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合集下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第六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第七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二)保证金标准;(三)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五)结算流程;(六)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八)协议变更和解除;(九)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方式;(十一)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申请或者注销其交易编码的,由非结算会员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经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审查或者验证后进入期货交易所。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非结算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第十一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总则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行业准入规定1.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2.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净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准备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和销售1.期货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期货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资产管理产品,并详细规定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3.期货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性质、风险水平和可能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期货公司应在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监管1.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和风险控制。

2.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

3.期货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资产配置,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策略或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期货公司应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信息,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6.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监督和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业务、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和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客户可以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同时成为经纪业务客户和资管业务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为该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配不同的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为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上述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

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完整word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word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20100519

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20100519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责任承担等事项。

原合同未明确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应按照法规的要求、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工作由资产管理总部负责组织开展。

资产管理总部应根据分级管理、明确授权、严格监管、规范操作的原则实施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投资决策体系与流程第六条资产管理总部应按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主办人三级决策体系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七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产品种类、阶段性资产配置计划,对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授权、任免投资主办人,并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定、操作程序、投资交易策略等,需经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

第八条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包括股指期货交易在内的各项具体投资决策和管理工作。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

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2.资管托管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管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财产管理方式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开立资管托管账户,该账户管理人为期货公司。

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需通过该账户将委托资产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

3.资金中转账户:当资管托管账户开立在非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时,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资金中转账户,资管托管账户需通过此中转账户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取资金。

二、资管业务开户实名制相关要求所有资管计划均应正确填写开户申请表中的“附加码”信息,附加码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号,应当与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记载内容一致。

开户材料中记载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开户申请表中资产管理账户名称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合同记载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中记载内容一致;资管托管账户和资金中转账户的户名与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对应关系应当准确。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期协字〔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合规经营、风险控制、效益优先、责任明确。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范围第四条期货公司资产分为以下几类:(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交易保证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交通工具等。

(三)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四)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五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一)资产取得、使用、处置和报废。

(二)资产评估、计价和会计核算。

(三)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资产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的总体决策,监督公司资产管理的实施。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产登记、统计、评估、计价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安全。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负有管理责任,确保本部门资产合规、高效运作。

第四章资产取得与使用第十条资产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目标和实际需求,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二条资产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资产取得和使用申请。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三)办理资产登记、计价和会计核算手续。

(四)资产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合规、高效运作。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报废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

典型案例这家机构“募投管退”都涉及违规且看协会怎么“罚”

典型案例这家机构“募投管退”都涉及违规且看协会怎么“罚”

典型案例!这家机构“募投管退”都涉及违规,且看协会怎么“罚”写在前面今天,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对和合资管的自律处分决定书。

在该决定书中,协会一如既往的详细地说明了案情,并公布了当事人的抗辩及协会的回复,较为完整的展现除了处罚经过。

此案例涉及的违规点涵盖了私募资管业务的“募投管退”的全流程,违规行为也是较为常见的行为(和合资管也多次抗辩违规行为为“行业惯例”),基金业协会在说理上也非常充分,有理有据,这对私募业务经营机构把握合规边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募: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情形。

有关公开宣传信息中均明确对外宣传了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承诺最低收益条款”,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

投:通过单一信托计划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等;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管:未能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未能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严格分开,未能做到独立经营;季度管理报告、年度管理报告的合规性声明部分错误地引用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退:未能将A资管计划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风险的拟处理方案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当事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我会于2018年5月24日向和合资管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和合资管于6月6日向我会提出复核申请。

我会组织自律监察委员会有关委员组成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和合资管的纪律处分进行了审理和复核。

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期货”)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3.9亿元。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二、概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以客户委托资金或自有资金为对象,经营期货、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取投资收益并管理风险的一种业务形式。

这种业务在为期货公司带来更多收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投资市场的整体状况和特点,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控制:期货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3. 风险应对:期货公司应制定应对策略,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其他风险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投资者保护1. 信息披露:期货公司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组合报告等。

同时,期货公司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

2. 客户协议:期货公司与客户应签订详细的资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投资范围、风险警示、费用收取等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专业素质:期货公司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风控能力,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运作。

公司应定期培训员工,提升其理论和实践水平,以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五、合规监管1. 内部控制: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

2. 监管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规范该业务的开展。

3. 外部评估:期货公司应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合规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七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修订说明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修订说明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配合期货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明确相应配套规则的实施标准,简化相关工作程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我会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思路
在修订过程中,我会将现行“一对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有关条款与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方面的现行做法进行了对比。

其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二是投资者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三是通过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自然人的综合评估,需要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特别是对投资者财务状况的审核需要按照评估表的有关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自然人的综合评估,只需按照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可,这一做法操作起来更为简便。

鉴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综合评估操作较为复杂,投资者提供材料较多,期货公司对材料审批时间长,对材料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等原因,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会借鉴和采纳了基金、证券相关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对客户适当性评估的做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doc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doc

2018年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申报书
申报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课程学校兰州财经大学
课程名称经济法学
课程类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其它所属学科门类法学
课程负责人 xxx 申报日期 2018年5月2日
甘肃省教育厅制
填写要求
一、以word文档格式如实填写各项。

二、表格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
再次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三、有可能涉密和不宜大范围公开的内容不可作为申报内容填
写。

四、申报单位为我省各本科高等学校。

五、课程团队的每个成员都须在“2.课程团队”表格中签字。

六、“8.承诺与责任”需要课程负责人签字,课程建设学校
盖章。

团。

期货资管管理制度

期货资管管理制度

期货资管管理制度一、前言期货资管是指以期货合约等期货产品作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资管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管理方式,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资产管理人的能力和监管体系有着较高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期货资管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期货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期货资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风险管理制度期货资管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

通过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有效控制各类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2. 投资决策制度期货资管管理人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风险偏好,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者利益。

3. 业绩评估制度期货资管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评估制度,对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与基准进行比较,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提高业绩水平。

4. 报告披露制度期货资管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报告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组合的情况、风险状况、业绩表现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合规监管制度期货资管管理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确保资管业务合规经营。

三、期货资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1. 制度建立期货资管管理人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度,并向公司高层报备,并于有效载体上保存备查。

2. 制度宣导期货资管管理人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内部人员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全员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3. 制度执行期货资管管理人应根据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做到有章可依、有责必究。

4. 制度监督期货资管管理人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期货资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优化1. 不断完善期货资管管理人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保持其与时俱进。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本站推荐)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本站推荐)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本站推荐)第一篇: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本站推荐)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

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

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期货公司最近1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六)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七)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进行登记时,除应提交第九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一)自律承诺书;(二)资产管理子公司信息登记表;(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至少指定一名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二)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客户分配收益;(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信息;(六)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募集销售、风险级别及适用人群、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投资经理、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计划份额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估值和会计核算、风险揭示、合同变更或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等内容。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费用安排、收益分配、投资风险、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刚性兑付。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费率,也可以约定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投资范围包括:(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提示托管机构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交易结算结果。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计划与所投资产相对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资相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第二十七条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流动性等因素,审慎确定申购赎回开放期。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开放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九条客户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如实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效控制各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期货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自身人员配备、投资研究能力、客户服务水平、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内部监控水平等因素,稳健审慎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客户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宣传推介、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