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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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

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

第六条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

1、应聘者身心健康;

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教师资格证和毕业证;

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

4、师范类专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

5、荣获“三好学生”、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荣誉者优先录用;

第八条学校在应聘职工时应遵循下列流程:

1、应聘者填写职工应聘申请表;

2、应聘者参加应聘面试;

3、对通过面试者进行岗前培训;

4、签订职工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

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与职工解除应聘合同的,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应得的报酬。该职工对学校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按照学校职工聘用合同的规定,学校职工均享有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学校应当保证该基本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学校按照职工工作种类、工作强度可以实行在基本工资之外的差额工资制。

第十三条职工享有生活、工作、医疗等方面必要的补贴,补贴职工和补贴数额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实行。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有关放假或休假的决定,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第十五条综合教职工在学校教学期间的各种表现,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期奖金的福利。

第十六条各种福利经费的发放时间和程序应当遵循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请假制度

第十七条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不因个别因公、因私、因病缺岗的教职工而使学校工作受到影响,根据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教师因公因私需请假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到教务处领取请假报告单。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一天(不含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经校长审查后交董事会批准,经以上领导审查同意后,把请假报告单(存根)交教务处备案存档,以便安排人员代课。未交而影响授课的,作旷课处理。返校后要及时到教务处销假,未销假的超假时间作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请假不能先斩后奏。非特殊原因,不能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请假,特殊情况不能预先请假的,事后要向校长说明原因,听候处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时,可不予准假或缩短行程。

第二十条请病假住院的须凭市级医院证明,10天以内不扣发基础工资,津贴部分按实际天数扣除。课时工资扣除实际未上的,

提前上的或以后补上的不扣。10天以上(不含10天)只发基础工资60%,一个月以上(不含一个月)发基础工资40%;不住院的病假(凭医院证明)二天内不扣发基础工资,二天以上(不含二天)按事假论处。

第二十一条请事假按天数和日平均工资(基础工资/30天,实行工资包干的教师按月包干工资/30天)扣发基础工资。

第二十二条婚假(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产假、计划生育假(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个月(产前产后累计计算);施行人工流产,怀孕在三个月(含)以下的休息15天,三个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发给基础工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只发给生活费20元/天。允许产前、产后再请假3个月,但只发给生活费600元/月。

产假、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十四条丧假(仅限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父母3—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1-3天,不扣发工资。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五条教师函授、应考、培训只扣代课金(学校公派的除外)(15元/节)由学校代扣,代课费由学校发给代课教师,不再扣发基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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