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

第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第十五、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规定不明确。

第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是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第十八、没有明确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九、本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