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2)——一般存款账户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2)——一般存款账户● 详细描述:(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例题:1.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的业务是()。
A.借款转存B.借款归还C.现金缴存D.现金支取正确答案:D解析: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
A.借款归还B.住房基金C.日常转账结算D.社会保障基金正确答案:A解析: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故A选项正确。
B、D选项为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C选项为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3.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可开设()。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正确答案:B解析: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
4.下列账户中,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账户是()账户。
A.基本存款B.临时存款C.个人银行结算D.一般存款正确答案:D解析: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5.存款人的下列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账户是()账户。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简介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中进行货币交换的过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以及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评价。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将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完成。
支付结算对于经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支付结算的规范和监管。
它主要涉及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工具、支付监管机构和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这可以为支付结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法律制度的灵活性:随着支付结算的发展和变革,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不同支付方式和技术的变化。
3.法律制度的保护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保护支付机构和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4.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支付结算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特点,以适应国际支付的需求和规则。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来制定和推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支付标准、国际支付协议和国际支付监管等方面。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交流。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
3、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应按照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压票、拖延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规则和程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和参与者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与效率,维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结算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中介机构。
其中,付款人是指应当向收款人支付货币的一方,收款人是指有权收取货币的一方,中介机构是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安全、快捷、准确、方便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结算工具第五条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
第六条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条信用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八条结算凭证是指记载支付结算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汇兑单、托收承付单、委托收款单等。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九条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第十条汇兑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汇往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指根据销售合同,收款人将商业汇票或者债权凭证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收款是指付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金额和条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支付结算原则第十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项目具体要求格式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提示】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原记载人更改+签章。
签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签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写规范①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份:“壹、贰、壹拾”前+零;日:“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零,“拾壹至拾玖”前+壹。
目的→防涂改,如“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③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高频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高频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高频考点四: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提示、交付、缴回)票据为文义证券(白纸黑字)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原因)特征和功能特征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提示】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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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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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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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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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账户⽀付结算法律制度第⼗⼀章⽀付结算法律制度第⼀节⽀付结算概述⼀、概念和特征1、⽀付结算含义:是指单位、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票据、银⾏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式进⾏货币给付及其资⾦清算的⾏为。
2、特征——(1)⽀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民银⾏批准的⾦融机构进⾏;(2)⽀付结算是⼀种要式⾏为;(3)发⽣取决于委托⼈的意志;(4)⽀付结算实⾏统⼀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付结算必须依法进⾏。
⼆、⽀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配原则;3、银⾏不垫款原则。
第⼆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式四种结算⽅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卡⼀、汇兑(⼀)概述1、含义:汇兑是指汇款⼈委托银⾏将其款项⽀付给收款⼈的结算⽅式。
汇兑便于汇款⼈向异地的收款⼈主动付款,适⽤范围⼗分⼴泛。
2、分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适⽤于单位和个⼈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指定的汇⼊⾏。
(2)电汇:是以电报⽅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指定的汇⼊⾏,后者的汇款速度⽐前者快捷,汇款⼈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要求)1、汇款⼈签发汇兑凭证时。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条件⽀付的委托;(3)确定的⾦额;(4)收款⼈名称。
(5)汇款⼈名称(6)汇⼊地点、汇⼊⾏地点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地点名称;(8)委托⽇期(9)汇款⼈签章。
********特别注意:只有收款⼈、付款⼈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和付款⼈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于个⼈的结算。
2、汇出银⾏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认真审查;3、汇⼊银⾏接收汇出银⾏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专⽤章与联⾏报印章是否⼀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兑的撤销。
是指汇款⼈对汇出银⾏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申请撤销的⾏为。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详细描述:开立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 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例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B.—般存款账户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D解析: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I)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尸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法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结算:交易双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清偿。
包括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又称“银行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现金、票据、银行卡和其他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支付结算的原则1997央行《支付结算办法》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二、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相结合央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规则。
央行分行和银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工作。
央行:负责制定与执行“结算”的基本业务规则;负责搭建与管理支付结算系统的运作。
银监会:负责银行具体支付结算业务的合规性监管;负责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批。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第二,相关立法冲突严重。
第三,有的规定不合理,或者可操作性差,形同虚设。
第四,有些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不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五,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型业务没有系统的立法加以约束,成为立法的盲点。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包括:单位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特征(1)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账户(2)活期存款账户(3)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开户行原则3.账户开立核准原则4.守法原则5.央行依法监管原则第三节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第四节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_银行卡银行卡: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银行卡的风险管理1.发卡行对银行卡客户资信的管理2.内部人员职权的控制管理3.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4.对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追偿_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 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例题· 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 期,下列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 写正确的是( )。 • A.拾月贰拾日 • B.零拾月零贰拾日 • C.壹拾月贰拾日 •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 【答案】D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 有( )。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 或行书填写 •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字样 •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 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 “正”字。 • 【答案】ABD
• 单选题: • 票据的出票日期2月12日应写成 ( )。 • A.2月12日 • B.零贰月壹拾贰日 • C.零贰月拾贰日 • D.二月十二日 • 答案:B
• 填写票据金额时,人民币10088元应写 成( )。 • A.壹万零捌拾捌元 • B.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捌元整 • C.人民币壹万零零捌拾捌元整 • D.人民币一万零八拾八元整 • 答案:B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 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 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 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
币储蓄账户的比较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账户开立的目的不同
³ 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需要,开立结 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账户服务的功能不同
³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账户
特征
³ 人民币业务账户 ³ 活期存款账户 ³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分类
³ 单位银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³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方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支付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
支付结算是金融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涉及到商业交易的资金流转、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系统、规范。
全面指法律体系覆盖了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支付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和防控等。
系统指法律体系内各部门、各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套,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
规范指法律体系对支付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则明确、权责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付机构准入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支付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支付产品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产品的分类、发行方式、功能要求和使用限制等,保护了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支付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转账限额等,保障了支付参与方的资金安全和支付便利性。
第四,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和防控措施,包括资金结算的安全性、清算的有效性和风险的预防和处置等,提高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五,支付结算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规定了支付结算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支付纠纷,为支付参与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各种支付活动中涉及到的财务结算过程。
支付是一种资金活动,支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账务结算称为结算。
支付结算通常是指账户活期、定期存款、网银支付、POS机支付、ATM机支付等从账户中转移资金的一种金融活动。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
法律规范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货币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法律,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以及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 支付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许可、备案、业务范围、资本要求、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并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隐私保护、行业协同等做出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资本要求、从业资格、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 清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清算机构的设置、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4.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企业和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方式、要求、限制、批准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5. 货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在国家货币管理当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等,其目的是调节经济运行,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和效果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健、安全、高效、透明的支付结算系统,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支付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本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介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定义支付:指买卖双方在进行商品和服务交付的同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款或租金等价款的转移。
结算:指金融机构在支付完成后进行的账户扣款和记账处理。
支付结算:指商业活动中,支付方通过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转给收款方,金融机构负责多方资金互转过程中的结算和清算活动。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法》、《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领域反洗钱监管的通知》等多个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是《支付结算法》。
这部法律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的支付结算环境进行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
支付结算法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运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支付行业的自律规则。
2.收集、使用、存储、转移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支付系统应当具备创新、安全、高效、便捷的特点。
4.支付运营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5.支付运营主体应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等反犯罪、反欺诈职责。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支付结算法》之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部法规主要是针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
该法规规定了非银支付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要求、客户资金的处理管理等要求。
总结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维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一直在加强支付结算领域的监管,为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随着技术和业务的不断创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构建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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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含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四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一、汇兑(一)概述1、含义: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2)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方面要求)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地点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地点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特别注意:只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和付款人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用于个人的结算。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兑的撤销。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具体有四种情况:(1)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帐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不能达成的,不办理。
(2)收款人在汇入行未开立帐户的,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确实未支付,交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退汇。
(3)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4)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一)概述1、含义: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000元。
有关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帐号;4、收款人名称及帐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以上任何一项欠缺,银行不给予受理。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1、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2、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其他规定:1、验单付款自付款人开户行3天。
2、验货付款自运输部门出承付通知次日起10天内,通知银行。
不通知的,10天期满次日上午划出款。
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满次日划款+逾期赔偿金。
3、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未注明的,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4、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款项。
(各项业务单独处理,此项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自行抵销)(六)逾期付款的处理1、逾期的款项,应当根据金额和天数,按每天5/万计算赔偿金。
银行审查拒付期间不能算作逾期付款,但对无理拒付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赔偿金。
2、赔偿金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根3、赔偿金扣付列为销货收入扣顺序的首位,排列在工资之前。
银行审查期间不计逾期。
4、银行要掌握付款人帐户资金情况,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
5、付款人开户行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如收款人不听,付人开户行对发出通知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拒绝受理,注明理由。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期满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2日内退回银行,由银行退回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7、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应在发出通知第3天起,按照该笔未付的金额,每天5/万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向外办理业务,直到退回单证为止。
(七)托收承付拒付理由——(未按合同规定的)A、没有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结算方式的购销合同;B、未经达成协议,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而付款人不需要该货的;C、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D、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E、验单付款,发现所列的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已到,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F、验货付款,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G、货款已付或计算有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的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1、外贸部门托收井商品的款项,订货部门因商品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付,应另行向外贸部门索赔2、付款人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条款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行扣款。
4、凡涉及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事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对其承付的款项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的5%罚款。
三、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单位、个人1、含义: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分类:邮寄和电报划回。
3、付款的两种情况A、债务已经到期办理托收时,(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付款(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通知付款,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在第4日划款。
B、债务还未到期,但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如果通知的第4日在债务到期之前的,不管债务人有没有通知付款,银行都应在债务到期日付款。
******托收承付: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单位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证明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托收承付:有逾期付款问题,银行还有3个月的扣款期。
四、 银行卡(一)概念: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种类1、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3、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信誉卡:金卡和普通卡。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银行卡的计算和收费标准1.计息标准:(1)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 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2者不能并用)第一,免息还款还款期。
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
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万。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2004新增,重点】商业银行应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1)ATM跨行交易手续费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2)POS跨行交易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2%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1%③对于以下特殊行业,A、房地产、汽车销售,按一般类型商户收费,但发卡行收益每笔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不超过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