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评审范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中心、职业高、初中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及类型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实验(实训)师、实验(实训)师、助理实验(实训)师。
三、评审条件(一)高级讲师1、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
2、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任讲师期间取得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至2012年底不满5年的,讲师任期须满7年。
从事地方戏曲、舞蹈及其它特殊专业(工种)技术教学工作的教师,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负责学生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的老师以及长期驻厂(企业)的带队指导老师,学校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并且最少有一次为优秀者,符合学历、资历条件可以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晋升。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担任班主任工作者。
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特别优秀的教师可按破格条件申报评审。
3、外语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取得B级及以上合格证(成绩合格通知单),或当年(含上一年)省级补考成绩通知单。
符合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的免试人员,须提供有效证件。
4、计算机应用、教师资格条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师资格证,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平或发明创新,提交三篇以上CN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5)参加过省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统编教材、编写教参工作,承担的编撰任务已经完成,同时教材、教参已公开出版使用(附原件或任务批件);或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5万字以上);或主编校本教材(本人5万字以上)经学校组织审定(附学校审定意见)在全校同专业使用。
教资职高要求

教资职高要求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针对职高(即职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的要求,具体如下:
1. 学历要求: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专业要求:通常需要与所教的专业课程对口或者相近,比如教授计算机专业的老师,一般需要有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
3. 教育教学能力:参加并通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等)、面试(试讲、答辩等)。
4.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对于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5. 健康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中等职业学校州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州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条件一、州级专业(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满6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享受中级待遇,或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放宽至初级(学校须单独申请,州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具备中职学校从教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实训)应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技能全面,教学特色鲜明,有较高的威望和专业影响力,近5年开展校及以上公开示范教学2次以上。
公共基础课教师熟悉本学科知识体系,专业课(含实习实训)教师能系统讲授2门以上核心课程。
3.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比较熟悉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有较深的研究,能对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具有较强的组织与实施能力。
公共基础课教师能提出改进学科教学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培养目标;专业课(含实习实训)教师能提出专业课程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能协助学校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撰写专业建设综述报告。
4.具备省级专业带头人评选条件的第1条和第5条。
5.近5年教学业绩须具备以下条款之一:(1)受到县市及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2)被评为县市及以上骨干教师。
(3)主持建设的专业获得州及以上重点、示范或特色专业等称号。
(4)积极开展专业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教改经验或研究成果经县市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本校推广实施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在州内有一定影响。
(5)在州及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或教学比赛中,指导的学生、教师获奖或本人获奖。
6.近5年科研业绩须具备以下条款之一:(1)在省及以上CN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参加州及以上教研部门论文评比,获省级三等奖(州级一等奖)及以上。
(2)主持州及以上1项教科研项目研究,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研究。
(3)参照省级专业带头人评选条件第7条第5款。
二、州级骨干教师评选条件1.除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外,其他与州级专业(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第1条一致。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精神,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七)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任职5年内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1)具有高尚师德和人格魅力,积极履行育人职责,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2)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班主任或学生社团指导(辅导)等工作,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学生评价高,满意度高。
2.教育教学业务精湛(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专业教师承担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参与指导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工作,成绩显著。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动态并融入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教学效果好、质量高,形成比较鲜明的教学特色,在全国或省内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2003年9月9日新人发[2003]4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备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参加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参加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七条助理讲师(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1、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水平具有本门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经考核胜任教学需要。
江苏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须有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介绍

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介绍-----------------------作者:-----------------------日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须有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或行业执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二)注重师德,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三)分类指导,突出中职教育特点;(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师资格认定、评审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教师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三)参加进修培训权;(四)获取工资报酬权;(五)民主管理权;(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成长;(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确保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条教师考核应当包括师德考核、业务考核和教学考核。
第十一条师德考核应当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注重考察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十二条业务考核应当包括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教学考核应当以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为主要内容。
第五章教师待遇与保障第十四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辽教发[2004]46号根据原国家教委制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学风端正。
2、下列情况均不能确定和晋升教师职务在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职业道德较差,不能为人师表,在校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坏,无明显悔改者;因违反党纪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未满一年者;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弄虚作假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历、资历普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通过考核确定教师职务。
获得学士学位一年,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一年可确定为助理讲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累计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三年,可确定为讲师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可确定为讲师职务。
1、晋升讲师大学本科毕业四年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三年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三年以上。
2、晋升高级讲师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二年以上。
3、晋升教授级高级讲师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讲师职务九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五年,担任高级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高级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教学工作1、晋升教师职务,任现职期间年均授课时数一般应在300学时以上(含实践教学学时,实践教学每周折合30至35学时)。
2、晋升讲师职务应独立、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晋升高级讲师和教授级高级讲师职务应独立、系统地担任一门主干课或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并独立开设一门以上选修课。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XX部发〔2019〕89 号)以及《XX关于印发〈XX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助理讲师(助理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和正高级讲师(正高级)。
三、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及教研机构从事中等职业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员。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X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职称:(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X纪、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受到其他处理,在按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五、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六、学历(学位)资历。
(一)助理讲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 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 年;或者具有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 年。
(三)高级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 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 年;或者具有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 年。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适用于岗位等级晋升)根据《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2020.08.31)和教育系统各级各类部门对教师任职条件和职责的具体要求,为使我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公开透明,结合单位实际,经学校领导组研究,特制订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试行量化赋分办法及评审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我校所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对参评人员的基本要求1、任现职年限必须达到相应要求。
2、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同级以上教师资格。
3、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的50%、35%。
4、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继续教育,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毕业班完不成升学任务,一、二年级完不成优秀率任务,当年不得晋级晋档;完成任务的,根据超额比例给予加分(具体评定标准及加分标准由教务处提供)。
三、赋分内容和赋分标准按照工作要求,本细则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5分)、从事教学工作年限(25分)、任专业技术工作年限(10分)、年度考核(10分)、任现职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250分)等五项指标进行量化赋分,共300分。
(一)学历赋分(总分5分)在本学校任教的教职工,参加工作时学历达标者,一律计4分,每高一个层次加1分;工作后取得学历达标者,一律计3分,每高一个层次加1分;学历最高赋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赋分(总分25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时间,不等同于工龄),按周年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分。
在乡镇以下(含乡镇)参加过支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满一年另加1分。
离开专业技术岗位转入其他岗位工作、离职参加培训或进修学习(单位统一选派外出培训、进修学习除外)及病休连续一年以上的不计入专业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分上限为25分。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力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七条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四、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八条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硕士学位,担任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中职学校教师(含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下同)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人才的使命。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条教师的条件和基本要求1、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职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之一)并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对尚不具备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学校应拟定计划,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要求。
2、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教学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懂得职业学校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教学的技能技巧,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明确所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了解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顺序;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注重提高计算机和外语的实际应用能力。
3、文化课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教师要跟踪了解行业、企业、专业发展态势,掌握专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中级以上资格证书,能进行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过硬的职业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应了解本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资格标准,能胜任教学工作。
4、教师要管教管导,教书育人。
年青教师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教师在每一职称任期内至少担任一届班主任。
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要关爱学生的思想进步和身心健康,尊重学生人格,切实维护学生安全。
第二条教师聘用1、学校应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的比例。
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实行评聘结合,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适应市场办学的教师管理机制。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1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师〔2009〕14号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对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高级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
(二)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4年。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政治上坚强,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五个认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历史责任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专业过硬;(三)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年限达到晋升最低年限;(五)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六)身心健康。
第三条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四项,其中在南疆四地州任教的教师或其他地(州、市)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六项条件中的三项:1.承担地(州、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2.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自治区级以上课题并结题;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4.参加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使用;5.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县(市、区)级以上一等奖2次;或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6.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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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评审范围
全日制公、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中心、职业高中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符合相关评审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相关规定的基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技术(能)课教师和实习(训)指导教师(实验师)。
二、评审等级及类型
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实习(训)指导教师(高级实验师)、实习(训)指导教师(实验师)、助理实习(训)指导教师(助理实验师)。
三、评审条件
(一)高级讲师
1、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任讲师期间取得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至2014年底不满5年的,讲师任期须满7年。
从事地方戏曲、舞蹈及其它特殊专业(工种)技术教学工作的教师,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负责学生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的老师以及长期驻厂(企业)的带队指导老师,学校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并且最少有一次为优秀者,符合学历、资历条件可以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晋升。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担任班主任工作者。
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特别优秀的教师可按破格条件申报评审。
3、教师资格条件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4、计算机应用、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符合晋人职字 [2005]118 号文件规定的免试人员,须提供有效证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取得B级及以上合格证(成绩合格通知单),或当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