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资助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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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9.03.25•【文号】[89]科发教字0379号•【施行日期】198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89]科发教字037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条例》是针对我院“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管理工作,以及他们学成回国后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

2.请你们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参照本《条例》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并报院备案。

3.按本《条例》的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我院不再存在“自费公派”出国留学方式,故不受理此类留学人员的出国手续。

4.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提出,并填报《公费派出自费出国回国及逾期未归留学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中国科学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国留学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出国留学工作,不仅要适应当前的国内需要,而且要为我国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奠定人才和科技基础。

为了落实中央有关留学工作的指示,使我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公费出国留学分为国家公费、院公费和所公费三类: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国家教委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列入国家教委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2.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院提供经费,或由我院从其他途径获得经费,列入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3.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我院研究所(含中心、台、厂、公司、学校等,下同)自筹资金,以及根据研究所与国外研究机构、大学、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人员交流条款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部委司局级干部参考)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部委司局级干部参考)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人字〔2018〕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直属研究、支撑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园等)现任所局级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指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我院实际,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分院分党组负责。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第五条领导人员宣布任职起1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或变更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

领导人员完成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后,方可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签注),或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分院分党组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因私出国(境)备案的审批单位及责任人。

领导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

第三章因私证件申领和保管第七条领导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同意,报分院分党组审批。

分院分党组及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反馈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移居证件须交由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对异地研究所,分院分党组也可委托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严禁个人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领导人员申得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境)后10日内(涉密领导人员7日内),将证件交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审批第十条领导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向所在单位提交《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及拟出行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旅行社旅游合同、往返机票等。

中国科协联络部关于召开中国科协国际组织任职及后备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科协联络部关于召开中国科协国际组织任职及后备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科协联络部关于召开中国科协国际组织任职及后备人员培训班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科协外函[2014]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协络联部关于召开中国科协国际组织任职及后备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科协外函〔2014〕80号)
各相关学会办公室:
为更好地完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使国际组织任职及后备科学家了解中国科协作为我国最大的科技团体及其在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中的作用,增强科学家之间的相互交流,开阔眼界,把握外交总体形势,提高活动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我部拟于2014年10月22-25日在青岛举办“2014国际组织任职及后备人员培训班”。
届时将邀请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及若干位在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家介绍当前国际形势、国际交往中的礼仪及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经验。拟请各学会配合做好推荐后备专家及相关外事工作人员参会的工作。
参会代表与会期间各项费用由中国科协负担,往返机车票等费用自理。并请于2014年10月12日前递交《回执》。
特此通知。
联系人:袁 越
联系电话:62173499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404号院属各机关、院机关各部门: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派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进一步把我院公派留学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结合我院留学工作实践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共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第四条国家公派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并以《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

相关信息可参考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凡符合《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第九条被录取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中国科学院资助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资助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资助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管理,确保有计划、有优先、有重点地对我院国际科技组织任职人员参加高水平的国际会议进行资助,提高我院的国际地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1.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中国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大科学工程项目的科研人员,同时在有影响力的相关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如:副主席或主席、理事会或执委会委员等),或者准备竞选下任相关职务;2.拟在参加的该次国际会议上,负责申办在华举行重大的、系列性国际会议的科研人员。

二、申请条件1.申请者应持有国际会议主办方的邀请信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国际组织现职或竞职人员应提供与职务相关的证明材料;3.参加申办在华举行国际会议的人员,应提供会议申办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1.申请者须在填写《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的同时,据实填报《中国科学院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呈交申请所须的全部证明材料;2.国际合作局每年接受三次申请,截止日期分别为12月15日、4月30日和9月1日,请申请者根据参会时间提前申报,逾期视为无效。

四、审批程序1.国际合作局将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审,审批结果将在申报截止日期后21个工作日内公布;2.对审批合格的申请,国际合作局将签发资助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同时通知受资助者所在单位。

五、申请注意事项1.对于申请被批准者,我院将提供参加国际会议期间的全额资助 (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会议注册费、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等)或部分资助。

2. 对于每位合格申请人员,原则上每年资助一次出访。

六、其他手续1.受资助者可持出国任务批件自行办理有关出国手续;2.按照资助通知书要求,协助做好其他工作;3.受资助者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之后,须填写《中国科学院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总结表》(见附件2),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国际合作局,一式两份,同时持相关材料到院办公厅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促进我院外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的国际会议指:以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2.我院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与国际组织、国外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我院或院属单位承办的学术会议;由我院或院属单位牵头发起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二、管理原则3.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和科技发展的需要。

坚持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4.国际会议要坚持统筹协调、严格审批和规范管理,严格控制会期和规模。

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合理编制会议预算,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力求会风简朴。

5.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声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按照国际组织规章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确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可积极举办。

三、审批权限我院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分国务院和我院两级审批。

6.由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和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5)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7.由我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外,院属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会议均由院负责审批。

但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出席时,院在审批前将书面征得外交部的同意。

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试行办法

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试行办法

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试行方法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试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扩大我会对外民间科技合作交流,发挥本会在 AA 国家创新城市建立中的作用,提高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的水平,会聚国(境)内外科技资源,推动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科技智库建立等工作开展,效劳 AA 经济社会建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的国际学术会议包括由 AA 地区科技社团、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的有国外专家、学者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等。

第三条受资助单位为会议的第一主办或第一承办单位。

第四条受资助的会议应有一定国际影响力,或代表本领域、本行业先进水平;参会的国(境)外人员占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须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每个申报单位同一领域每年最多只能申请一个工程,且所申报工程此前没有获得过本会的其他经费支持,也不得重复申报本会同期其他资助工程。

第七条未完本钱会往年资助工程或未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的资助工程。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材料包括:1.申请单位正式报告一份;2.《AA 市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 1)一式二份;3.市级以上(含市级)批准文件扫描或复印件一份;4.会议背景材料。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报我会国际交流部。

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1.申请主体是本会团体会员;2.既往由本会资助的工程完成情况良好;3.具有其他配套资金投入。

第三章受理与审批第十条每年 4 月 30 日为本年度工程申请受理截止日,逾期申请原那么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由本会国际交流部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AA市科学技术协会财政资金工程立项评审工作方案》开展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通过后,按《AA 市科协机关经费收支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程序进行经费支出审批,并正式行文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中国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与出访计划

《中国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与出访计划

《中国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与出访计划报批有关的规定:1、院属单位出国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实行总量管理。

允许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出访计划,不批准未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

遇有个别执行国家委派或重大出访任务时,需提供依据,个案处理。

2、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务实、高效、科学的原则。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3、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

原则上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严格控制院属单位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一线的科研人员的出访。

4、严格控制临时出访国家数量和停留时间:1)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

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额,但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2)有选择、有重点地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会议原则上要有会议报告,一般不超过5天。

同一单位、同一课题组参加同一国际会议,应控制出访人数和天数。

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如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团组人员和出访时间,需提供充分的理由,但要从严控制,尽量减少境外停留天数,并以院批复为准。

5、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6、禁止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审批和护签手续。

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7、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出访团组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中国科学院国际组织任职人员

中国科学院国际组织任职人员
□其任务:
会议主办单位
会议邀请单位、邀请人及联系方式
是否涉及“一中一台”问题
拟申请经费项目:
□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会议注册费(金额为:)
□城市间交通费□其他费用:
申请人主要学科方向、承担的项目情况或在国际组织任职情况的介绍(不得少于300字):
参加会议的理由简述(会议基本概况、参会人员在本次国际会议上的活动内容、预期的成果等,不得少于200字):
国内与该组织合作的历史与取得的主要成绩(不得少于150字):
项目执行计划(请按日列出):
顺访单位、顺访目的及计划(请按日列出):
研究所领导签署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传真:Email:
国际合作局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批准编号:
中国科学院国际组织任职人员
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会议名称
中文
英文
会议举办地点
是否为国际组织系列会议
□是□否
会议开始日期
会议结束日期
申请资助人员情况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职务
在何国际组织中担任何种职务
参会主要任务:
□申办在华举行重要国际会议
□在国际组织任现职或竞职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会议(理事会、执委会或全体大会等)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出访原则第四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

领导干部出访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

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

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

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

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

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1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的时间为准。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

5、所(局)级领导1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3.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1.单位申请报告;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

七、项目总结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

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国际合作局将对后续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八、受理时间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10月8 日。

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版)际字[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包括以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会议的资助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我院主办或承办的高水平国际会议,提升我院科研机构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际会议分类第三条第一类国际会议是指我院科学家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

第四条第二类国际会议是指由我院科学家牵头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为50-150人。

第五条第三类国际会议是指申请单位与国外相应科研机构、大学或其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涉及前沿科学领域的双边学术研讨会或外宾人数为50人以下的多边学术研讨会。

第三章资助申请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国际会议须提前按程序报批,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国际会议批件[举办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须报国务院批准,举办其他国际会议须报我院批准,详情及相关报批程序请参见《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科发际字[2006]191号)]。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正式报告一份、《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国际会议批件复印件一份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四章受理与审批第八条每年11月1日为第二年上半年会议申请受理截止日,即只受理第二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每年5月1日为当年下半年会议申请受理截止日,即只受理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以会议开幕日期为准)。

第九条经初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将先送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打分,国际合作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8.18•【文号】科发人教字[1999]0415号•【施行日期】199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1999]0415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留学管理工作,完善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我院《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院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留学效益,加强对院公费留学人员的管理,促使留学人员学成后按期回我院工作,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现将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留学派遣1、各单位要根据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以及“研究所分类定位”中学科发展方向、科研任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加强科技骨干和管理骨干出国留学进修的规划。

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应有计划地通过自费留学、单位公派、院公费或国家留学基金以及国际合作等不同渠道和方式派遣出国留学进修。

2、自1999年10月1日起,院公费留学期限半年以上者,将实行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和交纳“保证金”制度。

《出国留学协议书》由留学人员出国前与所在单位签订并办理公证手续,办理出国手续进报院备案。

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订,内容须包括:出国期限,进修内容、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等内容。

违约条款部分应注明: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按期回我院服务,须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含所20%违约金),并与单位结清经济、住房关系后,单位不再保留公职。

担保人须是所在单位内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正式职工。

各方应严格执行协议,如出国留学人员违反协议内容,单位和院将按协议追究留学人员和担保人的责任。

协议各方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争执,各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执。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的管理,促进我院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全院的科技创新,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我院及院属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学术类国际会议、我院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包括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年会、例会、座谈会、评审会、学术评审、评估会或培训班等会议类型。

院机关及分院组织召开的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院属单位召开的非教学科研业务类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行〔2015〕3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对等接待的原则,合理负担经费。

(四)注重会议的实效。

第二章会议审批第四条报批文件应当明确各项经费来源,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

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办的有关规定,对国际会议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审批和我院审批)。

须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有:(一)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学术会议;(二)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三)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四)事关我国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五)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

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外国优秀人才参与我院科研工作,拓展我院国际科研伙伴关系网络,提高我院科研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增强我院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人才计划”)。

第二条国际人才计划的英文全称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英文简称为PIFI。

获得本计划资助者统称为PIFI Fellow。

第三条国际人才计划包括四类资助项目:(一)国际杰出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Distinguished Scientists”);(二)国际访问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Visiting Scientists”);(三)国际博士后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ers”);(四)国际博士生项目,又称“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英文为“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PhD Students”)。

第四条国际合作局负责项目征集、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内容第五条国际杰出学者项目每年资助30名活跃在国际科学前沿的外籍顶尖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或大学进行1~2周的学术交流,资助标准为5万元/周/人,经费由院与院属单位共同承担,其中30%(1.5万元/周/人)由院属单位(接收单位)分担。

获资助者须与接收单位签署同意接收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回访等内容的协议。

第六条国际访问学者项目每年资助200名左右在国外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研发部门工作并拥有助理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活跃在科研一线、获得国际公认优秀成果的外国专家到我院研究所或大学工作访问1-12个月(对于申请工作访问时间超过1个月者,每次连续在华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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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资助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参
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我院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学家参加高水平的国际会议提供资助,提高我院的国际学术地位,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支持对象
第一条承担各类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工程项目,如科技部973课题、863课题、科技支撑项目、基础性科技工作项目,中国科学院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国家基金委重大和重点基金项目的主要科研人员,并在相关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会或执委会委员等)。

第二条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一般性职务(如工作组、特别委员会或分支学术委员会委员),但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骨干。

第三条准备竞选相关国际科技组织下一届重要职务(主席、副主席、理事会或执委会委员等)的科研骨干。

第四条拟在参加的该次国际会议上,负责申办在华举行重大的、系列性国际会议的筹备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资助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国际会议主办方的正式邀请信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国际组织现职或竞职人员应提供与职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参加申办在华举行国际会议的人员,应提供会议申办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报出国任务时所填报的《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申请人应据实填报《中国科学院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并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呈交申请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

第七条资助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即每年9月1日为第二年全年度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以会议开幕日期为准)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逾期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章资助审批
第八条国际合作局将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审,资助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国际合作局将在12月30日前正式行文通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九条受资助人将获得参加国际会议期间的全额资助(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会议注册费、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等)或部分资助。

第十条受资助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凡在出访期间发生任何违纪违规事件,国际合作局有权取消该项资助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受资助人在完成出国任务后1个月内须及时填写《中国科学院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总结表》(见附件2)并上报国际合作局(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执行出国任务的护照和签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未及时提交会议总结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取消申请下一年度有关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位受资助人每年可获资助出访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资助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失效。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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