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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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010-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22nd MCC/市场部-010-2015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冀建市[2013]10号》文件的要求,自2013年5月20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均应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为了保证在河北省内投标时取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优势,确保我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维护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市场部牵头负责集团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维护,财务管理部、技术管理部、项目监管部、党委工作部、发展规划部配合市场部工作并对各自负责的业务板块负责。

第三条各子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维护由各子公司自行负责,市场部每季度对各子公司得分进行统计,对各子公司的平台维护工作随时督促。

第三章、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得分分解及责任部门
第四条加分项
第五条扣分项
第四章各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求技术管理部(科技创新)
党委工作部
项目监管部(安全文明工地部分)
项目监管部(工程质量获奖部分)
发展规划部。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样本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样本

《江苏省建筑业公司信用管理手册》申领登记表公司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时间告知事项欢迎您参加江苏省徐州市工程建设,现将关于规定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建筑市场法律、法瓶和关于规定。

2、按照"守合同、重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3、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或承诺配备与所承揽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限度相适应项目负责人、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4、规范建筑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办理工程备案。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童制度及寻常告知、办事指南等管理信息可在江苏建筑业网()及徐州建设网( )上查询,请及时浏览。

公司承诺书本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咱们已经知晓告知事项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规童和关于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义务,自觉接受徐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咱们提供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如有弄虚作假及其她违法违规行为,我司乐意接受徐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童或规定予以惩罚或解决,并批准公开关于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法定代表人(签童)公司公童年月日申领《江苏省建筑业公司信用管理手册》须提供如下材料:本地公司,1、公司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复E卩件一份;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安全生产允许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夕卜地公司,1、公司法人委托书复印件一份;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3、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4、安全生产允许证复E卩件一份;5、中标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即件各一份。

6、中标工程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中标工程五大员复E卩件各一份。

公司基本状况注:跨区域经营公司填写此页。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治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治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治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组织、协调、治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治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治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治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统一电子治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工作按照统一治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差不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差不多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不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湖北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分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领导及会长、副会长组成,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等。

(二)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家及各市州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技术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及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等。

(三)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法和等级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其中价值观9分、经营能力36分、财务能力16分、管理能力19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20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四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8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第四章评价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及所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信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1. 制定、修订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3.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4. 处理信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5. 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信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管理制度第七条诚信经营原则1. 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诚实履约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2. 严禁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行为;3.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信用档案管理1. 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信用情况;2. 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3. 对信用不良者进行记录,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九条信用风险防范1.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2. 对供应商、合作伙伴进行信用审查,降低合作风险;3. 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防范逾期账款风险。

第四章信用教育培训第十条定期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信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信用法律法规知识;2. 诚信经营理念;3. 信用评价体系;4. 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十三条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信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解释。

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范本

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范本

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公司信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信用评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公司。

第三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建筑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信用评分指标体系第四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人员配置、财务状况等。

(二)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投诉、质量事故等。

(三)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

(四)合同履行: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等。

(五)社会信誉:包括企业荣誉、社会责任、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每个方面的信用评分指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

(二)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合格率、质量投诉处理率、质量事故发生率等。

(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率、安全生产培训覆盖率等。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率、合同纠纷解决率、合同信用等级等。

(五)社会信誉:获奖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公益活动参与度等。

三、信用评分方法第六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

各信用评分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分值,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七条信用评分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评分。

评分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70-79分)、D级(60-69分)、E级(60分以下)。

四、信用评分管理第八条建筑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接受信用评分。

第九条信用评分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信用评分结果公布后,建筑公司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信用评分结果的执行。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第六条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附件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奖惩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的手册。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本省外市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审核、管理工作。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手册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手册的载体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电子版本由企业取得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加密锁后,通过信用手册申报系统客户端填写上报,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对由系统自动生成;书面版本依据平台生成信息由办理机关打制作发放给申报企业。

具体办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信用手册分《年度信用手册》及《单项信用手册》(投标前单项资质核验)。

《年度信用手册》按年度核发,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签发、盖章,记载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经营活动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情况。

有效期满,由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验、换发新证。

《单项信用手册》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核发,用于记载市外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等经营活动时企业资质的相关情况。

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单项信用手册自行失效,申领《年度信用手册》。

第七条依托现有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平台,实现《信用手册》全市通用,信息共享。

平台的日常维护由南通市建设信息中心实施。

第八条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手册》按年度核发,有效期三年。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按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承接工程履约情况的手册。

第三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发放。

在本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上年度年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拟承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手册》。

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领手册:(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证书;(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或者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五)企业在本省的办公点证明;(六)企业法人出具的在本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七)企业进入本省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和主要设备清单;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手册》时,应当依法核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发放.第六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

第七条《手册》内容由企业如实填写,并按以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盖章确认.(一)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经理部备案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确认企业承揽工程信息相关的内容;(二)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由建设单位确认工程信息相关的内容;(三)在工程承包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由发证机关确认其被查处记录.省外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部门确认其被查处记录。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徐建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建发〔2008〕53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四月七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和《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徐州市建设局负责领导和监督在徐施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上传、使用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构成。

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一)承接的工程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二)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三)在处理突发事故(事件)工作或市政府重点工程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四)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它良好信用信息。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使用等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第四条省内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及其主要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专项行政许可情况;(四)企业承接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规模、项目负责人、合同价款、项目备案情况等。

第五条省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承接的工程获设区市以上行政机关或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二)获县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三)省建管局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六条省内企业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现有状况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二)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三)企业因违规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四)省建管局认为应该公布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省内企业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以及各类资质和资格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其他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二)企业一年内存在三次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三)企业被行政机关给予暂扣、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专项许可证,取消、降低资质的;(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省建管局认为应该公布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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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

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其他不良行为起评分为100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

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九条在综合检查中,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条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取其平均值作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将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企业和进入辖区施工的外地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上报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相关网站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其总分值,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该年度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不计算综合得分)。

按照主项资质类别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在后5%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市及县(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附件二: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综合检查是以在建工程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六。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二(建设程序情况)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三(项目综合情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应急预案,施工平面布置图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三(专业工程)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一)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四(工程质量专业工程)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二)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二、综合检查得分计算方法:在综合检查中,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无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得分=表三×30%+表四(二)×20%+表五(二)×20%+表四(三)×15%+表五(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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