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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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3篇)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3篇)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一、对保险法的基本认识1. 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2. 保险法在保障个人和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3. 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2.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合法、平等、互利等3. 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保险合同制度、保险责任制度、索赔制度等三、保险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1. 保险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风险管理、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等2. 保险法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重要影响3. 保险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保险法的完善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四、对保险法的改革和完善的思考1. 加强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提高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2. 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推动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3. 加强对个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提高保险法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五、保险法实践应用的心得体会1.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2.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3. 保险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和经验总结六、展望未来保险法发展的方向和趋势1. 加大保险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对保险法的认知度和法律意识2. 积极参与国际保险法合作和交流,推动保险法国际化进程3. 着力解决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完善保险法体系以上是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考和修改,注意根据要求确定文章的字数和结构,尽量做到逻辑清晰、条理清楚,语言简练、准确。

同时要注意从自身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和经验进行论述,使文章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二)保险法心得体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保险法作为保险业的法律基础,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和法律要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保险法,基本原则,近因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法的、指导保险当事人等进行保险活动的根本性原则。

因为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是“小保险法”,也就是仅仅规范了商业保险。

而商业保险又集中表现为保险契约,所以,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为保险契约或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那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贯穿于保险契约的磋商、缔结、履行和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我认为近因原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原则,这次我想谈一谈我对保险法近因原则的看法和对保险法的认识一、近因的概念在保险中,通过认定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付责任,并不取决于承保风险或者承保损失是否发生,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承保风险和承保损失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保险法上,通常采用近因原则来判定这一关系,而近因是正确理解和运用近因原则的前提。

目前国内对近因的界定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基本上和下面的表述相同:近因指能够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并非指空间上或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通过判定承险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形成,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近因,保险人才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今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而是指能够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者有效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的发达,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也逐渐确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本文从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在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上,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课以的义务,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

不同的义务要求的主体不同,但仅是这些规定并不足够解决保险的诚信问题,最大诚信原则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的,它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一、我国保险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解读(1)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又称如实告知义务,它通常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陈述、说明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确立了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由此而论,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从性质上而言,告知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是法定义务。

(2)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堪称我国保险立法的一大特色。

所谓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为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的内容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可知,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一样,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属于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说明义务要求主动说明,这与基本上是询问告知的告知义务不同。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等利益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保险法,并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的,即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保险人自愿投保和被保险人自愿接受保险。

这个原则确保了保险关系的平等性和自主性,保证了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自由选择。

第二,公平原则。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必须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拒绝理赔。

这个原则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这个原则保证了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四,互利原则。

保险合同应当基于互利的原则进行,既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也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双方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持保险关系,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五,合法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是通过集中大量风险投保形成共同基金,实现风险分散和共担,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个原则保证了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并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提供及时的赔偿。

第七,公共利益原则。

保险业是国家重要的金融服务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石,为保险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保证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

CAIXUN 财讯-141-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 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杜绍宁 / 文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将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加以阐述,并分析当前我国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观点,提出相关建议。

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内涵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直接采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提法,不过我国《保险法》也有关于诚信原则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 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事项存在或不 存在的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
…………
11
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 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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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 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 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 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 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 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 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 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 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 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知
○告知的含义 :指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告知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狭义告知) (广义)投保人的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
4
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投保应如实告知具体情况

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 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 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不 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具 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合同解除权与抗辩 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 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些权利。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 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 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 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体现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关系,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案例】
某市亚泰汽车贸易公司采取分期付款和免费赠送保险等方式 促销汽车。1999年5月12日,陈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 司购买汽车一辆,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保险种 及保险金额。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 保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3万元。保 险期限自1999年5月12日0时起至2000年5月11日24时止。 1999年12月16日,陈某架车送货途中因车祸致伤,住院治 疗20天,共支出医疗费1672.4元。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 提出赔付医疗费用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依据我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赔付。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一个国家关于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法规,其目的是调整保险活动,保障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互助、共同和善意。

首先,公平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益平等、互惠互利。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拒绝承保等方式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自愿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自由选择性。

根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建立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都应当有权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不得采取强制要约或其他强制手段进行销售和订立保险合同。

互助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互助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共同性和互助性。

根据互助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中的互助原则旨在通过共同参与保险活动,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共同承担。

共同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共同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社会性和共同性。

根据共同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任何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人都有权利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也应当根据德、智、勇的原则,为各类人群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善意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性和善意性。

根据善意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地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事故、危险或故意引发事故、危险,不得故意进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善意和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互助、共同和善意。

这些原则为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旨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37832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37832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从法律理论上说,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

“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即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1、告知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了解的比保险人清楚得多,为了便于保险人估算保险危险以确定承保和否及保险费率,需要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article.jsp?oid=87 3845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3、近因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 或给付。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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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

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是:订立诚信原则、互利原则、共担风险原则和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1. 订立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彼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讲真话,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互利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互利为基础,旨在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要有真正的需求和目的,保险人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3. 共担风险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共担风险原则,将保险费用合理分配到每一个被保险人身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承担各自的风险,合理分摊各自的损失。

4. 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并且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该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维持的基础。

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或者如实说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实,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否则可能导致个别条款无效、降低赔偿金额等后果。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资料,保险人承诺履行保险责任。

二、合同自由原则:保险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上享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来选择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费用进行商议、合同解除等事宜进行自由协商。

三、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强迫或者不公平的情况。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是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权利或者选择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自由。

四、先通后分原则: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投保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承保之前明确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并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了解和确认。

保险人不得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片面陈述或者不完整披露,以免引起争议。

五、公平合理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公平合理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人不得无故提高保险费率,不得将风险扩大,也不得拒绝按约履行保险合同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承保人未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优惠,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六、诚信善意原则: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信和善意。

保险法规定,当事人不得以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转移保险责任或者阻碍对方行使保险权利。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关系中确保公平、公正和可靠的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应当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自由协商,相互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确保了保险合同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也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多样化的产品。

其次,平等原则是保险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包括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为由拒绝投保或提高保费。

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的信息,而被保险人也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情况。

这能够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防止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合同纠纷。

此外,公共利益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照这一原则,保
险业务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提供公平的保险保障,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

这些原则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框架,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自主选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而不应当被强制或欺骗。

2.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活动中保持诚信,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故意误导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设计和制定保险产品,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权益。

4. 合理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确保保险费用与风险成正比。

5. 风险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和转移,减少单个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6. 赔偿优先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权益放在首位,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措施,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保险活动公平、公正、诚信、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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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摘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指导诸多保险法律制度适用的根本性行为规则;是人们对于保险制度适用经验的总结,也是保险的基本性质和社会功能的总结、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从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以及适用意义,适用内容进行论述。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赔偿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成为民商事法律的首要原则,但是,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着其较之一般民事活动,需要的诚信程度更高,更严格,以至于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将民法的该原则加以强化,提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又称为"绝对诚信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和信用原本是社会公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不过,将上述道德准则纳入民商法领域内,便上升为法律规则,其中,所谓“诚实”,是要求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有隐瞒、欺骗行为。

所谓“信用”,则要求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以信为本,认真地、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1〕(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内涵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最大诚信原则亦具抽象型,因此,把握其法律内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该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1〕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在民商事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服务者和经营者所摒弃。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人,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完善、法律细化等工作上。

同时要大力宣传弘扬“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从道德教化的层面重建诚信。

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法律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内在约束力和外界施加的精神压力;作为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在道德精神的倡导下,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时,它对理解适用法律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

基于种种现象,我们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内涵: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2、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所为的不诚实、不守信行为则予以抵制和纠正,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被破坏。

3、该原则通过具体法律的规则的适用,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因保险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掌握市场信息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格式性和附和性等因素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诸如,约束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赋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条款报请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义务和法定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规则无不反映出最诚信原则的精神。

4、该原则既是守法原则,要求私法主体努力按其要求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又是司法原则,授予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其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裁判个案,实现民法理念以及填补法律的空白与漏洞。

〔2〕(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自从最早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起,最大诚信原则至今已经存在一个世纪,成为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基于参与社会生产或日常生活所面临的风险而产生投保需求,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立足在。

从投保角度说,其对投保的保险标的情况及其相关的危险情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承保与否和确定所需适用的保险费率,为此,《保险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而从保险人角度说,保险合同条款是由其事先单方拟定的,专业性较高、技术性较强、非从事保险业务的人难以掌握,所以,保险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亦应如实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第17条。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参与保险活动时,应如实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经营状况,提供各类资料。

由此可见,保险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必须依诚实和信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以求达到与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诸如陈述不实、隐瞒、伪报)等道德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在这种交易下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

〔2〕(四)、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投保人同等的效力。

具体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包括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也要求保险人应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⑴、告知。

告知,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的表现有四种:一,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二,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三,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四,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⑵、保证。

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保证,一般适用于投保人,其特定内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

〔3〕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例如投保人投保了盗窃险,他应保证在家中安装防盗门。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

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

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由于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保险标的的使用情况,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了解事故发生的始末、保险标的的受损原因和受损情况,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领域中的道德危险行为,我国法律确认了保证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

〔3〕⑶、弃权与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上,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

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

而禁止反言原本是英国衡平法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领域、其内涵是指已经放弃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此权利、基于禁止反言规则,保险人不得在出险时主张加费或解除合同,即保险人因其此前的弃权而放弃了其针对对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等抗辩权利。

弃权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弃权的法律后果、弃权和禁止反言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弃权和禁止反言的适用,体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4〕(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我国《保险法》16条和《海商法》22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概述(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有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保险利益原则、而且,我国《保险法》将其纳入“保险合同”一章,就成为直接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

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具备如下条件: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

而违反法律的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构成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它既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更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防止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

〔5〕(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着眼点在于防止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当利益,维持保险活动的保障功能、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

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出现道德危险,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3、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

〔5〕(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时间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强调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纳入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的保险利益包括:现实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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