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章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章程(1989年1月17日发布)第一条本存款业务由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及其经批准开办外币存款的所属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条本行办理个人外币存款业务,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存外币,取外币,利息以外币计付,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开立个人外币存款帐户。

第四条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与外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如从境外寄回的私人支票,旅行支票),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

第五条存款的币种存款的货币限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港币。

以上货币可直接办理存款。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六条存款种类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活期存款:开户起存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二、定期存款:3个月、6个月、1年、2年4档,开户起存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存取手续一、存款人申请定期或活期存款开户,应填写存款申请书,并书面约定存取方式,如书面约定凭印鉴支取,须凭预留印鉴;二、活期存款实行存折式,可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实行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

如提前支取须凭证明文件办理,但只限一次;三、存款人由海外直接汇款转存时,应附说明开户内容,存单或存折的处理办法和取款手续,银行可按要求办理。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一般认为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贷款、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币卡、外汇理财业务等。

国家为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下面分角度对这些规定进行说明:外汇管理●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依交易性质不同(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向银行提供不同材料办理。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

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银发[2000]267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0〕26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

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

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

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84.05.26•【文号】•【施行日期】1984.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公布)第一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分支行、处办理。

第二条凡中国境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可以本人名义或与境外亲属联名开立本外币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存款分外汇账户与外钞账户,下列外币可以分别存入:(一)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

如属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二)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外钞账户。

第四条存款期限与货币种类:(一)本存款为定期存款,存期分半年、一年、二年。

(二)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港币五种。

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账。

(三)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等值外币。

第五条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不留印鉴),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

存款人居住地区未设中国银行的,可函向附近中国银行申请开户,银行按存款人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

第六条存款计息(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个人定期外币存款利率计付。

(二)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三)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仅限一次),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按实际存期的利率档次计息;存期不足六个月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

第七条存款到期可以续存。

到期未来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

第八条存款支取(一)存款到期,本息凭存单和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向银行支取人民币,享受优待侨汇的待遇。

(二)存款人若在国内友谊商店购买东西,银行可开给记名式即期外汇人民币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18【实施日期】198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汇系指:一、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四、其他外汇资金。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

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第二章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第五条中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和支出,都实行计划管理。

国家允许境内机构按照规定持有留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规范外汇存款业务,保障外汇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外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外汇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存款种类第五条外汇存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定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到期后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二)活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可以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三)通知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提前通知银行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四)协定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利率和取款条件,银行根据存款人需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流动性支持的存款。

第三章外汇存款账户第六条外汇存款账户分为以下几种:(一)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个人,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二)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单位,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三)保证金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外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存款利率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汇存款利率分为以下几种:(一)基准利率: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浮动利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由银行自行确定的利率。

(三)固定利率:存款人和银行事先约定的利率。

第五章外汇存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外汇存款业务流程如下:(一)存款人填写外汇存款申请书,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资金。

(二)分支机构审核存款人身份和外汇资金来源,确认无误后,为存款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与分支机构签订外汇存款合同,明确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取款条件等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1•【文号】汇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用自有人民币购买外汇,为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配合“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凡符合《细则》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以持《细则》中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全系统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核发核准文件。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在其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核发备案文件。

(三)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各级外汇局应当将核准辖内银行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情况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外汇局备案,各分局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银行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变取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收取钞转变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个⼈外汇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个⼈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个⼈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外汇管理办法》和《个⼈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个⼈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外汇帐户和境外个⼈外汇帐户。

⼀、境内个⼈是指持有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临时⾝份证件、户⼝簿、军⼈⾝份证件、武装警察⾝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的外国公民(包括⽆国籍⼈)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对境内个⼈和境外个⼈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第五条各⾏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于境内营业⽹点。

第⼆章个⼈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可以凭本⼈有效⾝份证件在银⾏开⽴外汇储蓄帐户。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范围为⾮经营性外汇收付、本⼈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划转。

境内个⼈和境外个⼈开⽴的外汇储蓄联名帐户按境内个⼈外汇储蓄帐户进⾏管理。

第⼋条个⼈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凡从境外汇⼊、携⼊和境内居民持有可⾃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现钞帐户需按取钞收费。

不能⽴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办理托收,受托后⽅可存⼊。

⼆、凡从境外携⼊或个⼈持有的可⾃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现汇帐户需收取钞变汇⼿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个⽉、三个⽉、六个⽉、⼀年、⼆年等档次。

第⼗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元、欧元、加拿⼤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银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05.14•【文号】银发[1987]145号•【施行日期】198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发布银发[1987]145号)为了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合理的业务竞争,现对外汇存贷款利率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在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集中的地区(如深圳、上海、厦门等),应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同业公会。

公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协调该地区各金融机构的外汇存贷款利率。

二、同业公会主席由当地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可由会员轮流担任。

三、同业公会在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时应遵循下述原则:(一)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利率可由双方协商制定,公会对此可不加限制。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存贷款利率,公会可根据国际资金市场利率(伦敦、香港的同业拆放利率)的水平和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的成本及费用,制定出外汇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和贷款利率的最低限。

各金融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

(三)公会应制定出具体的处罚办法,对违反公会有关规定者进行处理。

四、对于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不集中的地区,其外汇存贷款利率仍参照中国银行的现行利率执行。

五、经营外汇业务同业公会成立后,应将公会章程和外汇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标准,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备案。

关于中行个人外币存款包括哪几种?

关于中行个人外币存款包括哪几种?

关于中行个人外币存款包括哪几种?中行个人外币存款包括哪几种?中行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活两便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小额外币优惠利率存款、大额外币优惠利率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外币存款按照存款数额分为外币存款按照存款数额主要分为大额外币存款和小额外币存款。

1. 大额外币存款:通常指的是存款数额较大的外币存款。

由于存款数额较大,银行通常会提供更为优惠的利率和服务。

这类存款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高净值个人所持有。

大额外币存款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银行和国家而异,但通常都是以万或百万为单位。

例如,某大型跨国公司可能在美国的银行存入千万美元的外币存款,以用于跨境支付或资金管理等。

2. 小额外币存款:指的是存款数额较小的外币存款。

这类存款通常由个人或小型企业所持有,用于旅游、留学、进口商品等个人或商业用途。

小额外币存款的利率通常较低,并且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用。

与大额外币存款相比,小额外币存款更加灵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存取。

例如,一个留学生可能需要在银行存入几千美元的外币存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

外币存款按照存款数额主要分为大额外币存款和小额外币存款,它们在利率、服务和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了解这些差异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外币资产,实现财务目标。

交通银行里外币存款怎么取出?第一、如果是持有交行双币种信用卡,带有美元账户,可以在国外的海淘网站支付时使用美元账户的额度;也可以在境外刷卡时,选择VISA或万事达通道,使用美元账户的额度,除此之外,双币种信用卡也可以在境外取现。

第二、在有VISA或万事达标识的取款机上取现,取的是当地币种,按美元入账,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5美元。

境外通过银联取现,按交易金额的1%加上人民币12元收取,最低人民币15元。

第三、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期,按照取现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五的收取利息,直到还清前一天为止,并且按月收取复利。

外汇管制限额明细

外汇管制限额明细

外汇管制细则我国已于1996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由于目前我国仍实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为确保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防止无贸易背景或违法资金等非法流出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核心目标和原则即为真实性审核。

实现手段主要是通过核对资金流与物流对应情况、规范银行审核外汇收支单证、构建外汇流动非现场监测监管体系等。

一、个人购汇结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

如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办理购汇。

如超过年度总额购汇,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您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即可办理购汇。

1、购汇(1)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2)境内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提钞用途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报备。

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有关凭证为个人办理提钞业务。

(3)境内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存入本人外汇账户,也可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2、结汇结汇时根据不同需求和原因,提供相关资料即可结汇。

二、境内外汇出境外1、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1.03.26•【文号】•【施行日期】1991.03.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6日)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为了加强利率管理,使我行的利率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总行在去年召开的计划处长座谈会上听取了各行对利率管理工作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部分分、支行的利率执行情况作了调查。

去年11月,总行召集8个行的同志在郑州讨论起草了《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和《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随后又征求了总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今年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正式下发你行,请即转发辖内各行,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为便于各行更好地执行这两个利率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说明如下: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各项外汇利率,目前仍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研究确定,但下达文件时应会签并抄送综合计划部门。

二、《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停、减、免息和加罚息的减免可参照总行(88)中信字第106号的规定,凡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贷款报总行批准;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下的贷款由各行根据辖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买方信贷、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免息则应按总行(90)中贷(财)字第73号及(90)中贷财字第87号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为了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外汇利率和外汇专业银行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细则》的通知-中银业[1992]281号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细则》的通知-中银业[1992]281号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细则》的通知(中银业[1992]281号1992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我行办理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一直采取“侨转委”转汇方式,现已不适应目前业务情况。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改善汇款服务质量,加速汇款解付,明确各自职责,总行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取消“侨转委”方式,改为以902报单带头寸直接转汇,并将在1992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现将《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细则》下发各行,望遵照执行。

如各行执行中对细则条款有补充、修改意见,请及时上报总行国际部。

改革转委办法后,请各行抓紧清理9月1日前的侨委并及时解付。

因各种原因不能解付的及时向总行营业部或其他转汇行查询。

如经查询仍不能解付,各行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转委款退回总行营业部或其他转汇行处理。

附件:个人国外汇入汇款汇业务细则根据1992年5月全国汇款业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总行决定对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改变过去“侨转委”处理办法,以减少中转环节,改进服务,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现特制定本业务细则,供各行参照执行。

一、转汇行汇入行收到国外的汇入汇款,收款人在外地的应办理转汇,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办理解付。

(一)落实汇款头寸后,转汇行应将汇款通过“902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或“904辖内往来”科目划收解付行账。

(二)转汇时按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原则办理。

(三)转汇行应将汇款详细内容及时准确无误地转到解付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查询,延误汇款的解付。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2月6日)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七条存款种类。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外币活期储蓄: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以后可以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

二、外币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

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存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

第八条存取款手续及自动转存。

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培训

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培训

售汇超过年度总额的业务种类
境内个人购汇超过年度总额需审核的材料: (三)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 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 明。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 真件办理;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 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审核其他证明材料后 直接办理。 (四)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 境外培训费用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 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审核其他证明材料后直接办 理。
日起实施,即2007年4月28日)起原经营资格自动 扩大至全部对私业务。.....”
全辖开办情况
目前,我行全辖118个网点中,除江东新天地外, 均已取得:对私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有省行和 市分行授权),均已接入和使用外管局“个人结售 汇管理信息系统”。
除江东新天地其它网点已全面开办个人结售汇 业务,具体包括:个人结汇业务和个人售汇业务。
明并向由客户向我行申报用途后办理。 年度总额内结汇,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业务种类
境内个人,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
我行须审核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表明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1、捐赠: 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
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应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骑
缝章(公章)); 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

中国银行外汇管理新政策常见问题问答

中国银行外汇管理新政策常见问题问答

中国银行外汇管理新政策常见问题问答(一)(2007-2-7)1、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中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时,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按细则规定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若客户采用每日汇出5万美元以下的方法将外汇汇出境外,是否符合规定?答:经询外汇局,遇到以上情况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同时,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2、问:《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而按实名制的规定,客户还可以持户口簿和临时身份证办理开户。

若客户持这两类证件要求开立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银行能否为其办理?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居留权的个人开户时应如何区分,可为其开立何种主体类别的账户?答:持临时身份证和记录有身份证号的户口簿均可开立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这两种证件视同居民身份证;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应属于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问:《细则》第十三条中规定“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时是否需回原结汇的银行来办理?答:境外个人持水单兑回外汇时,不再需要到原银行办理。

4、问:《办法》中不再区分外汇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今后是否已经没有现钞户和现汇户的区分了?另外,对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资本项目账户应如何进行管理?答:目前我行暂时没有对上述两类账户进行合并,今后总行有合并的意向。

5、问:目前外汇局的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正在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的结汇数据是否会并入2007年的结汇额度内?答:2月1日外汇局会将系统中的累计数据清零,2月1日前的结售汇数据均不计入2007年的结售汇额度内。

6、问:外汇局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中客户户名只能录入十个字母,若遇客户姓名较长,则无法全部录入,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答:若客户姓名过长,在姓名栏依次输入姓名至满格,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境外个人姓名全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起存金额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帐户开户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单或借记卡。

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

二、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存款计息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第十六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九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一条本人外汇结算帐户与外汇储蓄帐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帐户向外汇结算帐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第二十二条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及投资并购专用帐户。

上述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开户及帐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管理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

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的公司专用帐户,用于保留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用帐户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帐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四条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按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折换发等操作流程同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管理,其操作流程另文下发。

第二十六条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