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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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

晋审办〔2012〕107号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县(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单位:现将《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审计发〔2012〕4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12〕47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各级审计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使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 —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识别审计项目的需求,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制定本编码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审计项目是指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具体执行,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结论,向派出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的具有完整要素的审计活动单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所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本规则涉及的审计项目遵循下列约定关系:(一)审计计划包括1个以上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计划包括的审计项目可以由本审计机关的业务部门或者派出(含派驻,下同)机构实施,也可以安排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组织或者实施。

(三)上级审计机关将审计项目安排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的,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列入审计计划,确定执行实施的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安排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审计项目代码是指为审计项目编排的以— 3 —阿拉伯数字或者部分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的唯一标识。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审计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审计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参考。

附件: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名词定义第三章软件环境准备第四章公文起草签批第五章公文收发办理第六章审计计划管理第七章审计支持第八章审计现场实施第九章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第十章法制工作机构复核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统计管理第十三章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管理第十四章公共信息交流第十五章其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概述第一条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是指审计机关在机关办公和现场审计中全面使用审计署金审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即《审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OA)和《审计现场实施系统》(以下简称AO),并通过以上两个系统进行交互,以电子文件资料的流转传递,部分以至全部取代纸质文件流转传递的过程。

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的目的,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公效率和现场审计效率,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条推行业务流程无纸化的审计机关,应当具备运行、使用OA、AO所需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和网络环境。

第三条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主要在以下环节:(一)公文起草、部门审核会签、领导签发、送印。

(二)内部成文及外部来文分发,指定办理人。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8号)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06‟5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信息化建设、开展计算机审计参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名词定义第四章软硬件环境第五章网络环境及网络设备第六章安全环境第七章系统结构第八章采用技术第九章应用模块构成及角色设置第十章部署实施第十一章超出适用范围的特殊配置第十二章系统的维护及服务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概述第一条•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以下简称本系统)是审计署为适应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区县级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管理、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节省信息化建设资金的需要,在金审工程(一期)投资所建•审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管理,分布应用”的思路扩展建设而成的应用系统,是金审工程(一期)的又一重要成果。

第二条本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或公共通信网络平台,在单一的硬件平台上部署,提供给位于同城或异地的多点使用。

本系统同时保证物理部署上的统一和各点应用在逻辑使用上的独立。

第三条本系统具有支持各点公文流转,审计计划项目管理、现场审计交互、信息共享、消息交互的功能,实现了将管理行为、操作行为信息化,有助于审计机关对日常办公、项目实施等工作的集中部署、统一指挥、信息共享、协同作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系统适于地市级审计机关和所辖区县级审计机关共同使用。

第五条本系统标准配置下,支持1个地市级审计机关和12个区县级审计机关共同使用,即1拖12模式;支持用户总数为400人以内。

第六条本系统标准配置下,建议同城和异地的网络带宽应为2M或者以上。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审计发〔2007〕78号)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审计发〔2007〕78号)

江苏省审计厅转发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07‟7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计算机审前调查参考。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计算机审计准则框架体系的要求,参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内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审前调查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为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所进行的考察。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下列审计项目的审计调查:(一)被审计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等信息系统,会计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二)被审计单位使用业务管理软件等信息系统,主营业务等经济活动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三)独立列入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四)对电子政务等项目实施IT效益审计的。

第四条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应当遵循审计署关于审计项目审前调查的相关要求,关注由于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应用给审计客体、主体双方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开展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的目标,是使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满足信息化环境下开展审计的需求。

第五条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当具有适当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调动本机关计算机审计专业人员或者聘请外部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审前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电子数据具有的易拷贝、易扩散特性对保密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组织有关人员座谈或者向有关人员咨询;(二)发放调查问卷或者调查表;(三)查阅或者索取资料;(四)实地考察;(五)走访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单位。

计划编码规则审计署

计划编码规则审计署

审计机关项目计划代码编码规则●目的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编码,满足审计信息化建设计算机信息处理、信息交换的需要。

●适用范围本代码编制规则及代码表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审计信息化建设计算机信息处理。

●编码原则审计项目计划编码为审计信息化建设计算机信息处理项目计划的唯一标识,在计划管理软件中每一条计划都要经过编制、审核、调整、导入、导出、执行等的所有或部分过程,特别是计划的导入、导出过程对计划的唯一性要求非常高,因此保证计划编码的唯一性对计划管理软件非常重要。

同时,在保证计划编码唯一性的同时编码的制定也需要满足数据库中计划的容量问题。

●编码结构计划编码包含:1.年份4位2.审计内容1位3.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1位4.项目级别1位5.项目类别1位6.专业类别3位7.数据库级别1位8.流水码8位9.本级扩展码2位10.执行机构组织编码6位11.保留4位共32位,其结构如下:XXXX X X X X XXX X XXXXXXXX XX XXXXXX XXXX●编码方法1、年份(4位)采用公元制四位阿拉伯数字2、审计内容(13、4、项目级别(15、项目类别(16、专业类别(3其中,第1位为大分类,2-3位为子分类,计划管理软件提供专业类别维护功能,大1-9,A-Z组成。

7、数据库级别(1位)计划管理软件中的计划在其生命期中有可能通过计划管理软件提供的计划导入导出功能在不同级别的数据库中进行处理,因此此位编码可以保证在所有数据库中计划编码的唯一性8、本审计类别中的项目,对相似的计划从01开始顺序流水编号。

对于本级审计单位组织且本级审计单位执行的项目,流水编号由本级审计机关按顺序号编制。

对于上级审计单位组织本级审计单位执行的项目,选用上级单位制定的编号。

此部分代码生成的具体规则见下表:注:XX为在产生计划编码时当前数据库中相似计划的最大流水号加一。

9、扩展码(2位)当上级组织的项目在本级执行或者分解为多个项目执行时,本扩展码使用流水编号表示当前子项目的编号。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审计管理系统》(央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5号)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审计管理系统》(央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06〕55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管理系统》(央版)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管理系统》(央版)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信息化建设、开展计算机审计参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审计管理系统》(央版)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名词定义第四章软硬件环境第五章网络环境及网络设备第六章安全环境第七章系统结构第八章采用技术第九章应用模块构成及角色设置第十章部署实施第十一章系统的维护及服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概述第一条《审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由审计署《机关辅助办公系统》升级、改造而成。

它是一个为审计机关提供领导决策支持、公文流转办理、审计业务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关事务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协同工作平台,用以加强审计业务工作的决策、组织、指导和管理,并构建用于支撑审计业务的基础资源数据库。

本系统是金审工程(一期)应用系统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第二条本系统在单一的硬件平台上部署,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或公共通信网络平台实现同城(如审计署机关与25个派出审计局、在京事业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异地(如审计署与18个特派办)的信息交互。

第三条本系统各软件之间相互融合,实现了审计业务实施、事务管理和领导决策的一体化要求。

可以实现审计机关之间、审计现场与机关之间、审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信息共享。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系统在审计署独立部署一套,审计署机关、25个派出审计局、在京事业单位共同使用;18个特派办各独立部署一套,本特派办使用。

第五条本系统在18个特派办采用标准配置部署,支持用户总数为200人以内;在审计署采用加强配置部署,支持用户总数为1000人以内。

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

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12〕11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参考。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第三章应用控制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控制审计第二节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控制审计第三节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审计第四章一般控制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总体控制审计第二节信息安全技术控制审计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控制审计第五章项目管理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建设经济性评价第二节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评价第三节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第六章信息系统审计方法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信息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信息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信息系统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指标,是指对审计事项的测评指标或者评价指标。

第五条信息系统审计可以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以下简称经济业务活动)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组织开展,也可以作为独立组织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实施。

第二章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第六条信息系统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揭示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信息系统控制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实现组织目标;同时,通过检查和评价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的通知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12〕11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参考。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1 —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第三章应用控制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控制审计第二节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控制审计第三节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审计第四章一般控制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总体控制审计第二节信息安全技术控制审计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控制审计第五章项目管理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建设经济性评价第二节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评价第三节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第六章信息系统审计方法第七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信息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信息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信息系统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指标,是指对审计事项的测评指标或者评价指标。

第五条信息系统审计可以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以下简称经济业务活动)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组织开展,也可以作为独立组织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实施。

第二章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第六条信息系统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揭示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信息系统控制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实现组织目标;同时,通过检查和评价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的通知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计发〔2012〕11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参考。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1 —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第三章应用控制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控制审计第二节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控制审计第三节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审计第四章一般控制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总体控制审计第二节信息安全技术控制审计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控制审计第五章项目管理审计第一节信息系统建设经济性评价第二节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评价第三节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第六章信息系统审计方法第七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信息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信息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信息系统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指标,是指对审计事项的测评指标或者评价指标。

第五条信息系统审计可以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以下简称经济业务活动)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组织开展,也可以作为独立组织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实施。

第二章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第六条信息系统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揭示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信息系统控制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实现组织目标;同时,通过检查和评价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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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计发〔2012〕29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
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
公告第35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各级审计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使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 1 —
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
——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
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识别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需求,提升审计软件的数据共享性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制定本编码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所称内部机构是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派驻机构。

第三条依据本规则赋值的代码为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唯一标识。

审计管理软件、审计业务实施软件涉及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应当使用本编码规则生成的代码规划设计软件功能,并且提供符合本规则的数据接口。

按本规则编制的代码顺序不作为除信息处理识别之外的任一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者部分大写英文字母组成。

为避免混淆,按照编码惯例,不使用“I、O”2个英文字母。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代码由15位组成,共6段。

其结构如下:
①319 ②XXXXXX ③X ④ X ⑤XX ⑥XX
其中:①段3位,为审计行业代码;②段6位,为审计机关代— 2 —
— 3 —码;③段1位,为校验码;④段1位,为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类别代码;⑤段2位,为一级内部机构代码;⑥段2位,为二级内部机构代码。

第六条 审计机关行业代码以319表示。

该赋值引用《GB/T 4657—199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编码》中的审计署编码。

第七条 鉴于每个县以上人民政府仅设立一个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代码以行政区划编码表示,该赋值引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编码》中的6位行政区划数字码。

审计署的审计机关代码为000000。

高新技术区等国家行政区划管理机构没有确定为县以上行政区划,但设立了审计机关的,其审计机关代码赋值引用本地统计部门自定的、体现正确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数字码代替。

第八条 校验码按照《GB/T 17710-2008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中的下列计算公式赋值:
()M r a i n
i i mod 11
1≡∙-=∑ 式中:
N —包括校验字符的串的字符个数;
I —表示从右边开始的字符所在位置索引(即最右边的字符,i=1),空格与分隔符不包括在内;
a i —由表1规定的处于i 位置上的字符值;
r—基数(即几何级数的底);
M—模数。

表1 字符对应的值
— 4 —
第九条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类别代码按下表赋值:
第十条审计机关一级内部机构在审计署指署机关各司局级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在省级审计机关指厅(局)机关处级单位以及派出、派驻机构;在地市级审计机关指局机关各科级单位;在县区级审计机关指局机关各科(股)级单位。

机关领导设为1个一级内部单位。

参考下表赋值;
— 5 —
一级内部机构撤销的,代码保留停用;一级内部机构改变名称但工作人员和内容变化不大的,继续使用原代码;两个一级内部机构合并的,保留一个代码继续使用,另一个代码保留停用;一个一级内部机构拆分成两个的,原代码保留继续使用,另行启用一个新的代码。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二级内部机构在审计署指一级机构下设— 6 —
的处(室);在省级审计机关指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等一级机构下设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级内部机构的赋值可参考一级内部机构赋值表的顺序。

审计机关不设二级内部机构的,该段代码为00。

二级内部机构撤销、改变名称、合并、拆分的,其代码的使用按第十条第二款相同的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本编码规则由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编码规则为《审计署金审工程审计机关组织机构编码规则》的替代版本,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编码》数字码
审计发【2012】29
号附录.xls
—7 —
主题词:审计计算机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办公厅、计算中心(4)。

审计署办公厅2012年3月6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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