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合集下载

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

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

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基建项目的科学、高效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基建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内部管理。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招标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招标管理专家、工程师、法律顾问等。

第六条招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查阅与购买、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中标通知的发布等。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完整。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格书、评标标准、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广泛发布,保证招标文件的透明公开。

第四章招标文件查阅与购买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公开,供潜在投标人查阅。

第十一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查阅地点和时间,接待潜在投标人前来查阅招标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指导。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购买方式和购买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潜在投标人。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第十三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接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排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签署《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和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中标通知的发布第十六条招标管理部门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发布中标通知,并在指定的地点和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宗物资、医疗器械、设备、基建工程、总务维修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

总则第一条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相关分管院长担任。

招标工作小组由监审科、财务科、经管科、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及与招标工作内容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组成,招标会议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指定分管副组长主持。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物资采购项目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

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 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标明:项目名称、项目论证材料、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监审进行初审,没有进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准采购。

对总价在5000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及纪委书记批准;总价5000-20000元以内的,报院长批准;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所有采购一律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招标常年使用,实现“零库存”。

与中标方签订“零库存供货协议”,要求中标公司及时按照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及质保情况提供医院所需物资,双方沟通确定合理的零库存量。

中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价格,此价格在市场原材料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执行一年,价格不变动。

如果有很大的变动(如原材料涨价或降价、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提高等因素等),则需要供需双方协商后重新商定更改价格或重新招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网络建设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制。

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落实负责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十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十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项目,根据实际可不订立合同进行非合同建设。

(三)招投标制度。

三十万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

三十万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

第六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

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如下: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地基基础、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已建房屋的更新、扩建、大型维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凡校内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计算出的勘察、监理、设计费用分别超过5万元的,除按规定应到省、市政府专业招标机构招标的以外,均应进行校内招标。

以上范围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基建处在预算基础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在1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在预算基础上由基建处直接发包,不列入招标范围。

第二章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另行下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中的重要文件;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和关键事项,确定中标单位等。

第四条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及监察室、国资处、财务处、工会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基建处负责人任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

招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为:对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自制或委托他人做控制价,组织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议;与中标单位办理签订合同、协议等手续;检查监督招标项目的落实情况等.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设计、监理、勘察等工程,应当进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校内招标。

主要程序是:(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办理报名手续;(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选定投标人;(六)发放有关招标资料,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七)设有标底的,编制招标标底;(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十)举行开标会议;(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1 / 6精品文档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三月二^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二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二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工程招标是指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程招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五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考虑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保证中标方能够按时、合格完成工程任务。

第六条国家工程招标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工程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二章招标人资格和条件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经营、合法经营资格,具备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完善的财务和信誉状况,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不得有干预、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得串通投标。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标准、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活动应当进行全程公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参与方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发布,确保各方获悉招标信息。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下(含____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基建工程进场招标标准(3篇)

基建工程进场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基建工程进场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标准。

二、招标范围1. 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2. 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三、招标条件1. 招标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招标资格。

2.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具有明确的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3. 招标人已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4. 招标人已明确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并具备支付能力。

四、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 竞争性谈判: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与若干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

2. 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内容。

3. 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

六、投标资格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2.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3. 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

七、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八、评标标准1. 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竞争力等因素。

2. 技术方案: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YN-JJBX-4-001-A/0 制定部门:基建部发布日期:批准审批审核起文李春香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招标规模 (2)第三章招标应具备条件 (2)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第五章招标程序 (3)第六章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 (5)第七章公司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7)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规定了招投标的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程序以及评标定标办法等。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必须进入政府招标市场进行招标: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 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第五条基建项目达到以下规模进行公司内部招标:(一)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市政、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含)人民币到50万元人民币范围之内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应进行公开招标而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

第六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基建部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与三家以上资质、信誉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或询价,做好详细比价谈判记录,由基建部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招标应具备条件第七条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立项、土地以及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相关行政许可已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内部招标必须施工图已完成。

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八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第九条招标方式:内部招标。

组织形式:公司内招投标小组。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条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实施细则。

(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1、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除了要提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基建项目项目基本情况、图纸和技术条款以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或协议书、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

3、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的,宜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4、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及当地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家以上(含)具备承担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单位名单应经项目责任主体审批。

(四)资格审查。

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如下: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信誉、管理、技术、装备等。

3.最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发出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工程交底和答疑,解答应隐去提问投标人名称,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采用有标底招标时,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审定后密封。

第八条内部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由公司内部自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应由基建部填写《基建工程内部招标申请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向三家以上单位发送《招标邀请函》,《招标邀请函》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及工期要求。

4、投标时间及评标标准。

5、付款方式。

6、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质量等)。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建招标项目的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已竣工工程业绩,项目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0、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六章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一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评标活动应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有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名单中确定。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标程序一般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投标文件澄清、综合评价与比较等。

第十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七条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四条开标由基建部分管副总主持,工程技改项目负责部门、审计部、市场部、党工部参加,并由以上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基建部分管副总、项目分管副总、项目负责部门、公司纪委、审计部、市场部、基建部组成。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到投标文件,开标时由公司纪委派人检查并当众予以拆封。

第二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评标技术要求(一)能够满足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条件及内容;(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评标人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视为废标。

(三)标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评标过程(一)审计部负责经济标评审,基建部负责工程技术标评审,其余人员参与评审,由参与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并署名。

(二)评标委员所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填入《综合得分汇总表》进行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平均分值。

《综合得分汇总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

(三)按各投标人得分高低《中标人排序表》,《中标人排序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确定中标人。

(四)评标结果由基建部存档备查。

(五)中标方应在提供有效标书的投标方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控制记录(一)《招标邀请函》(二)《招标综合评分表》(三)《综合得分汇总表》(四)《中标人排序表》(五)《投标单位报价单》(六)《中标通知书》(七)《投标单位招投标文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