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简称被许可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要采取证后监督抽查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第二章证后监督抽查
第五条证后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对所有被许可人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证后监督抽查。
第六条证后监督抽查主要采取跟踪监督抽查、随机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方式。
(一)跟踪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新取证的被许可人在取证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
(二)随机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对已开展跟踪监督抽查的被许可人,不再重复检查。
(三)飞行检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被许可人,针对下列问题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1.专项整治存在问题、未有效整改的被许可人;
2.前期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未有效整改的被许可人;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产品缺陷召回的被许可人;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七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具有专业优势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加装等)质量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有效整改;
(五)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充装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对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有效整改;
(五)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核准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三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则》)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所有被许可人,每年度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五)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六)出厂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移交相关技术资料;
(七)最近一次评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二)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相关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五)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六)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核准证书;
(二)检验检测工作是否超出核准范围;
(三)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四)是否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
(五)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证后监督抽查职责
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由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总数的25%,其中由本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5%;
2.指导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