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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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ﻫ发表日期:2009—9—7 【编辑录入:admi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ﻫ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表日期:2009—9-7 【编辑录入:admi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ﻫ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ﻫ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ﻫﻫ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 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ﻫD—特殊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ﻫﻫ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岳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岳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岳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岳西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自然与经济社会情况 (2)第一节县域概况 (2)第二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2)第三节土地利用管理情况 (2)第四节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3)第二章规划实施情况 (4)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7)第一节指导思想 (7)第二节调整原则 (7)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情况 (8)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 (8)第二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8)第三节农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9)第四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2)第五节基础设施等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情况 (13)第六节土地整治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4)第七节其他用地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5)第五章“三线”划定情况 (17)第一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17)第二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情况 (17)第三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18)第六章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21)第一节规划调整完善对规划目标影响分析 (21)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倒挂情况下规划顺利实施的 (22)可行性分析 (22)第三节规划调整完善对土地利用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25)第四节规划调整完善环境影响分析 (25)第五节规划调整完善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26)第七章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措施 (27)第一节法律措施 (27)第二节行政措施 (27)第三节经济措施 (28)第四节技术措施 (29)第五节社会措施 (29)附表表1 岳西县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表表2 岳西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表3 岳西县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变化情况表表4 岳西县耕地面积规划平衡表表5 岳西县“三线”划定面积统计表表6 岳西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表6-1 岳西县各乡(镇)耕地保有量指标调整表表6-2 岳西县各乡(镇)基本农田面积调整表表6-3 岳西县各乡(镇)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表表6-4 岳西县调整后其他规划指标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称土地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基础依据。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确定。

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0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岳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月23日)

岳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月23日)

岳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景观第五节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第五章附则附录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建设管理,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个人自建低层住宅除外。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其他专业规划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1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用地(四线),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一23注:1、√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允许或不允许设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居住用地分类:一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二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三类:市政公用设施较为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第一节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3)第二节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 (4)第三节各类指标计算规定 (9)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第一节建筑间距 (18)第二节建筑退让 (20)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24)第一节分级分类标准 (24)第二节布局要求 (26)第五章交通设施管理 (28)第一节道路交通 (28)第二节公共交通 (30)第三节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 (30)第四节交通设施 (31)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35)第一节给水工程 (35)第二节排水工程 (35)第三节电力工程 (36)第四节环卫工程 (37)第五节通信工程 (38)第七章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40)第一节开放空间 (40)第二节天际线 (42)第三节建筑和场地设计 (45)第八章地下空间管理 (47)第一节综合管廊 (47)第二节地下街 (49)第三节地下人行通道 (50)第九章附则 (52)第十章附件 (53)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53)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59)附图一:七星关区老城区范围图 (68)附图二:大方县老城区范围图 (70)附录一:名词解释 (71)附录二:用词说明 (7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将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原则。

(二)城乡规划管理应发挥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引领城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彰显山水城市特色与品位。

岳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岳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岳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岳西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自然与经济社会情况 (2)第一节县域概况 (2)第二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2)第三节土地利用管理情况 (2)第四节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3)第二章规划实施情况 (4)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7)第一节指导思想 (7)第二节调整原则 (7)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情况 (8)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 (8)第二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8)第三节农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9)第四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2)第五节基础设施等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情况 (13)第六节土地整治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4)第七节其他用地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5)第五章“三线”划定情况 (17)第一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17)第二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情况 (17)第三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18)第六章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21)第一节规划调整完善对规划目标影响分析 (21)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倒挂情况下规划顺利实施的 (22)可行性分析 (22)第三节规划调整完善对土地利用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25)第四节规划调整完善环境影响分析 (25)第五节规划调整完善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26)第七章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措施 (27)第一节法律措施 (27)第二节行政措施 (27)第三节经济措施 (28)第四节技术措施 (29)第五节社会措施 (29)附表表1 岳西县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表表2 岳西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表3 岳西县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变化情况表表4 岳西县耕地面积规划平衡表表5 岳西县“三线”划定面积统计表表6 岳西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表6-1 岳西县各乡(镇)耕地保有量指标调整表表6-2 岳西县各乡(镇)基本农田面积调整表表6-3 岳西县各乡(镇)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表表6-4 岳西县调整后其他规划指标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称土地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基础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精品】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品】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的说明《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将《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管理。

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家进行说明:1、适用范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

(第1条)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计算。

鉴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

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计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

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计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

(第39条)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56条)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1
•【字号】宜政秘[2011]200号
•【施行日期】2011.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宜政秘〔2011〕200号)
岳西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批准岳西县修编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岳政报〔2011〕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安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结合岳西县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出生态旅游特色,合理确定城市定位、空间布局、发展方向、用地和人口规模等规划内容,切实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的倾向,并做好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有效发挥规划综合调控,引导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三、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并按程序上报审查审批。

此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第五十条建筑(铁路设施除外)后退铁路距离除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五)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六)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二)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六规定:表六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电压等级 (KV)500KV330KV110-220KV35-110KV35KV 以下建筑后退 ( 米 )30 米20 米15 米8 米5 米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三)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五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

具体用地可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

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备注:1、√表示适建;×表示不适建;○有条件适建,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用地不能设置与其他用地性质不同的建设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一条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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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景观第五节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第五章附则附录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建设管理,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个人自建低层住宅除外。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其他专业规划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1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用地(四线),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一23注:1、√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允许或不允许设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居住用地分类:一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二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三类:市政公用设施较为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3、工业用地:一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二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三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严重干扰、污染;4(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四类(居住、道路、公共绿地、公建)用地平衡;(五)控制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严格限制在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住宅、办公建筑。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七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凡能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建设。

旧城区范围:东至城东加油站,西至城西绿化广场,南至城南香屋桥,北至原建西厂。

旧城区改造按照旧城区改造计划,分期、分片组织实施。

旧城区改造要以完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为基本原则,增加公共绿地、停车场和活动空间,降低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疏散人口为主。

新区开发要立足高起点、高品位、高标准,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做靓一片”为目标,限制低容积率开发建设,严禁零星建设,对于适建地区鼓励向空中发展,建设高层建筑。

居住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5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优先建设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建设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设基地面积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设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

第九条建设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其它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界;同宗建设用地,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计算;(二)原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部分,其界线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界限为界,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6权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二)用地面积达到前款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一般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面积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进驻工业园区的不得低于1.2。

第十三条居住小区的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不低于每千人300平方米,体育设施内部道路的安排要结合绿地统筹规划。

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

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建设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7第十六条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建筑容量控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地块建筑容量按下表规定执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①本表规定的指标除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为下限外,其它均为上限;②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③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④如果建设项目的行业或土地部门另有建筑容量控制要求,则应同时满足。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规划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交通、人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的开放空间,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8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

开放空间是指:一、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沿城市道路广场设臵;②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③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该建筑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

第四节绿地第十八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30%,属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25%;9(二)工业、仓储≤20%;(三)商业、金融、旅馆、服务业≥25%;(四)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文教科研≥30%;(五)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20%。

第十九条产生有害性气体、噪声及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城市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臵卫生防护林带。

第二十条沿河道、铁路、道路等两侧绿地的宽度在满足水利部门和铁路部门的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衙前河、蔡家河两侧7~30米;(二)莲云河两侧5~20米,木冲河、石桥河、中洲河等两侧3~10米;(三)铁路干线防护绿地自同侧铁路中心线每侧不小于30米,专用线不小于20米;(四)高速路两侧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分级进行控制: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人;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单元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人。

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不少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间距阴影范围以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旧城区改建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二十二条道路绿化应满足: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10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二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臵雨水渗透设施。

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按80%计入绿地率。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岳西县所处气候区的实际情况及城市规模,新建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日照不小于3个小时的标准(8:00~16:00)。

11第二十八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算间距,属正南北向的系数为1:1.24;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臵条式住宅之间。

第三十条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对受遮挡的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住宅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当一户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宜有2个获得日照,且满足:1、受遮挡的住宅原有三小时以上的日照标准,要求新建建筑物建成后受遮挡的住宅不低于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小时(8:00~16:00)的日照标准;2、受遮挡的住宅原低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的建设与否都无法提高受遮挡的住宅的日照标准,要求新建建筑物建成后不得降低受遮挡的住宅原来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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