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环境行政机构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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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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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和制度
减量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管理和技术措 施,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资源化原则
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 工、再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技术和措施, 确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后不 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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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行政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03
刑事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依法追究刑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4
目录
•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5修订)
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 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趋势,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 措施。
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对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和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防范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门是地方政府主管的直属单位,负责负责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2.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管理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3. 负责全市内部水、大气、土壤、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的监测与评价;4.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工程环境保护工作;5.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6.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等技术研究、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工作;7.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信息和教育宣传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重点突破、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展开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内部管理制度、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设机构设置,分设办公室、综合科、水务科、大气科、土壤科、噪声科、辐射科、环境监测站、环保局等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程序第七条办公室职责:1. 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综合协调工作;2. 负责行政管理、机要、文件、印章、档案管理、秘书事务和保密工作;3. 组织部门大型活动和会议的筹备、接待、安保、协调工作。

第八条综合科职责:1. 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2.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规划、政策、标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建议的研究工作;3. 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水务科职责:1. 负责全市内部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和监督;2. 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3. 负责全市水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工程;第十条大气科职责:1. 负责全市内部大气环境管理和监督;2. 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大气环境改善工作;3. 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损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要从源头控制,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推广环保技术,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第三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技术。

第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养环保意识,宣传环保知识,促进环保文化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环境状况报告,提供环境信息,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管和评估。

第十条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所有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确定排放指标,加强监管与执法,监督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修复与生态建设,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五章环境执法与监管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三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建立环境执法档案,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

第六章环境信息公开第十四条政府要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公开环境数据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环境信息咨询服务。

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条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内从事环境管理活动的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进步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国家制定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将环境影响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

第二章环境规划和评价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制定环境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环境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环境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撑。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造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充分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预防污染和减少排放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

第九条工业企业和农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管理,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确保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是保护水源地和自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湿地的保护和修复,防止湿地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第十三条森林、水域、草地等生态系统应当加强保护和恢复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第五章环境监测和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了解环境质量的状况,并将监测结果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汪劲:《环境法学》第一编环境法总论

汪劲:《环境法学》第一编环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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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二、 环境问题的成因 三、 环境问题的影响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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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一) 环境问题的定义 (二) 环境问题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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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 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 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 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 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 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一、 环境法的定义 二、 环境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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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法的定义
(一) 环境法称谓的由来 (二) 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综合国内外环境法学著述对环境法定义的表述以及我国环境立法的 实践,本书认为应当以法的目的结合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 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 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含着如下三 方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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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 态保护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 外延较大,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其生存环 境之间的关系;而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 小,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 源的持续利用,所以说环境保护、生态保 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是有着本质上的区 别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 护在目的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法体系 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不同。



第一,环境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活环 境、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而这一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治理人为环 境侵害的方法来实现的; 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类在利用(含开发、保护行为) 环境(含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 包括人类在环境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自然物(生态系统)之间受自 然规律约束的特殊关系; 第三,环境法的范畴包括与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既有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也有其他法律部门中同 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29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设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生态环境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执法内容第六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对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对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二)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设施、设备、物品;(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执法程序第八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做好执法准备,明确执法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九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行为人执法依据、权利和义务,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由违法行为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执法监督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及案例分析讲义(完整版)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及案例分析讲义(完整版)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及案例分析讲义(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环境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及案例分析省环保局:余全盛二OO七年九月1目录第一章环保部门执法的主要法定职责范围第二章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第三章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析第四章环境行政执法常见疑难问题 2第一章、环保部门执法的主要法定职责范围环保部门要进行环境行政执法,首先必须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定职责,明白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有所为有所不为。

法律规定的职权不去行使,就属于失职。

对失职的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就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一职责,而行政机关又要去管,就属于越权执法,越权所做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一旦被诉到法院,同样会遭到败诉的结局。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局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经汇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具有下列各项职权:(一)总体上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有下列各项职责:1.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建立监测机构,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国务院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5.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6.对“三同时”设施进行验收,审查批准确有必要拆除或闲臵的污染防治设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8.负责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9.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10.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1.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调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试参考题库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试参考题库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试参考题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题一:问题:简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特点包括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跨部门跨区域协作要求高、行政强制措施严格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题二:问题:简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答案: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任务是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题三:问题:简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

答案: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权责一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

目的是确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题四:问题:简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

答案:程序要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题五:问题:简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

答案: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非法排放污染物、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

这些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需依法严肃处理。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题六:问题:简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难点和挑战。

答案:难点和挑战包括如何有效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执法工作、如何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违法行为等。

需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些挑战,提高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效能。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考题七:问题:简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答案: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部门的督查和审计,外部监督主要包括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目的是确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执法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具有法律效果和震慑力。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行调查和采集证据,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等方式,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法运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取证、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判断。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

第九条对于存在争议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复核。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环境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者几种联合实施:(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限制或者停产停业;(四)罚款;(五)没收违法所得;(六)吊销许可证;(七)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警告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并催促其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即将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或者恢复环境功能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限制或者停产停业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限制生产、住手生产、住手经营等行政处罚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南京市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南京市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南京市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主体与管辖第三章立案与调查第四章事先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第五章决定程序第六章送达第七章执行、结案第八章档案管理与后督察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坚持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确保环境行政处罚合法、依规、准确;坚持处罚信息公开,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行案件集体审议制度(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由市、区(园区)环保局分管局领导召集,法制、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相关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案审会可以邀请其他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参加。

法制部门作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牵头部门,受分管局领导委托,也可召集主持案审会。

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由市、区(园区)环保局行政主要领导召集。

第四条受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在南京市环保系统阳光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运行办理,并运用“南京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以下简称“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结果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市环保局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环境行政处罚事项在阳光政务平台上运行的基本工作流程,各执法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工作流程作适当调整,但需经市环保局法制部门认可。

第二章执法主体和管辖第五条市、区环保局是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主体,可依法委托环境监察、机动车污染监管等执法部门实施有关行政处罚事项。

区(园区)环保局实施市环保局委托的相关行政处罚时,其复议、诉讼等事宜由权力行使主体负责处理。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事项第三章执法协同第四章执法规范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手册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手册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手册一、概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必备工具。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旨在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一本系统、全面、实用的执法指南。

二、执法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生态环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公平公正:生态环境执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不同对象、不同案件应当平等对待,确保执法公正。

3.严格执法:生态环境执法必须严格,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坚决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

4.服务公众:生态环境执法应当注重服务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5.诚信自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执法程序1.立案: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审查认定: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4.听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作出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执行: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7.结案归档:对已经完成的执法案件进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四、执法装备与技能1.执法装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测量仪器等。

2.执法技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执法技能,如调查取证、法律法规适用、执法文书制作等。

五、执法行为规范1.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当事人利益。

3.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树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区及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全区及重点区域内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和企业等环境保护有关重大事项,组织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环境保护联合防治、联合控制协调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级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内容,督察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发布日期: 2014-04-25 来源: 政策法规科 作者: 阅读: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 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 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与决定: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3、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 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利 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 与物质利益相关的权益的行为。 1、 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 的权益。 2、 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 3、 是一种应申请而为的行为。 4、 属于羁束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1、 抚恤金 2、 最低生活保障。 3、 社会保险金。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4、公平平等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与稳定性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四:行政奖励的可诉性问题:认为与发放抚恤 金一样有可诉性。
第八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为。 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在本案中,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 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县人民政府对魏某 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 权行为。这种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设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 现状。”所以,该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 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所以,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5篇)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5篇)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一、概述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协调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这些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测环境状况,推动环境改善工作等。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一般设置以及其管理职责。

二、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一般设置1. 中央环境保护机构中央环境保护机构是各国政府设置的最高级别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一般由环境保护部门或类似部门负责管理。

该机构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监督和协调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以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地方环境保护机构是中央环境保护机构下设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般由省、市或县级政府内设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中央环境保护机构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监测和评估地方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

3. 环境保护研究机构环境保护研究机构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机构,旨在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技术性。

该机构主要从事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环境监测和评估研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研究等工作。

其研究成果可以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是由民间社会自发组织的环境保护组织,其成员通常来自于环保志愿者和环保工作者。

非政府组织一般独立于政府,能够发挥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具有更强的社会参与能力。

他们通过调研、倡导、行动等方式推动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2)1. 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方向。

他们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监测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负责监测环境状况,确定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范围。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查处分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第五条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第二章案件调查第六条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第七条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第八条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2、造成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失;3、是否严重干扰他人,或者引起群体上访,长期不能妥善解决; 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1、是否为流域、行业内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2、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3、接受调查时,是否隐瞒实情;4、是否积极配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并罚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1、是否属于本市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2、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其它环境敏感区; 五当事人是否同时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1、是否主动中止违法行为;2、是否采取清洁生产或者循环经济等措施,使得污染物能得到相应削减;3、是否有主动缴纳罚款的态度; 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七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八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 九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其它需要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第九条对违法案件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应当全面、公正、客观、详细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附行政处罚卷宗中存档;第十条有必要进行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证据,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过程,参加取证的人员应在取样记录上签字;第十一条监察大队对需要监测的违法行为应组织监测,样品污染因子分析要全面;第十二条案件调查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确实充分,具有足够的证明力;第十三条监察大队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给出应予何种处罚及从轻、从重的建议;第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监察大队应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撤销案件;第十五条自立案之日起,监察大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第三章审核决定第十六条调查终结后,监察大队应将所收集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依法行政办公室,移交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单;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核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给予处罚前的建议是否合法、适当;第十八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退回监察大队重新调查,补充证据;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补证次数不多于2次;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得进行证据收集等调查工作;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告知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予立案、调查;第十九条送达告知书前,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力,并积极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的,在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可以同时做出并送达,当事人可以同时缴纳罚款;第二十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其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及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采信,对不予采信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终结后,应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提交本局行政处罚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依法行政办公室亦可以在本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书;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依法行政办公室对案件集体讨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疑问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予以解答;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办公室自收到监察大队有关调查材料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补充调查的,自补充调查终结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第四章案件执行第二十四条处罚文书应由监察大队的执行人员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送达回证应于送达后2日内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存档;第二十五条处罚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杜绝协商执行、变相执行或多头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发生;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依法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行政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执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察大队应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依法行政办公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应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罚缴款分离制度;对当事人缴纳的罚没款项,由当事人到指定代收银行直接向财政专户缴纳,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出具财政统一印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监察大队不得直接收缴当事人罚没款项简易程序处罚除外,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将罚没收据附行政处罚卷宗存档;第五章监督和问责第二十九条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将案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三十条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和社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市局政策法规处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第三十二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该立案不立案的、不该撤案撤案的;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五其他依法应予以追究责任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提交的,视为在有效期内;第三十四条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制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环境行政机构与执法

第六章  环境行政机构与执法

罚款问题
“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罚 款—再继续排污”的轮回 不少企业在做年度预算时,早已把排污罚 款纳入其中,有些甚至扬言要把一年的罚 款都提前交了。这相当于罚款换排污权

按日连续罚
2007年9月1日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111条: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 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排污费。 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 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2009年12月30日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11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 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 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 为。
“天价罚单” 挡不住企业继续排污



重庆川庆化工厂近年来污染治理不力,连续被当 地环保部门处罚20多次,累计罚款高达3000余 万元。但记者2010年12月19日发现,化工厂浓 黑如墨汁的废水仍缓缓流入长江。 化工厂负责人曾说:“2008年,我们被市环境监察 总队罚款1300多万元,我们哪里交得起?到 2009年,又被追加了1000多万元。今年法院准 备强制执行,又追加了1000多万元,变成3000 多万元了。” 化工厂是国家的,不管罚款多少,不需要私人掏 腰包,不怕罚款。
第六章 环境行政机构与执法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臵,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 理相结合的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 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第30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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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问题
“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罚 款—再继续排污”的轮回 不少企业在做年度预算时,早已把排污罚 款纳入其中,有些甚至扬言要把一年的罚 款都提前交了。这相当于罚款换排污权

按日连续罚
2007年9月1日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111条: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 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排污费。 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 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2009年12月30日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11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 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 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 为。
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分 实施惩罚 环保行政主管机关 违法失职行为人从属的机关、 的机关 或依法对环保负有 企业、组织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监督管理职责的其 他行政机关
制裁对象 不特定的一般个人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或组织 的工作人员
形式 警告、罚款、责令 警告、记过、开除等形式 改正等形式
适用的违 违反法律、法规的 除了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还包 法行为 行为 括违反内部规章的失职行为 接受监督 可依法通过行政诉 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 的途径 讼解决,也可提出 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 行政复议只能寻求
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



环保法第41条第2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法8条2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 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当事人对调解行为以及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行 政诉讼
贵州省贞丰县非法批准采矿案
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贵州省贞丰县委、县政府先 后非法批准三家企业进入只能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开采的烂泥沟特大型金矿区进行开采。由于 企业采选技术落后,乱采滥挖,导致金矿资源遭到严 重破坏,矿区环境恶化。贞丰县委、县政府在国土资 源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其整顿时,仍 然坚持其错误认识,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贵州省地 矿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采矿企业的违法所 得和违法开采的矿石,并处以罚款、责令贞丰县政府 撤销非法批准采矿文件。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 鱼县委书记安金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长王立 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本案中行政法律责任的类型有哪些,有何区别?

弱弱的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以数十年为一日的稳定无能,日 日励精图治,年年环境恶化。尤其以将黄 河治理断流这一伟大功绩,获得了最无用 部门的第四名,同时,环保部门以其唯一 的业务——罚款,获得了第一罚款单位的荣 誉称号。
中国十大废 物部门之四
地方政府虚以委蛇
荒山刷绿漆
环境管理体制的问题
权限:与其他部门的权限分割;自身权力 力度 资源:人力与财力 管理模式:高效、公正、透明 中央与地方:中央垂直监管的弱点、地方 保护主义
பைடு நூலகம்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理解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 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高法院: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某化肥厂水污染事故案
江苏省苏北地区某县化肥厂尿素车间在开车投料过程中, 因吸收塔视镜被刺伤,为避免人身伤害,紧急停车后致 使大量液氨通过排污口未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水域,时间 长达1小时,造成鱼、虾大面积死亡的水污染事故,直 接损失损失20万元。事故发生后不久,环保部门、渔业 部门先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几天后,渔业 部门率先做出了对该厂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环保部门是否应该对该厂实施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是否有处罚权 (2)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3)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 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 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3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 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 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 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 算罚款。
“天价罚单” 挡不住企业继续排污



重庆川庆化工厂近年来污染治理不力,连续被当 地环保部门处罚20多次,累计罚款高达3000余 万元。但记者2010年12月19日发现,化工厂浓 黑如墨汁的废水仍缓缓流入长江。 化工厂负责人曾说:“2008年,我们被市环境监察 总队罚款1300多万元,我们哪里交得起?到 2009年,又被追加了1000多万元。今年法院准 备强制执行,又追加了1000多万元,变成3000 多万元了。” 化工厂是国家的,不管罚款多少,不需要私人掏 腰包,不怕罚款。
第六章 环境行政机构与执法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臵,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 理相结合的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 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效果


如重庆市某化工企业,在2000年~2005年间, 先后被处罚了58次,2005年甚至被处罚了240多 万元,但相对其守法成本——4800多万元的环 保投入、运行费用来说,违法成本仅为1/20。实 施前,重庆市企业被处罚后主动改正违法排污行 为的仅为4.8%。 2007年9月新《条例》实施至2008年9月期间,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共发出《违法行为改正通知 书》297件,其中实行按日累加处罚23件,按要 求改正违法行为274件,主动改正率为92.3%; 2008年9月以来,企业违法行为的主动改正率更 是高达95.9%。
申诫罚
警告 罚款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财产罚
没收 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行政拘留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 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行为罚
其他处罚
限期治理的性质
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 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 (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关于“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 第40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 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山东乐陵环保执法人员“获罪留任”



2008年初,张国双、董艳霞二人在环保执法过程 中“重收费、轻检查”,致使17.1亩基本农田被 污染,被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 处罚。此后,这两人仍继续担任原职长达两年多 时间。 渎职获罪后留任是何原因:“咱们这一大帮人, 还指望着那边收费。没了她们,咱们整个局都瘫 痪了。” 两人是事业 编制,而公务员法不适用于他们。

环保权力的掣肘


第39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 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 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 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 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河南孟州企业废水污染环境 环保局巧言辩解

“污染一天天在加重,可一问环保局,得 到答复总是让你挑不出毛病的话:在所有 的排污口都安装有在线监测,环保局定期 不期都要对污水进行检测,没有发现排污 超标的现象。这种花言巧语孟州市环保局 已经说了很多年了。”
处罚对象:第三人造成了污染损失


某市甲公司在建筑施工中挖开了某矿山公司(简称乙公 司)的选矿废水排水渠(废水通过该排水渠送到尾矿坝 进行处理),导致选矿废水全部外排,造成下游养殖渔 场(丙渔场)污染。甲公司既未向乙矿通报,也未向当 地环保部门报告,只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发现后才责令 甲公司修复了废水排水渠。 第68条1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 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 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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