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督查工作办法(最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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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校行政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查工作机制,使学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任务及工作范围
第二条学校督查工作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行政中心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帮助解决,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督查的工作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行政重点工作、年度计划、重要文件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校领导批示的重要文件及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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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四)学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经校领导批示的校内外单位、群众、学生和教职工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六)行政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督查科工作职责
第四条督查科设在行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备案立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组织协调开展督查督办活动,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撰写办结报告,报送交办校领导或上级交办机关;
(四)调研、收集督查督办工作信息,向领导提供情况和建议;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与上级督查部门的工作对接,组织校内督查督办工作交流、总结研讨,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水平;
(七)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提出意—2—
见或建议。对于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力的人和事,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工作制度
(一)重大事项专报制度。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指示,校领导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签发的重要文件,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将落实情况向督查科报告,督查科将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二)重大决策督促检查制度。对市定重点工作、校领导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面广、落实时间长的督促检查事项,由督查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专项督查,推动工作的落实。
(三)校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制度。凡校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各承办部门必须按校领导要求认真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校领导或督查科报告、反馈办理情况,做到批必办、办必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督查科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校领导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好的,总结推广经验,并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差的,要帮助分析原因,属主观不努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客观因素短时间内落实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协助解决,并督促其尽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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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拟办:在校领导做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或在接到校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督查科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对于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与承办部门沟通后,报校领导审定。
(二)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
(三)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XXX学校督查通知》的形式,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有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电话)的形式交办时,应作出书面记录,注明交办时间、承办人。督查科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办结:承办部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采取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督查科将对承办部门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校领导阅知。
(五)反馈:一项具体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六)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4—
料,包括校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七条承办部门提交的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坚持全面、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详细说明承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推进情况,真实准确地反馈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报告存在情况不清、事实不详、敷衍应付的,将予以退回重办。
第八条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的,学校督查办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催办后仍不按时提交回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可提出缓办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重新下发督查通知单。
第十条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主办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章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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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查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二)工作过程中,督查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三)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六章奖惩制度和问责办法
第十三条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科每月将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督查信息》的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XXX学校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漯医专党〔2016〕69号)文件启动问责程序:
(一)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经2次书面催办,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二)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完成不及时,对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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