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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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失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那些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人来说。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失业保险金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让他们能够在失业期间维持生计。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符合法定失业保险参保条件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参加失业保险:(1)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2)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3)具有劳动能力的。

2.符合法定的失业条件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1)因裁员、辞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被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失业的;(2)因非自愿原因被停薪留职或者被保留工作岗位的;(3)因病或者非本人意愿的其他原因被暂时无法就业的。

3.符合法定的缴费要求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符合以下缴费要求的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1)在失业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2)在失业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4个月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1.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首先要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是指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自己的失业情况的过程。

失业登记的时间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提交申领材料失业登记后,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领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申领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等待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审核结果一般会在3个工作日内公布。

4.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审核结果符合申领条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根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发放金额为上一月的平均工资的60%。

总之,失业保险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维持生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冀劳社[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1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解决因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保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具体标准、档次和执行地区见附件。

二、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计发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提高。

三、未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保险政策的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计发。

四、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关系到每个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力争春节前按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补发)到位。

要将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2: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执行地区一档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华北油田矿区二档邯郸市(不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三档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县、青龙县、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邯郸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南宫县、宁晋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四档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县、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宽城县、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作者:王现辉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费法律咨询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失业保险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请,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金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下面将对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做详细介绍。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必须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对象,即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范围内。

2.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必须是已经被解雇或因企业停业而失业的。

3.进行失业登记,并且符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审核标准。

4.在失业期间要求劳动者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培训。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缴纳基数和失业时间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劳动者过去一年的平均缴纳工资80%左右。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失业时长确定的,一般为失业时长的30%~80%。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个月一次,直至劳动者找到新工作或者失业期限到期为止。

三、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变化及趋势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经济形势的调整,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政策可能更加注重对失业者的就业帮扶和培训,以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失业率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也将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四、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和意义失业保险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失业者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强其再就业的信心。

同时,失业保险金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失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九、先申报、后缴费
•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职 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办法。
• 从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 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向税务 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 报缴费办法。
十、申报时间和方式
• 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十六、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
•顺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0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400元;怀孕满4个月 流产的800元。
十七、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限额支付标准的50%享 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缴费比例
• 按照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
•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缴费比例
(一)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单位缴费比例为7.9% • 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七、缴费比例
(二)其他用人单位: ①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 单位缴费比例为8.5%,个人缴费比例为2%
•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 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 截留、克扣或挪用。
二十、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 假15天;难产(包括剖宫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 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二十一、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 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延长产假60天。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一、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都有哪些待遇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委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

1. 前提条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2. 适用人群:共有3类失业人员。

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未续签、正常解除合同、(人社部发〔2020〕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的失业人员;二是根据近期国家人社部、财政部《通知》40号),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是根据人社部2020年3 月下发的人社厅发〔2020〕2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0号)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人员。

3. 享有待遇:失业人员有5项待遇。

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四是“价格临时补贴”的政策。

且在2020年3月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发放。

二、超过60日申领期限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何规定答:根据政策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可线上提交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申领时失业金标准发放。

发放时限,按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是多少答: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时间,按其累计缴费时间核算。

满1年不满5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领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作标准调整而调整。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沧政字[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沧政字〔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渤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对2005年至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决定保留的48件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5〕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9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沧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74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4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3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邮政局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7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5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9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各执法部门罚没财物进行分类处理的通知》(沧政字〔2006〕24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7〕14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20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沧政字〔2007〕18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6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7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低旧危破陋建筑物拆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2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8〕24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沧政字〔2008〕119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红十字会捐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号);3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8号);3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9号);3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10号);4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11号);4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4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4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98号);4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8号);4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7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9号);4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项目建设取土用地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4号);4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38号);4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新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7日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促进职工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四)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职工医保政策、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失业金是由国家提供给失业员工的一种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失业条件:1.必须是劳动者,即拥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2.确实遭到了非本人原因的解雇或解除雇佣关系,例如企业倒闭、裁员、经济下滑等;3.年龄在16周岁以上,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

二、失业金的标准:1.基本失业金标准:失业金的数额为上一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80%;2.最低失业金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各地设立了最低失业金标准,失业金的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确立的最低标准;3.最高失业金标准:失业金的支付金额上限为国家规定的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4.失业金的支付期限:一般情况下,失业金支付的时间为失业登记之日起24个月,期满后就会停止支付。

三、申领流程及材料:1.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需要到当地的劳动社保局进行失业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2.劳动合同解除证明:需要提供用人单位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3.身份证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4.失业保险证:需要提供失业保险证等失业保险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办理。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失业人员,如农民工、个体户等,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失业情况和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定。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办理申请,以获得合格的失业金援助,缓解生活困难。

河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河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河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河北省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是指失业人员在河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 年满16周岁的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口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

2. 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因停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导致失业的。

3. 到国家统一管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接受就业服务,且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例规定的求职条件。

4. 在缴费职工中,下岗职工失业两年内,困难就业人员失业一年内,其他职工失业半年内,并且在登记失业后30日内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的。

5. 企业破产,停业、倒闭或者不再进行业务经营等因素导致职工集体性失业的,其中下岗职工急需失业保险金的。

二、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8个月。

2. 单位缴费职工的月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0%。

3. 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金额的失业保险金,但每月领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上一档次的月度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高于上一档次的本市局调整后的职工月度失业保险金标准。

4. 失业人员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18个月,如果有不同月份的领取标准,以较高的为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上岗条件的,可以随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接受保险金压取。

综上所述,河北省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失业人员,并且按照规定的标准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失业保险制度时,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合理地领取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从而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2016年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的参加人员、申领条件和待遇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都应当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3.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档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失业保险缴费停止后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逾期不受理。

3.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在次月的12号至15号(遇节假日、双休日请往后顺延)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工商银行存折到路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签字,按城镇职工享受待遇的并在每月的12号至15号(遇节假日、双休日请往后顺延)到失业保险科确认失业状态,然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张2.彩照3张(1寸2张,2寸1张)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另一份可以是复印件4.浙江省企事业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5.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6.《路桥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即社保大厅办理过的回单7.失业保险截止缴费当月的地税失业保险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以是复印件8.本人工商银行存折或对账簿或开户申请书的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失业保险金是政府提供的收入保障,目的是帮助失业者维持正常收入,以确保他们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收入保障。

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获得失业保险金,一般包括:一、介绍者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1、符合职工失业保险义务的职工,自然人劳动者和国家机关职工、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2、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失业前半年具有正当的就业关系,有合法的就业收入,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介绍者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报告失业:凡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士,有义务在失业后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业事实签定书面材料、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便向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参加失业登记:失业者在报告失业后,在劳动部门指定的登记处登记失业卡,办理失业登记,明确失业状态,参加就业活动,接受就业指导和管理。

3、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在报告失业且参加登记后,失业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对有关失业事实进行核实,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批准获得失业保险金。

三、获得失业保险金后一般享受的优惠1、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一般分两次发放,符合发放条件和期限的失业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失业补助金;2、失业津贴:失业保险的津贴是按月发放的(略有省份差异),根据相关规定有效领取后,每月发放一定比例的失业津贴;3、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失业期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技能;4、推荐就业:失业保险金会按规定补贴就业推荐费,协助失业者就业;5、创业补贴:失业保险金还可以支持失业者创业,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进行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金的人士有资格领取的优惠多种多样,可以有效帮助失业人士在失业期间维持一定的生活状况。

但是,失业者申请失业保险金之前要首先充分了解失业保险金申请的条件与标准,仔细阅读申请材料,确保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准确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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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月可领取630元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月可领取630元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全面上调,最高每月可领取630元。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如医疗补助金、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等。

未实行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政策的设区市,从2011年1月起,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失业保险金上调共分两挡,四个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以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的。

截至去年11月份,全市共有5792人领取失业保险,其中市本级2061人。

以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09年10月起执行的,时隔一年多再次提高,其中市本级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555元增至630元,最低标准由455元增至540元。

失业保险金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条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01026 实施日期:20010101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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