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发[2005]24号《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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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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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枣政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9]5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枣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2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区(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由区(市)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枣庄市政府令第143号《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峰2015年5月22日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鲁价费发[2002]176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结束——。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住宅:金额50万以下150元/套,50万以上的3000元
2
抵押见证费
/套; 2000万以下千分之零点七,2000—5000千分之零点
一七五,5000—10000千分之零点一零五
3
抵押登记费
住宅80元/套/宗,非住宅550元/套/宗
4
利息
根据开发企业资质情况,根据基准利率上浮10%— 50%不等。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土地出让权合同公证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参照江苏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5
地质勘察费
3元/平方米
6
地形图规划设计与公示
按照图纸张数及比例计算,一般一个项目按2万元。这 里不做计算。
7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标准设计费8%
鲁价费发【2003】257号
8
招标代理费
中标价1%(100万以内) 中标价0.7%(100万以外)
计价格【2002】1980号
9
交易服务费
建设单位按中标价0.7‰,中标单位按中标价0.7‰。 枣价费发【1998】9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税务局
1
9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销售收入的1‰
占用人行道0.3元/㎡/昼夜;
10
城市道路占压费
占用车行道0.5元/㎡/昼夜; 占道设置商亭、推点0.5元/㎡/昼夜;
繁华地带占道设置商亭、推点元/㎡/昼夜。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8•【字号】枣政办字〔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3〕1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8日枣庄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极简办”实施方案为聚力“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深入实施工业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强园区载体平台建设,打造“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租购即开工、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的全流程极简审批服务模式,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快建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主要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

二、重点任务(一)推行“洽谈即服务”1.推行项目招商提前服务。

开展园区建设项目储备用地基本情况调查,建立产业规划布局、产业承载能力等项目信息库,实施精准招商。

园区与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主体正式签约前,应当采取“提前介入、预先服务”的方式,主动协助企业提前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准入评审和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先期开展项目审批流程定制化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洽谈诚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强化项目策划生成。

针对洽谈的工业项目,统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提出项目策划意见和规划、建设条件。

将通过策划、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生成库管理,并同步生成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对于纳入生成库管理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计划,提前调度协调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水资源、资金等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枣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六日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04〕11号)和《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05〕4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05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促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比对象和考核时间考核对象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评比对象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部门及重点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的干部职工。

2005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从2006年1月10日起进行。

二、考核评比内容及标准(一)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按分值量化以百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减)分。

对区(市)、枣庄高新区,考核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新开工项目个数、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对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区(市)、枣庄高新区考核标准(1)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0分)。

列入市定重点项目及区(市)定重点项目各占20分。

完成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计划按比例加(减)分;每超(少)2%加(减)1分,最高加(减)15分。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枣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4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我的⽣活中会涉及到⼀些城市基础设施的费⽤,这个费⽤⼀般是拥有建筑物的公司才会进⾏交纳的,那么⼭东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费⽤是怎样进⾏收费的?如果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房的,按建筑⾯积每平⽅⽶征收155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建设配套费30元、供⽓管⽹建设配套费15元、排⽔管⽹建设配套费20元。

(⼆)⼯业企业新建⼚房、仓库及其它⽣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积每平⽅⽶30元征收。

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积按每平⽅⽶30元征收。

改变⼟地使⽤性质的,按每平⽅⽶155元标准征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拥有建筑项⽬的公司就需要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这个时候会根据房屋认知以及所涉及到的⾯积来进⾏征收,这些费⽤都是⽤来建设城市配套设施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及中介服务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及中介服务费用

21
环境卫生费
环卫处
22
煤气市内安装费
约2500元/户 100元/楼; 25元/单元;; 2元/户; 沿街门市80元/户 10元/表
燃气总公司
23
门牌费
派出所
24
水、电、煤气三表检测费 税
技术监督局
1
营业税等
销售收入5.5%【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 育附加税(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税(营业税的 1%)】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及中介服务费一览表
编 号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型收费
住宅:170元/㎡ 其中:基础设施配套费120元/㎡ 供热30元/㎡ 供水8元/㎡ 燃气12元/㎡ 营业建筑:290元/㎡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部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枣政发【2003】36号 枣政办发【2008】80号
工程造价的2.6% 工程造价的2% 20元/㎡
建管局 鲁建发【2004】23号 枣政发【2005】24号 开发办 墙改办 散办 税务局
预缴建筑面积10元/㎡,返还标准分别为0—40%、50%、 枣财综【2008】58号 70%、90%、100%不等 2元/㎡
财综【2002】23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国土局
产权变更费 2 3 4 5 6 7 8 *拆迁委托费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规划设计费 地质勘察费 地形图规划设计与公示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招标代理费
6元/平 动迁建筑面积18元/㎡
枣建房字2005 38号 枣建房字【2008】49号 拆迁公司 地理信息中心
建设用地1.8元/㎡,住宅建筑2元/㎡,营业建筑2.9元/ 鲁价费发【2001】396号 ㎡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以上0.25元/㎡
枣证审字【2006】2号
住宅1.49元/㎡;
18
*房产测绘费
商业2.24元/㎡; 综合2.99元/㎡;
19
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发改价格【2008】924号
20
小区移交费用
今后旧城改造、新建居民小区,都要按千分之五比例同 步建设社区服务设施
枣民字[1994]24号
鲁价涉发【1994】185号
主次干道240元/㎡;
一般道路200元/㎡;
11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水泥混凝土道路320元/㎡;
铺装人行道板路70元/㎡;
沙土路面60元/㎡。
鲁建城字【1998】14号
12
绿化设施赔偿费
《枣庄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服务性收费
1
土地拍卖费(包含评估费、测 绘费、佣金等)
土地中标价3%
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
21
环境卫生费
的,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一次性向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缴纳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费
枣庄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

22
煤气市内安装费
约2500元/户
100元/楼;
23
门牌费
25元/单元;; 2元/户;
沿街门市80元/户
24 水、电、煤气三表检测费 10元/表
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住宅:金额50万以下150元/套,50万以上的3000元
2
抵押见证费
/套; 2000万以下千分之零点七,2000—5000千分之零点
一七五,5000—10000千分之零点一零五
3
抵押登记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枣庄市物业管理办法

枣庄市物业管理办法

枣庄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枣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及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体制。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划定。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
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发[2010]47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枣政发[2010]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
意见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落实国家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指导、实施,并具体负责提出各区(包括枣庄高新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意见。

枣政发[2005]24号《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

枣政发[2005]24号《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10-09信息来源:市建委浏览次数: 1字号:[ 大中小]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5]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规划设计和居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以下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费)。

第三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是指开发建设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四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计取标准:市中区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5%计取,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新城区、市高新区、滕州市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0%计取。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按计取标准的2%从收取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中提取,不再向开发经营企业另行收取。

目前,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暂采取差额收取,收取标准暂定2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第五条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新城区、市高新区由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滕州市由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征收。

第六条开发建设区片竣工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进行找补结算。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配套设施建设,配套齐全并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的,返还提取开发管理费后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配套不齐全的不予返还。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最新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明细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及中介服务费一览表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部门行政事业型收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管局综合开发费开发办价格调节基金税务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局10市政局1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2绿化设施赔偿费枣庄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服务性收费国土局包含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土地出让权合同公证参照江苏产权变更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地理信息中心规划设计费设计院地形图规划设计与公示地理信息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图纸审查中心招标代理费招标办交易服务费10前期物业招投标代理费物业办11防雷图纸审核气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住宅
5
综合开发费
20元/㎡
枣政发【2005】24号
6
*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收缴返还
预缴建筑面积10元/㎡,返还标准分别为0—40%、50%、 70%、90%、100%不等
枣财综【2008】58号
开发办 墙改办
7
预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元/㎡
财综【2002】23号
散办
8
价格调节基金
销售收入的1%,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不予征收
㎡以上0.25元/㎡
枣证审字【2006】2号
住宅1.49元/㎡;
18
*房产测绘费
商业2.24元/㎡; 综合2.99元/㎡;
19
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发改价格【2008】924号
20
小区移交费用
今后旧城改造、新建居民小区,都要按千分之五比例同 步建设社区服务设施
枣民字[1994]24号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土地出让权合同公证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参照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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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
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09信息来源:市建委浏览次数: 1字号:[ 大中小]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5]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规划设计和居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以下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费)。

第三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是指开发建设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四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计取标准:市中区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5%计取,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新城区、市高新区、滕州市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0%计取。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按计取标准的2%从收取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中提取,不再向开发经营企业另行收取。

目前,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暂采取差额收取,收取标准暂定2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
房减半收取。

第五条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新城区、市高新区由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滕州市由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征收。

第六条开发建设区片竣工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进行找补结算。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配套设施建设,配套齐全并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的,返还提取开发管理费后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配套不齐全的不予返还。

第七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沉淀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小区综合整治。

市直沉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使用;各区沉淀资金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各区财政,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使用;滕州市沉淀资金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滕州市政府批准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资金通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的收取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收费必须取得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公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属政府政策规定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滕州市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滕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出台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区(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小城镇是指区(市)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单位为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通过“票款分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实行公示。

收费名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一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一次缴纳。

第五条军用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主要用于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路灯、集中供排水、集中供暖、供气、环卫设施、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

其中90%返还乡镇,10%由区(市)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

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用房,中心镇、重点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一般小城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住宅及其他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5元缴纳。

第八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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