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类惩罚性赔偿申诉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食品药品监管2021-5含品去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赂褚法律问题研免陈凤芝程潘峰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一直存在着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方式等各种难题。
本文立足我国实际,在参考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食品安全公 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必要且可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在违法利润总额基础上适当加倍、成立专 门的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管理惩罚性赔偿金等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分配方式一、食品安全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必要性食品安全法自实施以来,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 强食品市场的安全督查,食品安全形势整体呈现稳中 向好趋势。
饶是如此,仍有一些违法者为了攫取不法 利益,不惜触犯道德和法律底线,食品安全问题仍面 临挑战,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违 法惩戒力度。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而在 实际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罚款数额少、定罪概率低、赔 偿范围窄等现象,使得一些处罚并未真正起扬善抑恶 的作用。
有学者在食品药品领域提出过“鼓励性惩罚”的观点,即一些表象上看的惩罚,本质上并未实现实 质正义,有时甚至产生鼓励违法者的反向效果。
0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私益诉讼中计算惩罚性赔偿 时,不是以食品价格的倍数,就是以损失的倍数来计 算惩罚赔偿金,其惩罚数额远不及违法生产经营者 的违法收益。
如此处罚,一方面,不仅不利于实现严惩 违法行为人的目标,反而可能变相的“鼓励”违法行为 人和潜在违法人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另一方面,如果受害消费者所花费的时间、金钱与可能获得的赔偿 金之间不成正比,受害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放弃诉讼。
可见,私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威慑此种违法活动的效果并不理想。
为弥补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对违法 者惩罚力度不足的缺陷,确保食品安全领域经营秩 序,应把惩罚性赔偿归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请求权的 范围。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投诉处理与调解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投诉处理与调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偶尔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投诉处理和调解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投诉处理和调解两个方面来阐述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一、投诉处理1.投诉的定义投诉是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申诉、意见反馈或索赔的行为。
投诉旨在揭示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
2.投诉的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诉,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
此外,互联网平台也是一种常见的投诉渠道,如在线投诉平台、微博、微信等。
3.投诉的处理流程(1)受理投诉: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受理的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投诉是否属实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调查调查:监督部门对属实的投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3)问题处置: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向消费者做出相应的答复。
(4)结果通知: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消费者,告知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权益保障。
二、调解1.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在食品安全纠纷中,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问题的方式。
相比于诉讼,调解具有快捷、灵活等特点,减轻了司法负担,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的程序(1)双方沟通:调解开始前,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进行沟通,解释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寻求共识。
(2)调解协议:在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明确问题的解决方案,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3)签署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进行签署,并共同承诺遵守协议内容。
(4)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后,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解决问题,达到调解的效果。
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现大量食品安全侵权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广大受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文章从相关概念入手,阐述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作为救济措施之一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以期保障受害人的索赔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信托一、相关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十一款将“食品安全事故”界定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①而基金,各界对其定义都十分广泛,核p二、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一)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高发、频发的特点随着工业化文明的不断发展和高新技术的持续运用,现代社会的潜在风险也不断加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往往有潜在受害群体范围广、致害手段日新月异、治疗费用高昂、社会影响恶劣等特性。
③表一为2008年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食品类投诉的情况,食品类投诉一直都处于消协投诉量前三、四位,其中食品安全类问题平均占据65.6%。
专家称此数据尚不足实际发生的十分之一。
④(二)食品安全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缺陷1.现有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疏漏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责任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十分健全,但是由于食品安全侵权的特殊性,使得产品责任制度在实践适用存在困难。
首先,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者人数以及赔偿数额的难以确定。
其次,有些食品安全侵权行为对于人体具有潜伏性和隐蔽的损害,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待受害人发病时举证已十分困难。
三是民事赔偿数额有限,难以全面赔偿受害人损失。
⑤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在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类案件办理思考与感悟
食品类案件办理思考与感悟如下:
1.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深刻感受到食
品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
食品安全问题都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
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任何危害食
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需不断完善: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发现现行
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意识到执
法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性。
只有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快
地查处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散和恶化。
同时,也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
水平。
4.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意识到国
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加
强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和
交流,才能更好地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提高全球食品安全水
平。
5.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在处理食品类案件过程中,也意识
到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只有消费者具备了足够的食
品安全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因此,需要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方案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议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也日益增加。
而当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提出投诉时,如何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来探讨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方案。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首先源自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政府应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并制定相关补偿机制,为消费者提供维权途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在学校、社区、媒体等场合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让消费者能够更便捷地进行投诉。
可以设立食品安全投诉热线,或者在各大超市、食品市场设置投诉箱,让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
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问题的及时处理。
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对被投诉企业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投诉问题得到解决。
六、引导食品企业加强自律食品企业应主动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行政部门应对投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健全消费者救济机制,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
八、推动行业合作共治政府、企业、消费者应加强行业合作共治,形成推动食品安全的合力。
建立食品安全宣传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总 第 13期 0
・
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e i i L g Si c nn e
No 1 .
Ge e  ̄ No 1 3 nr .O
法学研 究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之 解 读
王 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9 条 进 行 修 改 , 赔偿 数 额 修 改 为 按 补偿 性 赔偿Leabharlann 的倍 数进 行 赔 偿 。 6 将
关键词 : 品责任 ; 产 补偿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3 0 1 7 — 2 X( 0 0)1 0 4 — 6
产 不 符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是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前提 , 对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损 此 问题 的 回答 不 同 , 接决 定着 惩 罚性 赔 偿 责任 也直
失外 ,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构成要件的不 同。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 l 倍的赔偿金 。” O 对此规定人们 的理解并不一致 , 性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 理由如下 :
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补偿 l赔偿责任。 2 生 第 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 , 其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 国家的英国 , 在美 国应用最 广泛 。在 美 国惩罚性 赔偿 既可 以适用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内
于合 同责任 , 也可 以适用 于侵权 责任 。因此 , 此处所 容看 , 处赔 偿 消 费者 的 损失 即指 第 1款 中的 补偿 此
浅析惩罚性赔偿之研究
。
中 另 外 关于惩罚 性赔偿 的具 体适用也 出现 了现 实 与理 想 额的 偏
差 对 王 海的表扬和 反对 鼓励和 质疑理 论界与 实物界 一 直 有争议 三 原因 分析 一 惩 罚性 赔 偿 概念 的 不确 定 只 有 消费者谙熟惩 罚性赔偿这 一制度的 内涵 构成要 件 才能 自 觉 地 将其 作 为同假 冒伪劣现 象作 斗争的武 器 可 是 关 于实践 中出 现的 知 假买 假者 是 否属于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的第 条欺诈也引起争议
。 、 , , ,
,
三 缺 乏与 惩 罚性 赔 偿 配 套的 辅 助 制度
惩罚性赔偿作为 一项 实体法 上 的制度 有赖于与其他配套制度 的 相 互 作用 才能发挥因有 的功能 可 目前没 有与惩罚性赔偿相 互配 套 的制度 首先 从 诉 讼 程序看 依 照 侵权法的举证 责任规 定 要 认 定商 家有欺诈 必 须由 消费者 来举证 尤其是 消费者 要证 明经 营者 主观 上
为 对 于提供 瑕 疵或有缺 陷 的商 品 及服 务 可 以 用返还 价金的 办法来 抵 消消费者 的损失 这 样 对 于经 营者提供瑕疵或有缺陷的商 品 或 服 犯 务 既 构成合同法上 的违 约 责任 又 母 了他人人身财 产 权利 造成他 人人 身财产权利受到 侵害的 返还 价金显然不能弥补 消费者造成的损
, ,
引进我 国
,
是 否 还 有其 它 的预 设功 能
,
这一 问 题 的实质是 在 正 面 肯定 引进 的价值 后 如 何解释 惩 窃性 赔偿 与损 害赔偿 的
,
,
关系 从制定 民 法 的角度 考虑 这 一 已 经存 在 的制度 在我 国 民法 体 系中仅 以 特别规定 关键词
悠 罚 性赔偿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刘惠明;张倩文
【期刊名称】《粮油食品科技》
【年(卷),期】2022(30)2
【摘要】食品安全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大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确立,但尚不完备。
基于此,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以及未来的完善路径进行讨论。
明确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就此项制度存在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讨论。
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存在主观要件概念界定不清晰、赔偿数额设定不合理、主体地位不明确等问题,由于缺乏清晰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制度的功能发挥。
故此,在进行制度缺陷分析讨论时,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总页数】6页(P161-166)
【作者】刘惠明;张倩文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相关文献】
1.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兼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3.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新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切入点
4.法经济学视野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检视和完善——以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切入点
5.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兼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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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消费损害赔偿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谈对食品消费损害赔偿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食品消费纠纷中消费者获十倍赔偿的案例不断见诸于报端。
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笔者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赔偿问题也谈点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损害赔偿原则之比较。
(一)《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而言,《消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倍赔偿原则只适用于食品消费,双倍赔偿原则适用于全部生活消费和农业生产资料消费。
(二)《食品安全法》突破了《消法》双倍赔偿的界限,对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更具惩罚性,加大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与《消法》加倍赔偿原则的相同点是都以商品本身价款为基数进行惩罚性赔偿。
即两法规定的“退一赔十”、“退一赔一”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的十倍以及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其惩罚性赔偿金不包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失的赔偿额,消费者由此引起损失另外要求赔偿。
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食品吃出异物商家不赔怎么办,食品吃出异物如何索赔
一、食品吃出异物商家不赔怎么办
食品吃出异物商家不赔偿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消费者协会、食品监督部门。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食品吃出异物如何索赔
食品吃出异物可以向经营者要求全额退款,并且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食品吃出异物如何举证
食品吃出异物的举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消费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吃到的食品有异物,并且该异物是该食品中出现的,消费者还要证明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规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维权!下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进先发表在《中国审判》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这是新《食品安全法》生效以来有关食品假一赔十最权威的见解。
这些观点和见解不仅对基层法院审理食品假一赔十的案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内容。
为坚决遏制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缓解违法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切实维护公众餐桌安全,《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制售不安全食品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为解决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遭受的损失大于价款10倍,维权得不偿失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可请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损失数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诉讼中消费者对采取哪一种标准索赔具有选择权,但不应叠加计算。
审判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问题:(二)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后造成其人身健康损害的情形,亦即“损失”仅指人身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失”,只购买不食用或者食用后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法律原意。
第一,该法第148条并未规定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而不论该损失是否涉及人身健康损害。
如果说消费者必须在食用食品后遭受人身健康损害才算是损失,那对保护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回答。
本条司法解释将赔偿“损失”与仅购买即可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并列,明显否定了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才有权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的观点。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流程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流程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消费者维权的规定愈发重要,尤其是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购买食品而受到侵权,企业应当给予十倍的赔偿。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简要说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流程。
1. 发现问题及保存相关证据首先,当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消费者本人出现食品中毒等情况时,务必及时将相关证据保存好。
这包括购买收据、食品包装袋、照片、病例报告等,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
2. 寻求解决途径消费者在发现食品问题后,应当及时与销售门店或食品生产企业联系,提出维权要求。
遇到无法解决的情况,可以向相关消费维权部门求助,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3. 申请验证和鉴定如果消费者要求进行法律维权,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验证和鉴定。
由司法机关对涉事食品进行检测和鉴定,确定问题所在,并形成鉴定结论。
4. 提起诉讼根据鉴定结论,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提起诉讼。
如果消费者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状,并提交给相关法院。
5. 庭审和判决法院会受理消费者提起的诉讼,进行庭审。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提交证据、质证等。
最终,法院会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确定是否给予十倍赔偿。
6. 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结果确实要求企业进行十倍赔偿,但企业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企业履行判决内容。
总体来说,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流程主要涉及消费者维权、调解、法律诉讼等环节。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保持冷静,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真解 读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 条 的含 义 , 了解 其 与其
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摘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食品投诉处理课件ppt
目 录
• 引言 • 食品投诉处理流程 • 食品投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 食品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课程背景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品投诉事件也日益增多。为了提高企 业对食品投诉的处理能力,保障消费者权益,本课程应运而 生。
企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生产安全制度
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设备维护、 生产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
规定了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进货查验、储存运输、 销售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规定了企业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的要求和方法, 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与义务
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食品质量问题,商家应立即对产品进行检测,查明问题原因。若是因 为生产工艺或原料问题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问题产品,同时加强质 量控制和生产过程监管。若是因为运输或储存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商家应与物流方协
商解决,加强仓储管理。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05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政府监管责任
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等权利,对不 合格食品可以提出投诉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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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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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现场调查
对投诉涉及的食品生产和 销售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核实食品质量、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信息。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李长健;鲁爱蓉【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食品违法成本的重要制度,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层面还存在着未将免费赠送食品纳入适用范围、赔偿主观要件未包含过失行为、赔偿金计算不合理等问题.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的作用,必须对中国食品安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将免费赠送食品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中增加销售者\"重大过失\",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期刊名称】《食品与机械》【年(卷),期】2018(034)010【总页数】4页(P60-62,201)【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法律适用【作者】李长健;鲁爱蓉【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正文语种】中文1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功能与作用惩罚性赔偿又称之为报复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一种新型损害赔偿制度,其指的是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通过额外增加赔偿来进一步约束侵权人的行为。
食品安全问题是影响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作为一种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1.1 提升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中,一般针对受害者采用补偿性赔偿的方式维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数额为标准,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补偿性赔偿属于事后赔偿,是一种注重事后救济的救济方式。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食品侵权救济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方式,一些问题食品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难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利于遏制食品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其扩大了赔偿的范围,侵权人不仅仅要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还必须对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社会影响损害进行惩罚性赔偿[1]。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处罚申诉
食品安全处罚申诉
食品安全处罚申诉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被处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对相关决定提出异议或上诉的一种程序。
这通常是一个法定的权利,允许受罚方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对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进行申诉,以便进行审查、更正或撤销。
以下是一般性的食品安全处罚申诉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1.收到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相关监管机构下发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权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2.了解法定期限:相关法规通常规定了申诉的法定期限。
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逾期则可能失去申诉的机会。
3.准备申诉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详细的申诉材料,包括对处罚的异议陈述、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
4.提交申诉:将申诉材料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申诉。
5.申诉审理:监管机构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理,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解释。
有些情况下,可能会组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6.决定结果:监管机构将最终裁定是否维持原处罚、进行修改或撤销。
决定通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7.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对监管机构的决定仍然不满意,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可能允许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食品安全处罚申诉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在受到处罚时能够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监管机构能够更公正、合理地履行其监管职责。
在整个申诉过程中,当事人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与监管机构保持合作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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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类惩罚性赔偿申诉的处理
随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要进行双倍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
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同时亦有不少人变身职业打假人,将惩罚性赔偿作为谋生手段,已偏离立法初衷,同时给一些合法经营者带来困扰,对我们工商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认定出发,通过对法律的解读及实际的应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首先,法条规定可以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
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必须具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身份。
据此,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往往因自身主体身份被否定,而无法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其次,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一方需要证明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予以销售。
前者较易证明,而证明食品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非易事。
第三,主张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需要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了损害。
这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实践中有很多案例因为消费者并未实际遭受损失,而未被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被侵权人的其他法律选择及适用条件
被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尽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比如《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也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第一,求偿主体必须是消费者;第二,要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这是法院最终确定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的重要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经营者涉及销售“失效、变质”,“假酒”等食品类商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欺诈行为前提,因此在承担欺诈责任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案例因为消费者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无法获得双倍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为:第一,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产品的缺陷具有“明知”的主观要件。
此处明知不包括“应知”或者“推定知道”,而仅指明确地、确定地知道这样一种认知状态;第二,对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还要求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损害后果方面的要件。
只有完全符合了这两个严格的构成要件的产品责任,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求偿主体是“被侵权人”而非“消费者”。
因此,在食品安全案件中,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食品食用人、其他被侵权人(如食品爆炒而致伤的食品购买人以外的人)均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三、工商部门处理惩罚性赔偿申诉的实际法律适用判断
惩罚性赔偿在食品侵权申诉领域的应用,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成为悬在食品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给从事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工商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最关键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应用。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何时适用,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选择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但在对比上文《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三种法律的适用条件,我们不难发现《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有个共同的前提,就是无论消费者还是被侵权人有受到损害,因此在在实际申诉中,如果消费者并未实际遭到损失,那么在惩罚性赔偿诉求中就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同样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申诉人十倍赔偿的要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何时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适用的两个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申诉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在实际申诉中,主体是否为消费者,即使在司法诉讼中亦很难判定,但我们工商部门应当设立申诉人档案,同时在各辖区内互通有无。
若发现某申诉人多次就同一类商品如涉及金额较大的酒类商品等多次打假投诉,那么我们就可据此判断该申诉人非消费行为不予支持。
排除职业打假人的申诉,在面对广大消费者的诉求,是否支持双倍赔偿的诉求依据就落在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即经营者能否“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面对食品类诉求,我们在实际判定中往往从经营户两项制度的落实,食品来源是否正规,食品安全制度是否落实等判定,但这些在判定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仍难以确凿。
笔者就实际处理此类申诉工作经验中总结出是否欺诈与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获取暴利是有着必然的联系。
如在假酒类申诉中,是否判定经营者知假售假,我们可以将着眼点放在经营户的进货价与当时市场平均进价的差异比较上。
如果经营户进价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我们就可大致判断经营者为主观故意。
而经营户进价与市场价格相差无几,且进货渠道正规,我们并可判断经营者并非主观故意,并非欺诈,申诉者双倍诉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
对是否欺诈行为的判断在《食品安全法》使用中判断经营者是否“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