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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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

近几年船舶事故的统计资料显示,船舶在引航员引航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所上升,船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率相对港口引航船舶艘数而言很低,但是相对船公司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而言,引航员在船引领操纵时发生的水上事故所占的比例较高。因为引航员的特殊身份,如何防范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谈几点想法。

一、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分析

船舶在复杂航(海)区或通航条件受限的航道航行以及进出港靠离泊作业,为了保障安全一般主动申请引航或要求强制引航,我国《海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就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做了规定,但船舶有引航员在船引航过程中,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上下船的人身安全,以及事故处理、调查取证遭遇困难等,存在安全责任风险。

1、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船舶航行,涉及到气象、潮汐、航道、码头、锚地等外界条件;涉及到船舶船型、机械动力和助航设备等自身条件;涉及到船员和引航员素质(包括健康的身体素质、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的操作技术、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因素)。在引航过程中的安全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断裂(即出现判断不正确、动作不协调、操作不规范等)就会引起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在船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分析:(1)引航员的操作技能、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不好,关键时刻犯低级错误、操纵失误。(2)船长与引航员的沟通不协调,没能进行有效沟通,配合不密切、不能做到优势互补。导致安全信息和沟通理解错误造成事故发生。(3)船长不认真搜集研究港口航道情况,航行计划不周,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各项进出港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引航员上船有松口气的思想、疏忽监督、依赖引航员。(4)引航员上船前或刚下船,引航员没有将航道情况及时告

知船长,船长对环境不熟息,应急情况又估计不足等因素引起事故,这种情形在长江引航中因特殊引航条件出现较多。

2、引航员上下船的人身安全事故的风险。如果在引航员登、离轮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引航员伤害,船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道义上的补偿责任。1999年3月29日巴拿马“春天商人”货轮引航软梯意外断裂,致使引航员受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船东赔偿给宁波引航员俞某368万余元。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引航员在登离船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人身伤害风险。

3、事故处理、调查取证遭遇困难的风险。引航员在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的事故处理、海事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涉及到引航员的证词和相关记录,引航员也有义务配合进行调查处理,但一旦涉及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排除一些引航员为了确保自身利益而做出对船舶、船东不利的言行,存在一定的风险。

4、保险理赔被拒赔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一是外国籍船舶;二是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并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的资质、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当船舶发生海事进入理赔程序,如果是强制引航的水域没有引航,或发现船舶聘用的引航员无正式引航资质,对保险理赔将带来很大的影响。保险公司以“船东的故意行为”为理由而拒绝赔付保险赔款。

5、责任限制不能享受的风险。如果事故原因涉及到“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之间的争议,则争议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船舶是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涉及责任限制规定,是出于保护船东利益,一旦界定为船东雇佣无资质引航人员而造成事故,则此责任限制将可能不能成立。

二、船舶在引航状态下的船长职责

目前在我国涉及引航员的责任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

以上规定对引航员的责任有所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更明确船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也规定“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条款与《STCW公约》航行值班应遵循的原则有关“在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中第49条“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和

《关于除深海引航员以外的海上引航操作程序的建议》第二条船长、驾驶员和引航员的职责“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责任,但引航员在船并不意味着解除了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的职责和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

上述涉及引航的管理规定、法律,虽然有对引航员行为及责任的相关要求,但船长的主体责任是不可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航船舶而解除。目前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案例、民事、刑事司法案例中,凡涉及经济赔偿的,都是由船长的雇佣人即船东承担,此“船东”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人、光船承租人等,所以,船长必须承担《海商法》第39条的规定,履行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三、控制风险的措施。

1、提高认识,规范操作。无论是强制引航还是主动申请引航,船

东和船长要在思想上重视引航操作,充分认识引航是保障船舶安全的措施之一,必须认真评估风险,尤其是船长不能放松更不能放弃对船舶的控制权,认真履行义务、责任和权力。荷兰一法庭对一起海事事故的公开判决书中,引用了一位海事检察官的话,“如果这家船公司的船舶驾驶员按照‘驾驶台人力资源管理(BRM)’的指导去操作,该公司将从中大受裨益。”体现了规范操作对船舶安全和海事事故后的诉讼的重要性。

2、加强沟通,提前准备。《STCW公约》“关于除深海引航员以外的海上引航操作程序的建议”在引航员登船后和引航行为开始前,引航员、船长和驾驶台人员充分了解其在船舶安全通过方面各自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船长、驾驶员和引航员都有责任进行有效沟通和理解彼此在使船舶安全通过引航水域方面的作用。船长和驾驶员有责任支持引航员并确定保其确保其行为一直受到监控。”所以,船长应加强与引航员的沟通,在沟通中了解掌握引航员的工作态度、操纵能力。引航员具有熟悉港口情况的优势。如:①熟悉当地潮汐、港口的航道水深、底质、锚地、导航设备、碍航物、禁航区等情况;对狭水道航行和靠离码头操纵技术和经验丰富;②了解最新的当地法律、法规和当地VTS、港调、代理等相关部门通讯联络便利; 能较快速地获取港口船舶动态。③熟悉港作拖轮性能及其驾驶员操纵水平能有效地指挥拖轮和码头带缆工人;熟悉当地船舶相互间避让的通常习惯做法,等等。而船长具备的优势是:①熟悉本船的操作性能,本船航海仪器的有效利用,包括车、舵以及各种航海设备的薄弱环节和局限性;②熟悉全船人员,能非常有效地合理利用船上的人力资源;③熟悉本船在各种紧急情况下应执行的各种应急预案采用较为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本船的安全;等等。因此,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区登船后,船长应主动向引航员说明船舶当时的航向、航速、船位以及附近海域的交通状况等,递上填写完整的引航员卡,向引航员介绍船舶主要尺度和有关船舶操纵数据以及介绍船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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