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自航甲板货船审图指南(2015修订)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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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质量证明书及CSQS标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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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转性能试验记录:
• 试验要求:以主机最大输出功率的85% (或转速的94%)的航速左、右满舵分别 各回旋一圈,测量船舶正常回转直径、最 大横倾角和回转不同角度的时间等。
• 注:①对于双螺旋桨船舶尚应测定一正车, 一倒车满舵回转直径和回转时间。
• ②加转试验开始时可用小舵角,逐步加大, 观察船舶横倾的情况,然后再满舵试验。
建造的船舶,填开始铺底的日期。 • 设计航速:按船舶稳性计算书上的设计航速填写。 • 建造完工日期:船舶建造时应提交检验的全部项目交验完毕日期。 • 改建完工日期:船舶改建时应提交检验的全部项目交验完毕日期。 • 船舶所有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产权所有人。法人是单位时,填单位
全称:法人是自然人时,填自然人所在地的县、乡镇、村及其姓名。
• 注明:CSQS标准适用于3000吨级以上的 常规钢制海船,中小型船舶可参照执行。
主要检验资料部分
• 船舶概况 • 船舶施焊、无损探伤人员情况登记表 • 船体材料清单 CSQS船体材料要求 • 船舶主要构件尺寸 CSQS主要构件要求 • 焊接材料 • 船体铸钢件和锻钢件
• (一)、船舶概况: • 船舶类型:按照该船的主要用途,根据海事局《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
• 总长:自船舶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间的水平长度,即最大长度(包括船体结构 的突出部分,如防撞构件、顶推架及“背包”等)。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 船长: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定义填写,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 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船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 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寸以上的正侧面照(无其它建筑物、船舶等背景)。
• 船舶登记号位置:按照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填写船检登记号在船上 的具体位置。

CCS国内船舶审图申请

CCS国内船舶审图申请

Form: RWPPA705-A标识号:_________________(由本社填写)国内航行船舶审图申请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对下述船舶的设计图纸:□按CSAD入级要求进行审查□按法规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

审图类型:□新造船□营运船□重大改建□一般改建□初次入级□单项审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部分图纸由供方提供时,请说明内容及联系办法)注: - 适用 - 不适用(请继续填写续页)船舶审图申请书 Form: RWPPA705-A━━━━━━━━━━━━━━━━━━━━━━━━━━━━━━━━━━━申请方承诺并确认已详细阅读下列条款及本申请书提及的入级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或规则,并同意受其约束:1、申请方在申请中国船级社(CCS)进行船舶审图时,接受该船舶所适用的本社入级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或规则中的全部条款约束。

2、在本社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合同时,本申请书即为本社与申请方之间的合同。

在本社与申请方就被申请船舶的检验(包括审图)签有其他合同的,本申请书各项内容是CCS与申请方签订的有关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申请书内容与有关合同以及适用的入级规范、其他有关规范或规则有不一致的,在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范围内,以本申请书内容为准。

3、申请方应按照本社的要求提供审图所需的图纸、报告、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并对所提供图纸、报告、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申请方应根据上述信息参数所适用的本社规范及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法规和特殊要求等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及必要的计算,并提交审图。

承诺建立适当的质保体系,以保证船舶和产品的设计质量。

5、本社入级规范、有关规范或规则对本社批准图纸有效性做出了规定,申请方在本申请表中填写的相关信息的变更可能导致CCS审批图纸的失效。

6、申请方应为本社的审图工作提供方便,保证支付本社由审查批准图纸产生的费用,即使由于申请方申请后撤回申请使此项审图未能由完成,申请方也应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本社支付相应的费用。

海上甲板运输船审图与检验指南

海上甲板运输船审图与检验指南

海上甲板运输船审图与检验指南《海上甲板运输船审图与检验指南》
嘿呀,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聊聊这海上甲板运输船审图与检验的事儿。

我记得有一次啊,我跟着一群经验老到的师傅们去检验一艘海上甲板运输船。

那场面,可真是热闹非凡呐!我们一到那船边,就感觉自己像进入了一个巨大的钢铁怪兽的领地。

师傅们拿着各种工具,那认真的模样就像在寻找宝藏一样。

他们一会儿看看这儿,一会儿摸摸那儿,嘴里还不停地念叨着各种专业术语。

我呢,就像个小跟班似的,在后面好奇地东张西望。

我们先来到了甲板上,哇,那甲板可真大呀,感觉都能在上面跑马拉松了!师傅们仔细地检查着每一个焊接点,还不时地用小锤子敲敲打打,听听声音。

我就奇怪了,这敲敲打打能听出啥来呀?师傅就笑着说:“嘿,小家伙,这可神奇着呢,通过声音就能判断焊接得好不好。

”我恍然大悟,原来这里面还有这么多门道啊!
然后我们又钻进了船舱里,那里面的通道七拐八弯的,就像走迷宫一样。

师傅们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连一颗小螺丝钉都要检查到位。

我在后面跟着,一会儿就被挤得晕头转向的了。

经过一整天的忙碌,终于完成了检验。

看着师傅们脸上那满意的笑容,我也觉得特别有成就感。

这次的经历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海上甲板运输船审图与检验的重要性,这可真不是随便搞搞就行的呀!
总之呢,这海上甲板运输船的审图与检验可真是一项细致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就像对待我们自己的宝贝一样!这就是我关于海上甲板运输船审图与检验的一点小体验啦,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呀!哈哈!。

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

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

第1章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为了保证渔业船舶的设计质量及规范开展审图业务,制定本规定。

1.2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只受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绘的符合相应资格等级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核准的船型编号的图样及技术文件(以下简称图纸),外国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除外。

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的图纸以及超越资格等级设计的图纸一律不得受理。

1.3 凡新建或重大改建的渔业船舶,均应在建造或改建前,按照本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审查,经审批后方可受理检验。

1.4 施工图纸应符合经审批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船厂应将一份完整的施工图纸及图纸批准函、图纸审查意见书提供给现场验船师备查。

1.5 如设计单位对原审批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在船体结构、设备配备和布置等有关船舶安全方面的内容作重大改变时,其全部设计图纸应重新申请审批。

1.6 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船厂应将倾斜试验报告及完工稳性报告书一式三份(同厂同批仅要求首制船),送交现场验船师审核并由该验船师所在检验部门批准。

报告批准后,一份留执行检验的部门存档(如该渔业船舶的图纸为非执行检验的部门审批则还应加送一份给审图单位存档),两份退回船厂,由船厂将其中之一送交船东(含后续船的船东)。

1.7 设计单位所采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或计算程序应经验船部门认可,对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提供有关资料,送交验船部门审查。

1.8 审图单位及现场验船师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送审的(含经审批的)图纸,不得外传(但若有依法判决的需要除外)。

若有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根据船舶的尺度和作业特点以及设备配置情况,审图部门可适当增减“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二)中所要求的图纸项目。

1.10 负责审理渔业船舶图纸的验船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对所审图纸的质量负责。

船舶检验指南

船舶检验指南

第 7 章电气装置 .................................................... 59 第8章 消 防 ................................................... 64
第 9 章 救生设备 ................................................... 74 第 10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 78
1

1、一般要求

1.1《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 (简称本指南)规定了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要求,旨在 为我社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提供依据。 1.2 当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有规定时,船舶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 定;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相关各方已接受相关标准,如国际船级社协会第99号建议《低于公约 尺度的货船安全建议》,船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若船旗国主管机关无相关规定时,经船 东申请,船舶可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1.3 本指南第 1 章的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 本指南其他章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 1.4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修理、改装和改建,至少应符合该船原适用的标准,重大改装 和改建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2、定义和缩写 2.1 除本条 2.2 外,本指南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相关国际公约中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相 同。 2.2 本指南中的有关定义如下: (1)机动船舶:系指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 (2)非机动船舶:系指不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包括已设置了推进机械、 但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海船。 (3)新建船舶:系指本指南生效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 (4)有人非机动船舶:系指海上作业时船上有人操作的非机动船舶和/或被拖航时船上有 人值班的非机动船舶。 (5) 船长L(m): 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 “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中所定义的船长。 2.3 本指南中所涉及的缩写如下: (1)国际海事组织:IMO (2)国际劳工组织:ILO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 (4)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公约 (5)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LL公约88年议定书 (6) 《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2008 IS规则 :FSS规则 (7)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015年生效的IACS要求列表

2015年生效的IACS要求列表
2015年生效的IACS要求列表
决议号
决议名称
版本
主要内容/版本变化
是否强制
生效日期
UR M10
Protection of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against
Rev.4 July 2013
将低、中和高速主机的定义与UR M71相协调,无实质性修改。

2015/1/1
考虑新通过的纳入能效要求的MEPC.203(62)决议对船型有适用范围,因此,对MARPOL附则VI第1条适用范围进行修改。

2015/1/1
UI MPC29
Annex VI of MARPOL 73/78
Rev.1 (Apr 2014)
根据MEPC.176(58)对MPC29中引用条款号进行更新,同时增加18.6条条款。该UI对船上配备燃油供应单的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2015/1/1
UR Z7.2
Hull Surveys for Liquefied Gas Carriers
(Rev.5 Jan 2014)
对于长期搁置或较长时间修理后的船舶可重新给出五年特检周期,前提是在重新给出之前按照下一个特别检验的范围进行检验并满意,即提前进行下一个特别检验后可重新给出五年周期。

2015/1/1
UR Z7.1
Hull Surveys for General Dry Cargo Ships
(Rev.5 Jan 2014)
对于长期搁置或较长时间修理后的船舶可重新给出五年特检周期,前提是在重新给出之前按照下一个特别检验的范围进行检验并满意,即提前进行下一个特别检验后可重新给出五年周期。适用于杂货船。
New Dec 2013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C-SOLAS 规定的构造安全检验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C-SOLAS 规定的构造安全检验

Section C SOLAS 规定的构造安全检验Safety Construction Survey Requirements by SOLAS序号No.分目录Description总页数Total PagesC1一般要求General Provisions1C2构造安全的检验Survey of Safety Construction2C3 固体散装货物适装检验Survey for fitness of carriage of solid bulk cargoes6一般要求CCS Confidential Rev. 3.0 99101.1现行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包含的内容及其生效日期见本须知V-A部分。

1.2SOLAS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以及5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货船。

1.3SOLAS公约要求的检验有:1.3.1客船的检验(客船安全);1.3.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设备安全);1.3.3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无线电安全);1.3.4货船构造、机器和设备的检验(构造安全)。

2.1货船构造安全的检验一般应结合船级的检验进行,如果船级的检验符合本社规范的要求,则可以认为该船的构造安全部分的要求也满足公约的有关要求。

如果船舶存在船级条件,则可以认为船舶的构造安全方面存在遗留项目。

当本社需要单独执行法定检验时,应按须知第五分册的有关要求签发文件,并参照须知第二分册船级检验的有关要求作为检验标准。

2.2检验种类和间隔期2.2.1初次检验初次检验系指船舶投入营运前的初次检验,其中检验应包括船底外部检查。

初次检验应包括结构、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此项检验应能保证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机及辅机包括舵机及其配合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规则要求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并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如为油船,则此项检验尚应包括货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配合的安全装置,对船底也应作外部检查,以及与此同时对有关检查项目的检验,应保持它们在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中国船级社通函_2013年_第111号总第397号

中国船级社通函_2013年_第111号总第397号

C C S 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3年)通函第111号总第397号2013年7月25日(共25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执行MSC.339(91)决议有关FSS规则修正案的通知1、前言1.1 2012年11月30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1次会议上,通过了第339号关于FSS规则第3、5、7、8、9、12、13、14章修正案的决议,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1.2 本通函对MSC.339(91)决议附件的修订内容以及该修正案执行中应遵循的检验和发证要求提供了说明。

1.3 MSC.339(91)决议及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的附件1 和2。

2、主要修订内容2.1 FSS规则第3章“人员保护”2.1.1 第2.1.1.4条中对“防爆型”增加注脚参考IEC 60079。

2.1.2 原第2.1.2条分解为两条:第2.1.2.1条为原2.1.2条内容,新增第2.1.2.2条,要求当空气瓶储气含量小于200L时,应发出视觉或听觉报警告知使用者。

2.2 FSS规则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2.2.1 在第2.1.1.1条(灭火系统保护的处所)后新增视为同一处所的条件:相邻处所虽由独立通风系统服务但未被A-0级耐火分隔隔开。

2.2.2 在第2.1.1.3条(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中新增:不必将灭火剂容器从固定位置移开,CO2气瓶上要有供称重时的固定块,其他类型灭火介质要有液面显示设施。

2.2.3 对于释放灭火剂的报警要求,除了原第2.1.3.2条中要求的经常有人员在内部工作或出入的滚装处所和其他处所外,新增了整体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经门或舱口盖进出的处所以及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

2.2.4 新增第2.2.1.2条明确了除特种处所外,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采用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时,CO2的灭火剂数量(如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45%)和管路设计要求(如10min至少三分之二)。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 /检验总体介绍CCS 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 也是 CCS 的主要业务之一。

经过多年发展, CCS 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 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 /地区设立了 CCS 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

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 CCS 能够公正, 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 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 2005年底, CCS 已对全世界 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 其中国内 1524家,国外 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南非等 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等不同行业生产的 500余种近 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 CCS 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 CCS 级或受 CCS 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 CCS 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 CCS 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 Z 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 -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 -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5. 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钢规2015修改通报第1篇(含国内入级规则2015修改通报,培训用)-20150507

钢规2015修改通报第1篇(含国内入级规则2015修改通报,培训用)-20150507

2020/1/19
9
附录1 海船附加标志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表
主要内容:
2、根据广州分社对“海洋石油286”轮船型附加标志的反 馈意见,新增“Offshore Engineering Support Ship”附加标志 ;
3、根据社审图中心反馈意见,对“Semi-Submersible Vessel”附加标志作编辑性修改;
6、根据钢规第2篇第17~19章内容新增“Launching work barge”、“Catamaran”附加标志;
7、文字修订。
2020/1/19
11
附录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
主要内容:
二、表E,特殊性能附加标志
1、根据钢规第2篇第2章第23节相关修改内容,新增 Grab*(×)附加标志,以区别满足CSR规范(本规范第10篇第 12章)的Grab(×)附加标志;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015修改通报
第1篇 入级规则
2015.05
2020/1/19
1
总体修改说明
本篇主要根据IACS/IMO要求以及规范使用反馈需求进行修改, 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按IACS URZ1,根据IMO A.1076(28)新增相关检验要求; 2、补充了不具有ESP附加标志船舶的相关检验要求; 3、将锚和锚链的相关检验要求指向IACS Rec.79;
2020/1/19
12
附录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
主要内容:
三、表F,自动控制附加标志 根据内部讨论会意见,“动力定位系统”及“一人驾驶” 属于特殊设备和系统范畴,故将其移至表G,同时将表G 的名称改为“特殊设备和系统附加标志”。 四、表G,特殊设备和系统附加标志 根据本规范第8篇第22章内容新增“ECL(集装箱安全系 固)”附加标志。 五、表H,特殊检验附加标志 根据广州审图中心反馈意见新增了水润滑的螺旋桨轴状态 监控,故协调修改“SCM”附加标志的说明。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1 目的1.1 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省局船检处和各船检所对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审图质量,使经省局船检处和船检所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2 适用范围2.1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图纸的审查及管理。

2.2 重大改建系指规范中的有关定义和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⑴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及装载容量;⑵改变了该船的类型。

3 职责权限3.1省局船检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协调部门和主要工作的承担部门。

负责对市(州)船检所的审图范围进行授权;对审图人员进行确认;按分工规定承担审图工作;受理和协调执行检验单位转移的审图工作,如船舶稳性、船舶强度审核等;必要时省局可组成审图项目组承担船舶的审图工作。

3.2 市(州)船检所根据省局船检处的授权,负责规定范围的船舶图纸审查工作。

3.3 审图工作由省局船检处和授权的市(州)船检所承担,分工如下:⑴省局船检处负责船舶大于20米或主机单机功率大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客船、油船、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以及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

⑵经省局船检处授权的各检验所负责船长等于或小于20米、主机单机功率小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省局船检处可根据需要,用《船舶审图委托单》单独委托审图任务。

3.4 必要时,省局船检处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项目审图小组,集中开展审图工作。

4 管理要求4.1 省局船检处每年对审图机构进行考核评估,重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

省局船检处在定期机构资质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4.2 船舶检验所(站)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

国际航行船舶图纸送审清单和关联关系

国际航行船舶图纸送审清单和关联关系

H1
适用于规范船长 L≥80m 船舶
H2
H1
H1
H2
H1
H1
H1
H1
B1-4
普通干货船及其它船型基本送审图纸目录
中国船级社编制
序号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 2 3 4 5 6 7 8
图纸名称 舵销、键、轴承等结构图 放泄塞布置图 尾部侧影图(含螺旋桨尺寸及与船体间隙等) 水下检验标志及布置图或手册(如适用) 牺牲阳极布置图 阴极电流保护布置图 起重设备布置图 起重设备基座结构图 起重设备基座结构强度计算书 起重设备的甲板支撑结构图 起重设备的甲板支撑结构强度计算书
锚泊、拖带、系泊等布置
货物系固手册
舱段屈服屈曲分析
节点细化分析
疲劳强度分析
2
船体结构(直接 货舱舱盖强度直接计算分析
计算分析)
锚泊、拖带、系泊等设备支撑结构强度直
接计算分析
大型起重机(主要部件)结构强度计算与/
或稳定性计算(如适用)
3 载重线
干舷计算书、载重线标志、水尺、舱容 梯子、栏杆、钢质门窗布置
图纸名称 甲板敷料布置图 防火门布置图 防火典型节点图 全船自然通风布置图 全船机械通风布置图 全船空调管系布置图 防火控制图 救生设备布置图 信号设备布置图 前桅、雷达桅结构图 磁罗经布置图 引航员梯及登离装置布置图 舷梯布置图 驾驶室可视图(含计算)
54 船员舱室设备说明书或明细表
55 船员舱室设备布置图 56 货物系固手册 57 货物系固设备布置及计算书 58 典型横剖面图 59 基本结构图 60 外板展开图 61 货舱结构图 62 机舱结构图 63 总纵强度计算书 64 沿船长各横剖面要素计算 65 油密和水密舱壁结构图

CCS 送审图纸目录 船舶类(供参考)

CCS 送审图纸目录 船舶类(供参考)

国内航行海船一、通用部分图纸:1、船体部分:(1)总布置图;(2)各种装载情况完整稳性计算书;(3)破舱稳性计算书(如适用时);(4)防火区域划分图(如适用时);(5)全船绝缘布置图(如适用时);(6)全船甲板敷料布置图(如适用时);(7)吨位估算书;(8)防火控制图(对载客少于100人的客船、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及小于500总吨的油船,可改送消防设备布置图);(9)通风筒及防火闸控制与布置图(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调);(10)救生设备布置图;(11)信号设备布置图;(12)引航员梯布置图(如适用时);(13)门窗布置图(包括风雨密门窗);(14)甲板货物绑扎布置(如适用时);(15)干舷计算书;(16)载重线标志图;(17)进水角开口坐标及其进水角曲线图或表;(18)舷门布置及结构图(如适用时);(19)首、尾门布置图(如适用时);(20)栏杆、扶手、安全通道与安全绳布置图;(21)步桥布置图(A型船);(22)全船小舱盖、空气管、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布置图;(23)装载手册(如适用时);(24)主要横剖面图;(25)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各层甲板、内底结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26)首柱结构图;(27)尾柱结构图;(28)外板展开图;(29)油密和水密舱壁图;(30)主机座和推力轴承座结构图;(31)尾轴架结构图;(32)货舱口围板结构图;(33)货舱舱口盖结构图及其强度计算书;(34)锚设备布置图,包括舾装数计算;(35)舵、舵杆和舵柄及其强度计算书;(36)桅、起重柱、起重机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图;(37)总纵强度计算书(如适用时);(38)冰区加强结构图(如适用时);(39)焊接方式和规格;(40)主防火区域及舱室防火分隔图(如适用时);(41)防火舱壁、甲板及门的结构详图(如适用时);(42)防火门控制原理图(如适用时);※(43)型线图与型值表(备查);※(44)舱容曲线图或表(备查);※(45)静水力曲线图或数据(备查);※(46)稳性横截曲线图或表(备查);※(47)船舶强度计算书(备查);※(48)船体及设备说明书(备查);2、轮机部分:(1)机、炉舱布置图;(2)舱底水与压载管系图;(3)主、辅机与锅炉燃油系统图;(4)主、辅机滑油管系图;(5)主、辅机冷却水管系图;(6)压缩空气管系图;(7)蒸汽管系图(如适用时);(8)主、辅机与锅炉排气管系图;(9)机舱通风管系图;(10)舵机电动液压系统图(包括辅助操舵装置);(11)水灭火系统图;(12)固定式灭火系统图;(13)凝水和乏汽管系图(如适用时);(14)锅炉给水管系和锅炉泄放管路图(如适用时);(15)燃油加热管路图(如适用时);(16)燃油、滑油净化系统图(如适用时);(17)液压系统图;(18)轴系布置图;(19)推力轴、中间轴、尾管轴(如有)、螺旋桨轴图;(20)尾管总图、包括油封装置和尾管轴承图;(21)轴系强度计算书,包括联轴器的连接计算、螺钉计算等;(22)螺旋桨强度计算书;(23)螺旋桨图(包括与船体的间隙等);(24)螺旋桨液压装配图及计算书(对无键或有键连接液压装配的螺旋桨需要提供);(25)轴系振动计算书(如适用时);(26)锚机装置动力系统图;(27)锅炉图纸和资料(适用非认可的船用产品);①总图;②本体结构图(包括构件连接结构);③受压部件结构图(筒体、汽水包、联箱、燃烧室、炉胆、过热器、减热器、经济器等);④附件布置图;⑤安全阀通径计算书;⑥强度计算书;⑦构件的热处理工艺;⑧试验压力;(28)受压容器图纸和资料(适用非认可的船用产品);①总图;②本体结构图(包括构件连接结构);③受压部分结构图(筒体、封头等);④附件布置图;⑤强度计算书;⑥试验压力;(29)货物冷藏装置图纸和资料(如适用时):①冷藏货舱(包括邻近舱柜)总布置图;②冷藏货舱绝热层敷设结构图;③制冷机舱总布置图;④空气冷却系统布置图;⑤空气冷却器融箱装置图;⑥冷藏货舱内盐水排管或制冷剂排管布置图和安装结构图;⑦制冷剂、盐水和冷却水的管系图;⑧冷藏货舱内泄水及通风布置图;⑨冷藏货舱内温度测量管及(或)感温器布置图;⑩制冷压缩机剖面图及往复式压缩机的曲轴详图;冷凝器、空气及盐水冷却器、油分离器、贮液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图;自控、安全和报警系统原理图(注明设备的规格、型号和功能);备件明细表;※(30)轮机说明书(备查);※(31)机械设备明细表(备查);※(32)制冷装置(包括集控和监控)及货舱绝热说明书(如有货物冷藏装置且为非认可的产品时)(备查);※(33)制冷能量计算书(如有货物冷藏装置且为非认可的产品时)(备查);3、电气部分:(1)电力系统图;(2)主要电力设备布置图;(3)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电力负荷估算书;(4)短路电流计算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大于250kVA船舶);(5)尽可能提供表明符合规范第4篇2.5.1.1和2.5.4.1要求的保护电器协调动作的分析;(6)主配电板单线图;(7)应急配电板(或应急蓄电池充放电板)单线图;(8)主照明系统图;(9)主照明布置图;(10)应急照明和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图;(11)应急照明和临时应急照明布置图;(12)船内通信系统图(应包括公共广播、主机传令钟、指挥电话及轮机员呼叫等系统);(13)船内通信设备布置图(应包括公共广播、主机传令钟、指挥电话及轮机员呼叫等系统);(14)船内报警系统图(应包括探火与失火报警、灭火剂施放预报警、通用应急报警及水密门关闭报警等系统);(15)船内报警设备布置图(应包括探火与失火报警、灭火剂施放预报警、通用应急报警及水密门关闭报警等系统);(16)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图;(17)航行灯与信号灯布置图;(18)电动号笛系统图;(19)航行设备系统图;(20)航行设备布置图;(21)无线电通信系统图;(22)无线电通信设备布置图;(23)天线布置图(如适用时);(24)无线电备用电源容量估算书(如适用时);(25)电力推进装置单线图(如适用时);(26)电力推进装置操纵台面布置图(如适用时);※(27)电气说明书(备查);※(28)电气设备明细表(备查);4、周期无人值班(自动控制与遥控)部分(如适用时):(1)安全系统项目表;(2)主、辅机自控与遥控系统图;(3)监测报警点表(应包括报警信号的显示部位);(4)自动化系统的动力源系统图;(5)测量显示点;(6)全船自动化系统说明书,包括:①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示意图及功能说明;②控制站(室)的监控功能(包括控制站、室之间的控制转换)的说明;③报警系统的检查方法和自检功能说明(备查)。

海船电气审图

海船电气审图

海船电气审图1. 主电源配备1.1除法规电气装置篇第3.2.2条规定之外,主电源至少应由两台发电机组组成;1.2 在遮蔽航区或与其相当的航区以及经同意在沿海航区某些特定航线上航行的船舶的主电源:1.2.1 货船可只设1台发电机组;1.2.2 客船上为主机服务的各种辅机、舵机油泵、消防泵、舱底泵等如由主机驱动,可只设1台发电机组。

1.3 审核电力负荷计算书。

2.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配备2.1 除遮蔽航区或与其相当得航区航行的船舶,其他航区的所有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均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电源。

2.2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也可是蓄电池组;2.3当应急发电机为发电机组且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和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45s)承载负载;2.4当应急发电机为蓄电池组时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2.5 小于1600总吨的货船、遮蔽航区或与其相当的航区航行的船舶以及有人工作的非机动船,如不设应急电源时,应设置备用电源:2.5.1 符合有关要求的蓄电池组;2.5.2 对法规规定的设备供电3 h。

2.6 审核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

3. 短路电流计算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大于250KVA 的船舶)3.1 对短路电流计算结果进行校核。

3.2 用短路电流计算的结果来校核发电机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的接通容量和分断容量。

即所选用开关的接通容量应大于其安装点可能出现的最大非对称短路电流,该开关的分断容量还应大于其安装点可能出现的最大对称短路电流。

4. 电力系统图4.1 可采用下列配电系统:(1)直流:双线绝缘系统;负极接地的双线系统;利用船体作负极回路的单线系统;(2)交流单相:双线绝缘系统;一线接地的双线系统;一线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单线系统;(3)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中性点接地的四线系统;利用船体作中性线回路的三线系统。

注: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可以采用三相四线绝缘系统。

【PSC】船舶甲板部PSC检查常见缺陷总结

【PSC】船舶甲板部PSC检查常见缺陷总结

【PSC】船舶甲板部PSC检查常见缺陷总结一、大副的常见缺陷1.引水梯一定符合IMO要求,引水梯下部一节坏。

引水绳梯下端系了拉绳。

2.舱盖,道门,水密门,通风筒必须水密良好,不漏光,胶条无油漆,把手不能短缺。

水密门必须有加力管(里外都有)。

甲板生活区门自闭器损坏。

穿过货舱的透气管,测量管等必须完好,防止货损或货物进入油舱或水舱。

压载舱等透气孔关闭装置完好,护盖完好。

油舱透气孔必须有网罩。

各大舱汗水杯畅通,浮球活络,盖子正常。

个别通风筒无开关标志。

机舱烟筒顶小道门正常,顶部铁板正常,所有的大舱通风关闭装置必须活络。

舱口尾基不活络,没加油。

老旧船的机舱主风机筒必须打开检查挡板情况。

各透气孔,测量孔,注入孔必须有铭牌或名称,载重线,船名,船籍港必须清楚。

大舱汗水槽易碰坏,应及时焊补,以保证大舱水密。

主甲板生活区水密门关闭不严。

上边柜应打开检查。

3.生活区两侧舷梯:两端踏板应为桔黄色夜光漆,横梁为红色。

甲板突出物油桔黄夜光漆或白漆:地令,上边柜道门等。

直生机降落场标志为白漆或桔黄色夜光漆。

去主甲板工作区,应有黄黑相间的绳子拦隔,并中英文标记: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后甲板机舱逃生门标示不清楚,蓄电池间门上未有禁烟安全标志。

各溢油槽,螺丝堵头宜活络,常关闭。

甲板上集油槽不能用木塞。

4.垃圾未按要求分类,垃圾记录不正规。

公共场所张贴垃圾控制程序。

垃圾记录簿:1)焚烧塑料垃圾应有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开始和结束船位。

2)在港口有接收设施,应分开记录塑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不能用空油桶焚烧垃圾,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垃圾桶数量不足。

垃圾分放不清。

垃圾处理规定铜牌要放在餐厅。

垃圾警告牌未张贴。

5.外生活区应急灯不明显,缺少锚钟,生活区内走廊地板有翘起。

主桅信号灯底座锈蚀。

油漆间应加马克。

清除所有航海灯具上的油漆。

所有航行灯需清洁。

应急灯灯罩需清洁。

艏尖舱有灯裸露。

6.卸货图没有显示船体强度,剪切力,力矩。

船长签字。

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中 国 船 级 社 CCS法定检验指南20052005年9月第1章 概述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3章载重线公约(LL公约)第4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第5章吨位丈量第6章高速船规则(HSC规则)第7章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8章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第9章载客潜水艇规则第10章 耐火试验程序第1章 概 述1.1 目的与用途1.1.1 中国船级社承担着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进行船舶法定检验。

为更好地指导验船师在执行授权的法定检验中正确理解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特编制《CCS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1.2 本指南可供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1.1.3本指南所述内容,除公约和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外,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1.2 公约和规则1.2.1本指南所涉及的公约和规则有:(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2)载重线公约(LL公约);(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4)吨位丈量公约(TM公约);(5)高速船规则(HSC规则);(6)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7)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8)载客潜水艇规则(PASSUB规则);(9)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1.3 说明1.3.1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

这是IACS 为了协调在整个协会的各成员社中正确理解和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协调IACS行动而制定的在船级社协会内部使用的文件。

由于其在航运界的权威性,其中有些文件已被IMO所接受而成为IMO的正式文件。

1.3.2本指南所包含的IACS统一解释截止到2004年12月。

1.3.3本社将根据现场反馈的需要以及IACS统一解释文件的变化不定期(每年)调整和增补本指南。

GD17-2015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引2015北京中国船级社

GD17-2015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引2015北京中国船级社

GD17-2015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2015北京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20152015年7月1日生效北京总目录第1篇总则第2篇检验与发证第3篇吨位丈量第4篇载重线第5篇船舶安全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8篇船员舱室设备第9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2015第1篇总则目录第1篇总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目录第1章通则 ......................................................................................................................................................... 1-1第1节一般规定................................................................................................................................................ 1-1第2章内河航区分级 ........................................................................................................................................... 1-4第1节一般规定................................................................................................................................................ 1-4第2节航区级别的评估方法............................................................................................................................ 1-5第3节有义波高的估算方法............................................................................................................................ 1-5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一般要求1.1.1.1 为了实施中国境外内河水域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舶或船舶)的法定服务,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渤海湾火车渡船审图原则-中国船级社

渤海湾火车渡船审图原则-中国船级社

渤海湾铁路轮渡审图原则0 概述0.1 新建的渤海湾铁路轮渡(以下简称火车渡船)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对客船和滚装船的要求作为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2003修改通报的指明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4)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1及其2002、2003修改通报(以下简称钢规);(5)中国船级社《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1;(6)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1998及其2001、2003修改通报(7)我国政府主管当局关于渤海湾客滚船的行政法令;0.2 鉴于0.1所列法规和规范尚未涵盖对火车渡船的全部要求,火车渡船还应满足以下的补充要求。

0.3 证书0.3.1 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要求签发证书并复核和确认相应的计算书:(1)客船适航证书(2)船舶载重线证书(3)船舶吨位证书(4)乘客定额证书(考虑航行时间时应按照实际营运的服务航速计算)(5)防止油污证书(6)生活污水证书(如需要时)(7)危险品适装证书A部分补充要求—法定部分1 一般规定1.1 干舷甲板上火车舱至少应符合对闭式滚装装货处所的要求;干舷甲板以上的车辆舱至少应符合对开式滚装装货处所的要求。

1.2 应能通过电视监视装置、水渗漏检测系统、指示器和声响报警装置:(1)得知内、外首门,尾门或任何其他舷门未关闭和任何关闭装置未处于正确位置。

(2)将可能通过内、外首门,尾门或任何其他舷门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浸水的任何渗漏信息反馈给驾驶室与机器控制站。

(3)在航行途中监控特种处所与滚装装货处所,以便探知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任何车辆的移动和未经允许而进入这些处所的乘客。

(4)在装卸车辆、上下乘客时对车辆舱(包括火车车辆处所和汽车车辆处所)进行监控。

海上自航甲板货船审图指南(2015修订)ccc

海上自航甲板货船审图指南(2015修订)ccc

海上自航甲板货船审图指南(2015修订)一、适用范围1.1适用于结构计算船长[以下简称船长(L),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此船长)]小于150米,舯0.5L范围内强力甲板上无开口(小型舱口盖、人孔盖除外)、货物装载于干舷甲板上的机动船(不包括采用吊车进行吊装的船载驳)。

1.2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建造、由本局及分支机构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船舶。

二、审查依据的法规、规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2012、2014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及其2013、2014年修改通报《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7)。

三、船体结构3.1 结构布臵3.1.1 船体结构的一般规定除下述条款给予明确规定外,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进行结构设臵。

本条款中的L L系指最深分舱载重线(相应于核定的夏季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3.1.2水密横舱壁的总数一般应不少于表1的规定,水密横舱壁的布臵应注意合理均匀。

表1 水密横舱壁总数3.1.3对于B/D≤6的自航甲板货船,一般应按表2的要求设臵首尾贯通的纵舱壁,其构件尺寸应按水密纵舱壁的要求计算,纵舱壁应注意合理布臵。

表2 纵舱壁总数注: ①中纵舱壁可由纵向桁架代替,桁架校核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12章驳船要求。

3.1.4对于B/D≥3的自航甲板货船,按照《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12章附录“箱形驳船横向强度校核方法”,用直接计算校核其横向强度。

3.2 总纵强度船长大于等于65m的自航甲板货船应进行总纵强度校核,但不应进行有限航区的折减。

3.2.1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L/B>5B/D<2.5Cb≥0.63.2.2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且水密横舱壁和纵舱壁的设臵满足本指南3.1.2和3.1.3要求,应按下述方法进行总纵强度校核;3<L/B≤5 或 2.5≤B/D≤6 Cb≥0.6a.由各船级社广泛认可程序进行迎浪状态下的波浪切力、弯矩的计算(如DNV);b.由COMPASS程序进行静水切力、弯矩的计算;c.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2.2.5、§2.2.6进行应力校核,许用应力按下式给定:弯曲应力:[σ]=175/K(船中0.4L区域)[σ]=125/K(船端0.1L区域)(K为材料系数)剪切应力:[τ]=110/K (K为材料系数)3.2.3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90m的船舶,还应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2.2.7进行屈曲强度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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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自航甲板货船审图指南(2015修订)
一、适用范围
1.1适用于结构计算船长[以下简称船长(L),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此船长)]小于150米,舯0.5L范围内强力甲板上无开口(小型舱口盖、人孔盖除外)、货物装载于干舷甲板上的机动船(不包括采用吊车进行吊装的船载驳)。

1.2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建造、由本局及分支机构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船舶。

二、审查依据的法规、规范: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2012、2014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及其2013、2014年修改通报《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7)。

三、船体结构
3.1 结构布臵
3.1.1 船体结构的一般规定
除下述条款给予明确规定外,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进行结构设臵。

本条款中的L L系指最深分舱载重线(相应于核定的夏季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3.1.2水密横舱壁的总数一般应不少于表1的规定,水密横舱壁的布
臵应注意合理均匀。

表1 水密横舱壁总数
3.1.3对于B/D≤6的自航甲板货船,一般应按表2的要求设臵首尾贯通的纵舱壁,其构件尺寸应按水密纵舱壁的要求计算,纵舱壁应注意合理布臵。

表2 纵舱壁总数
注: ①中纵舱壁可由纵向桁架代替,桁架校核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12章驳船要求。

3.1.4对于B/D≥3的自航甲板货船,按照《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12章附录“箱形驳船横向强度校核方法”,用直接计算校核其横向强度。

3.2 总纵强度
船长大于等于65m的自航甲板货船应进行总纵强度校核,但不应进行有限航区的折减。

3.2.1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L/B>5
B/D<2.5
Cb≥0.6
3.2.2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且水密横舱壁和纵舱壁的设臵满足
本指南3.1.2和3.1.3要求,应按下述方法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3<L/B≤5 或 2.5≤B/D≤6 Cb≥0.6
a.由各船级社广泛认可程序进行迎浪状态下的波浪切力、弯矩的计算(如DNV);
b.由COMPASS程序进行静水切力、弯矩的计算;
c.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2.2.5、§2.2.6进行应力校核,许用应力按下式给定:
弯曲应力:
[σ]=175/K(船中0.4L区域)
[σ]=125/K(船端0.1L区域)(K为材料系数)
剪切应力:
[τ]=110/K (K为材料系数)
3.2.3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90m的船舶,还应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2.2.7进行屈曲强度校核。

3.2.4 对于尺度比不满足L/B>3或B/D≤6条件的船舶,暂不予考虑。

四、稳性、货物装载、维护及人员保护
4.1船长L L(载重线船长)为80m及以上的勘划B型干舷的干货船和拟装甲板货的“海法规”第3篇第3章所述的勘划B-60和B-100干舷的干货船,应按法规第4篇第2-1章1.6要求核算概率法破损稳性。

对于有破损稳性要求的自航甲板货船,应同时送审破损控制图。

4.2应设臵双层底,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该双层底应尽实际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壁。

对于船长大于65米近海航区甲板货船,防撞舱壁向后的艏底部加强区域内一般应设臵双层底结构。

4.3未按照4.2设双层底的任何部分,以及异常的双层底布臵,应按附件的方法证实船舶能够承受足够的破损,并经检验机构批准。

4.4装载颗粒状散装货物的船舶,载货处所应设有货物的围护设施(围板或挡板)且货物装载高度不应超过围板并进行平舱,在货物装载布臵图中应明确并作为竣工后编制装载手册的依据。

货物围板应尽可能设臵成不参与总纵强度,如货物围板形成“阱”时,应于围板底部设臵排水口,其最小排水面积符合法规第3篇第2章 3.1的要求;考虑围板底部排水口被货物堵塞的可能,宜在围板半高处附近另外设臵足够的排水口以及时排除积水。

4.5拟装运大件的自航甲板货船,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第8篇第18章“大件运输船补充规定”的相应要求。

设计时应计及载运大件货物船舶的舾装数,并每个航次对系固、稳性、超压载作业的特殊要求等进行计算、编制超压载作业程序手册。

4.6拟装运大件的自航甲板货船,应报送船员安全通道布臵图。

当载货区域甲板上不能设臵船员安全通道时,应在甲板下设臵船员安全通道。

4.7载货区域甲板的两舷应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的规定设臵舷墙(或栏杆)。

但可以考虑采用活动式的。

4.8对于首驾驶的船舶,在尾部甲板应另外单独增配一只供机舱人员逃生用的救生(救助)艇或气胀救生筏。

五、船首设臵车辆跳板的自航甲板货船
5.1 本节定义的车辆跳板为满足本船货物汽车装卸作业而设臵的跳板,一般位于船首。

5.2该类船允许车辆在货物区域甲板进行装卸作业,但船舶航行时车辆不得位于船上,在船体说明书及货物装载手册中须明确。

5.3尾驾驶型的甲板货船
5.3.1甲板货船若最小艏高度不能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其航区应不超过近海。

5.3.2近海航区甲板货船若最小艏高度不能满足“法规”要求,参照“法规”(2014修改通报)第3篇第3章2.5,每舷甲板室的平均宽度应不小于0.3B且从艏垂线向后量起的长度最小不应小于0.07L且高度不应小于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每舷甲板室应符合法规对封闭上层建筑的要求。

在任何载况的浮态下,首部车辆通道处干舷甲板距水面的高度均不应低于夏季干舷值。

5.3.3按本指南5.3.2款设臵的近海航区甲板货船,货物区首部横向端围栏与首甲板室后端壁间距应不小于0.2B,确保首部上浪的及时分流;首端横向端围栏距中纵剖面0.25B范围内应高于首甲板室高至少0.2至0.5米,且航行状态时横向端围栏处的车辆进出口应处于关闭状态,防止上浪涌入货物区。

5.4艏驾驶型的甲板货船
5.4.1甲板货船若最小艏高度不能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其最高航区可为远海。

5.4.2甲板货船车辆跳板关闭时应与船体的首部甲板室形成风雨密性封闭空间。

并在首甲板室纵壁间后端开口处设臵活动的挡水围栏,或活动移门,防止甲板上浪涌入。

5.4.3首部甲板室的设臵同本指南5.3.2款。

5.5车辆跳板关闭时应紧靠首封板,并保持风雨密。

车辆跳板应设臵紧固、锁紧、支持装臵,其中一套紧固装臵应位于首甲板室的上缘。

在航行时跳板应起升与每舷甲板室密闭锁紧并在驾驶室设有相应的声光报警设施(在船体说明书及装载手册中须明确)。

5.6载货区域甲板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1节对载货甲板及车辆甲板的强度要求。

车辆甲板骨架及船体横向强度还应符合第2篇第9章第7节的要求、车辆跳板(及附件)应符合第6节的要求。

跳板、起升臂架及其附件等还应符合《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7)对车辆跳板和起重机的要求。

5.7航行中跳板起升处于密闭状态时,驾驶室视域应满足法规第4篇第5章2.2的要求。

2015.04.15
附:免设双层底设臵的破损稳性校核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 修改通报第4 篇第2-1 章第1.16.5 条,参照《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4 篇第2-1 章第9.8 条相关要求,对未设双层底部分及异常的双层底布臵,按以下方法满足破损稳性衡准时,同意免设双层底。

一、破损范围
B----夏季载重线吃水及其以下的最大型宽。

对于船长L L(载重线船长)为80m及以下船舶机舱区的纵向范围可限制在机舱舱壁之间;垂向范围是从龙骨线量起,如果未设双层底部分的船体不在垂向破损范围之内,则不必进行计算。

如果较小的破损范围的任何破损会导致更为恶劣的工况,则应计及这种破损。

二、渗透率
注①:装载液体的舱一旦破损,应假定所载液体从该舱完全流失,并由海水替代至最终平衡时的水线面。

三、剩余稳性衡准
(一)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后水线,应在可能发生继续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以下。

这种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以风雨密门或风雨密舱盖关闭的开口,但以水密人孔盖与平舱口盖、遥控水密滑动门以及永闭式舷窗等关闭的开口,可以除外。

(二)最终平衡阶段,不对称浸水所产生的横倾角不得超过25度,但如甲板边缘无浸没现象,则这一角度可增至30度。

(三)在最终平衡阶段,如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点以外的范围至少为20度,相应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在该20度范围内至少为0.1米。

在此范围内无保护的开口不应被浸水,除非该开口所在处所是假定浸水的。

在此范围内,上述(一)中列举的任何开口和其它能够关闭的风雨密开口可以被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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