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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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工程保证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以及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

3.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质量保证体系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质量问题。

三、安全生产管理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1. 施工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鼓励采用绿色建材和节能技术,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绿色发展。

3. 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

五、合同管理与履约保证1.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签订明确权利义务的合同,并严格履行。

3. 对于违约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1.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各项指标达标。

2.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情况等信息。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严格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保函管理程序,依据《建筑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及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1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全省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担保机构是指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营业地在本省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支行(不包含分理处、储蓄所)。

第四条备案管理是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工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合同及保函备案监管的管理活动。

工程担保合同及保函格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备案管理通过“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河南省工程担保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施。

第二章工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制度。

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在一个地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工程制度实施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和管理措施由省政府明确。

第四条各级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监理监察、设计审查、勘察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制度实施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公开透明等。

第七条工程制度实施的重点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监理监察水平、加强设计审查和勘察评估等。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九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施工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建[2009]2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建[2009]2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建〔2009〕21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口有关委局:现将《2009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2009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一、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及决策部署,突出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严格安全准入,深化专项整治,加强基础工作,强化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一)城市(含县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对村镇规模以上工程依法实施安全管理。

(二)建设行业各类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完备可靠,应急救援及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全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比2008年下降4%以上,死亡人数下降5%以上,严格控制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评定,特级、一级企业的“合格”率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豫建建〔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我厅对之前制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豫建建〔2014〕106号)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两项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更改。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均须亲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

该承诺书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一份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

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豫政[1994]83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豫政[1994]83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4〕83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其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制度。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1〕114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1〕11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等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特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投标保证金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保证金代管单位(以下称:保证金代管单位)根据招标人的委托,收取、管理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活动。

第三条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依据协议共同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四条凡在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保证金代管单位收缴、退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建建[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豫建建〔2012〕10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质量立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和《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2.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3.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2019年度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2019年度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第2项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形式不限,其中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各部分 责任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
1.依据本地区出台的考核办法,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通报考核结果
并督促整改(1.5分);
第1项中考核指标应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
2.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0.5分)。
第1项中依规督促指导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
政府责任
年度考核项目 省辖市政府
加强根治欠薪 工作宣传
健全欠薪预 警监控机制
欠薪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
加强基层 执法保障 “两个清零” 完成情况
评分项目
评分说明
1.省辖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对根治欠薪重要会议,专项执法行动、大型活动开展宣传报道 第1项省辖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次数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
(0.5分);
61..工政作府服投装资配工置程情项况目(因1拖分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2019底前全部清偿(2分); 2.国有企业投资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偿(2分)。
评分参考各地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冬季攻坚行动相关情况
分值 1 2
5
3 分值
2
4 2 7 4
序号 2
类别
年度考核项目
线索需建立查处台账。
2
部门责任
畅通案件处理 绿色通道和法 律援助救助机制
1.落实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1分); 2.落实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1分)。
二、建 立健全
第1项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第2项落实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授助制度的,得0.5分;根据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 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C2017) 58号)要求,在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 提供法律提助服务的,得0.5分;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doc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doc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建委(局)、南阳市房管局、许昌市房管局:根据建设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2006年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2007年6月底以前,省会城市要推行此项工作,2008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开展试点。

近两年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对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工作非常重视,在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都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振兴建筑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业主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担保”。

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持续发展,为保障工程质量、项目安全和合同履行,建立有效的担保制度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河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建筑工程基地之一,积极探索建立担保制度,促进建筑工程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围绕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展开探讨,并就其现状、制度设计、法规依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

一、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现状目前,在河南省建筑工程领域,担保制度的建立已经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建筑工程担保的种类单一,主要以保函、保证金、保险为主,缺乏多样化和差异化。

其次,担保主体数量有限,仅有少数担保公司、银行等机构参与其中,市场竞争不够激烈,导致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所下降。

最后,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监督部门和机构,导致担保行为不规范、风险难以管控。

二、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设计原则为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需要遵循以下设计原则:1.多元化。

建筑工程担保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保函、担保金、担保险等,以满足不同项目需要。

2.专业化。

担保主体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经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3.风险可控。

建筑工程担保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担保行为风险可控。

4.合法合规。

担保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5.开放公平。

建筑工程担保市场应开放竞争,保障各方参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6.服务至上。

建筑工程担保主体应以服务为核心,满足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法规依据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应遵循相关的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担保条例》等。

这些法规为建筑工程担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保障了担保制度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建筑工程担保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议:1.加强监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19〕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19〕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1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工程保证制度运行,防范化解工程风险,维护投保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正当权益,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省厅制定了《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对工程保证保函应具备的必要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程保函管理中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2019年5月27日附件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一、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

具体可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管理要求执行。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天内止。

2.投标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

3.承包商履约保证: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保证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合同价款的30%。

4.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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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函应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

保函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保证担保实行有偿付费制度。

投标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承包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

第九条工程建设担保活动中应优先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方式,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落实执行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要求,做好用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

第二章保证人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本省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二)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工程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

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所在银行预存不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准备金,代偿准备金托管银行应与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托管协议。

有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四)有具备管理工程合同所需的高中级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和注册监理师人员各不少于1人。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保证人可以根据被保证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资金状况、保证期限、担保金额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反担保方式。

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关联企业。

被保证人或保函债权人不得为保证人的关联企业。

第十三条保证人承保后,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消除潜在违约风险。

保证人对承保项目的风控管理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了解被保证人当期财务状况。

(二)向被保证人、债权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和工程验收。

(四)填写《保后管理手册》,记录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债权人履约情况。

第十四条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

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章保证担保类型第十五条投标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活动的担保。

(一)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额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投标保证担保的保证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至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后5日内。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10%。

工程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当承包合同履行额不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执行;当承包合同履行额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支付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180日内。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担保。

(一)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10%。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保证金额应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二)工程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与该段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相等。

(三)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可向施工单位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够继续完成工程项目;(四)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80日内。

第十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关主管部门(债权人代表)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金额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核定的应缴存金额。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至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80日内。

(三)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向保证人出具相关代偿手续。

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保证人应见索即付。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

(一)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保证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二)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有效期应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相一致。

(三)施工单位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使用《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布合格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失信人名单,提供工程保函、担保项目查询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实行登记、公布制度。

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可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布。

第二十二条保函实行保管制度。

被保证人应自保函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保函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后,保证人应分别持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担保实行担保余额控制。

工程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

有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额度按照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总量纳入《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五条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

第二十六条与保证人有深度合作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保证人担保的工程项目同时提供工程咨询和工程监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保证人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信息平台》予以公布:(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五)保函未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的;(六)在保函保管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七)撤销或变相撤保的;(八)安排债权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九)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保证人的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加强信用监管,被保证人发生违约、拒不支付保证人代偿赔付或代为履约相关款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被保证人违约行为记入《信息平台》“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

原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建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318号)和原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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