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而制定的。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下面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一、基本药物配备1. 国家卫健委将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类型和人口需求,制定基本药物配备标准,并定期进行修订和调整。
2. 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配备标准,合理选择和配置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3. 基本药物配备应考虑到药品的临床应用价值、患者需求和医疗机构的治疗特点等因素。
4. 为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质量,医疗机构应与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签订购销合同。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配备清单,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备并定期更新。
二、基本药物使用1. 医疗机构应依据患者的疾病诊断和治疗需要,合理开展基本药物的应用,不得盲目增减药物种类和用量。
2. 医疗机构应推广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并加强基本药物的临床研究和评价。
3. 医疗机构应通过临床路径和规范治疗等方式,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疗效监测。
4. 医疗机构应加强药物信息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理解,鼓励患者主动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基本药物使用的回顾性和前瞻性分析。
三、基本药物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采购、库存和配发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的储存和保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药品检查。
4. 医疗机构应合理设置和使用基本药物资金,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不受财务因素的制约。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基本药物是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内必需的医药保健品种,它们在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为了合理、规范地管理和应用基本药物,国家制定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
正文内容:第一大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意义1.基本药物的定义和分类a.基本药物的概念和特点b.基本药物的分类和作用机制2.基本药物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性a.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关键药物b.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的利器第二大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原则1.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a.基于临床指南和循证医学的选择b.个体化用药的重要性2.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a.推动基本药物的研发和供应b.鼓励医生和患者共同参与药物应用决策第三大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具体内容1.基本药物的储备和分配a.基本药物的储备和供应链管理b.合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的机制2.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南a.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南制度b.促进临床决策的标准化和科学化第四大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实施问题与挑战1.医生的角色和责任a.提高医生的临床决策水平和用药素养b.加强医生间的协作和沟通2.患者的意识和参与a.患者药物素养的提升b.促进患者参与药物应用决策的机制第五大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评估与改进1.评估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效果a.制定评估指标和方法b.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工作2.改进管理办法的措施a.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管理办法的改进b.加强培训和教育,提升管理者的能力总结:《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合理、规范地管理和应用基本药物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它鼓励医生和患者共同参与药物应用决策,推动基本药物的研发和供应,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医生角色和责任的问题、患者参与的挑战以及管理效果的评估与改进等诸多问题。
通过持续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培训和教育,可以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提升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水平和效果。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促进基本药物在我院优先合理使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用药需求,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医院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识和责任。
药剂科要根据临床需要优先配备我院《药品处方集》中的基本药物,既要保证临床需要,又要避免积压过期失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药剂科向临床各科室提供基本用药目录。
为督促医师更好的掌握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的知识,医务部将定期组织针对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的专项考核。
临床药师和门诊调剂药师要注意对住院病人及门诊病人正确使用基本药物的宣教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三﹚、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实行科主任责任制,各科制定本科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报医务部备案,临床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四﹚、突出对外科系统预防用药的重点管理。
外科系统围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按照卫生部(2009) 38 号文的要求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如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物,要在病历中充分阐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一﹚、,药剂科负责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医务部对基本药物使用不达标的科室进行干预。
﹙二﹚、医务部、门诊、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
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
﹙三﹚、药剂科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总结、调整,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并有可追溯的调整记录。
﹙四﹚、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在医疗服务中的基本用药权益,促进药品价格合理竞争和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二)是针对原有管理办法的优化和完善,旨在更好地履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正文内容:一、药品纳入和退出机制1. 药品纳入机制:(1)严格的药品审批程序:在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前,药品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的审批,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基于临床需求和疗效价值的评估:药品纳入的评估将参考药品的临床需求和治疗效果,确保纳入的药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3)价格谈判:对于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将进行价格谈判,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承受性。
2. 药品退出机制:(1)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进行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将退出目录。
(2)疗效价值再评估:对于已纳入的药品,定期进行疗效价值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纳入目录。
(3)新药替代:当出现更好的替代药品时,考虑将原有药品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二、药品目录调整和更新机制1. 定期审查和更新:每两年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更新,确保目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专家评审和社会意见征集:在目录调整和更新过程中,邀请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药品进行评审;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建议。
3. 临床需求和疗效价值的综合考虑:在调整和更新目录时,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和药品的疗效价值,确保目录能够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三、药品价格管控机制1. 市场竞争和谈判:通过引入多家企业参与药品价格谈判,促使药品价格的合理竞争,避免过高的药品价格。
2. 药品价格监管和监测:建立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保障公众的基本药物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基本药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以及相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第三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应坚持公平、合理、适用、易获得的原则,优先满足基层医疗机构和农村地区的基本药物需求。
第四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应注重解决公众普遍疾病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广经济、有效、安全、稳定的基本药物。
第五条基本药物的配备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招标管理规定进行。
第六条基本药物的使用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管理规定执行,药店的基本药物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药物配备管理第七条基本药物的配备由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人员负责,应按照药房管理规范进行。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基本药物的库存盘点,并及时调整配备数量,保证供应的及时性和充足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采购计划,根据需求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药品的采购数量和时间。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的需求和使用情况制定药品配备的优先级,并确保优先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
第三章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基本药物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和用药指南来选择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使用指导制度,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基本药物的使用评估,提高药物使用的效果和合理性。
第四章基本药物销售管理第十五条基本药物的销售由药店的药剂师或相关人员负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药店应建立基本药物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药店应及时调查和掌握基本药物的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药品的采购和销售。
第十八条药店应加强对基本药物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销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详细完整版)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原则: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定的药物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备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供应。
2.药品采购过程中,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并按需储备合理数量,确保供应充足。
3.药品采购在质量、价格和供应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的特点和需求。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与采购: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并不定期修订,医疗机构应按照目录进行药品采购。
2.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建立药物保障制度和合理用药制度。
3.药品采购过程要公开、公平、透明,建立有效的采购评审机制,确保合理价格和质量安全。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的库存管理制度,储备充足的合格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不足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
3.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研发工作,提高自主供应能力。
四、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1.疗机构要加强药物治疗的临床监测和评估,推广合理用药的宣传和教育。
2.医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指南进行处方,合理选择和使用药物。
3.加强药物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处方和电子监控系统,提高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责任: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违反配备和使用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
3.鼓励社会各方面监督机制的建立,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处理涉及国家基本药物的投诉和举报。
以上是关于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的详细完整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
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加强监督和改进工作。
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目标本文档旨在制定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基本药物,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基本药物的定义基本药物是指对绝大多数疾病有预防、治疗和康复作用,安全、有效、必需、价格合理的药物。
基本药物的具体清单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制定并定期更新。
基本药物的配备1. 医疗机构应根据基本药物清单,合理配备基本药物。
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服务范围和病种特点进行合理计算,并定期进行调整。
2. 基本药物的配备应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应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并建立药品采购的质量控制机制。
3. 基本药物的配备应做到及时、充足。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药品库存。
基本药物的使用1.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需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医生应根据临床指南和医学常识,选择适当的基本药物进行治疗。
2. 基本药物的使用应符合药物使用的规范和标准。
医生应正确掌握基本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和禁忌症等信息。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基本药物使用中的问题。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医生个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与评估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结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基本药物,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引言国家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一)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国家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配备品种数量不低于机构药品总品种数的一定比例(如5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逐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比例。
(二)医疗机构在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
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调保障供应。
(三)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库存情况,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国家基本药物,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疗救治的需要。
三、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一)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知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
(二)规范处方行为。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诊疗规范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对于同一疾病,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首选基本药物进行治疗。
(三)开展处方点评。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重点关注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
对于不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应及时进行干预和纠正,并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临床用药监测。
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药监测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四、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一)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国家基本药物。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和价格合理。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1. 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备、管理和使用,确保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2 基本药物是指国家确定的符合医疗需求,且具有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全民可及性的药物。
2. 采购管理2.1 医院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药物目录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订立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2.2 采购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3 采购药品应与供应商签订药品采购合同,并明确药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和价格等具体内容。
3. 入库管理3.1 全部基本药物采购完成后,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入库登记,包含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3.2 入库药品应进行验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3.3 入库药品应依照适合的环境要求进行储存,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光线,防止受潮、受热、暴晒等情况。
3.4 入库药品应依据有效期进行分类管理,优先使用靠近到期的药品,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 配发管理4.1 药房应依照患者需求和医嘱,合理布置基本药物的配发工作,确保患者及时获得所需药品。
4.2 药房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配发记录,包含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量、使用频次等信息,以备查档和追溯。
4.3 药房应定期盘点基本药物的库存情况,及时增补不足的药品,并记录盘点结果,以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分。
4.4 药房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储存和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损毁、过期等风险。
5. 使用管理5.1 医务人员在使用基本药物时应严格依照医嘱和规定剂量使用,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和疗效。
5.2 药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师,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的使用引导和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本领。
5.3 医务人员在使用基本药物过程中,应及时向药房报告药物的不良反应、药物错误使用等问题,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和改进。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XX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根据《XX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9〕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本药物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
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优先采购使用。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用药实现统一、上下联动,牵头医院要加强用药指导,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
第七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逐年提高。
省属和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3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40%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可下调5%;同级别中医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参照综合医院要求执行。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大对各类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的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
加大对全社会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让患者了解和支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
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科室和人员考核,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
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医改工作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财政资金拨付等相挂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根本药物目录治理方法第—节概述一、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类的依据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含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二、国家根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和动态治理1.国家根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国家根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根本保证、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2.国家根本药物的动态治理国家根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根底上,实行动态治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经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我国根本诊治卫生需求和根本诊治保证水平变化;(二)我国疾病谱变化;(三)药品不良反响监测评价;(四)国家根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六)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节列入国家根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X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公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X生产品种纳人国家根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纳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局部,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纳药品通用名称。
第三节不能纳入国家根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非临床医治首选的;(四)因严峻不良反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从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发生严峻不良反响的;(四)依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本钱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目的: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
工作要求:一、基本药物的范围(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二)本细则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二、管理目标(一)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二)医院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与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工作相结合,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
(三)医院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原则上医院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15%。
三、管理措施(一)优先配备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由药剂科按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确定采购品种;未常规采购品种需要引进的,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引进原则研究讨论,经同意引进的品种由药剂科采购。
(二)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
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严格按照四川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更新、下发全院各临床科室。
(四)医院应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五)临床用药应遵循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医师在制定诊疗计划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基本药物,同类药品应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四、监督管理与考核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点评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基药)的采购、配送、使用等管理,合理控制药品价格,保证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药的供应质量,加强基药的合理使用与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药的管理范围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基药的采购、配送、使用等,应当遵循药品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程序进行,确保合理、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基药的采购、配送、使用应当坚持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药的采购管理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参照药品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基药的采购。
第六条基药的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询价和直接采购三种形式。
第七条基药的招标范围应当包括全国范围内具有医药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且企业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保能力。
第八条基药的招标需符合以下条件: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药品价格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企业及产品通过国家药品检验和品质认证部门的检验和审核。
第九条基药的招标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准备、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和质疑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基药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结算方式等条款。
第三章基药的配送管理第十一条基药的配送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基药的配送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基药的配送过程中,药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配送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基药的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配送追踪和监控系统,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提高配送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基药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基药的使用应当通过合理用药指导和临床路径管理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基药的使用应当遵循临床诊断指南、药物治疗指南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和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3篇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3篇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一、基本药物指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物,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二、组织领导及责任一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二职责及分工1、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医务科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3、药剂科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一医院优先配备基本药物,药品遴选专家在遴选本院基本药物目录时,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上,优先选择基本药物进入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达到国家及广西制定的基本药物总品种的3096以上;二新品种的引进: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三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药剂科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四药品采购人员合理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的采购量,保持药库有充足的库存,尽可能防止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验收入库人员,对基本药物应优先验收,优先入库,优先发放;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一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R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科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二医院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医院根据各临床专业科室的诊疗特点及我院基本药物的供应情况,设置各科室的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指标情况见后附表;特殊情况下无法达到此比例的科室必须书面向医务科说明理由,经医务科论证后重新确定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三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通过医院网络系统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五、监督管理一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不达标的临床科室,医疗质量考核科室评分中扣2分;同时将科室基本药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使用较好的科室给予表彰;二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对使用不达标的科室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和通报;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立医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立医院基本药物管理,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二、基本药物确定与调整1.基本药物确实定应参考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并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
基本药物目录将定期进行评审和调整。
2.药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评审制度,负责对基本药物目录的更新和调整进行审议,确保符合医疗实践和科学标准。
3.基本药物的更新和调整应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和药房,并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工作。
三、基本药物采购与供应1.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采购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药物采购部门应订立严格的供应商筛选和评估机制,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3.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药物的数量、包装规格、价格及交付时间等紧要条款,并注明供应商应供应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基本药物储存和配送1.药房应具备良好的储存设施,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有效期。
2.药房应依照药物分类和储存要求进行合理排放,保持良好的乾净、通风和温湿度。
3.基本药物的配送应由特地人员负责,确保配送的准确和及时性。
4.药品分类和配送应依据临床科室的需求进行合理布置,确保药物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五、基本药物管理与使用1.临床科室应依照临床指南和规范,合理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确保药物的有效治疗和安全用药。
2.临床科室应建立完善的药物使用记录和药物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和药物相关事件。
3.临床科室应定期开展基本药物的使用评价和反馈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优化用药方案。
六、基本药物监测与评估1.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2.基本药物的使用统计应包含药物种类、数量、剂型、使用频次等信息,并与临床科室进行沟通和讨论。
3.药学部门应定期向医务部门、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基本药物的使用统计和评估报告。
七、违规与惩罚1.对于违反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版本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该办法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全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以下将分步骤阐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步: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通过公共卫生管理和医疗保障措施来维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为患者提供价廉物美、数量充足、来源可控、质量可靠的基本药物服务。
第二步: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包括药品品种的确定、目录修订、使用管理、定价机制、定点采购、药品经营等方面,旨在实现基本药物全覆盖、平价供给、可持续使用。
第三步: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以来,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方面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覆盖面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步:关注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目录缺乏专业性、重视药品的使用管理不足、供应链出现问题等等。
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推动基本药物供应体系的现代化、市场化和公正化。
总体来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它确实是一个积极的信号,预示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迈向更加开放和优质的方向。
未来,我们有望看到基于市场导向的竞争性、现代化供应链的诞生,为人民提供更加符合实际需求、高质量的医疗产品和服务。
尽管如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效果,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以及推动药品质量监管、医疗信息化等领域的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实现从“应急”到“预防”、从“传染病”到“慢性病”、从“治疗”到“康复”的转变。
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1. 概述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医院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和效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药物的采购、配送、存储和使用流程,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2. 药物采购管理2.1 采购流程a. 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供应商。
b. 采购部门应确保药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符合标准,遵守医院采购程序,确保竞争性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2 供应商管理a.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情况和药品质量等信息,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b. 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药品的交付时间、质量要求等。
2.3 药品验收和入库管理a.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验收区域,由验收人员对收到的药品进行检查。
b. 药品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并记录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遵守药品的先进先出原则。
3. 药品配送管理3.1 配送流程a. 医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配送通道,将药品从药房配送至各科室或护士站。
b. 配送人员应按照配送清单进行配送,并确保药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3.2 药品配送记录a. 医院应建立配送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数量、规格、配送时间和目的科室等信息,以确保药品的追溯性和有效性。
4. 药品存储管理4.1 存储环境a. 医院药房应设立适宜的存储温度和湿度,遵循药品的存储要求。
b. 药品应与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和易燃材料等进行隔离存放,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a. 药房应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定期盘点和补货计划等,以确保药品的供应和供应的准确性。
5. 药物使用管理5.1 医生使用药物a.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药物。
b. 医生需依据药物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研究证据,合理调整剂量和给药途径。
5.2 护士使用药物a. 护士应按照医生的处方和要求,正确给予患者药物,并记录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患者的反应。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基本药物是指根据疾病的流行病学、医疗机构的诊疗特点和经济社会条件,通过综合比较、专家共识确定的满足全人群基本医疗需求、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物。
基本药物的合理应用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规范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保障病患的安全用药和用药权益。
2. 原则:(1)临床必要性原则:基本药物的使用应基于医学证据和临床指南,确保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个体化原则:根据患者疾病特征、生理状况等个体差异,科学选取合适的基本药物。
(3)经济合理性原则:基本药物应具有适宜的价格,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4)科学技术进步原则: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发现,及时调整和更新基本药物的管理办法。
三、适应症和禁忌症1. 适应症:基本药物应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1)疾病符合该药物的适应症;(2)疾病临床特征与该药物的使用相符;(3)其他治疗措施无效或者不适合该患者;(4)患者对该药物不具有明确的禁忌症。
2. 禁忌症:基本药物应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1)疾病存在明确的禁忌证;(2)患者对该药物已知存在过敏或者严重不良反应。
四、剂量和给药途径1. 剂量:基本药物的剂量应根据不同疾病和患者的特点合理确定,遵循药物说明书和医学指南的推荐。
2. 给药途径:基本药物的给药途径应根据疾病类型、患者年龄、患者状态等因素进行选择,以求最佳疗效。
五、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1. 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定期进行不良反应的统计和分析。
医生和患者应密切注意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 不良反应处理:对于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和处理措施,包括调整剂量、更换药物或进行其他支持性治疗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
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七、各地应重点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具体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
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八、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九、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
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和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十一、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鼓励各地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十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十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十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
具体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
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五、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十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具体办法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十八、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
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九、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