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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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0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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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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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9年3月13日
第 一部 分
优惠政策后续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 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本办法。
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核算
研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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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例题
某企业2018年进行了四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甲项目、乙项 目、丙项目和丁项目。甲项目、乙项目、丁项目会计核算时进行了费用 化处理,其中乙项目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研发,丁项目委托境外机构和 个人进行研发,丙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2018年1月份开始资本化,在8 月5日停止资本化,结转形成无形资产,按十年摊销。
财税〔2018〕64号 198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 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的
研发活动
扣除 标准 扣除限额
委托境外个人
相关登记要求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 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 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 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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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研发费用口径及表间关系
1.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 [2007] 194号)。对应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中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 195号) 。对应申报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情况及明细表》14-30行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 119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 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应申报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财税[2015]119号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 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 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 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 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不得加计扣除。
6
留存备查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 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 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 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 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 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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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享受优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 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 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2017年度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在2018年6月份当月完成销售,该产 品中已计入上年度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部分为50万元。
具体明细费用表
项目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 等 其他相关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




80
0
180
0
25
0
40
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 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 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当设分支机构享受优 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 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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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键词
关键词
8
后续管理问题
办理方式
文件重要内容
注意事项
后续管理
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
4
享受优惠办理方式
自担责任
自行判别
根据经营情况以及 相关税收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符合优惠 事项规定的条件
留存备查
申报享受
符合条件的可以自 行计算减免税额, 并通过填报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享 受税收优惠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应从企业享受优惠 事项当年的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期结 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 二部 分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02
研发费政策变化
科技型中小企业:
03
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财税[2018]99号 财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18]64号
75%
国税发[2008]116号 01 财税[2013]70号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 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 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 “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企业对优惠事项 留存备查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 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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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备查资料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 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 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 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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