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自航甲板货船审图指南(2015修订)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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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自航甲板货船审图指南(2015修订)

一、适用范围

1.1适用于结构计算船长[以下简称船长(L),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此船长)]小于150米,舯0.5L范围内强力甲板上无开口(小型舱口盖、人孔盖除外)、货物装载于干舷甲板上的机动船(不包括采用吊车进行吊装的船载驳)。

1.2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建造、由本局及分支机构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船舶。

二、审查依据的法规、规范: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2012、2014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及其2013、2014年修改通报《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7)。

三、船体结构

3.1 结构布臵

3.1.1 船体结构的一般规定

除下述条款给予明确规定外,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进行结构设臵。本条款中的L L系指最深分舱载重线(相应于核定的夏季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3.1.2水密横舱壁的总数一般应不少于表1的规定,水密横舱壁的布

臵应注意合理均匀。

表1 水密横舱壁总数

3.1.3对于B/D≤6的自航甲板货船,一般应按表2的要求设臵首尾贯通的纵舱壁,其构件尺寸应按水密纵舱壁的要求计算,纵舱壁应注意合理布臵。

表2 纵舱壁总数

注: ①中纵舱壁可由纵向桁架代替,桁架校核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12章驳船要求。

3.1.4对于B/D≥3的自航甲板货船,按照《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12章附录“箱形驳船横向强度校核方法”,用直接计算校核其横向强度。

3.2 总纵强度

船长大于等于65m的自航甲板货船应进行总纵强度校核,但不应进行有限航区的折减。

3.2.1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L/B>5

B/D<2.5

Cb≥0.6

3.2.2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且水密横舱壁和纵舱壁的设臵满足

本指南3.1.2和3.1.3要求,应按下述方法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3

a.由各船级社广泛认可程序进行迎浪状态下的波浪切力、弯矩的计算(如DNV);

b.由COMPASS程序进行静水切力、弯矩的计算;

c.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2.2.5、§2.2.6进行应力校核,许用应力按下式给定:

弯曲应力:

[σ]=175/K(船中0.4L区域)

[σ]=125/K(船端0.1L区域)(K为材料系数)

剪切应力:

[τ]=110/K (K为材料系数)

3.2.3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90m的船舶,还应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第2篇第2章第2节§2.2.7进行屈曲强度校核。

3.2.4 对于尺度比不满足L/B>3或B/D≤6条件的船舶,暂不予考虑。

四、稳性、货物装载、维护及人员保护

4.1船长L L(载重线船长)为80m及以上的勘划B型干舷的干货船和拟装甲板货的“海法规”第3篇第3章所述的勘划B-60和B-100干舷的干货船,应按法规第4篇第2-1章1.6要求核算概率法破损稳性。对于有破损稳性要求的自航甲板货船,应同时送审破损控制图。

4.2应设臵双层底,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该双层底应尽实际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壁。对于船长大于65米近海航区甲板货船,防撞舱壁向后的艏底部加强区域内一般应设臵双层底结构。

4.3未按照4.2设双层底的任何部分,以及异常的双层底布臵,应按附件的方法证实船舶能够承受足够的破损,并经检验机构批准。

4.4装载颗粒状散装货物的船舶,载货处所应设有货物的围护设施(围板或挡板)且货物装载高度不应超过围板并进行平舱,在货物装载布臵图中应明确并作为竣工后编制装载手册的依据。货物围板应尽可能设臵成不参与总纵强度,如货物围板形成“阱”时,应于围板底部设臵排水口,其最小排水面积符合法规第3篇第2章 3.1的要求;考虑围板底部排水口被货物堵塞的可能,宜在围板半高处附近另外设臵足够的排水口以及时排除积水。

4.5拟装运大件的自航甲板货船,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第8篇第18章“大件运输船补充规定”的相应要求。设计时应计及载运大件货物船舶的舾装数,并每个航次对系固、稳性、超压载作业的特殊要求等进行计算、编制超压载作业程序手册。

4.6拟装运大件的自航甲板货船,应报送船员安全通道布臵图。当载货区域甲板上不能设臵船员安全通道时,应在甲板下设臵船员安全通道。

4.7载货区域甲板的两舷应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的规定设臵舷墙(或栏杆)。但可以考虑采用活动式的。

4.8对于首驾驶的船舶,在尾部甲板应另外单独增配一只供机舱人员逃生用的救生(救助)艇或气胀救生筏。

五、船首设臵车辆跳板的自航甲板货船

5.1 本节定义的车辆跳板为满足本船货物汽车装卸作业而设臵的跳板,一般位于船首。

5.2该类船允许车辆在货物区域甲板进行装卸作业,但船舶航行时车辆不得位于船上,在船体说明书及货物装载手册中须明确。

5.3尾驾驶型的甲板货船

5.3.1甲板货船若最小艏高度不能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其航区应不超过近海。

5.3.2近海航区甲板货船若最小艏高度不能满足“法规”要求,参照“法规”(2014修改通报)第3篇第3章2.5,每舷甲板室的平均宽度应不小于0.3B且从艏垂线向后量起的长度最小不应小于0.07L且高度不应小于上层建筑标准高度。每舷甲板室应符合法规对封闭上层建筑的要求。在任何载况的浮态下,首部车辆通道处干舷甲板距水面的高度均不应低于夏季干舷值。

5.3.3按本指南5.3.2款设臵的近海航区甲板货船,货物区首部横向端围栏与首甲板室后端壁间距应不小于0.2B,确保首部上浪的及时分流;首端横向端围栏距中纵剖面0.25B范围内应高于首甲板室高至少0.2至0.5米,且航行状态时横向端围栏处的车辆进出口应处于关闭状态,防止上浪涌入货物区。

5.4艏驾驶型的甲板货船

5.4.1甲板货船若最小艏高度不能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其最高航区可为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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