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成办发[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立足长效管理,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通过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市场开办者行为、商品经营者行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使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发展有序。
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交易方式和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扶持和创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专业化、品牌优、管理规范的市场。
二、规范市场投资开办行为(三)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并经依法登记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办者即市场经营者,是指由市场投资者依法组建,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商品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成工商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09〕9号)各区(市)县工商局、直属一、二分局,市局执法局、法制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川工商办〔2007 〕253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的要求,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重要性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规范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或指导意见,全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贯彻实施中还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进一步促进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确保全局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规范、有效行使,不仅有利于提高全局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而且有利于提升全局工商机关的社会形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受理机关及职责各级保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服务提供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下同)负责提供查询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的同时,必须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与安全,防止不法人员借查询档案之机破坏档案资料和利用获得的资料进行不法活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类别及内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把握规律,夯实宣传工作基 础,提升全局宣传队伍的工作能 力
媒体临时采访制度等,运用‚金 信工程‛新闻宣传模块,实现工 商所(科室)—区(市)县局— 市局的三级联动,确保新闻线索 和重大信息无漏报、迟报,维持 宣传预警机制的正常运行,切实 控制负面报道的发生率和影响面。
目标考核机制。市局要强化对基 层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基 层宣传工作提供更多的平台和机 会,整合全系统宣传工作力量; 基层局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 对接协作,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 市局宣传部门的主动联系和沟通。
三、把握节奏,立足职能统筹宣 传,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社会公 信度
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为 重要节点,以组织省市新闻媒体 进行系列宣传活动、专题宣传报 道、公布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等方 式,宣传成都工商高效执法、维 护民生民利的成绩,曝光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违法违规行 为,努力营造我市最佳人居环境、
险和监管风险‚两险并防‛的深 度报道,组织媒体参加第四届行 风监督员换届工作会和行风监督 员工商开放日等活动,展示了我 局勇于创新、深入开展政风行风 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成果。
五、宣传管理注重创新,有效提 升了宣传工作规范化水平
划,对全年的宣传工作进行了统 一安排和部署。每2个月下发一 次《宣传重点快递》,根据形势 变化作出阶段性安排,明确宣传 重点,策划宣传主题,加强宣传 管理。
主题词:宣传工作 总结 安排 通知
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 局;市委宣传部。
成都市工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印
(共印45份)
2010年总结和2011年安排
2010年宣传工作总结
领导及机构概况
2008年1月28日
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局长:周翀
23
直属行政机 构
公平交易分局 (打击传销办公 室、经济检查支
队)
组织实施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 规;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组织指 导、协调和查处全市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 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 他经济违法案件。局长:谢文
2008年1月28日
机构概况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产生日期
1
领导及分工
局长、党组书记 张志雄
主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工作。
2007年7月6日
2
领导及分工
副局长、党组副 书记
朱敷建
协助局长分管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政策 法规科、公平交易分局。分管培训中心、离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机关工会、共青 团、妇委会。
2007年7月6日
2008年1月28日
管;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违章行
为;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和监管拍卖、典当行
为;组织管理经纪机构;负责组织对各类市
场进行专项治理。 局长:蒋翔宇
组织实施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法规;核定注册
22
直属行政机 构
注册登记分局
单位名称,办理登记管辖范围的内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核发 证照;配合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对登记注册的
5
领导及分工
副局长、党组成 员
曹辉平
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宣传秘书科、财务基 建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分管消费者委员 会、工商行政管理学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2315指挥中心。
2007年7月6日
纪检组长、党组 分管局机关及全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
6
工商行政管理局
谢谢观看
严厉查处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国工商系统全面清查农村食品市场主体, 严把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农村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 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第三季度,全国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40万人次,检查农村食品经营 户270万户次,检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0万户次。湖南省工商机关查处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食 品案件364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7月份以来,浙江省工商机关查处食品违法案件888件,结案129件,移送司法 机关53件,查获问题食品199781公斤,取缔无照经营户204户。
计划单列市
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副省级城市
长春市、武汉市、杭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西安市、沈阳市、广州市、济南市、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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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积极指导各地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当前侵权假冒工作的新动态,总局召开“傍名牌”相关案 例研讨会,并及时处理知名企业“傍名牌”的投诉举报,共受理今麦郎、莱尼、康美医药等知名企业投诉举报的 “傍名牌”案件8件,指导督促地方工商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领导人
张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玉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付双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甘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钟攸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昕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 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 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 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 欺诈等违法行为。
成都市工商管理局
成都市⼯商管理局⼀、项⽬概述 1. 项⽬名称:股权出质登记。
2. 办理窗⼝: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商⾏政管理局,在市政府政务中⼼市⼯商局窗⼝办理(成都市青⽺区草市街2号) 3.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咨询电话:86917523 6. 办公时间:周⼀⾄周五 09:00—17:00。
⼆、法定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商⾏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三、办理程序 第⼀步:申请⼈持相关材料向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步:对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发给《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并退还申请资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设⽴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登记申请书》、;2、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的⾝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质权⼈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复印件(出质⼈、质权⼈属于⾃然⼈的由本⼈签名,属于法⼈的加盖法⼈印章,下同); 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的⾝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9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农村经纪人执业证书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
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九)各类经纪机构;(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议事机构)本市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工商、发改、建设、劳动、人事、司法、财政、国资、房管、质监、国土、民政、公安、税务、教育、商务、物价、安监、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原则)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川工商函[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川工商函〔2012〕6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省非公办:省局决定,2012年1月在成都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总结2011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2年工作任务,表彰全省工商系统在创先争优暨争创“三满意”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2012年1月12日17:00前在成都市望江宾馆(成都市下沙河铺42号)五福楼1楼大厅报到,1月13日开会,会期一天。
三、参会人员(一)各市(州)工商局局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
(二)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请省非公办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广告协会秘书处、商标协会秘书处、工商学会秘书处、守重协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创先争优暨争创“三满意”活动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议代表(着冬季工商制服,名单附后)。
四、相关要求(一)请各市、州工商局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和驾驶员人数于1月6日17:00前报送省工商局办公室行政科。
联系人:刘金安电话:************传真:************(二)请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省非公办以及列席会议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于1月6日17:00前报送省工商局办公室行政科。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川工商办[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川工商办〔2012〕58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执法办案事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树立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案件回访制度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办案事后监督办法。
由受指派的案件回访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要检查执法办案行为是否规范,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当事人是否纠正原违法行为和有无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条案件回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
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注重形象。
第三条案件回访工作由四川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其他回避情形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不廉洁执法的有关问题及其材料要予以保密,并及时送转纪检监察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组建成都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利用内外资、国内外贸易和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撤销市贸易与粮食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内经济合作局和市物资协会。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贸易与粮食局主管综合管理全市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管全市利用外资、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的职能。
(三)划入原市国内经济合作局主管全市对内开放、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内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物资协会承担的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五)划入市经委承担的报废汽车回收的组织协调、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职能。
二、转变职能(一)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贸经营权审批改为备案登记。
(二)取消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国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在市内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职能。
(三)取消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口退税稽核的审批职能。
三、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内外贸易、利用内外资、国际经济和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内外贸易、利用内外资、国际经济和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书式档案查询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
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
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胡文初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胡文初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个人】李建平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辉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辉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辉张燕民沈蓓蓓【代理律所】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建平;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被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及工商外企字(2003)第13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第二条:“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规定,西南国贸公司系19。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工商办[2013]11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成工商办﹝2013﹞115号)
各局、分局,各处、室、校,协会办、中心: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工商办〔2013〕316号)要求,结合《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加强市场检查监督,在消费领域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专项整治,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
申诉举报,开展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
二、具体措施
(一)各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消费领域中预付卡格式条款进行检查,对含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托12315申诉举报平台,依法处理消费者涉及商业预付卡的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局消保处、市消协有针对性地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五)执法办案部门加强案件查处,对拒不改正不公平条款、虚假说明、欺骗。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川工商函[2011]72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川工商函〔2011〕723号)广元市、泸州市、宜宾市、攀枝花市、巴中市、达州市、雅安市、乐山市、绵阳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工商局: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5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此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涉及一至三类区标准。
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20元,二类区月人均210元,三类区月人均35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一类区每月110元至220元,二类区每月195元至360元,三类区每月330元至510元。
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上报要求及时间符合文件规定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1)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2),并分级报批。
各市州局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将《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以县区为报送单位)一式三份报省工商局人事处。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近来,部分房地产广告内容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一)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
因户型、位置不同,价格有差异不好表述时,建议使用“均价”描述房地产价格,“均价”应为所售房产全部面积的平均价;对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对于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限量特价有效期。
限量特价房销售结束(签订购房合同)后,广告中不得再有限量特价房的内容。
(二)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且应标明该项目的所属区(市)县行政范围。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
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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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作者:杜玲日期: 2011-04-22 09:32:33 来源:人事处(一)办公室1.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和局领导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统计、保密、机要、安全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对外交流与接待及其他内部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系统公文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等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重要工作的协调。
3.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年度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分解下达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督办和监督检查。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公众网局长信箱管理工作。
5.负责系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承担系统大事记编纂工作。
6.组织、指导全系统的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协调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指导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作,负责编辑《成都工商行政管理》。
8.组织、指导并牵头承担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9.组织、指导并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10. 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文件控制(标准4.2.3)、记录控制(标准4.2.4)、质量目标(标准5.4.1)、内部沟通(标准5.5.3)、管理评审(标准5.6)、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7.5.3)、数据分析(标准8.4)等工作。
11.负责“金信工程”成都工商网站系统(工商门户网站及工商业务网站)、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市工商局信息公开专栏站点、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中市工商局站点等四个网站的管理、维护及信息收集整理、编发、报送工作。
12.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处1. 负责全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调训工作;研究拟订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 承担局党组会议的会务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局党组决议事项。
3. 负责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组织、会务等服务工作。
4. 负责离退休手续办理及评残抚恤等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管理。
5. 指导、审核、办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
6. 按管理权限承办公务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及职称评聘、技术等级确认和有关奖惩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岗位资格管理工作;承办本系统调入人员的考察、录用、聘用及人员的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工作。
7. 负责全系统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8. 按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9. 负责局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10. 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职责与权限(标准5.5.1)、人力资源(标准6.2)等工作。
11.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1. 研究拟定系统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2. 负责编制系统财务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并组织实施。
3. 负责管理和审计监督系统财务活动。
4. 负责系统收费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统一管理行政性收费票据。
5. 负责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及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6. 负责国有资产及系统装备配置管理。
7.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制处1.组织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并向立法部门提出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和承担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负责对本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会签、清理和编撰工作。
2.组织、协调、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普法教育工作。
3.组织开展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系统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参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4.承办本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一规范及案件移送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5.负责质量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收集、整理工作。
6.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的审核及《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总要求(标准4.1)、总则(标准4.2.1)、质量手册(标准4.2.2)、质量方针(标准5.3)、质量管理体系策划(标准5.4.2)、产品实现的策划(标准7.1标准7.2.2)、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标准7.5.1)、测量、分析和改进总则(标准8.1)、内部审核(标准8.2.2)、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标准8.2.3)、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标准8.2.4)、持续改进(标准8.5.1)、纠正措施(标准8.5.2)、预防措施(标准8.5.3)及质量目标查验等工作。
8.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局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局为市局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规格为副局级。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对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向局各业务管理机构传送专业执法情况;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局下设综合管理处、案件核审指导处、执法一处、执法二处。
1.综合管理处主要职责(1)负责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局的内部综合管理工作;拟定执法局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并组织督办、实施监督检查。
(2)按权限承担执法局管理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案件线索信息管理工作。
(3)按权限负责执法局管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立案管理工作。
(4)负责执法局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5)负责执法局经济案件文书和档案的管理。
(6)负责经济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7)指导、协调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总要求(标准4.1)有关委托检验、委托审计等外包业务及顾客财产(标准7.5.4)等工作。
(8)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案件核审指导处主要职责(1)协助拟订有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平交易系统执法办案工作。
(3)承担“成都市工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4)按权限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承担销案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核工作;协助市局法制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移送工作。
(5)组织、指导、协调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产品实现的策划(标准7.1)、与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标准7.2.1)等工作。
(6)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执法一处、执法二处主要职责承担各类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职能。
(1)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垄断、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案件,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商标、广告违法违章案件;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流通领域质量违法案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2)承担市局机动执法任务;承担专项整治中的执法办案工作;承担配合区市县公平交易执法机构外地工商局的案件协助调查工作。
(3)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总要求(标准4.1)有关委托检验,委托审计等外包装业务及顾客财产(标准7.5.4)工作。
(4)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直销监管处(1)指导全市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工作。
(2)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
(3)承担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查处工作。
(4)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5)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注册监督管理分局1.研究拟订全市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调查研究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情况,为制定相关法律、法律和政策服务。
参与拟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3. 依法核发市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指导各局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办理外地企业驻成都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承担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工作;承担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承担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4.负责市局直接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指导各局开展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验照工作。
5. 依法核准冠用和使用“成都”、“成都市”字样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办理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6.组织协调成都市政务中心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局派驻成都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7.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产品实现的策划(标准7.1)、顾客财产(标准7.5.4)等涉及注册登记业务方面的工作。
8.指导信息中心内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9. 参与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作。
10.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外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1.依法受理、审查核准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审查核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受理、审查核准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局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2.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调研;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定。
3.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顾客财产(标准7.5.4)涉及注册登记业务方面的工作。
4. 对全市企业电子口岸的审查。
5. 参与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作。
6.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处1.研究拟订本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本市网格化监管工作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指导各局开展网格化监管工作。
2.研究拟订本市有关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市场交易规则;组织、指导和承担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参与对粮食、汽车等重要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及特殊商品市场管理;负责对电子商务等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局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的监督和专项治理。
3.研究拟订合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监制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实施对商品市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动产抵押物拍卖备案的监管工作;指导各局开展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能分工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对合同纠纷的调解;指导企业诚信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