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拥有行政复议请求权的因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向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改变对其有害的行政行为的请求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负有行政复议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相反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行政司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权有:
(一)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行政机关范围内的组织及其人员。
第四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义务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前给予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当事人书面通知,指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事实及理由,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消除影响或者损害。
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应当提交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或者主体人。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立案,进行受理;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予受理,也可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补正。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裁定,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受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解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民告官”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崔静、田雨)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田雨、崔静)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
条例明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同时,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旨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解读,探讨其重要作用和具体内容。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效率、确保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
它规定了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复议决定的形式等具体要求,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在实践中产生的模糊和误导,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
它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的受理期限和复议决定的效力等,为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了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它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公告制度和查询制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复议决定的内容和结果,增强了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信任。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包含了八章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机关设置和权责、复议决定的效力等方面。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明确了行政复议应当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提出了信息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合并复议程序等原则,以保证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
它明确了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途径和期限等,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得他们可以合法行使复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和权责。
它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复议机关的设置和职责,规定了复议机关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保证了复议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服务水平。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决定的效力。
它明确了复议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发布和告知程序,确保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宣布和生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正文:----------------------------------------------------------------------------------------------------------------------------------------------------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法资料文档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法资料文档一、行政复议法1.1 行政复议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其更改、撤销或确认其违法程度的行政诉讼制度。
1.2 行政复议的实施行政复议实施需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该法制定于1999年9月1日,共7章67条,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行政复议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1.3 行政复议的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稳定、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1 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较为简略,因此需要配合较为详尽的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法规,于2001年7月1日颁布,全文共11章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2.2 实施条例的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实施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职权、审查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对象,包括普通行政行为、法律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等。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时限和费用,包括行政复议的起诉时限、受理时限和审查时限等细节内容。
•第五章: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的起诉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等。
•第六章: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格式和送达方式。
•第八章:行政复议裁量标准的规定。
•第九章:特别复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包括规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依据、解释等内容。
2.3 实施条例的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条件、程序等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政府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于200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下面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总则
本条例主要是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程序、材料、决定、执行等
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职责做了规定。
二、受理
本条例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做了规定。
切实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并明确规定了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三、程序
程序是行政复议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本条例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在受理申
请后的必要程序,如听证程序、勘验程序和调查取证程序等。
四、决定
本条例规定了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效力,包括驳回和撤销两种形式。
同时也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
执行是行政复议的最后一个环节。
本条例对执行程序、方式和效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复议决定的可行性和效力。
六、监督
监督体系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例对于监督体系的建设、义务和机制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并通过遵循法律程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加强了申请人的维权途径。
七、结语
通过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它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完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实施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政法司马军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2006年9月,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批示精神,罗干同志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华建敏国务委员主持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争议案件,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于8月1日施行。
《条例》总结了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依法完善。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
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020年编辑)《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1】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以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与此同时,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矛盾和争议大都有利益背景,核心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既有保护已得到的利益,也有主张可期待的利益,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二是,矛盾和争议的焦点,大都涉及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执行,当事人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利益、主张权利;三是,争议和纠纷的种类,既有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有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交互影响;四是,争议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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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41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B)。
A法律B行政法规C政府规章D规范性文件2行政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C)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A经验B专业技巧C专业知识D文化知识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A)为申请人。
A核准登记的企业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C全体合伙人D合伙企业代表4合伙组织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D)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创始人B代理人C出资人D主要负责人5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不可以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申请?(D)A企业股东会B企业董事会C企业股东代表大会D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B)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 3B 5C 6 D10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D)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B共同被申请人C共同申请人D第三人8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D)。
A委托事项、权限和费用B委托权限、日期和费用C委托权限、期限和费用D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A)A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B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C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D由申请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1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期限如何计算?(C)A自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B自缴纳罚款期满之日起计算C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D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下面(A)不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A申请复议的费用B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C行政复议机关D行政复议申请期限12发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如何处理?(C)A不予受理B直接变更被申请人C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D驳回申请13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
A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复议B必须向两个部门同时申请复议C应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D应该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14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D)A由先受理的部门作出复议决定B由国务院作出复议决定C由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复议决定D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复议决定15下列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中,应不予受理的有(B)。
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B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C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D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1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B)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A 3B 5C7 D1017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B)A共同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B先收到申请机关受理C协商确定由一个机关受理D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受理18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B)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A2名B2名以上C3名D3名以上19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C)的方式审理。
A书面B开庭C听证D实地调查20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B),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A调查函B证件C批准通知D执法徽章21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A)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A不计入B应计入C可以计入D可以不计入22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C)承担。
A被申请人B行政复议机关C当事人D当事人和被申请人共同2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D)。
A撤回申请B调解协议C终止申请D书面和解协议24关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B)A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并送达和解协议C和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和解的内容进行审查25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有什么影响?(A)A不影响审理,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B终止审理C撤销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D中止审理26刘某因不服甲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乙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刘某因病去世,若其子刘三自刘某去世满(C)日仍未决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乙市烟草专卖局可以终止本案审理。
A15 B30C60 D9027以下哪一情形不属于应该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D)A林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B张某依法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协议C王某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后因同一行为涉嫌犯罪被变更为刑事拘留D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下落不明28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终止适用于(D)的情形。
A作为申请人的法人进入破产程序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死亡C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要求调解D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29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C)。
A撤销B撤回C终止D中止30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C)该具体行政行为。
A继续审理B中止审理C撤销D改变3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被申请人应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C)日。
A15 B30 C60 D903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对以下哪一事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B)A行政赔偿B案件定性C行政补偿D自由裁量处罚幅度3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A)。
A行政复议调解书B行政复议和解书C行政复议决定D行政复议终止决定34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行政复议调解书经(C)发生法律效力。
A送达B加盖复议机关印章C双方签字D复议机关批准35除下列情形(D)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C行政补偿纠纷D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36(B)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A乡镇B县级C地市级D省级37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A)。
A行政复议意见书B责令整改通知书C撤销决定书D行政处分通知书38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B),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A行政复议意见书B行政复议建议书C行政复议整改通知书D整改建议书39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D)。
A审批B审查C征询意见D备案40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治安处罚B开除C经济处罚D人身强制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C)起施行。
A2008年1月1日B2008年8月1日C2007年8月1日D2007年10月1日二、多项选择题(共13题)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承担以下哪些职责?(ABCD)A办理与复议相关的行政赔偿事项B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C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D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2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ABD)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B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复议申请人D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3股份制企业的(ABD)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代表大会4行政复议过程中关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下表述正确的有(BCD)。
A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C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D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5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在行政复议期间(BD)。
A只能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C只能依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D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6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表述正确的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