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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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
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的承兑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1.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理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
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 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理应以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 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理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 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6. 票据信息登记
(1)纸质商业汇票
①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理应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②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理应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实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即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③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2)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理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