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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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检测环境、财产的安全,永城永金化验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化验室所属员工,必须遵守、严格按条例操作。

第二条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

(一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二放射性药品:铀、钴60等。

(三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四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高锰酸钾、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五易燃及助燃气体:氢气、乙炔气、氧气等。

(六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七闪点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体: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二章储存和领用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的试剂贮存室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相关台账,经常盘点,每月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试剂贮存室内应符合安全条件,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不应超储,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必须分库存储。

第六条在存储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化学危险品的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湿、防热、防晒、防冻,防风化等。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严加管理。

第八条对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专柜保管,实行两锁、两人保管,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安全。

第九条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对使用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处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第三章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库房必须严禁烟火且严禁使用手机,并配置防火器材。如遇火警、水患时,首先切断电源,同时报警,并组织现场自救,情况危急时,应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撤离。

第十三条如发生化学危险品被盗事件,已立即上报处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进入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清理化学危险品,损失多少、残留多少,出具书面报告,交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四章采购和运输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需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求,用多少购多少,减少库存量。

第十七条运送过程因选择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

第十八条采购的核查、批复和货品到位的全过程需保留完整文档,并及时在安全生产科报备。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要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详细指导操作过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科有权指导和检查化学危险品储存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到的可按照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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