对于“法人一章增加特别法人类别”受到学界、业界及媒体的重点追捧与探讨。

对法人进行合理分类不仅是构建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前提,更关系到单行立法(如公司法)与民法典体系间的衔接。

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法人分类,特别法人的基础理论认知、体系构建等方面还亟待思考探寻与积极构建,以期在民事的法律体系中发挥更大价值及作用。

一、认知与背景:我国法人分类序列的理论与现实(一)法人分类序列的一般认知法人分类是民法中法人制度建立的基础起点和立法支点,分类方式不仅决定着整个法人制度体系的脉络走向,还关系到对单行法律立法及实践的实际影响。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区分的标准,法人大致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若根据法人的目的进行区分,则可二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公益性法人与互益性法人)——显然,有些法人组织并不能被涵盖进其中,如那些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各种协会、学会、俱乐部等,在理论上被称为中间法人。

如何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如何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如何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来源:《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的条件是,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081149游客你好:根据巢湖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地税局卫计字[2007]173号《关于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一、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以民营投资为主体,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臵和运营的民营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收支结余主要用于自身发展。

二、民营医疗机构投资人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自主选择、申请民营医疗机构类别。

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民营医疗机构分类的受理和登记工作。

会同同级财政、发改委、物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投资来源、经营目的、服务项目和收益分配等有关分类界定的依据,核定机构类别。

核定结果书面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支持和关心!和县卫生局内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

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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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中間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從法理上探討較明確,缺乏性質與操作面 之探討 實務管理上較相近於Thomas wolf之說 法 青輔會擬定“非營利組織發展法”草案
2019/5/25
12
財團法人之意義(1)
公益性質,且有其特定目的 捐助財產方式為其基礎,需有一定的資 產,並無“人”的基礎, 設立的方式,以提供財產之形式或生前 捐助以遺囑為之,但均需有捐助行為 以董事會為執行單位
2019/5/25
21
非營利組織之角色(3/5)
依台大社會系馮燕教授提出三類 目的角色 濟世功業 公眾教育 服務提供 開拓與創新 改革與倡導 價值維護 整合與促能
2019/5/25
5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1/4)
正式化(Formal) 有正式組織且有制度化的運作過程 某些程度的組織呈現,階層化組織 有定期的會議 經過規劃的運作過程
2019/5/25
6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2/4)
私人化(Private) 組織結構完全由民間來組成或運作 不屬於政府,分立於政府之外,不 受政府管轄 有時接受政府之支援或資助
2019/5/25
10
非營利組織之法源(1)
法源依據--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得登記為法人 我國無明確之界定,且早期社團多未登記為 法人
民法「法人篇」-「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
目前之社團為永續經營及稅賦問題,已大部 分登記為社團或財團法人
2019/5/25
11
非營利組織之法源(2)
非營利法人
文化與娛樂(文化、藝術、運動、娛樂、社交) 教育與研究(學前、初等、高等、成人教育等) 健康(醫院、復健、護理之家、心理健康與危 機預防、其他健康服務) 社會服務(社會服務提供、緊急事件援助、經 濟與生活支持)
2019/5/25
18
非營利組織之分類(USA)
環境方面(環境保護、動物保護) 發展與供給(經濟、社會、與社區發展、 住宅供給、職業訓練等) 法律、擁護者與政黨(人民擁護的組織、 合法的法律服務、政黨組織) 慈善家與志願工作的宣傳 國際性 宗教 企業與專業學會、協會 其他方面
2019/5/25
4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1)
The John Hopkins Comparative Nonprofit Sector Project (比較各國非 營利部門之研究方案) 中提出
正式化(Formal) 私人化(Private) 非利潤分配(Non-profit-distributing) 自主管理(Self-governor) 志願服務(Voluntary)
實務上分類:社團法人 中央主管單位-內政部社會司 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以公益 或社會服務為目的 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 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等
2019/5/25
15
非營利組織之分類(2/3)
台灣實務上分類:財團法人 中央主管單位-各有不同之主管單位
社會福利(社會司) 文化教育(教育部、局) 環境保護(環保署) 衛生醫療(衛生署) 環境保護(環保署) 工商發展(經濟部)
2019/5/25
7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3/4)
非利潤分配(Non-profit-distributing) 不以盈利為優先 賺取利潤作為機構目的事業之用,不分 配給機構之擁有者、工作人員或政府部 分。
2019/5/25
8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4/4)
自主管理(Self-governor) 自行管理業務,自行處理組織事務 不受外部人員或組織控制
44.1% 宗教團體 12.5% 教育機構 8.8% 醫療機構
2019/5/25
3
非營利組織之社會性貢獻(2)
台灣之非營利組織
79年 130餘億 85年 180億 93年 650億 以上
非營利事業已成為整體社會事實
具有隱性之社會教化及顯性之社會福利功能
私性社會(private society) 政府第三部門(third party government) 隱形福利政府(invisible welfare state) 影子政府(shadow state)
2019/5/25
16
非營利組織之分類(3/3)
新聞傳播(新聞局) 財政金融(財政部) 交通觀光(交通部) 兩岸事務(陸委會) 勞工服務(勞委會) 青少年服務(青輔會) 外交事務(外交部) 農業事務(農委會) 退輔事務(退輔會)
2019/5/25
17
非營利組織之分類(USA)
美國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ICNPO (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分為以下十二大類
2019/5/25
19
非營利組織之角色(1/5)
依Kamlar理論,有五種角色 開拓與創新角色 改革與倡導角色 價值維護角色 服務提供角色 擴大社會參與公眾角色
2019/5/25
20
非營利組織之角色(2/5)
依中研院蕭新煌教授提出二大類 積極性角色 提醒 諮詢 監督 消極性角色 制衡 挑戰 批判
非營利事業發展與分類
2019/5/25
1
前言
非營利事業的刻板印象是 政府組織? 慈善工作? 志願工作? 不能賺錢的行業? 不能拿薪水的工作?
2019/5/25
2
非營利組織之社會性貢獻(1)
社會福利推展之主要動力 歐美各國發展較早 由非營利組織所提供之財貨服務相當龐大
1985-1986 英 慈善組織淨收入占GNP 4.1% 1990-1995 美 慈善捐款 1438億美元,其中
2019/堂與寺廟,私立醫院 社會救助設施,私立學校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等
非營利法人
私法人
法人
公法人 政府
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 社會團體
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
(依公司法)
非營利法人
2019/5/25
中間社團法人 同學會
14
非營利組織之分類(1/3)
志願服務(Voluntary) 由志工(包括董事)負責日常業務 志工並非完全不領薪水
2019/5/25
9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美國學者Thomas Wolf 必須具備有公益使命 必須是不以營利或以慈善事業為目的之 正式合法的組織 其組織經營結構必須不以獲取私利或以 此為目的 其組織享有政府稅賦上的優惠 捐贈給該機構的捐款可享受稅賦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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