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2004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财经[2005]222号发布日期:2005-6-1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特制定《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六条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支出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开支的主要内容、预计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琼府办[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2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跨流域、跨市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和市、县收取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中分别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负责筹集,并直接缴入国库;其他项目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提取。
第五条省级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安排使用,市、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留归市、县安排使用。
第六条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管护;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7〕17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1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2月14日附件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提高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做到水务、海洋工程项目研究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形成水务、海洋重点工程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本市水务、海洋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上海市2040年城市总体规划,水务、海洋2040专业规划及五年规划,在项目建设立项前,拟在未来3~5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水务、海洋重点项目,按本办法纳入项目技术储备管理。
特别重大项目可提前5~10年开展专题储备。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研究深度项目技术储备重在稳定技术方案和落实规划选址选线,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项目的选址和选线方案落实、分期实施方案、投资估算和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水财〔1991〕1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1.06.26【实施日期】1991.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理顺关系,明确程序,分清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委系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计算原则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而增加的投资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第四条招标节余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招标节余资金系指在工程竣工决算前,纳入招标书中项目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实际结算的价款和未进行招标项目结算的合同额或支出额,与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应部分的差额。
招标节余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授权部门批准的新增加子项或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其他费用增加等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上应优先动用预备费,不足部分动用招标节余资金。
第六条费用计算原则(一)工程量:以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明确、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量为依据。
(二)单价计算原则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有与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项目相同的单价时,应按投标文件的单价计算;投标文件没有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标准重新进行单价分析,单价分析中的编制原则与办法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定额中无类似的单价,可采用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协商的方式确定;外购设备等商品应以市场价格或询价单(书)为准。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在核定工程量和单价(合价)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签字、确认工程量、单价(合价))。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
第九条凡新增加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较大,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原初设审批部门或计划下达部门同意。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计投资[1998]150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8.09
【实施日期】1998.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9日计投资[1998]1504号)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排原则
第一条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条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
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借款、发行水利基金债券等。
2. 财政拨款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财政法规,国内外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债券应遵循相关法规程序。
三、资金管理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严禁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经费。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安排,不得超支或滞留,确保
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五、监督与检查
1. 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2.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
合规、高效。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分、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应予
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
为准。
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提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编号:水规计[2003]344号制定日期:2003年10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六章项目后评估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琼财农〔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水务局,儋州市农委: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2018年2月9日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牵头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务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或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储备工作,依据《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项目储备的单位,是指单位收支预算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的单位,包括部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
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项目应由二级预算单位汇总后申报储备。
申报储备的项目需由非水利部预算单位承担的,必须通过转拨经费的部直属预算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第三条《办法》所称“预算编制年度”,是指预算年度的上一年。
项目申报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单位履行职责”,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各单位“三定”方案中确定的职责。
第五条《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所称“相关证明材料”,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许可等关键条件落实情况证明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对上述关键条件落实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二级预算单位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已安排同类项目预算规模、年度预算增长规模以及单位工作需要的轻重缓急等因素,适度控制拟列入年度预算的储备项目申报规模。
第七条二级预算单位项目储备申请应以正式文件报送水利部(格式见附件1),文件后应附项目清单和项目申报文本,并对同一类项目按照项目优先顺序进行排序,项目申报文本电子数据应同时报部预算执行中心。
由其他单位承担项目审查任务的,部预算执行中心应及时将项目申报文本及其他相关信息转交该审查机构。
第八条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组成,具体文本格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为项目申报书,具体文本格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二级预算单位的同一延续项目由多个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由二级预算单位汇总编制项目申报文本,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编制项目总预算,并单独对工作内容变动情况及新增经费需求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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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理顺关系,明确程序,分清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委系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计算原则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
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而增加的投资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
费用。
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第四条招标节余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招标节余资金系指在工程竣工决算前,纳入招标书中项目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实际结算的价款和未进行招标项目结算的合同额或支出额,与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应部分的差额。
招标节余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授权部门批准的新增加子项或单
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其他费用增加等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上应优先动用预备费,不足部分动用招标节余资金。
第六条费用计算原则
(一)工程量:以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明确、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量为依据。
(二)单价计算原则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有与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项目相同的单价时,应按投标文件的单价计算;
投标文件没有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标准重新进行单价分析,单价分析中的编制原则与办法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定额中无类似的单价,可采用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协商的方式确定;
外购设备等商品应以市场价格或询价单(书)为准。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在核定工程量和单价(合价)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签字、确认工程量、单价(合价))。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
第九条凡新增加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较大,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原初设审批部门或计划下达部门同意。
上报技术资料可参照初步设计编制要求适当简化,概算编制应参照本工程同类项目的招标单价和取费标准。
第十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需要的原则进行。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应由项目法人报海委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正式文件
项目法人行政公文(含初审意见)。
(二)附件
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项目简要文字说明及附表。
(三)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主要包括能够反映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操作的全过程的有
效文件。
共分为三类:
1.成因文件:主要包括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施工或竣工图纸(示意图)、施工索赔、当地政府文件、国家政策文件。
2.审核文件: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文件、询价单(书)、新增单价计算分析表等。
3.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相关内容。
备查资料要求按照项目和资料形成时间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海委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审批工作,审批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批复的初步设计和上报的文件材料。
主要审查上报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备查资料是否齐全、基建程序是否合理、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等。
海委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会签,由主管委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方案
组织工程建设、办理结算手续。
批准的合同外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监理下达监理通知,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补充合同或单独的施工合同)后再进行结算。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要加强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的管理,深入工地调查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工程建设动态。
第十六条海委对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负直接监督责任,监督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项目法人对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负总责;监理单位应对监理现场签证、核定的工程量及单价等经手结算手续的准确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的必要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委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