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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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景观
第五节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管理
第四章市政公用服务设施
第五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建设管理,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个人自建低层住宅除外。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其他专业规划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岳西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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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用地(四线),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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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允许或不允许设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居住用地分类:一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二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三类:市政公用设施较为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3、工业用地:一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二类:对居住
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三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严重干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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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四类(居住、道路、公共绿地、公建)用地平衡;
(五)控制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在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住宅、办公建筑。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七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凡能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建设。
旧城区范围:东至城东加油站,西至城西绿化广场,南至城南香屋桥,北至原建西厂。
旧城区改造按照旧城区改造计划,分期、分片组织实施。旧城区改造要以完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为基本原则,增加公共绿地、停车场和活动空间,降低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疏散人口为主。
新区开发要立足高起点、高品位、高标准,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做靓一片”为目标,限制低容积率开发建设,严禁零星建设,对于适建地区鼓励向空中发展,建设高层建筑。居住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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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优先建设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建设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设基地面积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建设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
第九条建设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界;同宗建设用地,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计算;
(二)原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部分,其界线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界限为界,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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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二)用地面积达到前款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一般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面积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进驻工业园区的不得低于1.2。
第十三条居住小区的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不低于每千人300平方米,体育设施内部道路的安排要结合绿地统筹规划。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建设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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