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解答课件PPT
还款计划
申请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 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
逾期处理
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银行 将采取催收、保全等措施,确 保债权安全。
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借款人, 银行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如 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以最 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04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监管与合 规要求
监管机构与职责
风险共担
银团成员应共同承担贷款风险,按照合同约 定比例承担贷款损失,避免风险集中。
利益共享
银团成员应共同分享银团贷款的收益,按照 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实现利益共享。
银团贷款的发起与筹组
01
02
03
发起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 发起,经参与银行认可后, 由主办银行组织筹组。
筹组
主办银行负责组织筹组银 团贷款,包括确定参与银 行、协商贷款条件、签署 相关协议等。
某跨国企业并购
银团贷款业务在跨国企业并购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并购交易的 顺利完成。
某新兴产业投资
银团贷款支持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创新型 企业提供了稳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产业升 级和转型。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银团贷款业务将继续发 挥重要作用。
3
风险处置
一旦发生合规风险事件,银行业金融机 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风险扩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监 管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 查处理。此外,还应深入分析风险产生 的原因,及时整改,防止类似风险再次 发生。
05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实际应用 与案例分析
实际应用场景与效果
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 争和合作,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银发2016 203号
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一、引言1.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以上的银行组成贷款银团,向一个借款人共同发放贷款的一种信贷业务。
这种业务具有贷款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分散等特点,是各家银行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2. 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保障风险管理水平,银发2016 203号文件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业务开展的适用范围、贷款主体、贷款利率、贷款金额、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本技术指南旨在帮助银行业务人员深入了解银团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到遵规守纪、合作共赢,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高效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4. 银发2016 203号文件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银团贷款业务,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
对于涉及境外机构的跨境银团贷款业务,需遵循相关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的规定。
5. 银团贷款业务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了贷款用途、贷款对象、借款人资格、贷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具体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三、贷款主体6. 银团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贷款银团成员、借款人等。
贷款银团成员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借款人应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并提供真实的贷款用途和担保措施。
7. 在确定贷款主体时,需要充分考虑贷款银团各方的实力和配合度,做好风险评估和资信调查工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贷款利率8. 银发2016 20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原则和相关要求。
在确定贷款利率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利率、借款人信用、贷款期限、担保措施等因素,确保贷款利率合理、公平。
9. 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市场化、风险导向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状况灵活调整,同时也应充分尊重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能力和合理获利空间。
五、贷款金额10. 银团贷款业务的贷款金额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真实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在确定贷款金额时,需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融资用途、担保措施等因素。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银监发[2011]8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1.了解贷款需求:了解客户的借款目的,用途,可还款能力以及其背景信息等方面的情况。
2.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和其信用状况,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
3.邀请合作银行:邀请至少两家合作银行参加贷款银团。
4.签署协议:与合作银行签署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分配比例、还款方式等详细内容。
5.完成材料准备: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如贷款需求书、抵押物资料、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
6.审批流程: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资金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银团正式成立。
7.放款:银团成立后,各合作方依据约定比例将贷款放款给客户。
8.还款:客户根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还款给各合作方,直至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9.管理和监控:银团贷款期间,各合作方需进行贷后管理和监控,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性。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1. 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增长越来越大,而单一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受限。
为了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银团贷款业务应运而生。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份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的指引,介绍其定义、优势、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2. 银团贷款业务的定义银团贷款业务是指多家银行联合向一家借款企业提供贷款,共同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的一种贷款形式。
通过银团贷款,借款企业能够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并解决多元化融资需求。
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银行协调,其他银行参与根据借款企业的需求和风险偏好。
3. 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1)额度灵活:银团贷款能够提供更大额度的贷款,满足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
(2)风险分散:银团贷款将风险分散到多家银行之间,减轻了单一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提高了整体的贷款成功率。
(3)利率优势:银团贷款能够通过多家银行协商确定利率,利率相对较低,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专家资源: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银行协调,可以整合银团成员的专业资源,为企业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服务。
4. 银团贷款业务的申请流程(1)调研:企业在有需求前,应提前调研多家银团成员的贷款政策、利率等,并了解不同银行的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银团成员。
(2)联络:企业需要与牵头银行建立联系,与其沟通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贷款申请书、贷款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3)协商:牵头银行将组织银团成员进行贷款协商,商议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并形成贷款合同。
(4)审批:贷款合同形成后,银团成员将对借款企业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评估。
(5)放款:经过审批后,银团成员将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借款企业的资金需求,将贷款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5. 银团贷款业务的注意事项(1)合作关系:企业应与银团成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遵守贷款合同中的约定。
(2)风险管理:企业应认真评估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合理利用贷款,确保还款按时,并尽量减少风险。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PPT(共 65张)
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 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 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 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
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 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 信息备忘录。
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 的。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 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 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 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 工作; (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 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 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
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 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 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
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 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 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 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银团贷款实施流程有序、规范合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严格遵守本操作指引,加强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操作的准确、高效,保证客户和银行的权益。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银团贷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神圣性,携带有效的身份信息和基础资料,并选取合适的银行和合适的申请时机。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提交的个人信息和基础资料准备好相应的资料,以便补充完整银团贷款申请材料,例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信息,提供偿还的可靠担保措施,并签署银团贷款的有关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审批
第六条银行应当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了解申请人的财务情况,审核其资质和能力,以及对银团贷款的还款能力和偿还担保的可靠性。
第七条审批应当采取足够的把握,判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批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其法律部门
报告,并及时的作出处置。
第四章放款
第九条放款前应当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准备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签署贷款协议、报送贷款申报等。
第十条放款时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并确认收取贷款的资金正确无误,以及贷款期限的合理性。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条对银团贷款进行定期监管,检查贷款质量,监督其合法合规,并及时的了解相关的财务情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二条对银团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及时的处理,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障银行的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来源:银监会网站公告日期:2007-08-18 作者:银监发〔2007〕6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 资的。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 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 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 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 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
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 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 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 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 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 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 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 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 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 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
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 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 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一、背景介绍银团贷款是一种由多家银行共同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形式,一般适用于融资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
银团贷款业务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迅速,成为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银团贷款的特点1.多方参与:银团贷款由多家银行共同参与,分担贷款风险,降低单一银行的风险压力。
2.规模庞大:银团贷款的规模通常较大,能够满足企业大额资金需求,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3.灵活性强: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三、银团贷款业务流程1. 项目准备阶段在确定需要融资的项目后,企业应当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担保方案等。
2. 银团组建阶段企业向代理行提交贷款申请,代理行会邀请多家银行参与银团,进行贷款额度的确定和分工安排,并协调各方的利率和手续费等事宜。
3. 贷款审批阶段银团组建完成后,代理行将贷款申请提交各家银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银团成员向企业放款。
4. 贷款管理阶段企业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定期向银团成员提供还款计划和财务报表,确保还款按时足额。
四、银团贷款的优势1.降低融资成本:银团贷款可以通过多家银行之间的竞争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更有利的融资条件。
2.分散风险:银团贷款能够将贷款风险分散到多家银行之间,降低单一银行的违约风险,提高企业的融资可持续性。
3.灵活度高:银团贷款的贷款条件较为灵活,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五、结语银团贷款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融资选择。
企业在选择银团贷款时,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家银行的条件,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项目融资的成功实施。
以上为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希望对企业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有所帮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联合发放贷款给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相比于单一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具有额度大、风险分散和利率竞争等优势,因此在商业贷款市场上应用广泛。
本文将从银团贷款业务的流程、风险管理和关键注意事项等方面,为业务参与方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引。
一、流程指南1. 需求确认:借款方首先确定融资需求,并与代理行(一般为最大出资行)进行初步洽谈。
2. 邀请银行加入:代理行向其他银行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与银团贷款,明确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
3. 签署谅解备忘录(MOU):各参与方在确认意愿后,签署谅解备忘录,约定关键事宜,如银团及各银行的出资比例、利率及违约责任等。
4. 商务谈判:各银行进行商务谈判,明确合作方式、贷款条件、借款方信用评级、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措施等。
5. 贷款合同签署:核心银团成员与借款方签署贷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安排放款:核心银团成员携手其他参与银行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方指定账户。
7. 借款使用监管:核心银团成员对借款用途进行监管,确保借款按规定用于指定项目。
8. 还款安排:借款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9. 贷后管理:银团各成员共同对借款方进行贷后管理,监测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
二、风险管理银团贷款业务涉及多方参与,因此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常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1. 信用风险:借款方信用评级较低,存在还款违约风险。
应采取信用审查措施,对借款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还款能力可靠,并加强贷后管理。
2. 利率风险:利率可能发生波动,对参与方的利益造成影响。
应与借款方订立合理的利率调整机制,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利率调整方式。
3. 波动风险:贷款用途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项目风险加大。
应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确保还款来源可靠,合理配置风险。
4. 违约风险:借款方可能在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履约,存在违约风险。
应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约定,明确违约后的处置方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第十九条 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备银行,银监会直接羁系的信托公司、企业团体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都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相助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陈诉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和范例银团贷款业务,疏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相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办事,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等执法规矩,特制定本指引。
[编辑本段]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编辑本段]第三条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署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编辑本段]第四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度有关执法、规矩,切合国度信贷政策,对峙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老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编辑本段]第五条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卖力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事情,协调银团贷款与生意业务中产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条约等。
[编辑本段]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编辑本段]第六条第六条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凭据“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允许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编辑本段]第七条第七条凭据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署理行和参加行等脚色,也可凭据实际范围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凭据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精品】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会-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会-20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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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
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
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
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
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银团贷款合同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
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