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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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心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二零一零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章人员

第四章仪器设备

第五章试验环境

第六章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章授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工地试验室的终止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确保所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的面向施工现场的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是指工地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的工作。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五条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配备、环境条件、试验频率、试验过程等进行监督,对试验记录和报告进行审

查和签认。

第三章人员

第七条对工地试验室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试验检测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隶属于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技术业务管理及工作指导。

第八条投标时工地试验室的组成人员由公司总部与中心试验室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共同商定,并由公司开发科编制《人员配备一览表》报中心试验室确认、备案。

第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公司的注册人员,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对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纪律涣散或在以往工作中表现不佳的人员不得任用。

第四章仪器设备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中心试验室统一采购、调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中标以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依据所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工程内容、合同工期、有关规范规程等,编制《仪器设备配备计划》,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随《工地试验室建设计划》一并上报中心试验室。

第十三条中心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计划进行审核后,首先从现有仪器设备中进行调配,并将缺额部分编制《仪

器设备购置申批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及时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新购仪器设备到达工地后,中心试验室派人或委托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开箱验收,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收集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原始证件并复印,原件收回中心试验室建档使用,复印件放入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档案。中心试验室对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跨工地调动时,由前一个工地试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的拆卸、吊装、运输,确保将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地运抵新的工地,并派人到新的工地协助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仪器设备跨工地调动,要有完整的交接记录。《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交接记录》原件由前一个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交回中心试验室。工地仪器设备档案随仪器设备一起调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跨工地调动时,所发生的拆卸、装车等费用由前一个工地承担,运输、卸车等费用由后一个工地承担。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齐全后,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逐一登记,编制《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台帐》,并按有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参照仪器设备说明书和试验规程编写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张贴于操作者容易看到的位置,供操作者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和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时组织检

定。对需要自校的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自校并做好自校记录。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和自校记录原件交中心试验室存档,复印件放入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所有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均应使用“红”“黄”“绿”三色标签表明其检定/校准状态。经检定/校准或自校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绿色标签;经检定/校准或自校只有部分量程(精度)合格的仪器设备应使用黄色标签;未经检定/校准或自校的设备、不合格的设备以及发生故障的设备应使用红色标签。严禁使用贴有红色标签的设备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修,待修设备应贴红色标签。经检修并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启用。已无修复价值或因标准更换需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停用/报废申批表》报中心试验室,经核准后按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的停用、检修、启用、报废等均应做好记录,原件交回中心试验室,复印件放入工地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保持设备清洁,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前后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如因玩忽职守、野蛮运输装卸、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毁或人身伤亡事故,应追究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和工地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在工程结束时,将已闲置

不用的仪器设备编制《闲置仪器设备清单》,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试验室,以便及时调往其他工地。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仪器设备的原值、折旧年限、使用时间提取仪器设备折旧费。试验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所在工地承担。

第五章试验环境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中标以后,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监理合同及试验工作需要制定试验用房计划,包括办公用房、试验用房、养护用房等,经工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同时将计划随《工地试验室建设计划》一并上报中心试验室。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面积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且应布局合理。

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的能源供应、照明设备、消防设施应满足常规要求;对于产生挥发性有害物质的试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气系统;对于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检测项目,应准备有效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对有温湿度要求的试验室应配备相应的温湿度监控设备,并建立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试验检测人员应在技术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测。在检测前和检测过程中,应观察和记录环境条件,填写《试验室环境监测记录表》。

第六章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建设阶段,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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