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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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程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程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程学生违纪处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维护校园秩序,教育学生遵守纪律。

学生的违纪行为多种多样,管理规程也因此而变得复杂而严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程。

首先,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或校纪校规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课迟到早退,未经允许离校,擅自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欺欺凌他人等。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学生清楚理解什么是违纪行为。

其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般来说,学校会采取一定的程序进行学生违纪处分。

首先是调查取证,学校会进行调查以确定学生是否存在违纪行为,通常会收集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相关物品等。

然后是听证会,学校会召集相关人员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学生陈述的机会。

最后是处分决定,学校会依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讨论,决定对学生采取何种处分措施。

第三,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根据学校的处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可以分为轻度处分、中度处分和重度处分。

轻度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中度处分包括课堂听课、社会实践等;重度处分包括停课留校、劝退等。

不同的违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处分种类,这样可以更加公正地对待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配合。

学生违纪处分需要师生之间的密切配合,包括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让学生了解处分的理由和目的,同时也要倾听学生的解释和意见。

师生之间的信任可以建立在透明公正的处分程序和公平的处分决定之上。

第五,学生违纪处分的弊端。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规程也存在一些弊端。

例如,处分的严格性不同,可能导致对同样行为的学生处分不一致;处分过程中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处分决定的公平性可能受到质疑等。

学校应该不断完善处分规程,减少这些弊端对学生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第六,违纪处分与学生的成长。

学生违纪处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反思和成长的机会。

通过对自己违纪行为的反思,学生可以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概要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概要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若出现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所称学生是指在广西大学学习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引导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防病、防毒、防盗、防骗、防诈、防火、防溺水和防交通事故等各方面的教育,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浅析及对策-----基于广西某高校数据分析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浅析及对策-----基于广西某高校数据分析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浅析及对策-----基于广西某高校数据分析摘要: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广西某高校的学生处分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加强学生处分制度的改革,做到依法管理、处罚得当,以更有效的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功能与价值,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依法治校和教育管理民主化。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问题;原则中国的高等教育正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如何加强大学生的管理,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高校学生工作方式要进行改革创新,其中也包括制度改革。

本文主要从广西某高校大学学生处分相关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使学生管理制度更科学、更有效率,对学生管理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塑造高校良好的学风。

一、广西大学学生处分情况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上主要是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条文中有多处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办理,给予了高校修订制度的自主权,如授权学籍处分权利:“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奖惩,规定指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广西大学也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学生处分制度,对规范学生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执行尺度不一致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上,由于尺度的把握不同,相同性质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具有很大偏差。

以下是广西大学考试作弊受处分情况统计表:广西大学学生考试作弊学生受处分情况统计表从作弊情况看,考试作弊者多为夹带纸条,但在具体处理上,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另外在执行力度较严格的年份,如2003、2004年给予留校察看的人数明显增加,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后,因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获得学位,学校也降低了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等级,2007年后,考试作弊学生均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 按照《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XX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违纪是指在校园生活中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道德规范,对自身、他人或学校造成损害的行为。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和校园安全,学校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学校违纪处分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违纪行为被细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没有遵守校园纪律、上课迟到、着装不整等。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课堂上的不良行为、随意离校、打架斗殴等。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吸烟、酗酒、偷窃等。

对于不同级别的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以确保学生教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学校在处分学生违纪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必须明确学生的违纪事实,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其次,学校通常会与相关教师和学生本人进行沟通,听取各方的解释和观点。

最后,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会进行公正的审查和调查,确保惩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来说,学校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会采取教育谈话、口头警告等方式进行纠正。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临时离校、限制活动等处分措施。

而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停课、学籍警告、退学等更为严厉的处分措施。

同时,学校还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改正情况,进行处分的适当调整。

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帮助。

除了惩罚措施外,学校也会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行为,并为他们提供改正的机会。

例如,学校可以组织心理咨询、法制教育等活动,加强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学校还会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

此外,学校还会与学生家长密切合作,共同管理学生违纪问题。

学校通常会建立学生家长联络群,及时向家长传达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情况。

学校和家长可以共同研讨学生的成长问题,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

通过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旷课,即逃课,又叫翘课,通指无缘无故没有任何缘由而不去学校上课。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供大家参考!为了进一步改善理工学部的课堂纪律,促进学风,现针对理工学部关于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做如下调整:针对本学部学生旷课情况,凡有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包过10学时)将给予理工学部警告处分,达16-24学时将按照《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所有学院处分将由本学部上报学院申请处分,并将处分档案存于学生个人档案中。

凡受以上处分(包括学部和学院处分)的学生此一学年将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团员不得参加积极分子培训,积极分子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

此规定即日生效,旷课学时自本学期开始累计计算。

理工学部分团委和纪检部将会严肃对待,且此规定涉及每位同学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班务必将此通知告知班中每一位成员。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理工学部分团委年4月20日各院(部):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旷课,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院(部)具体实施。

院(部)根据学生旷课情况,组织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出具学生处分建议,并由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后报学生处。

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学工委)批准,学工委发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发文。

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情节,逐级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附件3:学生旷课违纪处分流程图教务处学生处2017年1月3日各校(园):013年3月13日,xxx一行到xx小学检查工作,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无人上课。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讲解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讲解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淫秽、邪教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
(二)参与走私、贩私或倒卖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
(三)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
第二十五条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
(二)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规定;
(三)违反实习单位的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
(六)在校园内饲养或牵带猫、狗等宠物,影响校园秩序,经劝阻不改者;
(一)16-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累计达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四)破坏草坪,攀折花木,乱扔废弃物;
(五)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
(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七)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
第十六条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4.故意作伪证或要求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违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违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及其他行为处理程序规范手册(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〇一二年六月策划:高枫白志繁编审:吕逸宋联武专家组::吕逸宋联武曾令辉杨强专家组卢明威陈文琼覃淮宇蒙冬梅秦晓晖张彦目录前言 (1)第一章学生违法违纪处分及重要学籍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3)一、高等学校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3)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重要学籍处理时程序上的原则和要求 (5)第二章学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理规程 (9)一、高校在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处罚规程 (9)二、高校在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行为处罚规程 (11)三、高校在校学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处理规程 (13)四、高校在校学生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处理规程 (15)五、高校在校学生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者处理规程 (17)六、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高校在校学生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者处理规程 (19)七、高校在校学生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者;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者;或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者;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处理规程。

(22)1八、高校在校学生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处理规程 (24)九、高校在校学生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者处理规程 (26)第三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理规程 (29)一、高校在校学生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名誉权和隐私权,并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处理规程 (29)二、高校在校学生侵犯他人通讯秘密和通讯隐私者处理规程 (31)第四章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34)一、高校在校学生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处理规程 (34)二、高校在校学生通过谎报、盗用、偷窃等手段,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权益或者扰乱国家、社会或学校经济秩序者处理规程 (36)三、高校在校学生通过泄露、私自转让、私自许可或擅自公开等手段侵犯学校或集体的知识产权者处理规程 (38)第五章学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理规程 (41)一、高校在校学生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者处理规程 (41)二、高校在校学生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处理规程 (44)三、高校在校学生参与赌博活动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众赌博的,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处理规程 (46)2四、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者处理规程 (48)五、高校在校学生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并由此造成恶劣影响者处理规程 (50)六、高校在校学生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者处理规程 (53)七、高校在校学生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者处理规程 (55)八、高校在校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处理规程 (58)九、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者处理规程 (60)第六章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理规程 (62)一、高校在校学生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宣传品、在校内公共场所刻划、涂画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听劝阻,擅自散发未经登记或批准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擅自将宠物带入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听劝阻,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校内无照经营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者处理规程 (62)二、高校学生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或者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危害、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导致不良影响行为处理规程 (64)三、高校在校学生转借学生证或者其他校内个人使用证件造成不3良后果、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记录、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者处理规程 (67)四、高校在校学生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理规程 (69)五、高校在校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进行活动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处理规程 (72)六、高校在校学生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处理规程 (74)七、高校学生擅自以学校、院(系、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从事社会活动或者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有关宣传材料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的,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者的处理规程 (76)八、高校在校学生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者处理规程 (78)第七章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 (80)一、高校在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处理规程 (80)二、高校在校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处理规程 (83)三、高校在校学生在考试开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服从有关考试座位和考试时间的安排或指令者处理规程 (85)四、高校在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者处理规程 (87)五、高校在校学生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者处理规程 (89)六、高校在校学生有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和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的处理规程 (91)七、高校在校学生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者或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者处理规程 (93)八、高校在校学生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专著、主编或参编的书籍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处理规程 (96)九、高校在校学生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处理规程 (98)十、高校在校学生未经批准缺课的,按累计缺课学时达到一定的课时者处理规程 (100)十一、高校在校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的,按连续离校天数到达一定天数者处理规程 (102)十二、高校在校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的处理规程 (104)十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学教育秩序或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的处理规程 (106)第八章高等院校新生入学阶段重要学籍问题处理规程 (108)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新生的处理规程 (108)二、对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不合格学生的处理规程 (110)三、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高校学籍者处理规程 (112)四、对患有疾病的高校新生,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进行治疗康复,一年后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处理规程 (113)五、高校在校学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处理规程 (114)附录 (118)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18)5前言在我国,高等学校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对其内部事务实行组织和管理。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53号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1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

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广西的高校有什么规章制度

广西的高校有什么规章制度

广西的高校有什么规章制度
一、学术规范
1. 学术诚信:广西高校建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加强学术诚信教育,严禁抄袭、剽窃、作弊等行为。

2. 学业规划:学生需根据学校课程安排制定个人学业规划,按时完成学业。

3. 学业成绩:学校实行成绩管理制度,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二、行为规范
1. 宿舍管理:学生需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做到文明生活。

2. 校园安全:对校园安全负有责任,不得在校园内打闹、斗殴等行为。

3. 课堂纪律:学生需遵守教师的教学纪律,不得私自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嬉闹。

三、奖惩制度
1. 奖学金:对优秀学生授予奖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2. 处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四、校园活动
1. 社团管理: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2. 志愿者服务:学校开设志愿者服务项目,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区服务。

五、学术科研
1. 科研诚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2. 学术交流:鼓励教师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学术水平。

总的来说,广西高校的规章制度立足于维护校园秩序,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安全。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为校园和谐氛围做出贡献。

同时,学校也会为学生成长提供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引导学生成为校园的向上向善力量。

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

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

广西大学文件西大教〔2017〕7号关于印发《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更好地规范课堂教学秩序,确保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修订了《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2017年1月18日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应坚持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进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尊师崇教,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共同确保课堂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课堂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整洁、肃静。

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在教室及其周边开展文娱活动。

第五条教学过程中,师生应当文明礼貌,共同营造互敬互重的和谐课堂氛围,在每大节第一小节上课时,学生班干(或任课教师指定的学生代表)应组织学生向教师致敬问候(如起立敬礼等),任课教师予以回礼。

第二章对教师的要求第六条任课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师德规范。

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语举止文明,并带头遵守课堂管理相关规定。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不能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不能有攻击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不能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论,不能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学生处分程序及管理规定

学生处分程序及管理规定

学生处分程序及管理规定在任何学校,管理学生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学校环境的和谐,保障教育质量的提高,学生处分程序和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学生处分程序及管理规定的内容,并针对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学生处分的定义和目的学生处分是指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相应惩罚的程序。

学生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提高其责任感和自律能力,同时保障其他学生的学习环境。

二、学生处分的种类学生处分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可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

轻度处分一般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等;中度处分包括警告、留校察看等;重度处分则可能包括停学、退学等。

三、学生处分的程序学生处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收集证据、确认事实、听取证人证言、召开学生处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记录相关信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确保所有的程序合法合规,并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辩解。

四、学生处分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学生处分记录保存和管理制度。

这些记录应该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行为的细节、具体的处分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依据等。

同时,学校还应该确保这些记录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避免不当泄露和滥用。

五、学生处分的教育功能学生处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罚学生,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改变学生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

在处分过程中,学校应该重视与学生的沟通,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六、学生处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学生处分必须遵循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学校应该建立独立的学生处分委员会,并确保其成员具备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同时,学校还应该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校规校纪和处分规定,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七、学生处分的有效性评估学校应该建立有效性评估体系,对学生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学校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学生处分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八、学生处分与教育改革的关联学生处分是教育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与教育改革密切相关。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教字〔2005〕39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方式第四条奖励项目(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全国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二)自治区级项目: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大学毕业生等。

(三)校级项目:校长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及其他单项奖。

第五条奖励方式(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令嘉奖;(三)通报表扬;(四)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五)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六条国家、自治区级项目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校级项目奖励条件(一)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单列)(二)先进班集体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学年内无人受纪律处分。

5.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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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课堂桌椅及其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攀折花木;
(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
(一)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离校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助学贷款;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
(二)有调戏、侮辱、猥亵等性骚扰行为;
(三)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自己谈恋爱者;
(四)介绍或从事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场所的有偿陪侍工作;
(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劳动教养和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淫秽、邪教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
(二)参与走私、贩私或倒卖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
(三)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规定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
(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
(四)破坏草坪,攀折花木,乱扔废弃物;
(五)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
(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七)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
第十六条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七)制造、运输、买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胁迫、容留他人制造、购买、藏匿、运输、吸食毒品;
(八)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暴力恐怖活动;
(九)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投放有毒、有害Βιβλιοθήκη 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统一;
(二)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六)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资料和秘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若出现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拒绝配合或干扰妨碍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分规定两条以上者;
第九条受到二次处分后,再次出现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奖助学金以及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2013年4月修订)
西大学〔2013〕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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