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相对刑事责任范围争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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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范围争议探析摘要:学术界对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直存在分歧,形成了“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两种主要观点,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予以彻底解决,反而引起理论上更大的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从分析该条款的立法原意出发,就该款涉及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解读,并结合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现阶段出现的新特点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罪名说犯罪行为说一、对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理解的争议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而此条款的内容,既可以理解为八种具体的行为,也可以指八种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由此学术界产生了两种看法:“罪名说” 与“犯罪行为说”。
所谓罪名说,指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内容所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分别对应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具体罪名。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其实施的行为只有构成这八种罪名时才能负刑事责任,若其实施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不直接以上述八项罪名定罪,则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目前学者的论述,采用罪名说的理由有:1、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犯....罪的”的表述方式上来看,立法者立法时直接指的就是八种具体的罪名,之所以这样表述是为了语言的简洁而将“罪”字省略。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还处于青少年时期,对社会的认识不足,可塑性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成年人有较大差别,故而要对其予以特别保护,以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即使有放纵犯罪的可能,其立法漏洞所导致的结果只能由国家自身承担而不能转嫁给行为人特别是未成年人。
刑法学习之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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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责任年龄:<12岁,对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1)年龄按公历计算,生日当天视为“未满”。
行为时的年龄为计算基准。
不满12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按照客观的违法性论,不满12周岁的人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不满12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12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不讲自己的年龄,司法机关可以进行骨龄鉴定,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满14周岁,就应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
这种鉴定不要求查明具体的出生日期如几月几日。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行为限制:仅限于①故意杀人既遂,情节恶劣,或者②故意伤害(致死),情节恶劣,或者③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2)程序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
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二)(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2)八种罪里不包括:失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考试常用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附带一个要负责任的行为。
(3)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完全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5.特殊主体刑事责任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刑事责任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被乙欺骗而吸食面粉(实为毒品),甲吸毒后出现幻觉认为乙是“恶魔”,甲为了“保命”打死了乙。
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B.间歇性精神病人甲能够辨认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刑事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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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刑事责任标准作者:杨树茂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9期摘要: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它们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罪名”标准说和“犯罪行为”标准说。
采用不同的标准,是影响他们刑事责任有无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标准刑事责任1.我国相关刑法规定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即犯罪种类作了较原刑法相当大的修改。
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照新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2.“罪名标准”说与“行为标准”说之争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标准说”和“行为标准说”两种基本观点。
“罪名标准说”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只对“该条款”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8个罪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标准说”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对“该条款”所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只是“故意杀人罪”这8个罪名的犯罪。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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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刑事案件的审判与定罪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具备刑事责任的年龄。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界定,即达到该年龄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具备完全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8岁,即未满18周岁的人被认定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来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刑责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依法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责认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刑罚量刑和刑罚种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一套相对宽松的刑责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刑责应当依法减轻。
具体地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给予教育为主的处罚措施。
这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重建正常的生活和社会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
此外,在刑罚种类选择上也会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因素。
对于一些轻型犯罪行为,法院可能会选择社区矫正、行为教育或者收容教养等措施,而不会直接判刑。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然而,虽然刑责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更为宽松,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任何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等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仍然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责认定与成年人案件并无本质区别。
总结起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责认定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责认定相对宽松,主要体现在刑罚量刑和刑罚种类上。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其重建正常生活。
然而,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中,法院仍然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比较与反思: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制度的解释进路与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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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反思: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制度的解释进路与司法完善贺志军【摘要】英国1998年《犯罪与反秩序法》废除“附条件刑事责任”,实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从“三分制”到“二分制”嬗变;德国在刑法典之外建立起青少年刑事责任个别评价机制.反思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八罪”范围应采用“行为说”的解释进路,这是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具有刑法机能、刑法解释论、法律推理的依据.我国应主要通过司法途径完善相对刑事责任制度,适用罪名应限定于“八罪”罪名;同时,适度借鉴“三分制”下“司法认定型”模式的有益做法,在司法过程中个案地审查被告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5(025)001【总页数】6页(P75-80)【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三分制;司法完善【作者】贺志军【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相对刑事责任是基于年龄根据的一种责任能力划分类型。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关于该款“八罪”理解的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作出的《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该“八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下称“行为说”),故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下称“相对刑事责任者”)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学界不断有人质疑这种“行为说”,认为对上述八种“行为”而不是八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还有学者担心,这八种“行为”伴随在很多常见犯罪中,导致相对刑事责任者可能触犯的罪名与完全刑事责任者可能触犯的罪名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没有太大差异,实质上大大削弱了对相对刑事责任者的保护力度。
关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11bd08a9680203d8ce2f247f.png)
关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析作者:杨正元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一般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认定刑事责任年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我国刑法中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依据,都是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依据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实施危害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者,具备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的年龄条件。
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非常容易把民法上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和刑法上的一般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混淆,误认为都是18周岁。
另外,也有人认为,民法和刑法应该保持一致,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已年满18周岁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认识到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法行为即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违法行为除了民事违法行为以外还有行政违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
如果说违法行为碰的是“低压线”,犯罪行为则碰的是“高压线”,即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所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比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低两周岁符合实际情况。
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实施了任何危害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不管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也不管造成多么严重的危害后果,都不认为是犯罪,从而明确了只有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者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才有适用刑罚的可能。
例如,甲13周岁时强奸了同村的乙,并将其杀害。
在此案例中,甲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他未满14周岁。
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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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妥。
理由如下: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
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笔者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6950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0.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18日[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
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结束——。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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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作者:钟明陈恺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5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现行刑法第17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进行严格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外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情形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行为人也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刑事责任追诉条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现行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规定,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以下简称“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次修正,回应了社会关切,也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
一、12-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但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
(一)范围限定12-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限定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主要是考虑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已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12-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后果,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法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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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法处遇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立法缺陷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对刑事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罪名与犯罪行为产生较为激烈的争论,导致这种争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不严密造成的。
对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应遵行行为+罪名的限定方式,即17条第2款的规定虽是八种犯罪行为,但在确定罪名时,必须以立法所体现出的八个罪名为限。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重构思路。
一、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学理解读刑法典第17条第2款是关于已满14至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特定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即学理和司法实务界所指称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属于未成年人的一部分,而17条第2款是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何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即入罪的规定。
我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保护性、教育性的基本理念,理当在对17条第2款进行刑法解释时限制或降低入罪的可能性,即便构成犯罪,鉴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可以通过犯罪非刑罚化的途径解决。
但事与愿违,实际有权的刑法解释及具有刑法适用指导性的法律文件却恰恰与刑事政策的保护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理念相对立。
正本清源,实有必要从学理解释的角度还原刑事政策意旨下的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关于紧缩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立法目的,从根本上体现刑事政策的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精神。
(一)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范围的限定无论刑事社会学派如何强调以行为人为中心,但刑法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是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入手的,这是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的规律性; 虽然对刑事古典学派一直坚守的“无犯罪行为无刑罚”的教条应予以反思,但行为在犯罪成立中的核心地位不能动摇。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对自己所实施的何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自然是问题的核心,但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国民正常认知方式来理解“犯⋯⋯罪的”表述方式,结论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是关于8个个罪罪名的规定,即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八个罪名所直接包含的危害行为,未成年人间接性地触犯八个罪名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无疑问,犯罪行为隐退到罪名的背后。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1a4c3f4b3b3567ec102d8a1b.png)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上述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名进行了明文列举,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够明确的问题:(1)上述八个罪名中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奸淫幼女是一个有别于强奸罪的独立罪名。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罪显然难以包含在强奸罪之中。
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为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已满16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现同一种行为按照行为人年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罪名的矛盾现象。
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
(2)上述八个罪名中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的行为?这种杀害被绑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这种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绑架罪中。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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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
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
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
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
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
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
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
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
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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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anxj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 NO.2 2019第2期2019年【法律与社会】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研究周梦杰(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我国刑法条文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通过特殊的刑法规范来满足社会特定保护的法益。
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是否应当适用法律拟制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拟制规定,由于各学者对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立场选择的不同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更是难以统一。
基于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的刑法哲学基础,相对刑事责任范围应当包括法律拟制,其在法律适用效果、和内在逻辑上均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同等效果。
当然,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特殊性,其法益保护具备一定的局限性,在适用时也应当考虑危害结果严重与否、是否被教唆或者被利用导致犯罪等情形加以限制。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范围;法律拟制;法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一、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规范解析(一)现有学说的主张及缺陷1.罪名说罪行说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罪”是指八种相应的“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触犯这8种罪名,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坚持罪名说的学者主要有以下理由:其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第17条第2款是用“犯...罪”而不是“实施•••行为”,如果将这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将与刑法的普通用语习惯不符;另外,在这八种罪中,只有“投放危险物质”是以“罪”作为后缀的,根据汉语习惯,前七项犯罪与最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属同种性质,即该项规定的应是八种犯罪的具体罪名。
页其二,从刑法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来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也保护行为人的自由。
即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不仅包括保护法益免规范维持文章编号:(2019)02-66-07受个人侵害,也保护法益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o m(35)而刑法第17条第2款之所以将八种罪纳入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在于这八种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反伦理性,如果采用罪行说或者其他学说,将导致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无限扩大,最终违背刑法的立法精神。
刑事诉讼法年龄不同所承担的刑罚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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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iness held in your hand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年龄不同所承担的刑罚具体是什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很多时候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未成年让你犯法不会受到很大的刑事处罚,这就容易让很多未成年人误会了。
那么他们就会没有什么顾忌。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年龄不同所承担的刑罚都有哪些吧?让我们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注意: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属于相对负责任时期。
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这里还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达到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常见的有: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第121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138条);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第240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被拐卖人的(达到重伤程度)(第241条);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第239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定罪——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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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定罪——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李湛;李萍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0)005
【摘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具体罪名的确定存在"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的争议.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角度看,现行法律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有关规定存在缺陷,"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均有不足,但以"犯罪行为说"确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范围和具体的罪名是比较妥当的.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应超出刑事立法规定的范围,同时应注意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
【总页数】5页(P66-70)
【作者】李湛;李萍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分——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J], 陈凤
2.谈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定罪问题--兼谈修改刑法第239条的一点建议 [J], 黄金富;周飞鹤;黄钢军
3.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J], 张波
4.析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时实施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的定罪量刑 [J], 储春平
5.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 [J], 吴如巧;雷嘉;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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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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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航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75-80页
主题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故意犯罪 责任范围 法定刑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 社会秩序 刑法分则 刑法规定 有期徒刑
摘要: <正> 相对责任年龄人,是指仅对一定范围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是介于绝对负刑事责任和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人之间的人。
至于达到什么年龄才属相对责任年龄人,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在我国,相对责任年龄人,是指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
相对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历来是犯罪主体研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很少有人作这方面的探讨,为起拾遗补缺之效,本文试就此问题作如下论述。
[刑事,年龄,阶段]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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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摘要: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对于少年儿童的危害社会行为,主要以教育、改造为主。
体现出我国刑法的合理化、科学化的原则。
本文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发展现状的分析,强调了如何正确把握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以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正确的犯罪适用。
关键词:刑法;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犯罪研究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人对自己行为的实现刑法规定的法律禁止的消极的反社会行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主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进行了有效地解决。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发展现状世界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大致分为三种类型:①二分法。
是指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为绝对无责任时期与刑事成年时期。
如《格林兰刑法》;②三分法。
是指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相对有刑事责任时期)与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如《意大利刑法》;③四分法。
是指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如《西班牙刑法》。
根据调查统计,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三分制与四分制,我国刑法亦是采用四分制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为了四个时期。
二、正确把握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是构成犯罪的主要元素,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产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所在。
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岁以上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第二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4岁未到16岁的,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第三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4岁未到18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第四阶段(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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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之标准摘要: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与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相比,在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上述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较大缺陷,没有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立法形式的立法要求,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在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重大的分歧。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责任标准;刑事责任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根据相对刑事责任制度所体现出来的是两种相互对立的价值。
首先,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那些可能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一年龄段的人的权益而规定其在任何情况下都并不负刑事责任,还是要求他们对一些性质严重或者明显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保护社会利益的原则。
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首要价值,但同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相对刑事责任制度是符合联合国关于保护未成年的国际公约的,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指出:少年犯罪负刑事责任应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不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责任概念与其他社会权利和责任密切有关。
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利益的双向保护原则,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预防犯罪的刑罚宗旨的和谐统一。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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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
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
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
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
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
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
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
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误区的澄清
实际上,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关于罪名说与罪行说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逻辑推理错误所导致的。
在坚持罪名说的情形下,对于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的,同样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与罪名说的观点并不矛盾。
以故意杀人为例,罪名说之所以认为《刑法》第232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在进行逻辑推理时犯了错误。
罪名说对于14—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进行如下推理:大前提:《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
小前提:14—16周岁的某甲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结论:某甲应定绑架罪。
而《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绑架罪,故某甲无罪。
但是,这种方法的大前提出现了错误。
如果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则说明这八个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绑架罪的主体也是。
14—16周岁的人根本不可能成立绑架罪,其绑架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的。
“在判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否承担责任时,首先要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然后将他们实施的具体行为作为小前提,再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单独或者共同绑架他人并故意杀害他人时,司法机关应当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然后将这一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得出结论。
这样的判断结论必然是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②因此正确的推理应当是:
大前提:《刑法》第232条规定,年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小前提:14—16周岁、精神正常的某甲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结论:某甲的行为应当以《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此,罪名说在实质上同样可以实现对实施了绑架并故意杀人行为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处罚。
传统罪名说的逻辑判断的错误在于,忽略了《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的主体要件。
持罪行说的观点,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如何定罪存在疑问。
如前所述,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如何定罪,存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种观点。
笔者认为,如果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八种犯罪行为,刑法只能评价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这八种行为,这其中是不包括绑架行为的。
因此,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仅仅只评价其故意杀人行为,那么也只能定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