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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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同

供方:厦门霞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6年03月20日需方:管义安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就下列产品购销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货物名称、材质、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单价

二、供货方式、供货地点及包装标准

1、供方送到需方指定地点。

2、需方不接收货物或未按时接收货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3、包装标准:捆扎包装。

三、数量验收

1、结算数量按实际验收数量确定。

2、数量验收办法:螺纹钢按理论计算方法(以钢厂每件理计重量乘以所供件数

为准)验收;线材、盘螺以过磅方法验收。

3、需方接收货物的同时验收数量,有异议须当场提出,当场未提出的,视为无

异议。

4、争议处理:因线材、盘螺数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送至共同认可的第三方

地磅进行复验。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内,则以供方提供的数量为准,由此产生

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外,则以该机构的复验结果为准,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质量验收

1、需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使用,如有质量异议,应在

接收货物后十日内向供方提出。需方超过十日未向供方提出的,视为对质量

无异议。因使用未经检验的产品造成损失的,由需方自行负责。

2、因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共同取样并送交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进

行检验,并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若质量符合备注约定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需方承担;若质量不符合备注约定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五、有权验收人

货到需方指定地点后,由需方有权验收的验收人签名验收,并将验收单据提交供方作为验收凭证,该验收人签名字样为()。需方应保证按上述字样签收,否则仍视为已验收。需方变更验收人的,应书面通知供方,并提交变更后的授权验收人的签名字样。上述通知应在供方送货前作出,否则供方有权不供货,因此多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1、款到发货。

2、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单价是指货到工地包卸车价。

该单价有效期为签订当日。超过此有效期限,若双方无异议,以上单价继续有效。.

3、付款方式: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款或供方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若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贴息费用由需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本次仲裁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八、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供方壹份,需方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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