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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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鉴于承运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旅客自愿购买机票,乘坐承运人的航班,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本公约所称“承运人”是指具有国际航空运输资质,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

1.2本公约所称“旅客”是指购买机票并自愿乘坐承运人航班的人员。

1.3本公约所称“行李”是指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和托运行李。

1.4本公约所称“货物”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运输的物品。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航班、时间和地点,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旅客提供餐食和饮料;(3)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急救和其他服务;(4)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5)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规定;(6)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2.2旅客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运人办理登机手续;(2)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机票价格、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费用;(3)遵守承运人制定的航班规定,配合承运人进行安全检查;(4)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和影响航空安全的物品;(5)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行李和货物的运输3.1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行李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李和货物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

对于超重、超大、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殊物品,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3.3旅客应当如实申报行李和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内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运输费用。

3.4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行李和货物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应当按照本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4.1承运人应当尽力避免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简称“附件17”)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全球民航安全和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

附件17于2002年生效,是国际民航界的重要里程碑。

附件17主要涵盖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安全要求、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和措施的实施,旨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全球民航的稳定和安全。

附件17规定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要求。

在招募和培训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时,航空公司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其没有犯罪记录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背景。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评估,以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

附件17还规定了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

机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设施和安全培训等。

航空器必须配备先进的安全设备,如防劫持系统和爆炸物探测设备,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此外,附件17还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加强对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上机。

附件17还规定了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航空公司必须对所有运输的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炸药、毒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建立货物和邮件的追踪系统,确保其安全运输和交付。

附件17的实施对全球民航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加强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附件17有效地防止了恐怖分子混入航空业。

通过加强对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附件17提高了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加强对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附件17防止了恐怖分子利用航空运输进行炸弹袭击等恐怖活动。

然而,附件17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附件17的要求和措施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

其次,附件17的实施需要航空公司和机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 第九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 第九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文件,用于规范国际民用航空界的标准和规则。

附件十四主要关注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如飞行员训练、飞机维护、航空器操作等。

附件十四第九版于2019年生效,是该附件的最新版本。

这个版本的发布主要是为了适应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该附件总结了过去几年内发生的航空事故和事件,并通过更新和完善规则,提高飞行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第九版的附件十四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附件十四规定了飞行员的训练和认证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基本技能、专业素质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各种飞行任务。

此外,附件十四还对机组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机组人员在长时间飞行中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根据这些规定,航空公司应该对机组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值勤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以避免过度疲劳和工时超标。

附件十四还包括对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和实施严格的维护标准和程序,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此外,该附件还规定了飞行员在操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起飞和降落操作、高度和速度限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程序等。

这些规则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性和一致性。

总而言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航空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提高航空安全性,减少事故和事件的发生,并确保航空运营的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1980年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
《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12月7日签订的公约。

主要内容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扶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4.国家主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

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

6.争议和违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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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核心内容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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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及历史背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起源与发展
1919年巴黎航空会议上提出
• 各国政府开始关注航空问题 • 成立国际航空委员会 • 制定国际航空法规
1929年签订《巴黎公约》
• 确立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 • 规范国际航空活动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奠定基础
0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条款与内容
航空器权利与管辖权
航空器权利
•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 • 国家对其注册航空器享有管辖权 • 航空器在领空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管辖权
• 国家对其注册航空器享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权 • 国际航空活动中涉及多个国家利益的,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协调
国际航空交通规则与程序
中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框架下的合作与参与
合作
• 参与国际航空组织的活动 • 与其他国家开展航空业交流与合作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与
• 参与国际航空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更新与改革提供建议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05
未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保障各国航空业公平竞争与持续发展
公平竞争
• 确立各国在国际航空市场上的权利和义务 • 规范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活动 • 为各国航空业的发展提供平等机会
可持续发展
• 确立各国航空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规范国际航空业的发展活动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提高全球航空安全水平与航班效率
航空安全
1944年签订《芝加哥公约》
• 进一步完善国际航空法规 • 确立国际航空主权原则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核心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 1 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并确保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国际航班的运输,无论航班类型、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所在国家。

二、航空公司责任1. 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应确保航班运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维护和检查、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航班的紧急情况应对等。

航空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

2. 服务质量:航空公司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舒适的座位、餐食和饮品的供应、及时的信息更新等。

航空公司应确保旅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并尽力提供额外的服务以提升旅客的舒适度。

3. 行李管理:航空公司应妥善管理旅客的行李,包括确保行李的安全运输、准确地标识行李、及时地提供行李查询和赔偿服务等。

航空公司应对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负责,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三、旅客权益1. 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应确保旅客在航班过程中的安全。

如遇紧急情况,航空公司应提供及时的应急指导和安全疏散措施。

2. 信息透明: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准确、清晰的航班信息,包括航班时间、登机口、延误或取消的通知等。

航空公司应及时更新旅客有关航班的信息,并提供合理解释和帮助。

3. 机票退改签:航空公司应允许旅客根据个人需求进行机票的退、改、签操作。

航空公司应提供明确的退改签政策,并尽量提供灵活的操作方式,以满足旅客的需求。

4. 行李权益: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妥善管理其行李,并提供行李查询和赔偿服务。

航空公司应尽力避免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并在行李遗失或损坏时提供合理的赔偿。

5. 延误和取消的处理:航空公司应妥善处理航班的延误和取消情况,包括提供合理的补偿、安排替代航班或提供住宿等。

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有关航班变动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四、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各方应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积极寻求争议的解决方案,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并确保旅客、货物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

它为各国航空公司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和一致的法律基础,使得跨国航空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1.蒙特利尔公约之前的里斯本公约案例:里斯本公约是1937年通过的国际航空公约,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这项公约的一个重要案例是1949年发生的“Boeing v. Altus”案。

该案中,波音公司生产的民用喷气飞机Boeing 307 Stratoliner在一次航班中发生了事故,导致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伤亡。

乘客家属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波音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最终裁定波音公司应当赔偿受害者家属。

2.蒙特利尔公约的航空货物责任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和行李损失的责任,并对航空货物的运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中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94年的“Sunbird v. Canadian Airlines”案。

该案中,一家名为Sunbird的公司向加拿大航空公司托运了一批货物,但这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丢失。

Sunbird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向Sunbird公司赔偿损失。

3.蒙特利尔公约对乘客伤亡的保护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并对此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一个典型案例是1998年的“China Airlines v. Ye Shiwen”案。

该案中,一次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乘客Ye Shiwen的伤亡。

Ye Shiwen家属要求中国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超额赔偿的要求。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中国航空公司在蒙特利尔公约的限制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拒绝了超额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在保护旅客权益和航空公司责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和一致的法律框架,确保了航空运输业务的顺利开展。

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

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

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
国际航空公约是指为了规范和协调国际航空运输活动而达成的
国际协定或协议。

这些公约通常涉及航空安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飞行员资质、航空器注册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内容和范
围的不同,国际航空公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航空安全公约,这类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安全标准和程序,旨
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

国际民航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就是其中的一种,它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要求等内容。

2. 航空运输公约,此类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协议,包括票价、运输责任、乘客权益等内容。

其中著名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乘客和货物运输责任。

3. 机场管理公约,这类公约主要涉及机场建设、管理和运营规定,以及航空器起降、停放等相关规定。

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机
场服务公约》就是其中的一种。

4. 航空器注册公约,此类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器的注册、所有权
和抵押等问题。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也包含了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广泛,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保障航空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这些公约在国际航空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各国在航空领域开展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附件9: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一、引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全球航空运输标准和规则的重要文件,其中附件9是关于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

本文将对附件9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和规范。

二、空中交通服务的定义附件9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定义,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等。

空中交通服务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的安全和顺畅运行,以及提供准确的飞行信息和气象数据,保障航空安全。

三、空中交通服务的组织与管理附件9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组织与管理要求。

各国应当建立合适的机构负责空中交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并确保其运行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同时,各国应当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与协调,确保空中交通服务的无缝连接和高效运作。

四、空中交通管制附件9对空中交通管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空中交通管制是指通过地面上的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控制的过程。

空中交通管制应当确保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的安全间隔,并协调航空器的起飞、降落和飞行航线,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五、飞行情报服务附件9规定了飞行情报服务的要求。

飞行情报服务是指为航空器提供有关飞行的信息和数据的服务。

飞行情报服务应当包括航路计划、气象情报、航空导航设施的情况等,以帮助飞行员做出准确的飞行决策。

六、航空气象服务附件9对航空气象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航空气象服务是指为航空器提供有关天气的信息和预报的服务。

航空气象服务应当包括气象观察、气象预报和气象警报等,以帮助飞行员了解飞行环境并采取相应的飞行措施。

七、空中交通服务的质量保障附件9要求各国建立和维护空中交通服务的质量保障体系。

质量保障体系应当包括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空中交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达到国际标准。

同时,各国应当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八、结语附件9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重要附件,对空中交通服务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公约作为全球民航领域的主要国际组织,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制定和推动国际民航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际公约作为国际民航法律框架的核心,为各国提供了共同遵循的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全球民航事业的发展和运行的安全。

国际民航组织于1944年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它的使命是促进民航飞行的安全、经济和有序发展,确保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具备高度的安全标准和互通互联的能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ICAO主要通过制定《国际民航公约》和相关标准和规则来推动全球民航事业的发展。

《国际民航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被视为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该公约包括了各种规定和原则,涉及航空安全、航空运输、航空通信、空中导航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准则,确保了全球民航的安全和稳定。

除了《国际民航公约》,国际民航组织还制定了许多重要文书,如《国际民航定额公约》、《国际民航运输危险物品规则》等。

这些公约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民航运输的发展,并确保了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导下,各国在国际公约框架下积极开展了合作,共同应对民航领域的挑战。

例如,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航空协定来确保航空运输的畅通,加强航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国际民航组织还通过组织国际性的会议和研讨会,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解决全球民航问题的方案。

然而,尽管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公约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全球民航仍面临许多挑战。

例如,不断增长的航空运输需求导致航空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解决。

同时,恐怖袭击和安全威胁等因素使得航空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合作,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综上所述,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公约在推动全球民航事业的发展和确保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共同的准则和规定,各国能够在国际民航领域进行有效合作,并共同应对民航领域的挑战。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鉴于航空运输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航空运输中存在的法律差异,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某些规则,保护航空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航空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

第二条定义"航空运输":指使用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活动。

"航空器":指用于或者可用于航空运输的任何飞行器。

"承运人":指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航空运输企业。

"旅客":指持有有效机票,乘坐航空器的人员。

"行李":指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携带的个人物品。

"货物":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托运的货物。

第三条运输合同的成立航空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或货物托运人出具航空运输凭证时成立。

航空运输凭证包括机票、货物运输单等,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第四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对旅客在整个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承运人应对行李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旅客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第五条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有权获得安全、准时的航空运输服务。

旅客应遵守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定、行李规定等。

第六条行李与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应按照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妥善运输行李和货物。

承运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旅客或托运人了解行李和货物的运输状态。

第七条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对于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赔偿责任的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受到本公约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限制。

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但不得违反本公约的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⑴航空运输期间也就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 保管的全部期间,包括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 降停的任何地点。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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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沙公约》
2.提高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0万SDR,两级责任制。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引人了电子凭证。
4.增加了旅客诉讼的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
④目的地法院
⑤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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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运人的免责
《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免责: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全的责任限额,除非托 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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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 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 权为限。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义务 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 国领土内起诉讼。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⑴如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⑵承运人在驾驶、操作或领航时的过失; ⑶如承运人证明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

国际航空公约

国际航空公约

国际航空公约(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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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
能说出主要的国际空运公约名称 明白华沙体制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
联系 学会运用华沙体制来判断空运事故的责
任方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
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 《华沙公约》(1929年); 《海牙议定书》(1955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蒙特利尔第一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二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三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1975年)。 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 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 《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 将取代《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日生效。 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18日对我国生效。 《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目前
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⒋ 承运人责任规定
⑴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损失 负责赔偿。
⑵《华沙公约》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即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或者在 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
⑶《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 250金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声明价值并缴费。 如因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所致,则丧失责任限额。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一、《华沙公约》
⒍ 索赔和诉讼时效 ⑴索赔通知期限:
货物损坏——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内。 货物延迟——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 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索赔通知,就不能再向承运人起诉。
⑵诉讼时效:
2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
二、《海牙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全称为《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海牙议定书》
⒉ 承运人责任方面
⑴《海牙议定书》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删除驾驶过失免责条款。 又称推定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举证倒置”。 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有过失, 承运人只有举证说明自己并无过失,方可免责。
⑵《海牙议定书》只是提高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 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变。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有关货物运输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华沙公约》
⒈ 公约的适用范围
⑴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
⑵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⑶公约管辖的国际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②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华沙法律体系”是由《华沙公约》和一系列修改议定书构成的。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新规定。 1.责任限额每公斤由250金法郎改为17个特别提款权(SDR)。 2.对电子货运资料的存储和传递作了规定。 3.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 承运人只有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⑴ 货物内在的属性或缺陷; ⑵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良; ⑶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⑷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采用无过失责任制, 即不再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判断承运人是否负责, 又称严格责任制。
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 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
一、《华沙公约》
⒉ 运输凭证
⑴《华沙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 ⑵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⑶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⒊ 航空运输期间
⒊ 索赔和诉讼时效方面
⑴《海牙议定书》对索赔时效作了修改: 货物损坏——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 货物延迟——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
⑵《海牙议定书》对诉讼时效未加修改。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全称为《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订于 海牙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 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签订于蒙特利尔,自1998年6月14日生效。 它不是政府间的协定而只是航空公司间的协议,但是经美国民航
委员会(CAB)批准。目前共有51个国家批准。 本协议只适用于航线始发点、目的地点或经停点中有一点是在美
国的航空运输。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可被称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和
二、《海牙议定书》
⒈ 运输凭证方面
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 (Air Waybill,AWB)
⑵《海牙议定书》明文规定可以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 ⑶但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货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字样,
所以事实上,航空货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不是物权凭证。 这是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本质性区别。
⑴航空运输期间也就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 保管的全部期间,包括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 降停的任何地点。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
⒌ 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托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权利: 有权在货物运输的途中将货物提回; 对已运至目的地的货物要求回运或改运; 对在经停机场的货物要求中止运输; 要求将货物交付给非航空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 ⑵收货人行使提货权后,托运人的上述权力丧失。 ⑶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支付运费; 填写航空货运单、提交必要的单证; 受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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