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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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原因在于: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是由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其次,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需要运用法律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再次,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是以分配领域的差别为特征的,要求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的结果,同时,维护起码的社会保障。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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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总论1)| (人身权2)
自然人、法人、国家|人格权、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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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3 债权4 继承权6 知识产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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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7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核心: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
总称:广义: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狭义:我国指《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
基本原则(7项):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
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公平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民法适用围(效力):
人:中国公民和法人;境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法人;境外中国人
时间:生效:1987、1、1;不溯及既往
空间:领土、领空、领水
二、民事法律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权利救济的补偿性。
要素:主体、容、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围。
保护方法: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卫、自助)
民事义务: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为满足另一方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
种行为的拘束。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行为:人的有意志的活动。
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
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
法律事实总和。
三、平等主体: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起,死亡时止: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失踪: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宣告
法律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
死亡:持续下落不明满4或意外事故起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法律后果: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财产、婚姻、继承
撤消宣告:返还、恢复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18岁、智力正常,
16-18岁、自己劳动收入、视为
限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10周岁以下,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变更:法定程序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名士义务的组织。特征: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围一致;由机关实现。
责任能力: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
成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机构:变更、终止及清算;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特殊:有因行为、实践行为
一般生效条件:主体合格、容不、意思表示真实
特殊生效要件:附条件、附期限
形式要件: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虚构、恶意串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违反法律、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可撤消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代理:
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围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行使: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消灭:
时效:
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人身关系(人身权)
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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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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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亲属权:
权:监护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不直接具有财产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具有直接财产容;绝对权
人格权: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且为实现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特征:
非财产性;
民事主体所固有;
专属权、支配权、绝对权;普遍享有、一律平等。
生命健康权:
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指公民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容的权利。
特征:特定身份;
自然人享有;
权利义务同一;
设权行为。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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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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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继承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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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他物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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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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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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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权、
农村承包经营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采矿权
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围,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分类:动产与不动产;原物与孳息
基本原则: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
变动:动产:交付转移;不动产:登记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取得与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