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讲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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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

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该如何理解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呢

该如何理解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呢

该如何理解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呢众所周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运⽤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履⾏其义务的权利。

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仍可以对债务⼈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丧失了胜诉权,从⽽使法定之债转为⾃然之债。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的建⽴,可以有效地预防民事权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敦促权利⼈及时主张⾃⼰的权利,使债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早了结,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便于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

可见,设⽴诉讼时效的本意,在于保障债权⼈依法实现其民事权利,决不包含提醒义务⼈如何逃避义务的功⽤。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般债务纠纷不适⽤长期时效,竟有个别道德境界不⾼者,把普通诉讼时效当做其“合法”逃避债务的保护伞。

归纳⽽⾔,他们所使⽤的伎俩以如下⼏种较为常见:⼀、长期避⽽不见,使得债权⼈⽆法向其表明权利主张,如果发⽣诉讼,反⽽责怪债权⼈未曾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因不曾中断⽽届满。

⾯对此类情况,败诉苦果必然要由作为原告债权⼈吞咽。

⼆、仅以⼝头⽅式作出履⾏义务的表⽰,同时却⼜⼀⽽再再⽽三地背弃诺⾔。

假若权利⼈难以忍受旷⽇持久的推诿⽽起诉,便⽮⼝否认以往多次做过承诺的事实,以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债权⼈的请求。

三、本⼈不露⾯,雇⽤他⼈同债权⼈虚与周旋,并尽量拖延时间。

⼀旦对薄公堂,则反诉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未⾏使权利,致使债权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这样,也⾜以在诉讼中将债权⼈置于不利地位。

上述诸多⾏为,⽆遗有悖于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准则,可是却能成为某些⼈有效逃避债务的“良⽅”。

汝谓不信,不妨与此试举⼀例:多年前,发⽣过⼀宗某信⽤社诉某林场拖⽋贷款纠纷案。

债务⼈就是在⼀“内⾏⼈”的点拨下,利⽤该信⽤社总是⼝头⽅式催促还款之缺陷,否认了诉讼时效期间曾多次中断的事实,终于导致某信⽤社的数⼗万元贷款难以收回。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 诉讼时效

民法 诉讼时效

第七章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是:1) 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2)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和丧失。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二者的区别是:1)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2) 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 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 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援用。

5) 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在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是很关键的,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使请求权。

能够⾏使请求权,但却不⾏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

“能够⾏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是⼀个客观的标准。

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使请求权。

但权利⼈也可能由于⾃⼰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天。

在合同关系中,债务⼈在履⾏期限届满⽽未履⾏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就是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所谓“应当知道”,是⼀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规定的⽬的,是为了防⽌权利⼈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规避诉讼时效。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

通常有以下⼏种计算⽅法:(1)附条件、附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时。

⽽在此之前,债权⼈所享有的为期待权。

(2)约定履⾏期限的,从履⾏期限到来之时起算。

(3)履⾏期限没有约定的,从权利⼈⾸次主张权利之时起算;债权⼈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的第⼆天开始起算。

(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有违反⾏为之时起算。

(5)因违约⾏为⽽发⽣的强制实际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从违约⾏为成⽴之时起算。

(6)对侵权损害赔偿,从权利⼈受伤之⽇起计算,伤害在当时没有被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害确诊之⽇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 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 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下面店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 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 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企业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一定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自己的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 护。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其诉讼,二是采取手段进行诉讼时效中断。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注明:第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
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பைடு நூலகம்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诉讼时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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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网络征询平台,促进网络技术应用,提高效 率和质量
法律规定
如当事人死亡,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
合同纠纷的时效
从合同履行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完全受理。
2
知识产权纠纷的时效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完全受理。
3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时效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将无法完全受理。
《诉讼时效》PPT课件
在中国,诉讼时效是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规定。随着社会发展,法 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对于诉讼时效的认识和运用也越来越深刻。
什么是诉讼时效?
时效的定义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法院提 出诉讼的期限,过了期限将不 再受理。
时效的意义
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避免过长时间纠纷,保证法律 的权威和效力。
时效的计算方法
以最后一次证据出现的时间为 起点,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计 算当事人的诉讼时效。
时效的特殊规定
如有特殊情况,如法律、行政 法规对时效规定有约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
当事人申请中断或者法院裁定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暂停计算。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限。

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人民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没有时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三个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二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一年的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二十年的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三个时效期间,究竟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法学界对这一个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统一规分的、当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都应遵照执行的时效期限。

而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法令、单行法规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因而他们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的时效期间都是一般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时效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才是一般诉讼时,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则是特别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二年和一年才是诉讼时效,而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的二十年期间,既不是一般诉讼时效,也不是特别诉讼时效,它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可取的。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因为民法典是普通法,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诉讼时效通常在法律、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因为单行法律和法规属特别法,只能适用特定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判别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加以确定,而不宜按照诉讼时效是在何种法律文件中规定来进行区分。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作者:赵峰日期:2010年04月08日 13时17分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民事诉讼时效效力:---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2、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3、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两年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5、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6、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不可变行使撤消权的期间/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一般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7、子法条:民法通则13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6,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13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3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3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4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54,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合同法:1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环保法: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海商法:265,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国家赔偿法: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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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是以一定事实(权利行使或不行使)状态 的继续为要素;
时效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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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时效制度(2)
2、时效的类型 (1)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 再行使时导致对该权利人不利益的法律事实。 (2)取得时效 :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一定的 权利(如,所有权或地上权),继续达到一定期间,取得 权利。
第八讲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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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讲 民法上的时间
▪ 时效概说 ▪ 诉讼时效的效力 ▪ 诉讼时效的客体 ▪ 诉讼时效期间 及其中止、中断与延长 ▪ 诉讼时效期间的加减与时效利益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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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1节 时效概说
一、时效制度
1、概念与要件 (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
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2)要件 时效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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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担保法司法解释12a-2p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 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 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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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3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客体: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二、立法例 三、适用客体——请求权 (一)原则规定
(1)债权的请求权 (2)部分物权的请求权(争点)
(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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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专题 : 诉讼时效的客体(1)
一、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107A) 2、缔约上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58A)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92A) 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3
灭权利
权利
法院依职权援用
不可
可(诉讼上的抗辩)
利益可否为当事人抛弃 可,如,债务人针对时效届 否 满的不完全债务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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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2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L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L2:实体权利未消灭主义
(1)胜诉权消灭 (2)抗辩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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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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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通则171a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 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 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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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补充:关于不完全债权(略)
债权的权能 (1)请求力(诉请履行力) (2)强制执行力(执行力) (3)私力实现 (4)处分权能 (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保持力) 不完全债权
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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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诉讼时效的客体(2)
二、关于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同意说。(诉讼建议)理由:
(1)通则规定,侵权与违约均适用诉讼时效; (2)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通则117A-1P) 否定说。(学理建议)理由:
(1)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防御系统,用以保护物权的完满; (2)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 (3)现行法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不利于物权秩序稳定; 折中说:承认取得时效后则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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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三、效力的范围
1、 原则: 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如,保证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2、例外: 主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强制履行力,但其效 力不得及于从权利 ,如,担保物权(担保 法司法解释12a-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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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 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 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现行法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 规定
取得 时效
占有
权利的取得
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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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较
1、立法精神的不同 (1)消灭时效:维持新近形成的秩序 (2)除斥期间: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在除
斥期间行使权利(如撤消权),则形成新秩序。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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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1、形成不完全债务:民法通则138条 (1)无强制力保证; (2)仍有债权人地位。
2、不完全债务的法律效果:通则解释171a 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 之后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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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法通则138A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法律适用上的6点不同
(图表 1)
1——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
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如撤消权的除斥期间
期间的可 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 绝对不变期间
变性

法律效力 实体权不消灭
消灭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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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在实际适用上的不同
(图表 2)
4——6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权利衰亡之力的来源 来自权利的外部,故并不消 来自权利的内部,故消灭

几近湮灭的证据,并督促权利人 困难
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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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比较
1、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见图表) 2、在前提、要件、效果方面的相同点 前提: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要件:一定期间的经过 效果 :权利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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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
(图表)
消灭 时效
要件
效果
权利不行 不利益产生 使
✓ 减轻法院负担
(2)代价
➢ 牺牲权利人的利益
➢ 破坏固有权利体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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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时效的基础
(图表)
制度
理由
学说
取得时效偏 不同于正当权利的事实经过,长 持 续 状 态 的

久的时间取得表见的权利外观, 保护
而有保护的必要,以期待社会的
稳定安全。
消灭时效偏 以时效为证据,经过长久时间, 避 免 举 证 的
3、时效的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时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或缩减 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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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时效的基础(见图表)
2、作用(价值)与代价
(1)价值
✓ 稳定法律秩序
✓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 人)
✓ 避免当事人举证困难,保护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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