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设立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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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申报材料目录

公职律师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1公职律师申报材料目录1.单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文件(向司法行政机关正式行文)。

2.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单位盖章确认),主要内容:(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设置及负责人的确认;(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及岗位;(3)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3.单位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2)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3)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规定;(4)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5)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6)公职律师岗位年度履职考核制度;(7)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4.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编在岗公务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3)申请人品行良好,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4)本单位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情况。

5.单位“三定”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6.《江苏省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7.《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8.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12.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13.个人近期蓝底证件照二张。

14.属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公司律师申报流程之机构备案篇

公司律师申报流程之机构备案篇

公司律师申报流程之机构备案(适用于央企二级单位)篇一公司律师申报流程大体分为三步:机构备案、办理法人证书/一证通并绑定、个人申报。

鉴于我们刚刚办理完第一步,故本篇仅涉及第一步机构备案,后续办理持续更新,以供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少走弯路。

一、准备相关材料1.单位性质文件(加盖公章):(1)央企名录(资料来源:国资委官网下载);(2)公司设立文件(资料来源:工商系统打印);(3)全国工商信用公示系统打印公司信息,对应出资人和股东名称(资料来源:全国工商信用公示系统下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印章印模(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管理机构印章印模)。

4.下载并填报公司律师管理机构名称备案表(资料来源:司法局官网下载,详见附件1),需上级主管单位(央企)及本单位填报盖章确认(加盖本级及上级公章)。

注意事项:关于“(部门名称)的工作职能是:(上级部门文件核定的工作职能及公司律师管理职责内容)。

”不仅应填报上级部门文件核定的工作职能,还应填报“北京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政策解读19问”部分内容即“承担本单位公司律师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投诉查办;协助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担任公司律师的人员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对本单位申请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等。

”二、线上填报办理网址:https:///lsgl1. 打开选择首页:机构设立——公职公司律师设立登录。

2. 注册登录,线上填报。

3.根据线上填报要求填写公司基本信息。

4. 上传第一步准备的材料:(1)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央企名录;设立文件;工商公示系统的公司信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印章印模(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管理机构印章印模)。

5.线上填报完成后,会收到申请单号,可随时查看审核进度。

三、邮寄原件将以上全部纸质版文件原件寄给司法局——行政审批处注意事项:一定要用EMS邮寄附件1:公司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北京市司法局:(单位名称)为(上级主管机关名称)管理下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公职律师_公司律师执业最后三年的年度考核表

公职律师_公司律师执业最后三年的年度考核表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考核年度: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国籍
籍贯
XX省XX市XX县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号考核年度遵守法法规和职业道德
、履行
岗位职
责、从
事法律
事务工
作数量
和质量
等情况
的总结
续上
总结
工作
单位
考核
结果
根据被考核人在考核年度工作情况,建议考核等次为: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单位行政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手签)
司法
行政
机关
备案
意见
(单位行政章)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年度考核时应上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2.此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司法厅、市县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单位各存一份。
3.此表电脑填写,双面打印。。

肇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肇司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肇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司规〔2018〕1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反映。

肇庆市司法局2018年4月4日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我市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市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市内各人民团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第二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和审核第四条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渝文备〔2015〕3352号/渝司发〔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重庆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5年11月27日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职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任职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关于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鲁农法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22〕17号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本厅机关,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本厅法规处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人事处负责公职律师的资格审核、遴选、聘任、培训、指派、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公职律师由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处室(组)同意,经本厅法规处审核、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查核发公职律师证书。

第六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经本厅研究同意。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模版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模版

起止时间 2015.1—2016.9
申请人:×××
申(手请签人姓简名历)(从大学起)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
职务 ××
证明人 ×××
4
同意
所在
单位 单位负责人: ×××
意见
(手签姓名)
省辖
市省 经办人:×××
直管
县司 审查人:×××
法局 意见
(单位行政章)
× 年× 月 × 日
(印章)
×年×月× 日
编号: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 ××× ×××
河南省司法厅制
律师宣誓誓词 我宣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 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人:××× (手签姓名)
原律师执业证号 ×××××
所在单位 ××××
供职部门 ××××
现任职务 ××
技术职称 ××
现任职级 ××
首次担任公职律师起始时间
×年×月×日
1.党政机关;( √ )2.人民团体;( )3.事业单位;( )
单位性质
4.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 )
1.中央机关直属管理和派出派驻单位;( )
单位层级 2.省属单位;(
说明: 1、将旧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于 A4 纸上 作为申请表第 10 页一起装订。 2、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将上半部主页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 第 10 页一起装订。 3、装订时左面为上部。
1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复印件

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

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

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一、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2月13日司发通〔2018〕131号)《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江苏省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江苏省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江苏省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制
年 月 日
公职律师单位及管理机构登记事项




名称
性质
党委/政府/人民团体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邮编
电话
公职律师
管理
机构设置
独立设置/归属何部门
电话
现工作岗位
所在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司
法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备 注
(批复文号、批复日期由省司法厅填写)
邮编













姓名
性别
贴照片处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部门
职务
从事法规工作时间及职务
或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岗位名称、时间及职务
是否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及时间
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办公
电话
手机
号码
电子信箱
符合担任公职律师基本条件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启动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备案和人员核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启动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备案和人员核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启动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备案和人员核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启动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备案和人员核准工作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8号)的通知要求,现就启动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备案和人员核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核准范围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朝阳区、怀柔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其它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公职公司律师申报、备案、核准工作启动时间另行通告。

二、申报备案核准流程(一)单位信息网上备案。

各申请单位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公职公司律师申报入口,对单位信息进行网上备案;(二)提交书面材料。

按照网络指引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区)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市属各单位向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提交,区属各单位向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室)提交。

书面材料包括:1.本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即确认本单位性质或权属的证明(没有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需提交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2.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日常管理机构印章印模(留存)。

(三)市(区)司法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市区司法局对网上和书面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区司法局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司法局进行复审。

市司法局对区司法局和市属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备案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备案。

(四)备案单位领取数字证书。

公职律师 年度考核备案

公职律师 年度考核备案

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确保律师队伍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公职律师作为承担公益法律服务的特殊群体,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因此,年度考核备案的推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能够增强律师队伍的凝聚力和责任感。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成长和进步需要有一个切实的评估机制。

年度考核备案可以通过量化评价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情况、业务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为律师提供明确的反馈和改进的方向。

同时,备案制度能够让律师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促使他们在执业中更加严格自律,增强律师队伍的凝聚力和责任感。

其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职律师的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通过年度考核备案,可以对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发现和纠正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这将有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公众对律师的信任,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三,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能够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律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规范自己的行为。

同时,备案制度也可以对律师的执业质量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律师进行惩戒和教育,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通过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可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能够促进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备案制度可以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激励,鼓励律师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通过强化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可以促进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技能水平。

这样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质量的需求,也能够提升律师队伍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在推进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岗位公职律师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岗位公职律师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
岗位公职律师设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2.12.03
•【字号】赣司行审字〔2022〕280号
•【施行日期】2022.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岗位公
职律师设立的决定
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单位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由丁烈鹏同志担任。

岗位公职律师日常管理由南昌市新建区区直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

请严格按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规定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3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贵溪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贵溪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贵溪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办公室
设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4.01
•【字号】赣司律字〔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贵溪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
决定
贵溪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设立贵溪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主管机关为:贵溪市司法局,首批组成人员为:黄建元、吴卫兴。

请严格按照《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4月1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11.03
•【字号】赣司律字〔2017〕85号
•【施行日期】2017.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
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办公室,主管机关为:江西省司法厅,首批组成人员为:周一民、黎萍。

请严格按照《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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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公司律师设立备案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是否垂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名称
国有独资或控股数额
本单位
公司律师管理部门情况
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情况
存放单位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聘用单位员工法律顾问情况
备注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表
申请人
备注:
申请执业证类别
单位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民族
党派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居所地址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起止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位证书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证书名称及编号
国(境)外学习情况(时间、学校、专业)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何种外语及水平




起止时间
单位
职务
证明人
申请事项审核表
申请执业证书类别
资格证书类别、编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人事档案现存何处
编制是否
在本单位
申请公职(公司)律师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执业证种类及编号:
公职律师设立备案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单位编制类型
是否垂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单位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情况
法规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事部门名称
本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情况
存放单位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单位法律事务岗位情况
法律事务
部门名称
部门职责
编制人数
聘用公职人员法律顾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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