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影响力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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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农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优质特色农产品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服务和监管水平,提高区域内相关农户、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以及我国农业、农产品的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通过本办法调查产生的“最具影响力中国农产品区域公

用品牌”即在全国范围内由申报单位申报,省级农业有关部门初审、推荐或确认,最终由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综合评审产生的、在本办法规定的网站上进行网络调查投票获得有效票数前100名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进行网络调查的网站包括: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网、中国品牌农业网、中国农业信息网、人民网等。

第四条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组成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组织委员会负责“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

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协(学)会分管领导担任。

第八条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具体开展调研、评审和网络调查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具体负责受理各省级机构推荐,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以及网络调查,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信息的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级优农中心(协会)协助做好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初评、确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参与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单位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为区域内该品牌所有使用者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申报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的品牌所代表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初级加工农

产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二)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

(三)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四)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十四条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品牌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建立以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品牌认知和品牌形象。品牌认知反映公众对被评价区域品牌的认知程度以及被认知的地域大小,品牌形象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美誉度、产品的自然环境独特性、生产加工历史悠久性和人文历史传承性。

第十七条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和持续保持这种质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实物质量水平

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十八条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销售范围)、市场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十九条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对被评价区域品牌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二十一条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以年利税、富民效应、地方形象和区域发展四个指标来衡量。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推荐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网络调查

第二十三条网络调查是将完成资格审查和专家评价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称在规定网站上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通过该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召集网民参与投票调查,最终统计品牌获得的有效票数的多少。

第二十四条网络调查的结果是以获得的有效票数量从多到少顺序排序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单,该名单也是当年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排名榜榜单。

第六章调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的调查活动,采取省级优农中心(协会)初评、申报或确认,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推荐,网络调查,公证公布的方式。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申报单位向所在省级优农中心(协会)提出申请,由省级优农中心(协会)进行初评,向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对于申报单位自行向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可向省级相关优农中心(协会)征询意见后确认是否受理品牌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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