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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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如何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房屋买卖中如何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房屋买卖中如何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房屋买卖中,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确保买卖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并明确记录下来,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为了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和遵循。

一、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通过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确立所有权归属。

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 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和签约意愿: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表明双方确实愿意进行该项房屋交易。

2. 房屋的详细信息和产权证明:合同应详细描述房屋的地址、面积、房龄等信息,并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以证明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3. 交易条件和价格:合同应明确交易的总价、首期款、分期款等相关交易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4. 所有权的转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将房屋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方。

5. 附条件和附属权益:合同应考虑到买卖双方可能达成的额外约定和权益,如装修、设备维修等方面的附加要求。

6. 违约事宜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各方违约时的责任和法律途径以解决任何可能发生的争议。

二、公证和登记手续为了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和登记手续。

1. 公证: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可以进一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加强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推诿性。

2. 登记:买方可以将购买房屋的合同登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确保购买行为得到有效认可并在相关记录中予以备案。

三、遵循法律和监管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当地法律和监管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1.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应详细了解当地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购买房屋的过程合法合规。

2. 不动产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卖双方应当进行房屋的登记登记,确保产权的合法转移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备案。

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什么

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什么

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什么房屋是属于不动产,房屋是有物权的,⽽房屋物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登记的,物权不成⽴。

如果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对房屋进⾏确权,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哪些?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所以房屋确权就是确定这三种权益。

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什么1、民法典规定,房屋确权是指确定房屋的物权,⽽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所以房屋确权就是确定这三种权益。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第⼆百三⼗三条【物权纠纷解决⽅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1、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2、⽽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房屋共有⼈包括持证⼈和共有⼈。

持证⼈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

⽆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

共有房屋的每⼀个所有权⼈都可以叫做共有⼈,但持证⼈只有⼀个。

如果房屋存在共有⼈,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同时到场签字。

3、共有房屋⼀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

房产登记中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

房产登记中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
由于生 效 离 婚判 决上 己 明确 了

由双 方 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前 来办 理转移 登 记最 为妥 当 。
方 所有 ,作 为一 种确 权判 决 ,
时 ,房屋 的所 有权 已发 生变 动 , 完成 , 但房 屋 已归 判决 书上 确 定
四、 一方在婚 前取得房屋权属登记 , 而后结 婚 , 同生活 一段 时 间后 , 共 感情破 裂 , 方协 议 离 双 婚 , 同意将 该 处 房 产 纳入 离婚 分 割 , 并 约定 给 另
房地产行政管理
C I 艇 札 HM T E

方所有 , 登记机构可否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离
按现 行 《 婚姻 法》 的规 定 , 一方 在婚 前取 得 的
方 的个人 财产 ?
婚 分 割 办理 ?
不能 。我们 举例 来把 此 问题 阐述 清楚 。甲乙
为 夫妻 双 方 , 房产 登 记 记 载 为 甲, 甲乙双 方 都 但 承 认该 房产 为 乙所有 。这种情 形 下 , 事实 上双 方 都承 认 了是 夫妻存 续期 间 的共 同财 产 。 为根据 因
物 权 公示 效 力 , 既然 登 记 记 载 为 甲, 只 有两 种 则
财产 属 于 该 方 当事人 的个 人 财 产 , 即便 后 来 结 婚 , 财 产 不会 自动 转 化 为夫 妻 共 同财产 , 非 该 除
通 过 买卖 或 赠 与 的 方 式将 财 产 部 分 转移 给 另 一
方, 而通 过 该种方 式 必须 缴纳 相关 税 费 。纳入 离 婚 分割 的财 产必 须属 于 夫妻 共 同财产 , 方婚 前 一
方 当事人反 悔 , 又约定归另一方所有 , 并要求登 特 别 是将 房 屋 所 有权 变 动 与 金 钱补 偿 作 为 一 句 记机构 按 双方 的约 定直接 办理 房产登 记 , 可否 ? 话来 描 述 的 , 一 种 附条 件 的判 决 , 件 对 判 决 是 条 登 记机 构 不 能按 当事 人 的约 定 直 接 办 理房 的结 果具 有一 定制 约 。从 减少 纠 纷 的角度 出发 ,

2023年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

2023年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

2023年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保障公民合法的住房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

第三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确权认定,并颁发确权证书的工作。

第四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是房屋确权颁证的依据,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等。

第七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应当与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业务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

第二章房屋确权认定第八条房屋确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二)未被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查封、查封结束或解除查封;(三)未被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四)未被依法征收、拆迁。

第九条房屋确权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确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件;(二)房屋使用权证明;(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屋确权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确权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房屋确权认定书。

第十一条房屋确权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名称、房屋确权支撑中心名称;(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房屋地址、用途、面积;(四)房屋确权认定结果;(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三章房屋确权颁证第十二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确权认定书出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应当在接收到房屋确权认定书后,根据相关要求,制作房屋确权证书,并及时发放给确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房屋确权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部门的名称;(二)房屋确权证书的名称;(三)确权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四)房屋地址、用途、面积;(五)发证日期;(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如何确权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如何确权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在现实⽣产中房屋权属争议是经常产⽣的,特别是农村房屋权属争议,发⽣房屋权属争议后,就需要解决房屋权益争议纠纷,确定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怎样确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以⽣争议的,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三条【物权纠纷解决⽅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产权取得⽅式有哪些1、购买取得购买是⼈们取得产权的⼀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续是否齐全,卖房⼈是否有合法⾝份;第⼆应与卖房⼈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式、价款、付款⽅式、双⽅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续。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定的资⾦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应注意建设⽤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应注意有关⼿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项、规划、开⼯等⼿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有问题,则建设者不⼀定能取得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式是指原产权⼈通过赠予⾏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

在办理房屋赠予⼿续时,赠予⼈与受赠⼈应签订书⾯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续。

但如果赠予⼈为了逃避其应履⾏的法定义务⽽将⾃⼰的房屋赠予他⼈时,如果利害关系⼈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为⽆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房屋产权归属

房屋产权归属

房屋产权归属房屋产权归属是指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正确确定房屋产权归属非常重要,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保护和产权纠纷解决等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产权归属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房屋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二、购房合同的产权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产权归属是关键的内容之一。

购房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明确买方在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后,房屋的所有权将转移给买方。

购房合同应当由双方在公证处公证,以确保产权归属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房屋登记簿的产权记录房屋登记簿是记录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买卖合同完成后,买方应当及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确认房屋新的产权归属。

房屋登记簿上的产权记录是法律有效的证明,可以保障买方的房屋所有权。

四、共有产权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一套房屋可能存在多个共有人。

共有产权指的是多个人共同享有某一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产权的存在需要明确各方的权益份额和权利义务。

共有产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协商、遗嘱或法院裁决等方式确定。

五、房屋产权归属的转移与变更除了购房合同的产权转移外,房屋产权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移和变更。

例如,继承、遗赠、赠与等方式可以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他人。

这些转移和变更产权的行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确保产权归属的合法性。

六、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房屋产权纠纷是指在房屋产权归属方面发生的争议或矛盾。

当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产权的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判决将具有法律效力,维护合法产权人的权益。

总结:房屋产权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定原则、合同约定、登记记录和法律途径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如果就“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根据规定,由⼀⽅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法达成协议时,⼈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给予另⼀⽅相应的补偿;(三)双⽅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分割;如果离婚时双⽅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使⽤。

当事⼈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结婚前,⽗母出资为双⽅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母对其⼦⼥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的个⼈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对其⼦⼥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结婚时由⼀⽅⽗母⽀付⾸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付的相关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进⾏分割。

⾄于⼀⽅⽗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母对⼦⼥的赠与,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母借贷给⼦⼥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共担。

协议离婚时,双⽅可以本着⾃愿⾃主的原则将这笔费⽤进⾏分割。

房屋产权归属有什么法律规定

房屋产权归属有什么法律规定

房屋产权归属有什么法律规定很多⼈认为,判断房屋产权归谁所有的⽅法很简单,只要看看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可以了,实际上这是⼤错特错的。

房产证上写谁其实不重要,房产所有权的最⾼效⼒来⾃房产登记。

房屋权属只有依法实⾏登记,才能获得产权。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房屋产权归属有什么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

其中对购房者真正有意义的只有转移登记。

所谓“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为变更时进⾏的登记。

购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记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们所说的“房产证”其实是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致,若不⼀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这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名字是你的,但若房⼦没有经过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是别⼈的,那房⼦依然不归你所有。

为了防⽌意外和纠纷的发⽣,购房者买房之后应尽快向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件,进⾏房地产转移登记。

《民法典》第⼆百⼀⼗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百⼀⼗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致;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百⼀⼗⼋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百⼀⼗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利害关系⼈不得公开、⾮法使⽤权利⼈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百⼆⼗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出租房屋中的房屋权属与产权转移问题

出租房屋中的房屋权属与产权转移问题

出租房屋中的房屋权属与产权转移问题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涉及到房屋的权属和产权转移问题是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

房屋权属和产权转移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接,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就出租房屋中的房屋权属和产权转移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房屋权属的确认与转移在出租房屋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先明确。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分为国有、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其中,国有和集体所有权由国家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私人所有权则属于个人或者其他非国家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

房屋的权属确认是出租房屋的第一步,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房屋登记信息以及产权证书等文件来进行确认。

一旦确认了房屋的权属,就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出租房屋。

房屋权属的转移是指房屋所有权从一个人或单位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单位的过程。

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通常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因为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将房屋的使用权交给了租户。

因此,在出租房屋时并不需要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二、租赁合同中的权属约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屋权属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合法效力的协议,对双方的权益具有约束力。

在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房屋的使用权归属于租户,但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除了房屋使用权的约定外,租赁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如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

这些约定应当合法合理,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三、产权转移问题的应对策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房屋的产权转移问题可能会成为租赁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比如,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原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

这种情况下,租户在付清租金后可能会面临房屋被追回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租户在出租房屋前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保障措施。

例如,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确保房屋的产权转移已经完成。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房地产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在这个市场中,二手房交易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

然而,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问题也是买卖双方必须要面对的。

本文将详细探讨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问题。

一、房屋权属问题房屋权属是二手房买卖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要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情况,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1 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卖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买方应仔细核对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2 房屋抵押情况房屋抵押是指卖方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的行为。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需要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以避免购买到已抵押的房屋。

买方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登记机关或者银行了解到房屋的抵押情况。

1.3 共有或共有权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房屋可能存在共有或共有权的问题。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必须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共有权人,并与其进行相应的协商和解决。

二、房屋限制问题除了房屋权属问题外,买卖双方还需要了解房屋的限制情况。

这些限制可能会对房屋的使用和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

2.1 房屋使用权限制房屋使用权限制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对房屋使用的限制条件。

例如,某些房屋可能只能用于住宅用途,而不允许办公或商业使用。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仔细了解这些使用权限制,以确保房屋的使用符合规定。

2.2 房屋产权交易限制房屋产权交易限制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对房屋买卖交易的限制条件。

例如,某些地区对外地人购买房屋设置了限制,或者对房屋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买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应仔细了解这些限制条件,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法完成交易。

2.3 房屋欠款或纠纷有些房屋可能存在欠款或纠纷问题,这将对买卖双方产生很大的风险。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需要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未还贷款、未缴纳物业费或征收补偿款等问题。

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产权是最重要的⼀项房产权利,对于房屋产权进⾏确权有相应的规定。

那么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有哪些,关于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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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房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知识产权概述1.房屋知识产权的概念房屋知识产权是指与房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房屋建筑作品、建筑专利、建筑技术秘密、建筑商标、建筑地理标志等。

2.房屋知识产权的特点(1)依附性:房屋知识产权依附于房屋本身,与房屋的物理形态密切相关。

(2)综合性:房屋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

(3)地域性:房屋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4)专有性:房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1.房屋建筑作品(1)房屋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建筑作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房屋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3)房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建筑专利(1)建筑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建筑技术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建筑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建筑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3.建筑技术秘密(1)建筑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建筑技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建筑技术秘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建筑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4.建筑商标(1)建筑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建筑企业或产品的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建筑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关于房子产权法律案例(3篇)

关于房子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因房屋产权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小区3. 案件当事人:(1)原告:某市某小区业主(以下简称“业主”)(2)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4. 案件争议焦点:(1)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1.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3月,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市某小区的住宅。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

2. 业主发现房屋产权问题2019年10月,业主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

经调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3. 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业主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无法办理房产证,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业主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2. 法院审理过程(1)审理阶段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审理阶段二:法院依法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审理阶段三: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3. 法院判决(1)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3)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涉及房屋产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精神。

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一、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裁判要旨: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也就是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前因,随之相应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是结果。

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

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483号。

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法院执行裁定将不动产物权执行给当事人并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土地房屋的权属一直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

尽管当事人取得该财产的执行裁定已被撤销,但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基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当事人仍为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利人。

因此,当事人属于有权提起独立诉请的第三人,因而也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570号。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一、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确认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裁判摘要〗: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

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

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房屋确权是指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人向有关部门确认自己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需要进行明确的是房屋的权利人并不代表一定是户主,那么到底是不是只有户主才能进行确权呢?下面我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的相关法律问题。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估计、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

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的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

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一种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

所以,如果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其对房屋享有一定权利,也是有权进行确权的。

二、房屋确权纠纷怎么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口头协议需要有第三方人认证。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

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商品房合同是购买商品房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其中,权属和产权问题是商品房合同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进行解析。

一、权属问题在商品房合同中,权属问题指的是购买人对商品房的所有权的归属。

一般来说,购买人在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后,开发商将商品房的所有权划转给购买人。

这体现了商品房合同中的权益平等原则。

然而,权属问题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例如,在商品房还未竣工或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购买人不能立即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明确购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产权移交的时限。

此外,购买人还需注意商品房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限制转让等情况,以避免购买的商品房权属受到限制。

二、产权问题产权问题是商品房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购买人对商品房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的保障。

一般来说,购买人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开发商会按照约定向购买人移交产权证书,购买人从而成为商品房的合法产权人。

在合同中,产权问题还应细化具体权益及约束条件。

例如,购买人享有的产权范围、使用权、处置权等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另外,购买人还需留意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产权维护义务等,以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在商品房合同中,还可以约定一些附加的权益保障条款,如装修标准、业主自治、共用设施等,以提升商品房的品质和购买人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除了权属和产权问题外,商品房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是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购买人应当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商品房质量的陈述,如建筑结构、材料标准等,确保购买的商品房符合预期。

此外,商品房合同还应包括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是购买人必须要关注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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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本质上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造成错误登记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过失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当二者发生竞合时,登记机关应履行先行赔付义务,而后再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一、房屋产权确认的概念和性质的认定(一)关于房屋产权确认概念的认定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职机关掌管的专门簿册上。

1[①]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基础,起着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交易秩序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加强不动产管理的重要举措。

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

(二)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特征的认定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他项权利产生和变动的前提,关系到公民切身财产权益的实现。

特别是登记错误,其不利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有必要把加强对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提升到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高度。

现行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损害赔偿三种法律救济途径,作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手段,损害赔偿较之于其他两种途径无疑具有更好的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效果。

二、关于房屋产权成立有效的条件(一)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有关部门1[①]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房屋权属登记,是国家加强不动产管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手段。

探讨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必须首先明晰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

厘清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关系,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希冀相关主体承担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才有可能。

鉴于房屋权属登记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产物,故学界一直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实现(二)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要件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形式的规定: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

前者认为: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产权的转移或者权利的设立,未经登记,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

后者认为,房地产是一种特定物,其产权的变动与其他权利的设定应当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已经转移或者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法律的全面保护。

(三)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形式所谓产权,就是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是这样定义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产权就是产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产权人的这四种权利有时全部归产权人所有,有时则不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例如使用权,产权人本身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当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时,则该房屋的使用权转归承租人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1、通过购买取得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通过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3、因为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

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4、因为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5、因为继承取得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三、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错误问题分析(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原因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其物权权利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不动产登记权利作为正确权利只是法律为稳定法律秩序所做出的推定,但其公信力并不是绝对的,原因就是不动产登记会产生错误。

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主要包括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两种情形。

2[②]房屋权属登记亦同。

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会对当事人提2[②] 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第121页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审查模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形式审查,即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格式要求方面的审查,而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辨别;二为实质审查,即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而且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

现行物权法在第十二条对登记机构的审查形式作出了规定,指出登记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时候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候可以实地查看。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登记机构的审查形式为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尽管我国的审查形式是在比较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优劣基础上作出的折衷选择,但这并不能弥除登记错误的发生。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或者登记机构的原因,都可能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第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第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

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

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二)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性质就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性质而言,大体有三种学说。

第一,公法行为说。

该说认为:“从登记行为看,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3[③]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

登记并非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来源于国家行政权,申请人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否则其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理由之三,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对不动产物权的确认与宣告,是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进行。

4[④]第二,证明行为说。

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5[⑤]第三,私法行为说。

该说认为登记行为中,真正由当事人参与的行为包括登记申请和登记请求两方面,考察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从这两项权利去考察。

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之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登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登记并不能赋予任何人权利。

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就登记制度而言,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撤销登记性质上均为向法院提起的私法上之诉权,并且登记机关应负登记错误之赔偿责任。

3[③]崔建远:《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4[④]王达:《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人民法院报》2007年总第3538期第5版。

5[⑤]谢庄、王彤:“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第8页。

6[⑥]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以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应当是一种行政行为,具体地说,是行政确认。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7[⑦]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

(三)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确认机关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权利主体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

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

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更为妥当一些。

四、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错误问题的解决(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更正前已所述,我国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采取形式审查加实质审查的模式,尽管登记机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等手段还是会发生登记错误的情6[⑥]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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