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公司营销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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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的销售行为以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营销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集团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对外签订的营销合同,具体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液奶、冷饮、奶粉、酸奶)的销售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销售、经销、代销、批发、产品配送等。

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路演、物流运输与配送、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

第三条非主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速冻、饲料等产品)的产品销售合同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受集团公司委托行使管理权的事业部参照本办法拟订,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室等部门会审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以事业部或子公司名义发布。

第四条为稳定集团公司主营产品的市场,凡直接与集团公司或事业部、分子公司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发生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产品销售合同。

为保护下一级销售商的合法权益、控制销售渠道、稳定销售价格体系,事业部可根据本事业部的销售模式及实际情况决定签订书面形式产品销售合同的客户范围。

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或不能即时清结的交易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本办法不适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即时交易。

第五条营销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订立营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营销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验收方法;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和地点;

(八)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签订营销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除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章签订营销合同外,严禁使用公章(包括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公章)对外签订营销合同。

第二章营销合同的订立、审查、审批及履行

第一节产品销售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产品事业部对本事业部及所管理的分、子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统一营销的,

由事业部统一拟订产品销售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统一的产品销售合同应当以事业部的名义进行签订。必须以分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事业部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申请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会审后执行。

第十二条统一的产品销售合同文本由各事业部销售部门拟订,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查,事业部领导审批;需要财务、物流等其他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向相应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产品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依照年度营销计划,按照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定的文本,与客户签订。

各事业部均与同一个合同对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源整合。

格式产品销售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审的合同内容应当完整,空白处应全部划线删除。

销售部门对事业部领导审批后的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再次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产品销售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事业部总经理也可书面授权事业部其他领导审批,具体规定与流程由事业部自行制定。

需要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同意后盖章,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有异议而事业部拒绝修改的,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合同应当约定款到付货的原则,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销售部门应当与资信良好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不定期评审,发生异常应及时向事业部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节赊销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各事业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赊销。

第十八条经集团公司审批,事业部可以与大型商超等单位签订赊销合同。事业部应当对赊销业务做出具体制度,对赊销条件、赊销额度、赊销业务暂停及终止条件、担保方式及其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应做出具体规定。事业部赊销制度与流程,经事业部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门等部门会审后,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赊销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款之外,还应具备赊销业务暂停及终止的条件,明确的赊销业务流程等内容。

依据事业部赊销制度、流程与大型商超签订的赊销协议,经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后,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事业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赊销合同,要求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有权利证书的,同时应提供权利证书;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销售部门可申请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三节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一条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其他合同”),主要包括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物流运输与配送、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路演、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

其他合同,由销售或物流部门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查。

其他合同需要采用合同对方文本的,经办部门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考虑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密切注意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经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合同的条款的,可事先与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商定。

第二十二条其他合同,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需要招标、比价的,报审时应提供审批后的定价结果审批表(含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中标(选)厂家的原始投标文件及更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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